00896 兴胜创建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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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

Hanison Construction Holdings Limited

(兴胜创建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沙田源康街

号帝逸酒店

I-V

厅逸

轩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一、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

报告书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二、

重选查懋德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三、

重选周嘉峰先生为本公司董事。

四、

重选林泽宇博士为本公司董事。

五、

重选郝荃女士为本公司董事。

六、

考虑并酌情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所有董事(包

括可能获委任的新董事)之酬金。

七、

重新委任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来年之独立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

酬金。

八、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下文

(i)

段及所有适用法例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

有关期间(按下文之定义)内,行使本公司之全部权力,以配发、发行、授出、

分派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包括任何销售或转让的库

存股份),并就此作出、发出或授予需行使此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购股

权、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包括但不限于可转换本公司股份之公司债券、信

用债券及票据;


(i)

上文

(i)

段之授权亦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发出或授予售股

建议、协议、购股权、认股权证及其他证券,该等权力可能须在有关期间结

束后行使;

(i)

本公司董事根据上文

(i)

段之授权而配发、发行、授出、分派或以其他方式处

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发行、授出、分派或以其他方式处理(不

论乃根据购股权或因其他原因)之股份连同本公司将予销售或转让的库存股

份总数,但若根据或由于下列作出者除外:

(a)

供股(按下文之定义);或

(b)

根据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行政人员及╱或雇员授予或发

行本公司普通股份或获得购买本公司普通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购股

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发行之本公司普通股份;或

(c)

根据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不时以股份代替股息之形式或类似安排而

配发代替全部或部份本公司股息之股份,

不得超过以下总额:

(a)

在本决议案八

(A)

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

总数百分之二十;及

(b)

(倘本公司董事获本公司股东通过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授权)在本决议案

(A)

通过之后由本公司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数目(最高限额相等于在本

决议案八

(A)

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百

分之十),

而上述之批准亦以此为限;及

(iv)

就本决议案八

(A)

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八

(A)

通过之时直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者之期

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b)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之法例所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时;或

(c)

本决议案八

(A)

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将之撤

销、修订或重新确认之时。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在指定之期间内,向某一指定记录日期登记在股东名

册上之本公司股份持有者按其当时之持股比例而提出之认购本公司股份建

议,或有权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证券之建议(惟本公司董事

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就零碎股权或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或地区之法律,或

任何获认可之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下之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

为必需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i)

在下文

(i)

段限制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内(按下文

之定义)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购买或回购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

(i)

根据上文

(i)

段之授权,本公司可根据股份回购守则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

公司或任何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或回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在本决议案八

(B)

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百分之十,而上述

授权亦以此为限;及

(i)

就本决议案八

(B)

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八

(B)

通过之时直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者之期

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b)

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之法例所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时;或

(c)

本决议案八

(B)

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将之撤

销、修订或重新确认之时。」

(C)

「动议待上述决议案八

(A)

及八

(B)

获通过后,授权本公司董事就决议案八

(A)(i)

(b)

分段所述之本公司股份数目,行使该决议案八

(A)(i)

段所述之权力。」

承董事会命

兴胜创建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马丽琼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注:

一、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

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身份。股东如欲符合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过户表格须于二零

二五年八月十三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1712-16

室。厘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二、

凡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可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

并于会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三、

倘属联名股份持有人,将接纳排名优先之人士作出之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而其他联名

股份持有人之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股东名册上联名股份持有人之排名次

序厘定。

四、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

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于香

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17M

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自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

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应被视为已撤销。

五、

股东周年大会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上午九时三十分开始办理登记。为确保大会

能准时开始,务请股东或其受委代表于会议举行前至少

分钟抵达办理登记。

六、

股东周年大会将不提供茶点。

七、

如预期于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当日

号(或以上)台风信号、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及╱或香港政

府公布的「极端情况」将会生效,本公司会适时于公司网站

(w.hanison.com)

及披露易网站

(w.hkexnews.hk)

发出公告,通知本公司股东就天气状况而作出有关股东周年大会的安排。

八、

本通告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为准。

于本公告刊发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下列成员:

非执行主席

查懋德先生

执行董事

王世涛先生(董事总经理)

戴世豪先生(总经理)

周嘉峰先生

非执行董事

林泽宇博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伯佐先生

刘子耀博士

陈繁昌博士

郝荃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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