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16 中广核电力 公告及通告:海外监管公告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依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GN Power Co., Ltd.*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16)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由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

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作出。

以下为本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之《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上市公告书》,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尹恩刚

财务总监、联席公司秘书及董事会秘书

中国,2025年7月23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为高立刚先生;非执行董事为杨

长利先生、李历女士、庞松涛先生、冯坚先生及刘焕冰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

王鸣峰先生、李馥友先生及徐华女士。

* 仅供识别


证券代码:003816 证券简称:中国广核 公告编号:2025-055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CGN Power Co., Ltd.)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南楼18楼)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公告日期:2025年7月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广核”、“公司”、“本公司”或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诺本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

保证。

本公司及上市保荐人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

容,请投资者查阅2025年7月7日刊载于深交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cninfo.com.cn)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全文。

本上市公告书使用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募集说明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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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广核转债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7110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490,000.00万元(49,000,000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490,000.00万元(49,000,000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5年7月25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25年7月9日至2031年7月8日

(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

息)。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自发行结束之日(2025年7月15日,

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6年1月15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

(2031年7月8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首日(2025年7月9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

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

个计息年度。

十、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票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

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

十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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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本次可转债经中诚信国际

评级,根据中诚信国际出具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信用等级为A,公司主体信用

等级为A。本次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诚信国际将对本次债券

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

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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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

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5〕479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2025年7

月9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49,000,000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

元,发行总额490,000.00万元。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在股权

登记日(2025年7月8日,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原A股东优先配售,原A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

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

购金额不足490,0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49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2025年7月25

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广核转债”,债券代码“127110”。

本公司已于2025年7月7日在巨潮资讯网(w.cninfo.com.cn)刊载了《中

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

募集说明书》全文。


中文名称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GN Power Co., Ltd.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南楼18楼
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
股票简称中国广核(A股)、中广核电力(H股)
股票代码003816.SZ、01816.HK
成立日期2014年3月25日
法定代表人杨长利
注册资本5,049,861.11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以核能为主的电力生产、热力生产和供应,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核废 物处置,组织实施核电站工程项目的建设及管理;组织核电站运行、 维修及相关业务;组织开发核电站的设计及科研工作;从事相关投资 及进出口业务
项目股份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50,498,611,100100.00%
1、人民币普通股39,334,986,10077.89%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11,163,625,00022.11%
4、其他
三、股份总数50,498,611,100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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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发行人概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发行人股本结构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的股本总额为50,498,611,100股,其中前十

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总数(股)持股比例
中国广核集团国有法人29,736,876,37558.89%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8,519,187,74216.87%
恒健投资国有法人3,428,512,5006.79%
中核集团国有法人1,679,971,1253.32%
BlackRock, Inc.境外法人808,687,7131.60%
Citigroup, Inc.境外法人791,714,5731.57%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有法人565,983,0031.12%
GIC Private Limited境外法人560,702,7421.1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 泰柏瑞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其他135,779,5000.27%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 方达沪深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其他93,681,3000.19%
合计46,321,096,57391.73%
公司名称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1994年9月29日
注册资本1,487,337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无;许可经营项目是:从事以核电和其他清洁能源为
主的开发、投资建设、经营和管理;组织电力(热力)生产和销售;开
展核电技术研发、咨询服务;开展以核电为主的工程承包与咨询服务,
核电站在役、退役服务;开展核技术应用、以清洁能源为主的能源资源
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等相关产业投资建设与经营管理。开展天然铀资源
的勘查、境外天然铀资源的开发及相关贸易与服务。开展核废料处置及
乏燃料中间贮存、运输、处理等业务。从事与核电开发相关的国内外投
融资业务,从事清洁能源产业配套服务及现代综合服务业。
最近一年母公司财务报表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日期资产总额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
2024年末/202416,607,908.6513,491,964.2119,930.30410,044.91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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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三年变化情况

(一)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国广核集团直接持有公司29,736,876,375股

份(其中A股29,176,641,375股、H股560,235,000股),约占公司已发行总股份

的58.89%。中国广核集团为公司的控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出资金额(万元)出资比例
1国务院国资委1,204,742.9781.00%
2恒健投资148,733.7010.00%
3社保基金133,860.339.00%
合计1,487,337.00100.00%
序号名称直接持股比例
1中广核惠州核电有限公司82.00%
2中广核服务集团有限公司100.00%
3中广核资本控股有限公司100.00%
4中广核数字科技有限公司100.00%
5深圳市能之汇投资有限公司100.00%
6中广核台山第二核电有限公司100.00%
7岭湾核电有限公司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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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中国广核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2019年12月30日,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出具的文件《财

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关于划转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中央企业部分国有资本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资[2019]118号),将国资委持有中国广核集团股权的10%(对应出资金

额133,860.33万元,占注册资本的9%)一次性划转给社保基金持有。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

署日,前述划转尚未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国务院国资委持有中国广核集团81%股权,国务

院国资委为中国广核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国务院国资委为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控股东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2024年12月31日,除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外,中国广核集团境内主要

一级控股子公司情况如下:


序号名称直接持股比例
8中广核韶关核电有限公司100.00%
9中广核吉林核电有限公司100.00%
10中广核铀业发展有限公司81.82%
11中广核财务有限责任公司66.66%
12中广核风电有限公司42.93%
13咸宁核电有限公司60.00%
14湖北核电有限公司60.00%
15安徽芜湖核电有限公司51.00%
16深圳中广核风太投资有限公司100.00%
17中广核苍南核电有限公司46.00%
18中广核环保产业有限公司100.00%
19中广核苍南第二核电有限公司51.00%
20中广核惠州第二核电有限公司100.00%
项目单位2024年2023年2022年
期末运营装机容量兆瓦31,79830,56829,380
平均利用小时数小时7,7107,5097,311
发电量亿千瓦时2,421.812,282.902,1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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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025年1月8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批准收

购中广核台山第二核电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行人拟收购控股东中

广核所持的台山第二核电100%股权。2025年1月20日,前述股权收购已完成工商变更。

(三)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有的公司股票被质押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

有争议的情况。

(四)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过变更。

四、发行人的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建设、运营及管理核电站,销售该等核电站所发电力,组

织开发核电站的设计及科研工作。

报告期内,发行人管理的核电机组发电业务相关指标如下:


项目单位2024年2023年2022年
上网电量亿千瓦时2,272.842,141.461,983.75
核电站名称2024年2023年2022年
来自子公司
大亚湾核电站142.06144.89154.34
岭澳核电站154.24148.67143.00
岭东核电站159.15171.19163.98
宁德核电站327.23323.60314.06
阳江核电站500.75500.33499.29
防城港核电站279.00232.51165.83
台山核电站227.70149.52124.11
子公司合计1,790.121,670.721,564.61
来自联营企业
红沿河核电站482.71470.75419.13
子公司及联营企业合计2,272.842,141.461,983.75
核电机组客户计划上网电价(含增值税)
(元╱每千瓦时)
大亚湾1、2号机组广东电网0.4056
岭澳1、2号机组广东电网0.4143
岭东1、2号机组广东电网0.4153
阳江1-6号机组广东电网0.4153
防城港1-4号机组广西电网0.4063
宁德1、2号机组国网福建公司0.4153
宁德3号机组国网福建公司0.3916
宁德4号机组国网福建公司0.3590
台山1、2号机组广东电网0.4350
红沿河1-4号机组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0.3823
红沿河5、6号机组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0.3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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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运营管理的核电机组上网电量情况如下:

单位:亿千瓦时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管理的核电机组计划上网电价情况如下: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数量(张)持有比例(%)
1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30,000,00061.22
2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44,1600.50
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泰柏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173,8100.35
4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方达沪深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124,1830.25
5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沪深300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91,00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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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1、发行数量:49,000,000张(490,000.00万元)

2、向原A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向原A股东优先配售33,210,218

张,即3,321,021,8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7.78%。

3、发行价格:100元/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人民币100元。

5、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490,000.00万元。

6、发行方式:本次发行的广核转债向公司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8日,

T-1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A股东优

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

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490,000.00万元的部分由主

承销商包销。

7、配售比例:向原A股东优先配售33,210,218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

例为67.78%;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最终实际缴款认购15,545,622张,占本次发

行总量的比例为31.73%;主承销商包销的数量为244,160张,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比例为0.50%。

8、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序号持有人名称持有数量(张)持有比例(%)
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实沪深300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78,4200.16
7牛晓明46,9730.10
8淅川县长安商贸有限公司46,8240.10
9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中证全指电 力公用事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39,1100.08
10UBS AG34,9900.07
序号项目金额
1承销及保荐费用47.17
2律师费用38.49
3审计及验资费用64.15
4资信评级费用14.15
5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等费用51.85
合计21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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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次发行费用

单位:万元

注:以上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二、本次发行的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490,000.00万元,向原A股东优先配售

33,210,218张,共计3,321,021,8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为67.78%;网

上社会公众投资者最终实际缴款认购15,545,622张,共计1,554,562,200.00元,

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为31.73%;主承销商包销的数量为244,160张,包销金额

为24,416,0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比例为0.50%。

三、本次发行资金到位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490,000.0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的余额

已由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15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

项存储账户。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进行验证,并出具了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

报告》(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508号)。


名称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长利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南楼18楼
董事会秘书尹恩刚
联系电话0755-84430888
传真号码0755-83699089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保荐代表人吉余道、吴昊
项目协办人邹琳
项目组成员顾金晓蕙、李安琪、苏相荣、陈雷杰(已离职)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号码010-56839500
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机构负责人马卓檀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42、41、31DE、2403、2405
经办律师祁丽、童曦、王颖
联系电话0755-83515666
传真号码0755-83515090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负责人邹俊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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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受托管理人

(三)律师事务所

(四)会计师事务所

1、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签字会计师陈子民、王洁、林启兴
联系电话010-85085000
传真号码010-85185111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机构负责人钟建国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金泽路161号院1号楼-4至43层101内33层01-11单元
签字会计师金敬玉、邓柳梅
联系电话010-62167760
传真号码010-62156158
名称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志岗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南竹杆胡同2号1幢60101
经办人员马骁、王琳博
联系电话010-66428877
传真号码010-66426100
名称深圳证券交易所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
联系电话0755-88668888
传真号码0755-82083194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1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广场22-28楼
联系电话0755-21899999
传真号码0755-2189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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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五)资信评级机构

(六)申请上市证券交易所

(七)证券登记与结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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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发行条款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本次发行的核准:

2024年6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该次会议应到董

事9名,实际出席本次会议9名,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

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

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

于审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

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审议〈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

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

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

公司主要股东可能参与认购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配

售的议案》《关于批准同意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

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

相关的议案。

2024年7月31日,公司控股东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下发《关于同意中

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批

复》(中广核〔2024〕213号),同意公司本次发行事宜。

2024年8月8日,发行人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

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

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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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

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审议〈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

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具体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主要股东可能参与认购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配售的议案》等议案。

2025年2月1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召开2025年第3次会

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申请。

2025年3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中国广核电力股

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

479号)(落款日期为2025年3月14日),同意中国广核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2025年3月26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延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有效期的议案》,将本次发行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

及股东大会授权有效期自原有期限届满之日起延长十二个月。2025年5月21日,

发行人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2025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

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述议案。

2、证券类型:可转换公司债券。

3、发行规模:490,000.00万元人民币。

4、发行数量:49,000,000张。

5、上市规模:490,000.00万元人民币。

6、发行价格:100元/张。

7、募集资金量及募集资金净额: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

49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489,784.19万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预计总投 入金额拟投入本次募 集资金金额
1广东陆丰核电站5、6号机组项目4,086,538.00490,000.00
合计4,086,538.00490,000.00
开户主体开户行账号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分行4000023029202641990
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分行4000023029202656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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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8、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490,000.00万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9、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票的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

来转换的公司A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

金净额为489,784.19万元。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可转债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四)发行证券的数量

本次可转债发行数量为49,000,000张。

(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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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广核转债向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发行人原A股东实

行优先配售,原A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A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

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490,000.00

万元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A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广核转债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8

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中国广核(A股)”的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0.1245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再按100元/张的比例转换

为张数,每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即每股配售0.001245张可转债。

发行人现有A股本39,334,986,100股,公司不存在回购专户库存股,可参

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A股本为39,334,986,100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

计算,原A股东可优先配售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48,972,057张,约占本次发

行的可转债总额的99.9430%。由于不足1张部分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

异。

原A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083816”,

配售简称为“广核配债”。每个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张(100元),超出1张必

须是1张的整数倍。原A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认购数量不足1张的部分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

即所产生的不足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

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A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1张,循环进行直至全部

配完。

若原A股东的有效认购数量小于或等于其可优先认购总额,则可按其实

际有效认购量获配广核转债;若原A股东的有效申购数量超出其可优先认购

总额,则按其实际可优先认购总额获得配售。

原A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申购。原A

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A股东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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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优先配售的余额网上申购部分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申购,申购代码为“073816”,申

购简称为“广核发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10张(1,000元),每10张为一

个申购单位,超过10张的必须是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1万张(100

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

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

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

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

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

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

债的申购。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T-1日终为准。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A股东优先配售:发行公告公布的股权登记日(2025年

7月8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A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

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

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完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者适当性管

理相关事项的通知(2025年修订》(深证上〔2025〕223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六)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可转债向原A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A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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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原A股东配售的具体安排请参见“(五)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七)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即自2025年7月9日

至2031年7月8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债券利率

第一年为0.2%、第二年为0.4%、第三年为0.8%、第四年为1.2%、第五年

为1.6%、第六年为2.0%。

(九)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计息年度的利息计算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

有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

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

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1)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

起始日为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

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

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

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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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

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

(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票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公

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4)本次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

承担。

(十)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5年7月15日

(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债券持有人对

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十一)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3.67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

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

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

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票交

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若公司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

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

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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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率;

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

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并根据《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

(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

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

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

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十二)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票在任意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

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

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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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方案须分别经出席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大会

及类别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

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

有关信息;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要

求在香港市场予以公布(如需)。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

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以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

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三)转股数量的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

的计算方式为Q=V÷P,其中:

Q:指转股数量,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V:指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

金额;

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为一股票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余额,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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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

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

计利息。

(十四)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公司A股票享有与原A

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A股普通股

股东(含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利润分配,享有

同等权益。

(十五)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A股可转债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06%(含最

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未转股的可转债。

2、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

出现时,公司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授权的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士)有权决定

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

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本次可转债的赎回期与转股期相同,即发行结束之日(2025年7月15日,

T+4日)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6年1月15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到期

之日(2031年7月8日)止。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 =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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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面总金额;

i:指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十六)回售条款

1、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

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

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

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

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

内容。

2、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A股票

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A股可转换公司

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

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

容。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

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

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

收盘价计算,在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如果

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

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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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

满足回售条件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

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十七)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1)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2)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A股票;

3)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4)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

的本次可转债;

5)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6)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

利息;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

并行使表决权;

8)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公司所发行本次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2)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3)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4)除法律、法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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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债券持有人承担

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

方式进行决策:

(1)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如有);

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4)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5)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2)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拟解聘、变更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

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4)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

公司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或者其他有利于投资

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1)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或者利息;

2)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次可转债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

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公司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可能

导致本次可转债发生违约的;

3)公司发生减资(因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业绩补偿承诺或公司为维护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总投资拟投入募集资金
1广东陆丰核电站5、6号机组项目4,086,538.00490,000.00
合计4,086,538.0049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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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股份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致使的减资除外)、合

并、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4)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5)公司或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

放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公司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6)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如有);

7)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5)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6)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募集说明书》、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1)公司董事会;

(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份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于2024年6月22日公告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

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全文。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可转债不提供担保。

(十九)募集资金投向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开户主体开户行账号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 分行4000023029202641990
中广核陆丰核电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 分行4000023029202656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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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经营状况和

发展规划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

换。若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低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总

额,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需求,在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二十)募集资金专项存储

公司已经制订《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

资金将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立的专项账户中。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情况如下:

(二十一)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

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及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十二)受托管理人

公司聘请华泰联合证券为受托管理人,并与受托管理人就受托管理相关事宜

签订受托管理协议。


债券简称起息日到期日发行规模 (亿元)利率还本付息方式是否按约 偿还债务
25广核电力 MTN0012025/3/32028/3/3241.97%按年付息,到 期一次还本
24广核电力 MTN0012024/9/182027/9/18241.99%按年付息,到 期一次还本
24广核电力 SCP0032024/8/142025/5/9101.97%到期一次还本 付息
24广核电力 SCP0022024/6/122025/3/7151.79%到期一次还本 付息
24广核电力 SCP0012024/4/72024/9/23102.00%到期一次还本 付息
22广核电力 SCP0062022/11/92023/8/6181.80%到期一次还本 付息
22广核电力 SCP0052022/7/12023/3/10101.90%到期一次还本 付息
22广核电力 SCP0042022/6/152022/11/11102.00%到期一次还本 付息
22广核电力 SCP0032022/4/202022/8/18162.00%到期一次还本 付息
22广核电力 SCP0022022/3/72022/7/5102.06%到期一次还本 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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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发行人的资信和担保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

本次可转债经中诚信国际评级,根据中诚信国际出具的《中国广核电力股份

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本次可转债信

用等级为A,公司主体信用等级为A。

本次可转债上市后,在债券存续期内,中诚信国际将对本次债券的信用状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跟踪评级,并出具跟踪评级报告。定期跟踪评级在债券存续期

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三、最近三年债券发行及其偿还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最近三年内公司的债券发行情况和偿还情况如下:


债券简称起息日到期日发行规模 (亿元)利率还本付息方式是否按约 偿还债务
22广核电力 MTN0012022/2/232025/2/23252.93%按年付息,到 期一次还本
22广核电力 SCP0012022/1/112022/4/11102.14%到期一次还本 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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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债券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四、发行人的商业信誉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与公司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违约情况。


项目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流动比率(倍)0.900.940.93
速动比率(倍)0.660.670.69
资产负债率(合并)59.49%60.19%61.39%
项目公司名称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流动比率水电行业
长江电力0.110.120.29
火电行业
华能国际0.540.550.51
华电国际0.450.450.46
大唐发电0.430.440.42
国电电力0.500.410.49
上海电力0.550.670.66
火电平均值0.490.500.51
火电中值0.500.450.49
核电行业
中国核电0.830.700.89
发行人0.900.940.93
速动比率水电行业
长江电力0.100.120.28
火电行业
华能国际0.460.480.43
华电国际0.370.380.40
大唐发电0.380.400.38
国电电力0.450.380.44
上海电力0.530.64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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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偿债措施

一、偿债指标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主要偿债能力指标情况如下: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偿债能力指标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公司名称2024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2月31日
火电平均值0.440.460.46
火电中值0.450.400.43
核电行业
中国核电0.520.430.55
发行人0.660.670.69
资产负债 率水电行业
长江电力60.79%62.88%40.19%
火电行业
华能国际65.40%68.33%74.82%
华电国际61.55%62.62%68.45%
大唐发电71.02%70.90%74.98%
国电电力73.40%73.92%73.29%
上海电力71.90%70.01%72.63%
火电平均值68.65%69.16%72.83%
火电中值71.02%70.01%73.29%
核电行业
中国核电68.27%69.81%68.17%
发行人59.49%60.19%6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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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数据来源为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招股说明书。

2022年末,公司流动比率与同属于核电行业的中国核电接近。报告期各期

末,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高于火电和水电行业平均水平,主要原因是核电

行业特殊性,核燃料等存货价值较高,而公司负债主要为长期债务,债务融资时

公司根据不同在建项目资金需求发行债券或借入长期借款,导致流动比率高于水

电及火电行业上市公司平均值。2023年末,中国核电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下降,

主要系2023年度流动资金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增加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均呈现增长趋势,主要系偿还短期借款

以及货币资金和应收账款的增加。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低于同属于核电行业的中国核电和火电行业

平均水平,财务状况比较稳健,长期偿债能力较强,偿债风险较低。与长江电力

相比,2022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高于长江电力,2023年末低于长江电力,主要

系2023年初长江电力完成对三峡金沙江云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的收购,资产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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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率因此上升。

二、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各类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976,858.48万元、1,061,285.08万元及

1,071,282.40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036,475.32万元。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490,000.00万元,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

第二年为0.4%、第三年为0.8%、第四年为1.2%、第五年为1.6%、第六年为2.0%,

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可转债及存续公司债一年的利息。

三、现金流量情况

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

为3,136,840.85万元、3,311,989.43万元及3,801,596.26万元,公司整体偿债能力

较强,具有足够的现金流支付债券本息,且可转换公司债券带有股票期权的特性,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未来转换为公司股票,同时,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相对

较低,每年支付的利息金额较小,因此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还本付息压力。公

司将根据本次可转债本息未来到期支付安排合理调度分配资金,保证按期支付到

期利息和本金,不存在明显的偿债风险。


项目2024.12.312023.12.312022.12.31
资产总额42,540,065.4541,525,035.6840,901,591.77
负债总额25,308,441.3424,994,640.9925,108,296.58
股东权益17,231,624.1116,530,394.6915,793,295.1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股东权 益11,944,129.3511,323,589.5210,702,630.35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营业收入8,680,441.498,254,864.328,282,240.36
营业利润2,197,418.702,059,449.441,884,557.21
利润总额2,159,645.482,053,056.321,870,013.27
净利润1,744,388.341,704,577.161,524,153.7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081,387.321,072,457.01996,379.31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3,801,596.263,311,989.433,136,840.8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016,907.42-1,251,261.37-1,437,9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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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财务与会计资料

一、最近三年财务报告的审计情况

毕马威会计师对公司2022年度、2023年度和2024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

计,分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301748号”、“毕

马威华振审字第2403833号”和“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07241号”)。

二、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

(一)最近三年合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797,334.59-1,908,823.80-2,089,639.52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11,393.42154,003.37-401,423.55
主要财务指标2024年12月31日 /2024年度2023年12月31 日/2023年度2022年12月31 日/2022年度
流动比率(倍)0.900.940.93
速动比率(倍)0.660.670.69
资产负债率(合并)59.49%60.19%61.39%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17.54%9.29%15.43%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8.266.176.42
存货周转率(次)2.802.763.3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万元)1,081,387.321,072,457.01996,379.31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1,071,282.401,061,285.08976,858.48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元/股)0.750.660.62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0.0020.03-0.08
每股净资产(元/股)2.372.2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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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财务指标

公司最近三年主要财务指标如下表所示:

注:上述财务指标,若无特别说明,均以合并口径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

4、应收账款周转率=当期营业收入/[(应收账款期初账面价值+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价值)

/2];

5、存货周转率=当期营业成本/[(期初存货账面价值+期末存货账面价值)/2];

6、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当期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股份总数;

7、每股净现金流量=当期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股份总数;

8、每股净资产=期末归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期末股份总数。

(三)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

—非经常性损益(2023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3]65号)

的规定,公司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 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7,112.40465.465,980.23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 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 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 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26,789.0416,800.2222,607.82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 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 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 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 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609.51-47.53-1,409.18
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 准备转回10,843.24
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 日之后,应付职工薪酬的公允价值变 动产生的损益-964.155,554.84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 和支出-37,773.23-6,393.12-14,543.94
减:所得税影响额-3,425.83-1,513.65-656.65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税后)-317.16202.59-674.42
合计10,104.9211,171.9319,52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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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万元

三、财务信息查询

投资者欲了解公司的详细财务资料,敬请查阅公司财务报告。投资者可浏览

巨潮资讯网(w.cninfo.com.cn)查阅公司财务报告。

四、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影响

如本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转股,按初始转股价格3.67元/股计算,且不考虑

发行费用,则公司股东权益增加约490,000.00万元,总股本增加约133,514.99

万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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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上市条件,具体情况

如下: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不存在《证券法》第十四条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

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

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发行人符合上述规定,不存在不得公开发行新股的情形。

(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公开发行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健全的

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

履行各自的义务,组织机构运行良好。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

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之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976,858.48万元、1,061,285.08万元及

1,071,282.40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036,475.32万元。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490,000.00万元,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

第二年为0.4%、第三年为0.8%、第四年为1.2%、第五年为1.6%、第六年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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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可转债及存续公司债一年的利息。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

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之规定。

3、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

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490,000.00万元。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

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广东陆丰核电站5、6号机组项目,已经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A股类别股

东大会、2024年第二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

生产性支出的情形。

发行人已制定《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中国广核

电力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将严格按照募

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使用,并明确规定如公司拟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人

会议作出决议。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

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

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

生产性支出”之规定。

4、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有关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中国证监会制定和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详见本

节之“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和《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

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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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以下情形:(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

《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综上所述,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的情形。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一)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发行可转

债的发行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健全的

法人治理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

履行各自的义务,组织机构运行良好。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之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2年度、2023年度及2024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976,858.48万元、1,061,285.08万元及

1,071,282.40万元,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为1,036,475.32万元。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490,000.00万元,票面利率第一年为0.2%、

第二年为0.4%、第三年为0.8%、第四年为1.2%、第五年为1.6%、第六年为2.0%,

公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本次可转债及存续公司债一年的利息。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

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之规定。


项目2024年度2023年度2022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计算的加权平均净 资产收益率9.33%9.76%9.6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 润计算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25%9.66%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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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截至2022年12月31日、2023年12月31日及2024年12月31日,公司

资产负债率分别为61.39%、60.19%及59.49%,资产负债结构合理。2022年度、

2023年度及2024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3,136,840.85

万元、3,311,989.43万元及3,801,596.26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持

续为正,公司有足够的现金流用于支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支出。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

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

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第

十三条“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理解与适用,“本次发行完

成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本次可转债发行

前,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0亿元。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亿

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49亿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

司净资产为1,723.16亿元,本次发行完成后累计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末净资产比

例为2.84%,未超过50%。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具有合

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之规定。

4、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

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情况,具体如下:

最近三年,公司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小于扣除前的净利润,因此

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2022

年至2024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扣除非经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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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损益前后孰低者计)分别为9.44%、9.66%和9.25%,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为9.45%,不低于6%。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交易所

主板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

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之规定。

(二)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

第十条、第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发行条件

1、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

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且最近

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

易所的公开谴责。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现任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定的任职要求”之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

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主营业务和自主经营能力,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规范运作。公司在人员、资产、

业务、机构和财务等方面独立,拥有独立完整的采购、生产、销售、研发体系,

在业务、人员、机构、财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公司的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

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

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之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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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

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

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

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度,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

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

现发展战略。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

和制衡机制,保障了治理结构规范、高效运作。发行人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

岗位职责明确。发行人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门的组织架构、工

作职责、财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发行人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设立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发行人2022年度、2023年度

和2024年度的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文号为“毕马威华振审字第

2301748号”、“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403833号”和“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507241

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

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

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

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之规定。

4、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规定,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

行人持有的财务性投资金额为零;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不存在已实

施或拟实施的对类金融业务、金融业务的投资(不包括投资前后持股比例未增加

的对集团财务公司的投资),不存在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股权投资,不存在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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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或拟实施的资金拆借、委托贷款的情况。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

合并报表口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11,944,129.35万元,持有财务性投资

总额未超过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除金融类企业外,最

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之规定。

5、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债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3)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

作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4)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三)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述

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

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四)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

规定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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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广东陆丰核电站5、6号机组项目。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控股东、

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不会与控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或者影响公司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定;(2)

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

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不存在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情况,符合

《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应当符合本

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之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

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1、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第四十条“理性融资,合理

确定融资规模”的理解与适用,“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十八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者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相应

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六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和

适用简易程序的,不适用上述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亿元,

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广东陆丰核电站5、6号机组项目。本次发行

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资金需求,系综合考虑公司资金缺口、目前的资本结构

等因素后确定的融资规模,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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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符合“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之规定。

2、本次发行符合“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根据《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中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流还贷如何

适用第四十条“主要投向主业”的理解与适用,“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

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

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

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

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

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公司所属行业为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D44),主营业务为建设、运营

及管理核电站,销售该等核电站所发电力,组织开发核电站的设计及科研工作。

本次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9亿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

广东陆丰核电站5、6号机组项目。本次发行募投项目符合核电行业发展趋势,

突出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未来发展方向。

因此,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符合“主要投向主业”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

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之规定。

(六)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承销的特别规定

1、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条款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方案请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六节 发行条款”之

“二、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款”。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

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

商依法协商确定”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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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发行可转债发行条款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条款约定,本次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

2025年7月15日(T+4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2026年1月15日)

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31年7月8日)止。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

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可转债持有人的权利包括“根据募集说明

书约定的条件将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可转债自发行结束

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

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

为上市公司股东”之规定。

3、本次发行的转股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条款约定,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3.67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票交易均价(若

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

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

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

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票交

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票交易总量。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

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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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本次可转债是否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参与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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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募集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下列可能对本公司

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1、主要业务发展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2、所处行业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

3、主要投入、产出物供求及价格重大变化;

4、重大投资;

5、重大资产(股权)收购、出售;

6、本公司住所变更;

7、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8、重大会计政策变动;

9、会计师事务所变动;

10、发生新的重大负债或重大债项变化;

11、本公司资信情况发生变化;

12、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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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董事会上市承诺

发行人董事会承诺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做到:

1、承诺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和及时地公布定期报告、披露所有对投资

者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承诺发行人在知悉可能对可转换公司债券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的任何公

共传播媒体出现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将认真听取社会公众

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发行

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买卖活动;

4、发行人没有无记录的负债。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栋401
保荐代表人吉余道、吴昊
项目协办人邹琳
项目组成员顾金晓蕙、李安琪、苏相荣、陈雷杰(已离职)
联系电话010-56839300
传真号码010-5683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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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相关情况

二、上市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保荐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主板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

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证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证券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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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A股可

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中国广核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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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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