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0 大麦娱乐 财务报表/环境、社会及管治资料: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2024 252024 25
Damai Entertainment Holdings Limited
大麦娱乐控股有限公司
( formerly known as Alibaba Pictures Group Limited 阿里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Damai Entertainment Holdings Limited
大麦娱乐控股有限公司
(前称 Alibaba Pictures Group Limited 阿里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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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麦
娱
乐
控
股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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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报告
2024/25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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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页次
公司资料 2
主席报告书 3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6
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履历资料 18
董事会报告 21
企业管治报告 127
独立核数师报告 156
综合损益表 167
综合全面收益表 168
综合资产负债表 169
综合权益变动表 171
综合现金流量表 173
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175
财务摘要 294
2024/25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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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料
法律顾问
孖士打律师行
核数师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会计师及
注册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网站
w.damaiholdings.com
(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起生效)
w.alibabapictures.com
(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九日前)
主要银行
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华美银行
摩根大通银行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Pembroke, HM 11
Bermuda
总办事处
中国北京市
朝阳区
广善路20号院
阿里巴
北京朝阳科技园B区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铜锣湾
勿地臣街1号
时代广场
1座26楼
主要股份过户及登记处
Apleby Global Corporate Services (Bermuda) Limited
Canon’s Court, 22 Victoria Stret
PO Box HM 1179, Hamilton HM EX
Bermuda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
股份代号
公司名称
大麦娱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阿
里影业」或「大麦娱乐」,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
集团」)
注: 本公司名称已由阿里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更
改为大麦娱乐控股有限公司,自二零二五年六
月五日起生效。
本公司之董事会
执行董事
樊路远先生(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李捷先生(总裁)
孟钧先生(首席财务官)
非执行董事
董本洪先生(于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辞任)
独立非执行董事
宋立新女士
童小幪先生
陈志宏先生
执行委员会
樊路远先生(委员会主席)
李捷先生
孟钧先生
审核委员会
陈志宏先生(主席)
宋立新女士
童小幪先生
薪酬委员会
童小幪先生(主席)
樊路远先生
宋立新女士
提名委员会
樊路远先生(主席)
童小幪先生
陈志宏先生
联席公司秘书
张莹女士
吴咏珊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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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报告书
尊敬的股东:
过去一年,全球文娱产业在挑战与机遇中加速重构。面对市场环境的波动,本集团果断打破传统边界,
实现战略维度的深度拓展与纵深延伸,冲破影视娱乐「内容」固有框架,全面拓展「内容」内涵至现场
娱乐、IP衍生品开发等泛文娱全产业链。此举标志著本集团正从单一影视娱乐内容生产者,成功转
型为多元化的娱乐生态平台的运营者与引领者。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浪潮下,文娱产业正经历从生产到消费的全链路变革。文娱产业正从「流量争夺」
转向「体验深耕」,迎来「体验式消费」的黄金期。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报告期」),
本集团通过多元布局与技术创新,在现场娱乐体验、IP衍生品开发及数字化应用等领域实现突破性
进展,科技创新赋能,推动整个娱乐生态平台的全面升级与可持续发展。
以大麦线下演出为核心,构建现场文娱生态
报告期内,演出市场延续高景气度。大麦作为票务平台领航者,实现交易总额(GMV)连续两年强劲增
长,几乎覆盖中国演唱会市场所有头部项目,并成功上线国际版票务系统,加速我们在票务科技领
域的全球化战略布局。未来,大麦平台将全面升级为「综合文娱消费入口」,整合电影与演出购票场景,
拓展览、赛事、沉浸式体验、旅游演艺品类等全品类现场娱乐服务。依托技术迭代与用户黏性提升,
持续释放线下场景的体验价值,构建一站式消费文娱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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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报告书
IP衍生业务赛道:IP衍生态升级,未来的增长引擎
近年来,IP授权及衍生品赛道已从文化消费的「附属品」跃升为千亿级市场。本集团凭借前瞻性布局
稳居行业第一梯队。报告期内,我们的IP衍生业务,以IP授权深耕、平台运营提效、潮玩融合创新三
线并进的发展模式,实现了跨越式增长。我们以「IP全链路开发」为核心,搭建起连接版权方、品牌商
与消费者的生态平台。旗下阿里鱼作为国内领先的IP授权商业化平台,通过「IP2B2C全链路服务模式」,
不仅为合作方创造增值价值,更推动二次元、文博文创等垂直领域的商业化效率提升,实现零售额
显著增长。
未来,本集团的IP衍生业务将加速向消费市场拓展,以阿里鱼为载体深度挖掘IP价值。我们将以「IP+
商品+场景」模式拓展跨界边界,覆盖潮玩、文创、家居、快消等多元场景,精准触达Z世代及家庭用
户群体,致力于提升更大的市场份额。
AI驱动产业革新
近年来,本集团对电影业务的投资更加注重稳健与可持续性,旨在实现平稳增长并保持行业竞争力。
在电影科技与投资制作宣发平台方面,我们已经在AI算法、大数据等前沿领域取得了重要进展,构
建了影视工业化全流程数字化生态体系。
未来,我们将持续深化AI技术在影视产业链中的应用,从工具升级为核心引擎,推动业务的智能化
转型。在持续推进数字人商业化落地、智能宣发系统升级和虚拟拍摄形成闭环的基础上,我们将继
续加大AI研发投入,聚焦内容创作、用户洞察、智能票务等环节,推动本集团内容、IP衍生业务、票
务业务的深度融合与智能化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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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报告书
全球化战略提速
本集团将以港澳大湾区为支点,依托大麦国际票务系统与阿里生态资源,实现海内外市场的双向联
通与深度融合。一方面,我们积极引入海外的优质IP和演出项目,丰富国内市场的内容供给;另一方
面,我们大力推动中国本土的优秀IP走向国际市场,提升中国文化的全球影响力。同时,通过合作开
发海外场馆系统,我们致力于构建「中国技术+全球内容」的协同发展模式,加速推进公司的全球化
战略布局。
过去一年,我们动态调整战略,应变局、寻新机,在现场娱乐转型、衍生品开发、电影赛道及全球化
拓展中强化AI赋能。
展望未来,我们将以崭新的面貌启航,致力于将IP衍生、票务科技与娱乐内容转化为可持续的盈利增
长点,持续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定期分享战略进展与技术成果,为股东创造超额回报。
本集团将始终坚持「用户第一」和「创新驱动」的理念,以AI为笔、内容为墨,书写更广阔的娱乐生态蓝图。
感谢每一位股东、合作伙伴与员工的信任与支持,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迎接更加精彩的未来!
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樊路远
香港,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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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线下娱乐市场和业务回顾
电影市场
二零二四年以来,全球电影行业增长趋于平缓,中国电影市场的活跃度低于去年。报告期内,中国电
影市场录得了约人民币505亿元总票房,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过往期间」)约人
民币556亿元相比下降了约人民币51亿元;观影人次约11.7亿,与过往期间约13.3亿人次相比减少了
约1.6亿,票房与观影人次的双降使得电影公司面临著较为复杂的盈利困境。如何创作出足够多的高
品质电影使疏远电影院的人群重新回到影院,提升观影人次,如何通过运用虚拟拍摄等AI视效技术
降本增效,提高电影产业盈利能力,是现阶段电影从业人员共同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演出市场
报告期内,消费者对现场娱乐体验需求持续增加,演出市场的活跃度高于去年。根据中国演出行业
协会联合灯塔专业版发布的报告显示,二零二四年全国营业性演出(不含娱乐场所演出)场次48.84万场,
同比增长10.85%;票房收入约人民币579.54亿元,同比增长15.37%,其中,大型演唱会票房突破人
民币260亿元,同比增长78.1%,成为演出市场票房成绩最为突出的品类。纵观演出市场,丰富的产
品供给和旺盛的观演需求,体现了市场蓬勃发展的活力与巨大的增长潜力。
IP及品牌授权市场
IP衍生业务在当下市场中展现出了强大的活力与广阔的市场前景,根据《2025中国品牌授权白皮书》
显示,二零二四年中国市场年度授权商品零售总额为约人民币1,550.9亿元,授权金收入规模约人民
币59.9亿元,连续七年保持稳健增长态势,现已跃居全球第四大授权市场(前三名依次是美国、日本、
英国)。随著文化产业的繁荣和消费市场的升级,IP授权已经成为被广大消费者熟知的商业模式。二
次元产业(以动画、漫画、游戏(ACG)等二次元文化为核心内容的产业)近年来蓬勃发展,艾瑞数据显
示,二零一六年至二零二三年,中国二次元产业规模从约人民币189亿元增长至约人民币2,219亿元,
其中周边衍生产业规模从约人民币53亿元增长至约人民币1,023亿元,复合增长率达53%。无论在品
牌授权市场抑或是二次元周边衍生产业市场,本集团IP衍生业务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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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业务回顾
报告期内,本集团继续坚定执行「内容+科技」双轮驱动战略,在以内容和IP为核心探索多元化商业模
式的前提下,拓展衍生业务覆盖商家与渠道,稳定演出票务平台优势,加大对科技创新的长期投入,
积极优化运营管理策略,在不确定的市场环境中,取得了韧性增长。报告期内,IP衍生业务收入与大
麦票房同比迅速增长,本集团实现总收入约人民币67.02亿元,与过往期间的约人民币50.36亿元相
比,同比增长33%;录得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约人民币3.64亿元,与过往期间的约人民币2.85
亿元相比,同比增长28%;录得经调整息税及摊销前利润(「经调整EBITA」,一种非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计量的财务指标)约人民币8.09亿元,与过往期间的约人民币5.04亿元相比,同比增长61%。
分部资料之变更
报告期内,本集团变更其可呈报业务分部的认定。于上一年度,本集团根据当时自身的内部管理及
报告架构,将其经营分部汇总为五个可呈报分部(即「电影投资制作及宣发」、「电影票务及科技平台」、
「大麦」、「剧集制作」及「IP衍生品及创新业务」)。报告期内,本集团将其经营分部重新汇总为四个可
呈报分部(即「电影科技与投资制作宣发平台」、「大麦票务及现场娱乐内容平台(「大麦」)」、「IP衍生业务」
及「剧集制作」)。
进行上述业务重组的理由主要乃由于报告期内本集团为更准确反映自身市场定位及业务方向而变
更其内部管理及报告架构。所呈列的分部资料与内部管理架构变更后提供予主要营运决策者并经其
检讨进行绩效评估及资源配置的报告一致。
有关分部资料变更的详情,请参阅本年报之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1。
非香港财务报告准则计量
为补充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呈列的综合财务报表,本集团使用经调整EBITA,本集团认为,经调整
EBITA可消除管理层认为的不反映经营表现项目的潜在影响,有助于比较不同期间与不同公司之间
的经营表现,有助于为投资人及其他人士提供有用信息,了解管理层在财务和运营决策中所使用的
核心指标。经调整EBITA指剔除以下项目的净利润:财务收益及费用、上市及非上市投资之公允价值
变动、股权投资处置损益、所得税费用、权益法核算的投资损益及减值、若干非现金支出,包括股权
激励费用、因业务合并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及减值、商誉减值、长期资产减值拨备及其他,管理层认
为上述事项并未反映本集团在报告期内的核心运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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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下表呈现的是本报告期间与过往期间本集团之财务业绩的主要绩效指标及从经营利润到经调整
EBITA的对账与四个经营分部(电影科技与投资制作宣发平台、大麦、IP衍生业务、剧集制作)的业绩表现。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经营利润648,735309,680
加:
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124,815120,274
因业务合并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
注释1
32,86018,003
处置一间合营公司之损益(1,991)–
上市及非上市投资之公允价值变动4,88355,619
经调整EBITA(未经审核)809,302503,576
分部信息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分部收入分部业绩
注释2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经审核)(经审核)(经审核)(经审核)
电影科技与投资制作宣发平台2,711,8092,999,45973,209811,901
大麦
注释3
2,057,205612,5851,230,283280,565
IP衍生业务1,433,393827,545380,349217,764
剧集制作499,919596,12425,40314,459
总额6,702,3265,035,7131,709,2441,324,689
注释1 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无形资产摊销总费用为约人民币0.36亿元及约人
民币0.20亿元(请参阅综合财务报表附注6),其中,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因业务合并产生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分别为约人民币0.33亿元及约人民币0.18亿元。
注释2: 分部业绩 = 分部收入 – 销售及服务成本 – 已分配至相关分部的销售及市场费。
注释3: 过往期间的大麦数据包含:1)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八个月期间,本集团被委托运营大麦业
务录得的服务费收入与业绩;以及2)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四个月期间,本集团全资收购大
麦后,大麦经营业绩全额计入本集团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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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I. 电影科技与投资制作宣发平台
该业务包括电影票务、电影投资制作及宣发以及科技业务,是本集团在成长期的关键业务。报
告期内,在电影票房与观影人次双降的环境下,该业务面临行业利润率下降的压力,但本集团
在电影赛道稳中求进,通过制片人、导演、编剧工作室计划提高内容生产能力,通过技术手段
降低成本,为电影行业复苏储蓄力量。
(i) 电影票务业务
电影票务(即淘票和云智)是该业务分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电影行业的基础设施。
淘票及云智分别是广受市场欢迎的电影用户购票平台和行业领先的影院出票系统平台,
通过提供购票和影院出票的线上系统及服务,向观影用户和影院收取服务费。
报告期内,淘票联合大麦业务推出的「淘麦VIP」会员体系,是行业内首个打通电影与
演出双消费场景的等级型会员体系,提供买一赠一、演出优先购票、明星见面会、电子
纪念票等会员权益,深受用户好评。通过多年的运营,淘麦会员在淘票、大麦双平台
呈现出了超高黏性,是平台最宝贵的财富。虽然报告期内的观影人次同比下降,但淘麦
会员数量尤其是高频次消费会员数量的降幅远低于观影人次的下降,体现了高价值消
费群体的忠诚度。未来电影与大麦购票平台的合并,淘麦会员的高黏性特征,均将助力
提升消费者在淘票直接购票的频次。
报告期内,云智业务继续保持全国出票影院数量第一及出票人次第一。此外,云智积极
拓展海外业务,与中国香港和东南亚其他地区多个影院签订了合作协议。
(i) 电影投资制作及宣发
电影投资制作及宣发业务,是本集团在线下娱乐内容方向重要的发力点,近年来,本集
团积极拓展合制与自制能力,并使用虚拟拍摄等视效技术降低成本,并投资盈利确定性
较高的头部项目,以保证高于行业的基础收益率。同时,启动制片人、导演、编剧工作
室计划,积蓄项目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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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报告期内,本集团已上映的主要电影项目如下:
序号影片名称票房(人民币╱亿元)模式
1抓娃33.3出品
2默杀13.5出品,联合发行
3封神第二部:战火西岐12.4出品,主宣发
4你想活出怎样的人生7.9联合引进与营销
推广
5小的我7.7联合出品
6好东西7.2出品,主宣发
7维和防暴队5.1出品,主宣发
8云边有个小卖部5.0出品,主宣发
9破•地狱2.1出品
10里斯本丸沉没0.5主宣发
截至本年报日,本集团的重点储备影片数量约40部,其中,投资待映项目数量约20部,
自主研发与合制项目数量约20部,这些储备影片将根据市场情况陆续上映或在逐步推
进阶段。本集团已经计划上映的重点影片列示如下。
序号影片名称状态模式
1惊蛰无声拍摄中出品,主宣发
2东极岛待映出品,主宣发
3群星闪耀时待映出品,主宣发
4抓特务待映出品,主宣发
5镖人:风起大漠待映出品,主宣发
6欢迎来龙餐馆待映出品,联合发行
7无名之辈2/3待映出品,联合发行
87天待映出品,主宣发
9特立独行待映出品,主宣发
10捕风追影待映出品,主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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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为了进一步提升电影内容的制作开发能力,充分开发IP,本集团启动了制片人、导演、
编剧工作室计划,旨在向行业输出更多高质量精品电影内容,截至目前已有多部项目进
入筹备或开机阶段。此外,本集团发起了培养青年导演的海纳国际青年导演发展计划,
邀请张艺谋导演、黄建新导演及江志强先生作为主导师,通过举办大师班、短片展映、
圆桌对谈、剧组实践等方式培养青年导演,截至本年报日,海纳国际青年导演发展计划
累计已招纳58位青年导演,并陆续开始进入剧组实践,同时,本集团在香港浸会大学成
立「阿里影业海纳计划奖学金」,推动影视项目合作。
(i) 科技业务
本集团持续加大在AI、数字人及虚拟拍摄等创新科技领域的投入,为影视拍摄的标准化、
流程化和数智化寻求解决方案,推动新技术在影视工业化生产中的应用。截至本年报日,
本集团现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或「中国内地」)横店、周庄等地建设并投产了四
个虚拟拍摄影棚。报告期内,多部影视项目的制作应用了虚拟拍摄技术,比如电影项目《群
星闪耀时》、《根本停不下来》,剧集项目《师兄太稳健》等,极大地降低了影视项目的置景
成本。未来本集团计划在各地继续建设虚拟拍摄影棚,致力于虚拟拍摄的应用,为影视
工业化升级贡献力量。
在数字人业务方面,除了虎鲸文娱(原「阿里大文娱」)的首位数字人厘里,本集团推出了
5个全新数字人,实现了包括代言、定制化合作等商业化变现。其中,厘里不仅签约北京
大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以虚拟音乐人身份进军音乐领域,还担任天猫双十一运动户
外的推广大使,也将继续参演优酷独播剧集《异人之下之决战!碧游村》,是国内领先的
数字人应用。
此外,文娱行业的智能宣发数据产品「灯塔AI」已经接入通义千问大模型,能理解并精准
回答影片发行情况、档期分析等更多通用问题。「灯塔AI」为行业参与者提供了及时、全面、
详尽且凝练的舆论汇总与更有参考价值的票房预测,为电影的宣发方向、排片决策等工
作提供了更多帮助,使行业参与者的工作效率显著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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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在电影票房低迷的市场环境下,该业务的收入与收益率均受到了负面影响。报告期内,
本集团的电影科技与投资制作宣发平台分部录得收入约人民币27.12亿元,与过往期间
的约人民币29.99亿元相比,减少10%;录得分部业绩约人民币0.73亿元,与过往期间的
约人民币8.12亿元相比,减少91%。
I. 大麦
大麦是本集团在现场娱乐市场的核心业务,其中,大麦票务平台是行业领先的娱乐购票平台,
同时,大麦在现场娱乐内容投制领域也取得了优异的成绩,是现场娱乐市场最优秀的竞争者
之一。
(i) 大麦票务平台业务
大麦是本集团在演出票务市场的核心业务之一。报告期内,大麦继续保持演出票务市场
的领先地位,服务了张杰、周杰伦、孙燕姿、Ed Sheran、Imagine Dragons等国内外多位
艺人的大型演唱会,是用户首选的购票平台。大麦通过为中国几乎所有大型演唱会提供
票务服务,连续两年创下了交易总额(GMV)高速增长的记录。此外,在演出的现场服务
领域,大麦交付了逾3,800场大型项目,实现了演出现场安全稳定、零事故,赢得了合作
伙伴的赞誉。报告期内,大麦实现了与内地与港澳多家头部场馆的深度合作,确保了大
麦在重要场馆的核心优势。
本集团持续加大的核心技术研发投入,通过算力整合和云资源的升级,提高数据处理能
力,优化购票系统产品功能,在高并发业务场景下在大量用户同时抢票时保障系统稳定
运行与交易流畅,以优质的用户体验巩固票务服务领域的领先地位。报告期内,秒级并
发购票用户超过10万的项目过千场,同比过往期间增加63%。
报告期内,大麦开始拓展旅游演艺品类赛道并覆盖了更多的海外项目,使国内用户能够
便捷购买海外演唱会门票。通过推动产品进一步升级,实现电影与演出票务的双平台合
并,覆盖更多的票务娱乐场景,持续扩大「买票上大麦」的品牌影响力,致力于打造领先
的综合票务服务平台。
2024/25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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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i) 现场娱乐内容
近年来,大麦业务在深度布局现场娱乐内容。截至本年报日,大麦已经积累了虾米音乐
娱乐、Mailive、当然有戏、酷小麦等六大内容厂牌。现场娱乐内容业务参与了逾120个IP
的投资与制作,覆盖了演唱会、音乐节、话剧、展览、脱口秀等多种品类,经过几年的耕
耘,已经逐渐形成了品牌影响力,包括2024年阿那亚虾米音乐节,莫文蔚、王源、陆虎
等艺人的大型演唱会,《受到召唤•敦煌》、《魔幻时刻》等话剧,以及呼兰、小鹿脱口秀等
项目,高水准的演出与精美的舞台制作,给观众带来了绝佳的观演体验。
报告期内,本集团的大麦分部录得收入约人民币20.57亿元,与过往期间的约人民币6.13
亿元相比,增长236%;录得分部业绩约人民币12.30亿元,与过往期间的约人民币2.81
亿元相比,增长339%。此大幅增长是因为过往期间数据未包含大麦完整的经营业绩。
I. IP衍生业务
IP衍生业务,是本集团延展娱乐产业版图边界的重要布局,其主要业务包括:
- ,并授权给下游商家从而收取授权金的阿里鱼转授权业务;
- ;及
- ,打造并销售潮玩产品的「锦鲤拿趣(KOITAKE)」业务。
作为国内领先的IP授权管理和商业化开发平台,阿里鱼自二零一六年成立以来,已经与数百个
国内外优质IP以及数千家品牌和渠道商家达成合作。阿里鱼拥有的IP矩阵覆盖了二次元、文博
文创、影视综艺、教育体育等多个IP类型,签约了三丽鸥家族、宝可梦、环球影业、蜡笔小新、
Chikawa等多个全球优质头部IP。围绕IP授权、运营与商业化开发,阿里鱼沉淀出了自身独有
的全链路服务模式,包括IP素材开发与图库设计,监修报审,渠道产品供给,以及聚焦于IP的
整合营销等,为品牌商家提供了整体IP授权合作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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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报告期内,阿里鱼授权IP商品零售额同比大幅增长,带动阿里鱼收入与过往期间相比增幅逾
90%,为版权方、商家等合作伙伴实现多元化增值目标,在二次元衍生品产业蓬勃发展的今日,
获得了瞩目关注。未来,阿里鱼将继续加大以电商为主的渠道建设,通过类目运营把握货物品
类趋势,并孵化C端品牌。
本集团的潮玩品牌「锦鲤拿趣(KOITAKE)」将潮玩IP与多个影剧综结合,打造了风格各异的潮玩
产品。截至目前,锦鲤拿趣已经自主研发或签约了逾10个原创潮玩IP和二次元IP,其中,原创
潮玩IP中,凯拉十世、PiPi等表现不俗;二次元IP包括优酷独播动漫《沧元图》,游戏IP《恋与制作
人》等;此外,锦鲤拿趣已经与逾40部影视内容结合,包括腾讯独播剧《永夜星河》、爱奇艺的独
播剧《白月梵星》,以及中国经典剧集《甄嬛传》《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等。
报告期内,本集团的IP衍生业务分部录得收入约人民币14.33亿元,与过往期间的约人民币8.28
亿元相比,增长73%;录得分部业绩约人民币3.80亿元,与过往期间的约人民币2.18亿元相比,
增长75%。
IV. 剧集制作
在剧集制作板块,本集团通过运营剧集工作室的模式,加大在头部精品内容的投入,持续打造
出有情感、有温度、有热度的精品佳作,收到了观众与市场的广泛认可。报告期内,本集团制
作的《惜花芷》等多部高口碑剧集播出,《以法之名》、《唐宫奇案之青雾风鸣》、《灼韶华》等多
部剧集已经完成拍摄,待播出。目前剧集工作室重点储备项目超20部,开发中项目超30部。
报告期内,本集团的剧集制作分部录得收入约人民币5.00亿元,与过往期间的约人民币5.96亿
元相比,同比下降16%;录得分部业绩约人民币0.25亿元,与过往期间的约人民币0.14亿元相比,
同比增长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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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前景
文娱行业蓬勃朝气又复杂多变,但本集团对未来充满信心。在未来,本集团将向全娱乐生态发展,
向多元化娱乐平台发展,在科技元素的加持下,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全娱乐互动体验。
本集团将继续推进以下战略规划:
- :提高电影、剧集、现场演出等多品类的内容生产能力和虚拟拍摄技术的闭环应用;
推动电影、现场娱乐演出、剧集、衍生品的IP联动模式,放大商业价值,向市场稳定输出优质
内容。
- :加速电影、演出购票平台的合并与用户渗透,推出新大麦客户端,持续建设「淘麦
VIP」的会员权益与品牌影响力,覆盖除交通票之外的全品类票务服务,打造用户规模和票务
品类全球领先的一站式票务平台。
- :持续夯实平台能力,继续布局IP、商品渠道与用户阵地,进一步提升IP衍生业务规模。
- :以粤港澳大湾区为起点布局海外业务,辐射亚洲甚至全球,为中国观众引入更多的
国际优质内容,实现海外演出中国售票与海外头部场馆系统的覆盖。
本集团预期于明年将利用其自身内部资源为其业务计划提供资金,但亦可能于合适机遇及条件出现
时寻求外部财务资助。
财务回顾
收入和利润
于报告期内,得益于「内容+科技」战略的坚定执行以及业务结构的多元化发展,本集团录得收入约
人民币67.02亿元,相较过往期间的约人民币50.36亿元,同比增长33%;录得经调整EBITA盈利约人
民币8.09亿元,相较过往期间的约人民币5.04亿元,同比增长61%;录得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净利润
约人民币3.64亿元,相较过往期间的约人民币2.85亿元,同比增长28%。
于报告期内,本集团录得每股盈利(基本及摊薄)约人民币1.23分,与过往期间的约人民币1.03分相比,
同比增长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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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销售、市场和管理费用
于报告期内,本集团的销售及市场费用为约人民币7.89亿元,而过往期间则为约人民币7.10亿元,同
比增长11%,销售及市场费占收入比重从过往期间的14%下降至12%,主要是由于优化推广策略,
对营销费用的投入更为谨慎。
报告期内,本集团的管理费用由过往期间的约人民币9.78亿元增长至约人民币12.37亿元,同比增长
27%,主要由于收购大麦业务导致的运营费用增长。
财务净收益
于报告期内,本集团录得财务净收益约人民币1.93亿元,其中包括银行利息收入及汇兑损失,由于
本集团的现金储备以多种外币持有,汇兑损失主要由于报告期内人民币兑美元波动而导致。
重大投资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持有20项合营及联营投资,该等投资均按权益法入账,总账面
值合共约为人民币9.15亿元;本集团亦持有11项非上市公司和1项上市公司的投资,该等投资均入账
列作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总账面价值合计约为人民币6.10亿元。
本集团三项最大投资为乐华娱乐集团、博纳影业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亭东影业有限公司,该等投资
均涉及电影制作发行业务、艺人管理及其他泛娱乐业务。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概无持有占本集团总资产5%或以上的投资。
于报告期内,本集团对于其投资组合采取保守的投资策略。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
并无任何有关重大投资及资本资产的计划。
财务资源及流动资金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持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以及到期日在一年内的银行存款约人民
币33.65亿元(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约人民币67.15亿元),涉及人民币、美元和港币。于二零二
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短期借款约为人民币3.97亿元(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零),年利率
介乎1.0%至1.2%。本集团所有借款以已贴现票据作为担保并将于一年内结清。本集团借款以人民币
计价。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处于净现金状态,即资本负债比率(按照借款净额除以总
权益计算,其中,借款净额指借款总额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为零(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零)。
本集团积极定期检讨及管理其资本结构,旨在维持股东回报与稳健资本状况之平衡。本集团于必要
时不断作出调整,借此维持最佳的资本结构,并降低资本成本。此外,在考虑风险级别、投资回报率、
流动性和期限等因素后,本集团可在合适时按照财政及投资政策购买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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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汇兑风险
虽然本集团大部份制作成本和管理费用以人民币计算及支付,但很多境外投资机会和与中国内地以
外地区片商的合作计划仍需使用外币。本集团会继续密切监察资本需要,并据此管理汇兑风险。于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并未采用任何外币套期制度、外币对冲工具或财务工具作对冲用途,
但持续以具成本效益的方法监控其汇兑波动风险。
抵押资产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没有以资产做抵押的未偿还债项(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无)。
或然负债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没有任何重大或然负债(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无)。
重大收购及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为抵销华谊兄弟到期及结欠本集团的贷款人民币350,000,000元,本公
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北京阿里巴影业文化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与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
公司(「东阳美拉」)、北京美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海南美拉传媒有限公司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
公司(「华谊兄弟」)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北京阿里巴同意购买而华谊兄弟同意出售于东阳美拉全
部股权之70%,总代价为人民币350,000,000元。该收购事项已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完成。有关收购
事项的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的公告。
于报告期内,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集团并无任何附属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
雇员及薪酬政策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雇用1,733名(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1,455名)雇员。本集
团于报告期内员工福利开支总额约为人民币8.85亿元(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约人民币8.80亿元)。
本集团的薪酬政策按现行市场水平及本集团及个别雇员之表现厘定。该等政策会定期作出检讨。本
集团坚信,员工是本集团的宝贵资产,对本集团业务而言举足轻重。因此,本集团认为与雇员维持良
好关系至关重要。除薪金外,本集团亦向雇员提供其他附带福利,包括年终花红、酌情花红、公积金、
社会保障基金、医疗福利及培训等多种福利,并提供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根据本
公司股份奖励计划授出的奖励股份等多种激励工具。
应付董事酬金之厘定基准的详情,请参阅本年报第137页之「企业管治报告-董事委员会-薪酬委员会」
一节。
本集团亦为雇员提供培训,详情请参阅《2024/25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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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履历资料
执行董事
樊路远先生,现年52岁,于二零一六年一月一日获委任加入董事会担任执行董事,现任董事会主席、
首席执行官、执行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主席,以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彼亦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
董事。樊先生为阿里巴合伙人,现任阿里文娱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彼于二零七年加入支付宝,
历任发展规划部资深总监、总裁助理、副总裁、资深副总裁等职务。彼亦曾担任蚂蚁金服支付宝事业
群总裁及财富管理事业群总裁。于二零一零年彼带领团队首创了快捷支付,不仅提高了在线交易的
成功率,也极大提高了消费者的用户体验;于二零一三年带领团队创造的余额宝,是现时世界上最
大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之一,使用人数超过六亿人,让广大消费者能够便捷地使用金融产品并从中受
益。此外,樊先生带领团队在三年内将支付宝AP打造成为国内最流行的互联网产品之一。彼持有长
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李捷先生,现年50岁,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获委任为董事会成员,现任执行董事及执行委
员会成员。李先生于二零一七年十月一日加入本集团,目前为本集团总裁,负责中国内地电影投资
宣发及用户平台业务。彼亦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李先生为阿里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AGH」,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阿里巴集团」)副总裁及北京大麦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总裁。
彼自二零一九年一月起担任上海亭东影业有限公司之董事,并于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至二零
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期间担任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深交所」)证券代码:
300251)之非独立董事。于二零二年四月至二零二三年五月,李先生亦曾任亚博科技控股有限公司(一
间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或「联交所」)GEM上市的公司)(联交所股份代号:
8279)的非执行董事。加盟本集团前,李先生曾任职于合一集团(优酷土豆),担任高级副总裁,负责
战略合作及人力资源等相关工作;并于阿里巴集团完成收购合一集团后,于二零一六年四月入职
阿里巴集团,担任数字娱乐事业部总经理。李先生亦曾就职于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宏碁集团,
分别担任副总裁及事业部总经理等重要管理职位。李先生持有天津大学工学士学位及中欧国际工
商学院EMBA学位。
孟钧先生,现年45岁,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五日获委任为董事会成员,现任执行董事、首席财务官及
执行委员会成员。彼亦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孟先生于二零一八年四月九日加入本集团。
加盟本集团前,孟先生任职于阿里巴集团,在淘点、淘宝电影(现称淘票)、天猫超市及阿里文
娱等多个业务单元担任重要财务管理岗位;彼于加盟本集团后,仍留任部分上述职位。在加入阿里
巴集团前,孟先生曾在E&Y及IBM等公司任职审计和财务咨询等工作岗位。孟先生自二零二三年五
月起担任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证券代码:001330)之非独立董事,自二零二三年六月
起担任乐华娱乐集团(联交所股份代号:2306)之非执行董事。孟先生拥有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士
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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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履历资料
独立非执行董事
宋立新女士,现年57岁,于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获委任为董事会成员,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以及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彼自二零一五年十二月起担任英才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宋女士在文化和财经领域拥有二十余年的丰富经验。宋女士于二零一年创办「中国年度管理大会」,
至今大会已连续举办二十一届。宋女士自二零二三年五月起担任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交
所证券代码:001330)之独立董事。宋女士拥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士学位,以及清华大学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
童小幪先生,现年51岁,于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获委任为董事会成员,现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薪酬委员会主席,以及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彼为博裕资本之创办合伙人兼管理合伙人。
在创办博裕资本之前,童先生为General Atlantic及Providence Equity Partners之董事总经理及大中华区
主管,并曾任多家公众上市公司及私人持有公司之董事。童先生毕业于哈佛大学,当时为Phi Beta
Kapa会员。
童先生现时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交所」)证券代码:603259及
联交所股份代号:2359)之非执行董事。
陈志宏先生,现年65岁,于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获委任加入董事会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
审核委员会主席及提名委员会成员。陈先生于二零五年加入苏黎世保险集团(「苏黎世」)管理层,
彼于二零五年三月至二零一五年二月期间于苏黎世亚太区担任多项高级管理层职务,而彼于苏黎
世之最后职位为中国区主席。加入苏黎世之前,陈先生为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
中国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以及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分所主管合伙人。陈先生持有美国
罗得岛大学(University of Rhode Island)会计学专业硕士学位以及美国琼森威尔士大学(Johnson & Wales
University)会计╱管理学士学位。彼为美国注册会计师。
陈先生目前分别担任统一企业中国控股有限公司(联交所股份代号:220)及香港中旅国际投资有限
公司(联交所股份代号:308)的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先生自二零九年二月至二零二三年五月曾担任
九兴控股有限公司(联交所股份代号︰1836)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董事于本公司股份及相关股份之权益的详情载列于本年报「董事会报告
– 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之权益」一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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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履历资料
联席公司秘书
张莹女士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起担任本公司之联席公司秘书。彼于二零九年十一月获得中国
律师资格,拥有约20年的相关工作经验,并于法律领域具备丰富经验。彼于二零一九年三月起担任
本公司首席法务官,负责领导本公司法务部及监督所有法律及合规事务、本公司安全和政府事务工作。
加入本公司之前,张女士于二零一四年六月至二零一九年二月期间担任阿里巴集团法务合规部之
投资法务总监,负责阿里巴集团境内投资法律事务相关工作。加入阿里巴集团之前,彼于二零
零五年三月至二零一四年五月期间为通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及合伙人律师。彼于二零三年六月取
得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士学位,并于二零四年十一月取得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硕士学位。
吴咏珊女士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起担任本公司之联席公司秘书。彼现为Vistra Corporate Services (HK)
Limited企业服务部董事。吴女士在公司秘书领域拥有21年经验,一直为香港上市公司及私人公司提
供专业企业服务。吴女士为香港公司治理公会及英国特许公司治理公会的资深会员。
除本报告所披露者外,董事或高级管理层之间并无任何关系(包括财务、业务、家属或其他重大关系)。
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变动
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B(1)条,于报告期内及截至本年报日止之董事变
动或董事及高级管理层资料变动载列如下:
董本洪先生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起不再担任非执行董事。
李捷先生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卸任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深交所证券代码:300251)之
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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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谨此提呈本集团于报告期之报告及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主要业务
本公司为一家投资控股公司,其主要附属公司之业务载于本年报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5。
业绩及溢利分配
本集团于报告期的业绩载于本年报第167页的综合损益表。
董事不建议派付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股息(二零二四年:无)。
于报告期内,概无任何本公司股东(「股东」)已放弃或同意放弃任何股息之安排。
本公司股本
本公司股本的详情载于本年报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4。
可供分派储备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参照百慕达公司法条文计算之可供分派储备为零元(二零二四
年三月三十一日:零元)。
退休金计划
本集团所有国内全职雇员均参与国家管理之定额供款退休金计划。本集团须每月按雇员基本薪金之
16%至17%(二零二四年:14%至16%)向该计划作出定额供款,供款上限由国家逐年厘定。
本集团根据香港法例第485章《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为香港所有合资格雇员安排参与界定供款强
制性公积金退休福利计划(「强积金计划」)。有关供款乃根据雇员基本薪金之百分比计算,并根据强
积金计划之规则于应付该等供款时在综合损益表中扣除。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概无已没收供款用于抵销雇员供款(二零二四年:无)。于二
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概无已没收供款可用于削减未来年度应付的供款(二零二四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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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
报告期内,本集团向退休福利计划作出之总供款为人民币67,823,000元(二零二四年:人民币
62,733,000元)。
有关本集团供款退休金计划及强积金计划之详情,请参阅本年报所载综合财务报表附注9。
业务回顾
本集团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业务回顾载列于本年报第6至17页之「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一节内。
主要风险及不确定因素
本集团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及不确定因素载于(i)本年报第147至149页的「企业管治报告 – 问责及核数
–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 重要风险管理及列示」,(i)本年报第95至96页的「董事会报告 – 关连交易 –
持续关连交易 – (29)合约安排 – I.有关VIE重组之合约安排 – 合约安排I相关风险及本集团采取之风险
减缓措施」,及(i)本年报第117至118页的「董事会报告 – 关连交易 – 持续关连交易 – (29)合约安排 –
I.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 – 合约安排I相关风险及本集团采取之风险减缓措施」章节内。
财务摘要
本集团于过去五个财政年度的业绩及资产与负债概要载于第294页。
董事
于报告期内及截至本报告日止的董事如下:
执行董事
樊路远先生(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李捷先生
孟钧先生
非执行董事
董本洪先生(于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辞任)
独立非执行董事
宋立新女士
童小幪先生
陈志宏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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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
于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董本洪先生辞任非执行董事,以专注于彼之其他业务承诺。董先生亦已确认,
彼与董事会之间并无意见分歧。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报告期内及截至本报告日止,概无董事辞任或拒绝膺选连任。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第87(2)条,宋立新女士及童小幪先生将于即将召开的股东周年
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并均符合资格,愿膺选连任。
董事履历资料的详情载于本年报第18至19页。
于报告期内,概无董事已放弃或同意放弃任何酬金之安排。
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之权益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根据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
规定本公司存置的登记册所记录或根据上市规则附录C3所载之《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
准守则》(「标准守则」)而向本公司及香港联交所作出的申报,本公司的董事、主要行政人员及彼等的
联系人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股份(「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的
权益及淡仓如下:
于股份及相关股份的权益(好仓)
董事姓名身份
所持普通股
数目
衍生工具
总权益
总权益
占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
总数概约
百分比
购股权奖励股份
(附注1)
樊路远实益拥有人3,130,13011,175,00020,656,66734,961,7970.12%
李捷实益拥有人16,456,341–22,768,75039,225,0910.13%
孟钧实益拥有人1,457,697–3,367,4384,825,1350.02%
附注:
- ,714,629,103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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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
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之权益(续)
于本公司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AGH股份及相关股份的权益
董事姓名身份所持股份╱相关股份数目(好仓)
总权益占AGH
已发行股份总数
概约百分比
(以AGH美国存托股份
(「美国存托股份」)
数目列示)
(附注1)
(以AGH普通股
数目列示)
(附注1)(附注2)
樊路远附注3433,8443,470,7520.02%
李捷附注469,422555,3760.00%
孟钧附注510,39883,1340.00%
童小幪附注6117,647941,1760.00%
附注:
- ;1个AGH受限制股份单位(「受限制股份单位」)相等于1股
AGH美国存托股份。
- ,998,287,724股计算。
- ,610股AGH美国存托股份及18,377个AGH受限制股份单位;及(i)
由一个由樊路远先生参与创办之信托持有之380,857股AGH美国存托股份。
- ,721股AGH美国存托股份及2,701个AGH受限制股份单位。
- ,000股AGH美国存托股份及4,275个AGH受限制股份单位;及(i)由孟
钧先生配偶持有之2,123股AGH美国存托股份。
- ,647股AGH美国存托股份。
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董事会报告
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之权益(续)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规定本公司存置的
登记册所记录或根据标准守则而向本公司及香港联交所作出的申报,本公司的董事、主要行政人员
或彼等各自的联系人概无拥有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的任何股份、
相关股份或债券的任何权益或淡仓。
股份激励计划
股东于二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及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分别批准采纳购股权计划(「二零二年
购股权计划」及「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二零二年购股权计划于二零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届满。
其后概不得根据二零二年购股权计划进一步授出本公司的购股权(「购股权」)。截至二零一五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据二零二年购股权计划授出的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已失效。
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股东批准于新购股权计划(「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生效时终止(「终止」)
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于香港联交所批准根据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授出的购股权获行使而将予
发行的股份上市及买卖后,采纳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及终止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已于二零二一
年九月六日起生效。自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起,不得授出或概无授出任何购股权。根据二零一二年
购股权计划授出之所有尚未行使之购股权仍然有效,并可根据该计划条款行使。
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股东批准有关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之条款的修订,以符合于二零二三
年一月一日生效的与上市发行人之股份计划相关的上市规则修订。
2024/25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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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
股份激励计划(续)
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
以下为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修订)的主要条款概要:
购股权计划参与者
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之参与者(「购股权计划参与者」)指董事会全权酌情认为已为或将为本公司作
出贡献的属于下列任何类别参与者的任何人士:
(i) 本公司或本公司旗下属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15条(经不时修订)所定义之任何附属公
司(「购股权计划附属公司」)(不论是否于香港、百慕达、中国或其他地方注册成立)之任何雇员(包
括全职及兼职),包括(但不限于)受雇于本公司或任何购股权计划附属公司的本公司或任何购
股权计划附属公司之任何执行董事(「购股权计划雇员」);
(i) 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计划附属公司、任何联营公司(定义见下文)或任何相关实体(定义见下文)
的任何执行或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i) 任何相关实体或任何联营公司之任何员工(包括全职及兼职),包括(但不限于)受雇于任何相
关实体或任何联营公司的任何相关实体或任何联营公司之任何执行董事(「相关实体雇员」);
或
(iv) 在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持续或经常向本集团提供符合本集团长期增长利益的服务之任何人
士,包括:(a)向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提供服务之供应商;及(b)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任何业务
领域或业务发展顾问(专业或其他)或咨询人,惟就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而言,就集资、合并
或收购向本集团提供咨询服务的任何配售代理或财务顾问,以及核数师或估值师等提供核证
或须按规定公正客观地向本集团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供应商,不应为购股权计划服务供应商(「购
股权计划服务供应商」)。
目的
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旨在使本公司能够向选定之购股权计划参与者授予购股权,作为彼等对本集
团及本集团可能透过直接或间接投资拥有其投票权20%或以上之任何公司(「联营公司」)以及属本公
司控股公司或同系附属公司(即控股公司之附属公司)之任何公司(「相关实体」)所作出贡献及支持之
激励及╱或奖赏,及╱或招聘及挽留具才干之购股权计划雇员或任何相关实体雇员,以及招揽对本集
团、任何联营公司及任何相关实体具有宝贵价值之人才。任何购股权计划参与者获授购股权的资格
基准由董事会不时按其对本集团的发展及增长所作出的贡献或潜在贡献而厘定。
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董事会报告
股份激励计划(续)
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续)
期限及管理
在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项下之终止条文的规限下,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将在自二零二一年购股
权计划成为无条件之日(即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购股权计划采纳日期」)开始至下列日期(以较早者
为准)届满之日止的期间(「计划期间」)内有效及生效:
– 购股权计划采纳日期起计十年期满之日;及
– 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根据该计划有关规则终止之日。
于计划期间后将不会再授予或接纳任何购股权,惟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的条文在所有其他方面仍
将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
在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项下有关争议之条文的规限下,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须由董事会(包括
独立非执行董事)管理,董事会对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或其诠释或效力的一切相关事宜(除该计划
中另有规定外)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对所有关人士具约束力。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之余下有效期约为5年。
授出购股权
根据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的条款并受其所规限下,董事会有权于计划期间内随时及不时向其全权
酌情选定,且符合董事会认为适当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就购股权设定归属期)(不得与二零二一年购
股权计划的条款相抵触)的任何购股权计划参与者提呈授出购股权,以按认购价(定义见下文「认购价」
一段)认购董事会可能厘定的若干股份数目(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的条款可能允许者)。
授出购股权的要约须按董事会可能不时厘定之格式或方式(包括印刷版或电子版)以书面函件向获任
何授出购股权要约的购股权计划参与者(「受要约人」)作出,要求该购股权计划参与者承诺按照授出
购股权的条款持有购股权,并受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的条文约束(「要约函件」)。有关要约属受要
约人个人所有,不可转让,并自授出日期起计21日内可供受要约人接纳(「接纳期间」),惟于计划期
间届满后,有关要约将不获接纳。
倘于接纳期间内,本公司接获或视作接获受要约人按要约函件所订明的格式及方式正式签署并注明
日期的(a)(如适用)要约函件副本及╱或(b)有关要约的接纳表格,连同以本公司为收款人的港币1.00
元汇款(作为获授购股权的代价),则购股权将视作已获接纳。此等汇款概不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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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激励计划(续)
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续)
授出购股权(续)
凡根据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向本公司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彼等各
自之任何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授出购股权,须获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包括任何身为有关购股
权承授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
倘向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彼等各自的任何联系人授出购股权,将
导致截至授出日期(包括该日)前任何12个月期间内,就根据本公司不时采纳之其他股份计划(「其他
计划」)授予有关人士之所有购股权、认购权及奖励(不包括根据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或其他计划之
条款失效的其他计划项下之任何购股权、认购权或奖励)而已发行及将发行的股份合计超过当时已
发行股份的0.1%,则进一步授出有关购股权须于股东大会上获股东批准。
认购价
承授人行使购股权以认购股份的每股份价格(「认购价」)须为董事会知会受要约人的价格(可根据
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之条款作出任何调整),且不得低于下述中的最高者:
(a) 股份于授出日期(必须为营业日)于香港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列的收市价;
(b) 股份于紧接授出日期前五个营业日于香港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列的平均收市价;及
(c) 股份面值。
在不影响上述一般性的原则下,董事会可授出于计划期间内不同期间按不同认购价行使的购股权,
惟各不同期间的认购价不得低于按前段所载方式厘定的认购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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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激励计划(续)
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续)
行使购股权
购股权属承授人个人所有,不得转让或出让,承授人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任何购股权向任何第三方
出售、转让、出让、抵押、按揭、设置产权负担或设立任何权益。本公司可在合理确信承授人违反本
段规定的情况下,撤销已授予该承授人的任何购股权(以发出有关通知时可行使而尚未行使者为限)。
该撤销为最终决定,并对该承授人具约束力。
在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其他条文、要约函件及董事会可能施加或根据上市规则可能适用的任何限
制规限下,不论购股权授出条款有何规定,倘购股权已归属及尚未届满,则承授人可于自授出日期
起计为期10年,并于该10年期限最后一日届满之期间(「购股权有效期」)内任何时间行使购股权,惟
(其中包括)于行使购股权时,承授人(作为购股权计划雇员或相关实体雇员)须持续受雇12个月或以
上并仍为购股权计划雇员或相关实体雇员。
除下文所列例外情况外,须持有购股权之最短期限为归属期(即授出日期至有关购股权归属及可行
使之日(包括首尾两日)的期间,且有关期间不得少于12个月或上市规则规定或允许之其他期间,惟
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及╱或上市规则就授予购股权计划雇员或相关实体雇员之任何特定购股权另
行允许者除外)(「归属期」),而表现目标(如有)须于其可归属及可行使前达成,归属期应由董事会不
时厘定。在特定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下文所载者)下,向承授人授出之购股权之归属期可能较短:
(a) 向新加入的购股权计划参与者授出「提前赎回」购股权,以取代其离开前雇主时被没收之奖励
或购股权。在此情况下,归属期可能较短,以反映被没收之奖励或购股权的剩余归属期;
(b) 向身为新收购股权计划附属公司之现有主要人员的购股权计划参与者授出「提前赎回」购股
权,以取代本公司收购该购股权计划附属公司后其被没收之奖励或购股权。在此情况下,归属
期可能较短,以反映被没收之奖励或购股权的剩余归属期;
(c) 授予因退休、身故、残疾或辞职或因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所列的任何一项或多项理由导致
雇佣关系终止以外之原因而被解雇之购股权计划参与者。在此情况下,购股权可提前归属;
(d) 授出如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规定以表现为归属条件(而非以时间为归属条件)的购股权;
(e) 因行政及合规理由而于一年内分批作出之授予,其中可能包括本应提前授出但不得不等待后
续批次之购股权。在此情况下,归属期可能较短,以反映本应授出购股权之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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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激励计划(续)
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续)
行使购股权(续)
(f) 授出附带混合或加速归属时间表之购股权,如有关购股权可在12个月内平均归属;或
(g) 授出总归属期及持有期超过12个月之购股权。
可供认购的股份数目上限
在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任何其他相关条文规限下,(i)因行使根据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已经或可
能授出的所有购股权而可能发行及(i)就根据其他计划已经或可能授出的任何认购权或奖励而可能
发行的股份总数,合共不得超过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于股东大会获股东批准之日(即二零二三年
八月三十日)已发行股份之8%(「购股权计划之计划授权上限」),惟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批准者除外。
于计算购股权计划之计划授权上限时,根据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的条款失效的购股权及根据其他
计划的条款失效的奖励或认购权将不予计算在内。本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更新购股权
计划之计划授权上限,并须向股东寄发通函。
倘本公司在8%上限经股东大会批准通过后进行股份合并或拆细,紧接该合并或拆细的前一日与后
一日根据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计划按8%上限授出的所有购股权获行使时可予
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
在购股权计划之计划授权上限规限下,就根据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授予购股权服务供应商之所有
购股权而可予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之1%,惟在任何情况下动用购股权服务供应商
分项限额应视为动用购股权计划之计划授权上限(「购股权服务供应商分项限额」)。
本公司可在股东大会上寻求股东另行批准授出超过购股权计划之计划授权上限的购股权,惟超过购
股权计划之计划授权上限的购股权仅可授予于寻求上述批准前本公司特别指定的购股权计划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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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续)
个人限额
每名承授人于任何12个月内就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项下之已获授的购股权及其他计划项下已获
授的购股权及奖励(包括已行使、已注销和尚未行使╱未归属的购股权、认购权及奖励,但不包括根
据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或其他计划的条款失效的任何购股权、认购权及奖励)而已获发行和将获
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
倘再度向承授人授出购股权将导致该承授人于截至再度授出购股权当日(包括该日)止12个月内因行
使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项下之已获授和将获授的全部购股权及其他计划项下已获授的购股权及
奖励(包括已行使、已注销和尚未行使╱未归属的购股权、认购权及奖励,但不包括根据二零二一年
购股权计划或其他计划的条款失效的任何购股权、认购权及奖励)而已获发行和将获发行的股份合
计超过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则再度授出购股权必须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另行批准,而有关
承授人和其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或倘承授人为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则为其联系人)
均不得参与投票。
于本年报日,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项下可供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985,918,240股,占已发行股份总
数(不包括库存股(如有)约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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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续)
购股权变动 – 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概无根据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授出任何购股权。
报告期内,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项下概无购股权尚未行使、获授出、已行使、已届满、失效或注销。
鉴于报告期内并无根据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本公司不宜列出报告期内根据本公司所
有股份计划授出的购股权数目除以报告期已发行相关类别股份(不包括库存股(如有)的加权平均数。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之计划授权项下可供授
出之购股权总数分别为2,138,619,212份及1,983,173,990份(附注1),占本公司于相关日期已发行股份
约7.25%及6.67%。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购股权服务供应商分项限额项下可供授出之购
股权总数分别为269,757,401份(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占约0.915%)及269,757,401份(占本公司于二
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已发行股份约0.908%)(附注)。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前,二零二一年购股
权计划项下并无设定服务供应商分项限额。
附注:
在任何情况下动用购股权服务供应商分项限额应视为动用购股权授权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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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激励计划(续)
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
购股权变动 – 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
本公司于报告期内根据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所授出购股权的变动情况如下:
承授人姓名╱
类别授出日期每股行使价
于
紧接授出
日期前之
每股份
收市价
于
紧接购股权
行使日期前
之加权
平均股份
收市价
于二零二四年
四月一日尚未
行使之购股权
数目
于报告
期内授出之
购股权数目
于报告
期内行使之
购股权数目
于报告
期内失效之
购股权数目
于报告
期内注销之
购股权数目
于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
尚未行使之
购股权数目
行使╱
归属期
(港币元)(港币元)(港币元)(附注)
董事
樊路远先生05/06/20201.0701.050–3,675,000–3,675,0001(i)
16/06/20211.0661.060–7,500,000–7,500,0001(i)
小计11,175,000–11,175,000
雇员
18/01/20181.0601.070–1,200,000–1,200,0001(i)
小计1,200,000–1,200,000
总数12,375,000–12,37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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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续)
购股权变动 – 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续)
附注:
- :
(i) A类
归属日可予行使百分比
首个归属日(即相关开始受聘日期起计满两年)最多为已授出购股权的50%
首个归属日起计满一年最多为已授出购股权的75%
首个归属日起计满两年最多为已授出购股权的100%
A类购股权的归属期自相关承授人开始受聘日期起计,而首个归属日为开始受聘之日起计满两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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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激励计划(续)
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续)
购股权变动 – 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续)
附注:(续)
- :(续)
(i) C类
归属日可予行使百分比
首个归属日(即相关绩效奖励日期起计满一年)最多为已授出购股权的六分之一
首个归属日起计满一年最多为已授出购股权的三分之一
首个归属日起计满两年最多为已授出购股权的二分之一
首个归属日起计满三年最多为已授出购股权的三分之二
首个归属日起计满四年最多为已授出购股权的六分之五
首个归属日起计满五年最多为已授出购股权的100%
C类购股权的归属期自相关承授人的绩效奖励日期起计,而首个归属日为归属期开始之日起计满
一年之日。
- 。
- ,鉴于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经终止后无法授出任何购股权,本公司不适合列出:
(i) 于报告期内已获授的购股权之公允价值;及
(i) 于报告期内就根据本公司所有股份计划授出的购股权而可予发行的股份数目除以报告期内已发行
相关类别股份(不包括库存股(如有)的加权平均数;及
(i) 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之计划授权项下可供授出之购股权数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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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激励计划(续)
股份奖励计划
本公司股份奖励计划(「股份奖励计划」)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股份奖励计划采纳日期」)获董
事会采纳,并分别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及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股
份奖励计划批准日期」)予以修订。以下载列股份奖励计划主要条款之概要:
股份奖励计划合资格参与者
股份奖励计划的参与者(「股份奖励计划合资格参与者」)指:
(a)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任何相关实体或任何联营公司为雇员(不论全职或兼职)(「股份奖励计
划雇员」)及董事(包括任何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之任何个人;及╱或
(b) 在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持续或经常向本集团提供符合本集团长期增长利益的服务之任何人士,
包括:(a)向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提供服务之供应商;及(b)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任何业务领域
或业务发展顾问(专业或其他)或咨询人,惟就股份奖励计划而言,就集资、合并或收购向本集
团提供咨询服务的任何配售代理或财务顾问,以及核数师或估值师等提供核证或须按规定公
正客观地向本集团提供服务的专业服务供应商,不应为服务供应商(「股份奖励计划服务供应
商」)。
用途及目的
计划乃为嘉许若干股份奖励计划雇员及股份奖励计划服务供应商所作的贡献并给予激励,以挽留有
关人员继续为本集团营运及发展服务,以及为本集团进一步发展吸引合适人才。
管理
股份奖励计划须由董事会及受托人根据股份奖励计划之规则(「计划规则」)及本公司与受托人于二零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订立之信托契据(「信托契据」)进行管理。董事会就股份奖励计划所产生的任何
事项(包括任何条文的解释)所作决定为最终决定并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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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奖励计划(续)
期限
除非董事会决定提早终止,股份奖励计划之生效及有效期限(「信托期间」)自股份奖励计划采纳日期
起至以下各项最早发生当日止:
(a) 股份奖励计划采纳日期起计满十年之日;
(b) 本公司被勒令清盘或本公司通过决议案自动清盘当日;或
(c) 本公司可能通知股份奖励计划将予终止之日。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股份奖励计划之余下有效期约为1.75年。
计划限额
董事会根据股份奖励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计划可能授出的股份奖励(「奖励」)(「奖励股份」)最高总
数不得超过股份奖励计划批准日期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八(8%)(「股份奖励计划首次授权限额」)。
本公司可自股东批准最后更新之日起计三年后以普通决议案更新计划授权限额(股份奖励计划首次
授权限额或股份奖励计划经更新授权限额(定义见下文)(视情况而定)(「股份奖励计划授权限额」)。
任何有关三年期结束前的建议更新股份奖励计划授权限额(定义见下文)必须由独立股东批准。有关
股份奖励计划或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股份奖励计划经更新授权限额」)项下本公司任何其他计划项
下任何奖励、购股权或将予授出的奖励而可能发行的股份最高总数不得超过股份奖励计划经更新授
权限额批准日期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八(8%)。为免生疑问,向由董事会筛选参与股份奖励计划的任
何股份奖励计划合资格参与者(「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归属及转移的任何股份应被视为就计算
股份奖励计划授权限额而言已获动用。
在股份奖励计划授权限额规限下,根据股份奖励计划可能授予股份奖励计划服务供应商的奖励所涉
及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股份奖励计划批准日期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一(1%)(「股份奖励计划首次分
项限额」),惟在任何情况下动用服务供应商分项限额(即股份奖励计划首次分项限额或股份奖励计
划经更新的分项限额(定义见下文)(「股份奖励计划服务供应商分项限额」)应视为动用股份奖励计划
授权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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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激励计划(续)
股份奖励计划(续)
计划限额(续)
本公司可于就股份奖励计划经更新授权限额取得所需批准后,透过股东(或独立股东(视情况而定)
的另一项普通决议案更新股份奖励计划服务供应商分项限额。就根据经更新的股份奖励计划服务供
应商分项限额(「股份奖励计划经更新的分项限额」)授予股份奖励计划服务供应商的奖励而可予发行
的股份最高数目不得超过于批准股份奖励计划经更新的分项限额日期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一(1%)。
向本公司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任何联系人士授出任何奖励,均须事先获
独立非执行董事(不包括就有关奖励属建议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的任何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
每名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于任何12个月内就根据股份奖励计划已获授的奖励及根据本公司任
何其他计划已获授的认购权及奖励(不包括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或本公司其他计划(视情况而定)的条
款失效的任何认购权、奖励及奖励)而已获发行和将获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的百分
之一(1%)。倘向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授出任何奖励将导致就该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于截至
有关授出日期(包括该日)止12个月内根据股份奖励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计划获授的所有认购权、
奖励及奖励(不包括根据本计划或本公司其他计划(视情况而定)的条款失效的任何认购权、奖励及奖励)
已发行及将予发行的股份总数超过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一(1%),则有关授出必须在股东大会上获得
股东另行批准,而有关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及其紧密联系人士(或倘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
为关连人士,则为联系人士)须放弃投票。
倘向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主要股东或其任何联系人士授出任何奖励,将导致于截至有关授出日
期(包括该日)止12个月期间就根据股份奖励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计划授予有关股份奖励计划获选
参与者的所有认购权、奖励及奖励(不包括根据本计划或本公司其他计划(视情况而定)的条款失效的
任何认购权、奖励及奖励)而已发行及将予发行的股份合计超过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零点一(0.1%),
则有关进一步授出奖励须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获股东批准,而有关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其联
系人士及本公司所有核心关连人士须于有关股东大会上放弃投赞成票。
倘向本公司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或主要行政人员或彼等任何联系人士授出任何奖励,将导致
于截至有关授出日期(包括该日)止12个月期间就授予有关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的所有奖励及奖
励(不包括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或本公司其他计划(如有及视情况而定)的条款失效的任何奖励及奖励)
而已发行及将予发行的股份合计超过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零点一(0.1%),则有关进一步授出该等奖
励须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获股东批准,而有关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其联系人士及本公司所有
核心关连人士须于有关股东大会上放弃投赞成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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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激励计划(续)
股份奖励计划(续)
限制
倘若上市规则任何守则或规定及所有不时适用之法例禁止进行股份买卖,则董事会不得作出奖励,
亦不得根据股份奖励计划向受托人发出收购股份指示。
运作
根据计划规则,董事会可不时安排透过结算方式,或经董事会指示透过本公司、本公司任何附属公
司或联营公司,向依据信托契据构成之信托(「信托」)支付或提供若干现金,其将构成信托基金之一
部分,用于购买或认购(视情况而定)股份以及计划规则及信托契据所载之其他目的。
倘若根据由股东于股东大会针对信托不时授出或将予授出的授权(「股份奖励计划授权」)配发及发行
奖励股份作为新股份,董事会应在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配发及发行该等股份
前五个营业日)安排从本公司资源中拨付一笔金额(不低于该等待配发及发行新股份之面值)作为新
股份认购款项,并安排向受托人发行及配发该等新股份。受托人将根据计划规则及信托契据所载之
条款及条件为有关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以信托形式持有新股份。当本公司根据授权配发及发行
任何新股份时,须遵守相关上市规则,特别是上市规则第17章,并申请批准将予发行之新股份于香
港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如尚未提出有关申请)。倘拟向本公司关连人士授出之奖励股份(定义见上市规
则),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如适用)之适用规定。
董事会亦可不时以书面指示受托人透过香港联交所购买股份,在此情况下,董事会须指明拟使用资
金之最高金额及有关股份之购入价范围。受托人应根据董事会指示,将信托基金中上述金额的剩余
现金用于按通行市价买入最大每手交易股数的股份。买入后,股份即由受托人于信托项下为股份奖
励计划获选参与者之利益而持有。
归属与失效
关于向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归属奖励股份,董事会有权按其绝对酌情权设置其认为合适之任何
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作出奖励后继续在本集团服务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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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奖励计划(续)
归属与失效(续)
在计划规则之条款及条件均获遵守,且股份奖励计划及董事会向相关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发出
之有关授出奖励股份之通知(「授予通知」)中所指明关于向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归属奖励股份之
所有条件均获达成之前提下,以及受托人收到相关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正式签署之确认契据之
前提下,受托人根据股份奖励计划之条文代表获选参与者持有之相关奖励股份将根据授予通知所载
之归属时间表(如有)归属予相关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受托人须将奖励股份过户予有关股份奖
励计划获选参与者。
除本段下文所载之例外情况外,奖励股份之归属期(「归属期」)不得少于12个月或上市规则可能规定
或准许的其他期限。在下文所载之特定情况下,向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授出之奖励之归属期可
能较短:
(a) 向新加入的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授出「提前赎回」奖励,以取代其离开前雇主时被没收之
股份奖励。在此情况下,归属期可能较短,以反映被没收之股份奖励的剩余归属期;
(b) 向身为本公司新收购附属公司之现有主要人员的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授出「提前赎回」奖励,
以取代本公司收购该附属公司后其被没收之奖励或认购权。在此情况下,归属期可能较短,以
反映被没收之奖励或认购权的剩余归属期;
(c) 向因退休、身故、残疾或辞职或特定理由以外之原因而被解雇;或(i)干犯盗窃、盗用公款、欺诈、
不诚实、严重行为不当、违背道德之行为或其他类似行为,或干犯严重刑事罪行或董事会全权
酌情厘定涉及违背道德的较轻罪行;(i)被裁定任何刑事罪行或证券及期货条例或香港的其他
证券法例或规例或任何其他不时生效的适用法例或规例下的任何罪行或违反行为;(i)董事会
全权酌情厘定严重违反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与集团公司之间的任何协议或谅解,包括但
不限于任何适用的知识产权及╱或发明转让、雇佣、不竞争、保密或其他类似协议;(iv)董事会
全权酌情厘定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受雇于任何集团公司时有任何重大失实陈述或遗漏任
何重大事实;(v)董事会全权酌情厘定获选雇员参与者在任何重大方面未履行作为股份奖励计
划获选参与者之一般职责,未服从主管之合理指示,或未遵守任何集团公司之政策或行为守则;
或(vi)董事会全权酌情厘定其作出对本集团品牌、声誉或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之任何行为之
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授出奖励。在此情况下,奖励可提前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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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
股份激励计划(续)
股份奖励计划(续)
归属与失效(续)
(d) 授出如股份奖励计划规定以表现为归属条件(而非以时间为归属条件)之奖励;
(e) 因行政及合规理由而于一年内分批授出之奖励,其中可能包括已提前授出但不得不等待后续
批次之奖励。在此情况下,归属期可能较短,以反映本应授出奖励之时间;
(f) 授出附带混合或加速归属时间表之奖励,如奖励可在12个月内平均归属;或
(g) 授出总归属期及持有期超过12个月之奖励。
于股份奖励计划归属日期(定义见下文)之前或当日,若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被发现是任何一名
除外股份奖励计划参与者(即其居住地的法律或法规不允许根据股份奖励计划之条款作出奖励股份
奖励及╱或归属及转让奖励股份的任何股份奖励计划合资格参与者,或董事会或受托人(视情况而定)
认为根据其居住地的适用法律或法规将其排除在外属必需或权宜的任何股份奖励计划合资格参与者)
或被视为终止股份奖励计划合资格参与者资格,奖励之未归属部分将即时自动失效。
倘若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i)于股份奖励计划归属日期前任何时间在受雇于集团公司、相关实体
或联营公司期间因履行职责或因涉及履行职责而遭遇伤残,且不能履行其职责;或(i)在受雇于集团
公司、相关实体或联营公司期间已身故;或(i)于归属日期前任何时间或于归属日期(即股份奖励计
划获选参与者所获之奖励股份权利归属予该获选参与者之日期)(「股份奖励计划归属日期」)当日已(透
过与本集团属下成员公司、相关实体或联营公司协定)退休或辞任,则所有相关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
与者之奖励股份之未归属部分将于最后一个受雇日期自动失效,除非董事会另行决定则作别论,且
相关奖励股份不于相关股份奖励计划归属日期归属,但仍为信托基金之一部分。
倘若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身故,受托人应以信托方式持有已归属之奖励股份,并将其转让予股
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之法定个人代表。
假如发生本公司控制权变更或股本架构变动之事件,不论是透过资本化发行,要约、合并、股份拆细
或合并、股本削减、根据百慕达公司法的协议安排、债务妥协或债务安排等方式,而该控制权或股本
架构变动事件在股份奖励计划归属日期前已成为或被宣布成为无条件,则董事会将按其绝对酌情权
决定是否向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归属相关奖励股份并决定相关奖励股份的归属时间。
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董事会报告
股份激励计划(续)
股份奖励计划(续)
注销奖励
倘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同意,可注销任何尚未归属或失效之奖励,且新奖励可根据股份奖励计
划以可用股份奖励计划授权限额及股份奖励计划服务供应商分项限额(如适用)授予同一股份奖励计
划获选参与者。就计算股份奖励计划授权限额及股份奖励计划服务供应商分项限额而言,已注销的
奖励将被视为已动用。
投票权
受托人不可行使其根据信托持有之任何股份(包括但不限于奖励股份及其衍生的任何红利股份及代
息股份)之投票权。
终止
股份奖励计划应于信托期间届满时及于董事会决定之提早终止日期(以较早者为准)终止,惟终止不
得影响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于股份奖励计划项下之任何续存权利。
股份奖励计划经终止后将不会授出进一步奖励股份,但对于在股份奖励计划期间授出,且仍未归属
或已归属但于紧接股份奖励计划终止前仍未转让予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之奖励而言,计划规则
仍将维持十足效力及作用。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于股份奖励计划项下获授之所有奖励股份应继
续由受托人持有并根据奖励之条件归属予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惟受托人须收到受托人所规定
并经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妥为签署的过户文件。信托期间届满后,保留在信托基金内的所有股
份(即将归属予股份奖励计划获选参与者之任何奖励股份除外)应由受托人于28个营业日内(当日并
无暂停股份交易)或于受托人与董事会另行厘定之延长期间内出售,而所有出售所得款项净额与保
留在信托基金内由受托人管理的其他资金及财产(经适当扣减所有出售成本、债务及费用后)应即时
转交本公司。
于本年报日,根据股份奖励计划可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985,918,240股,占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
存股(如有)约6.65%。
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董事会报告
股份激励计划(续)
股份奖励计划(续)
奖励股份变动
于报告期内,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授出之奖励股份变动如下:
承授人姓名╱类别 授出日期 归属日期╱归属期
根据授出
日期股份
收市价计算
之授出日期
奖励股份
市价
奖励股份
之购买价
于紧接
授出日期
前之股份
收市价
于紧接
归属日期
前之股份
收市价
于紧接
归属日期
前之加权
平均股份
收市价
于
二零二四年
四月一日
未归属
之奖励
股份数目
(不包括于
二零二四年
四月一日
归属之
奖励股份)
于
报告期内
授出
之奖励
股份数目
于
报告期内
已归属
之奖励
股份数目
于
报告期内
已失效
之奖励
股份数目
于
报告期内
已注销
之奖励
股份数目
于
二零二五年
三月
三十一日
未归属
之奖励
股份数目
(港币元)(港币元)(港币元)(港币元)(港币元)
本公司董事:
樊路远先生5/6/202001/04/2021–01/04/20261.070–1.0500.4550.455735,000–245,000–490,000
16/6/202101/04/2022–01/04/20271.060–1.0600.4550.4552,000,000–500,000–1,500,000
17/6/202201/04/2023–01/04/20280.730–0.7400.4550.4555,000,000–1,000,000–4,000,000
12/6/202301/04/2024–01/04/20290.410–0.4150.4550.4558,000,000–1,333,333–6,666,667
18/6/202401/04/2025–01/04/20300.450–0.460–8,000,000–8,000,000
李捷先生5/6/202001/04/2021–01/04/20241.070–1.0500.4550.4551,750,000–1,750,000–
16/6/202101/04/2022–01/04/20251.060–1.0600.4550.4551,125,000–562,500–562,500
17/6/202201/04/2023–01/04/20260.730–0.7400.4550.4553,562,500–1,187,500–2,375,000
31/3/202301/04/2023–01/04/20250.510–0.5000.455-0.5100.4834,593,750–3,062,500–1,531,250
12/6/202301/04/2024–01/04/20270.410–0.4150.4550.45510,000,000–2,500,000–7,500,000
18/6/202401/04/2025–01/04/20280.450–0.460–10,800,000–10,800,000
孟钧先生5/6/202001/04/2021–01/04/20241.070–1.0500.4550.45582,500–82,500–
16/6/202101/04/2022–01/04/20251.060–1.0600.4550.455300,000–150,000–150,000
17/6/202201/04/2023–01/04/20260.730–0.7400.4550.4551,200,000–400,000–800,000
31/3/202301/04/2023–01/04/20250.510–0.5000.455-0.5100.483342,000–228,000–114,000
12/6/202301/04/2024–01/04/20270.410–0.4150.4550.4553,071,250–767,812–2,303,438
本公司附属公司董事:
本公司附属公司之
四名董事5/6/202001/04/2021–01/04/20241.070–1.0500.4550.455387,500–387,500–
16/6/202101/04/2022–01/04/20251.060–1.0600.4550.4551,955,691–977,845–977,846
9/9/202101/10/2022–01/10/20250.840–0.8500.5100.510320,000–160,000–160,000
17/6/202201/04/2023–01/04/20260.730–0.7400.4550.4554,222,501–1,407,501–2,815,000
31/3/202301/04/2023–01/04/20250.510–0.5000.455-0.5100.4831,920,000–1,280,000–640,000
12/6/202301/04/2024–01/04/20270.410–0.4150.4550.45513,100,000–3,275,000–9,825,000
18/6/202401/04/2025–01/04/20280.450–0.460–10,369,000–10,369,000
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董事会报告
承授人姓名╱类别 授出日期 归属日期╱归属期
根据授出
日期股份
收市价计算
之授出日期
奖励股份
市价
奖励股份
之购买价
于紧接
授出日期
前之股份
收市价
于紧接
归属日期
前之股份
收市价
于紧接
归属日期
前之加权
平均股份
收市价
于
二零二四年
四月一日
未归属
之奖励
股份数目
(不包括于
二零二四年
四月一日
归属之
奖励股份)
于
报告期内
授出
之奖励
股份数目
于
报告期内
已归属
之奖励
股份数目
于
报告期内
已失效
之奖励
股份数目
于
报告期内
已注销
之奖励
股份数目
于
二零二五年
三月
三十一日
未归属
之奖励
股份数目
(港币元)(港币元)(港币元)(港币元)(港币元)
合资格雇员 (非关连雇员):
31/5/201901/04/2020–19/03/20251.630–1.6000.5700.570533,334–533,334–
5/6/202001/04/2021–16/04/20241.070–1.0500.4550.45513,744,925–13,744,925–
11/9/202026/05/2021–01/10/20241.120–1.1000.415-0.5100.4554,220,000–4,220,000–
16/6/202101/04/2022–19/04/20251.060–1.0600.430-0.5800.45640,876,235–20,631,8651,698,572–18,545,798
9/9/202101/10/2022–01/10/20250.840–0.8500.380-0.5100.50310,560,000–4,920,000840,000–4,800,000
17/6/202201/04/2023–01/04/20260.730–0.7400.455-0.5500.45772,152,547–24,321,6822,554,000–45,276,865
9/9/202201/08/2023–01/10/20260.600–0.5700.5100.5109,120,000–3,040,000–6,080,000
31/3/202301/04/2023–01/04/20250.510–0.5000.455-0.5100.48212,717,015–8,387,010344,000–3,986,005
12/6/202301/04/2024–10/04/20270.410–0.4150.455-0.5400.456182,424,600–45,906,1506,268,500–130,249,950
14/11/202301/10/2024-09/10/20270.520–0.5700.5100.51019,440,000–3,960,000300,000–15,180,000
18/6/202401/04/2025–01/04/20280.450–0.460–114,366,222–5,490,000–108,876,222
24/9/202404/07/2025–01/10/20280.390–0.370–11,420,000–11,420,000
合共五名最高薪雇员(惟上述所披露之董事除外):
5/6/202001/04/2021–01/04/20241.070–1.0500.4550.455375,000–375,000–
16/6/202101/04/2022–01/04/20251.060–1.0600.4550.4551,901,471–950,735–950,736
17/6/202201/04/2023–01/04/20260.730–0.7400.4550.4552,887,500–962,500–1,925,000
31/3/202301/04/2023–01/04/20250.510–0.5000.455-0.5100.4831,692,000–1,128,000–564,000
18/6/202401/04/2025–01/04/20280.450–0.460–2,580,000–2,580,000
股份激励计划(续)
股份奖励计划(续)
奖励股份变动(续)
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董事会报告
承授人姓名╱类别 授出日期 归属日期╱归属期
根据授出
日期股份
收市价计算
之授出日期
奖励股份
市价
奖励股份
之购买价
于紧接
授出日期
前之股份
收市价
于紧接
归属日期
前之股份
收市价
于紧接
归属日期
前之加权
平均股份
收市价
于
二零二四年
四月一日
未归属
之奖励
股份数目
(不包括于
二零二四年
四月一日
归属之
奖励股份)
于
报告期内
授出
之奖励
股份数目
于
报告期内
已归属
之奖励
股份数目
于
报告期内
已失效
之奖励
股份数目
于
报告期内
已注销
之奖励
股份数目
于
二零二五年
三月
三十一日
未归属
之奖励
股份数目
(港币元)(港币元)(港币元)(港币元)(港币元)
关联实体参与者:
5/6/202001/04/2021–01/04/20241.070–1.0500.4550.4551,257,500–1,257,500–
11/9/202001/10/2021–01/10/20241.120–1.1000.5100.510245,000–245,000–
16/6/202101/04/2022–22/04/20251.060–1.0600.415-0.4400.4391,993,000–996,500400,000–596,500
9/9/202101/10/2022–01/10/20250.840–0.8500.5100.510240,000–120,000–120,000
17/6/202201/04/2023–01/04/20260.730–0.7400.4550.4551,689,600–563,200125,000–1,001,400
9/9/202201/8/2023–01/8/20260.600–0.5700.3950.3953,375,000–1,125,000–2,250,000
31/3/202301/04/2023–01/04/20250.510–0.5000.455-0.5100.4833,715,125–2,476,750–1,238,375
12/6/202301/04/2024–27/04/20270.410–0.4150.4550.4555,380,000–1,220,000–4,160,000
18/6/202401/04/2025–01/04/20280.450–0.460–3,700,000–3,700,000
服务提供方:– – – – – – – – –
总计454,207,544.00161,235,222162,342,14218,020,072–435,080,552
附注:
- ,概无向本公司任何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任何彼等各自的联系人(定义见上市
规则)授予奖励股份。
- ,概无向本公司任何雇员授予超过1%个人限额的奖励股份。
- ,奖励股份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八日及二零二四年九月二十四日授出日期之公允价值分别为
每股港币0.45元和每股港币0.39元,并根据股份于各个授出日期的公开收市价厘定。奖励之公允价值乃按
本集团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 – 以股份形式付款所采纳之会计准则计算。有关所采纳会计政策详情,
请参阅本年报所载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5。所用之方法及假设为二项式自由价格模型。相关假设包括无风
险利率及预期波动率。
- ,根据股份奖励计划之计划授权可授出的奖励股份总
数分别为2,138,619,212股及1,983,173,990股,占本公司于相关日期已发行股份约7.25%及6.67%。
5. 就于报告期内本公司所有股份计划项下已授出之奖励股份可予发行之股份数目除以于报告期内已发行相
关类别股份(不包括库存股(如有)之加权平均数目为0.54%。
- ,部分合资格雇员(非关连雇员)转为了关联实体参与者,以及部分关联实体参与者转为了合资
格雇员,据此相应调整了上表的统计口径。
股份激励计划(续)
股份奖励计划(续)
奖励股份变动(续)
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董事会报告
购买股份或债券之安排
除上文「股份激励计划」一节所披露者外,本公司、其任何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或其同系附属公司
于报告期末或报告期内任何时间均无参与任何安排,致使本公司董事或主要行政人员或彼等各自的
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可藉收购本公司或任何其他法人团体的股份或债券而获益。此外,于报告
期末或报告期内任何时间,概无任何安排,其目的(或目的之一)为使董事可藉收购本公司或任何其
他法人团体的股份或债券而获益。
董事及控股东于重要合约之权益
除下文「关连交易」一节及载于本年报之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3中所披露的关联方交易所披露者外,于
报告期末或报告期内任何时间,(i)概无存在任何由本公司、其任何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或同系附
属公司参与订立,而董事及╱或其任何关连实体直接或间接拥有重大利益的重要交易、安排或合约;
(i)亦无存在任何由本公司、其任何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与本公司控股东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订立
的重大交易、安排或合约;及(i)于报告期内并无任何本公司控股东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订立提供服
务予本集团之重大合约。
董事之服务合约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并无与拟于即将召开的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董事订立雇主一方不
能于一年内不作赔偿(法定赔偿除外)而终止的服务合约。
管理合约
于报告期内任何时间概无与任何董事或任何全职受雇于本公司之人士订立或存在与本公司全部业
务或其中任何重大部分之管理及行政有关且不属于服务合约的合约。
与雇员、供应商及客户之关系
有关与雇员之关系的详情,请参阅载列于本年报第17页之「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一节内「雇员及薪酬政策」
一段。
本集团努力与客户保持良好有效沟通,以便在获取客户反馈的同时,了解其需求与需要,从而进一
步提升我们的产品及服务,提供更好的客户体验。
我们的业务成功有赖与供应商的长期关系。因此,本集团大力发展及维持与供应商的良好关系,务
求加深对市场发展的了解及提高供应链管理水平。
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董事会报告
获准许的弥偿条文
惠及董事的获准许弥偿条文目前已生效及于报告期内有效。本公司已采取及维持合适保险,为有关
针对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之董事及管理人员的可能法律行动提供保障。
遵守法律及法规
于报告期及截至本报告日止,据董事所尽知,本集团于所有重大方面均遵守与本集团于中国的业务
运营(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电信服务、信息安全与隐私保护、电影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及互联网广告)
有关之适用法律、规则及法规以及其他适用于本集团之法律、规则及法规。有关遵守对本集团产生
重大影响的相关法律及法规之讨论载于本公司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
环保政策及表现
本集团致力于实践环境友好型业务常规,并提高保育自然资源的意识。我们的员工可利用阿里巴
集团强大的内联网系统,以电子方式完成若干行政工作,借此减少办公用品的使用量。本集团亦鼓
励节约用电。我们勉励员工关闭无人使用区域内的电灯。
本集团深信,采取积极措施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尽量减少物料浪费及能源消耗,不仅能带来经济效益,
亦有助于保护自然环境。
环境、社会及管治报告将与本年报同时刊载于本公司网站(w.damaiholdings.com)及香港交易及结
算所有限公司营运的披露易网站(w.hkexnews.hk)。
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董事会报告
主要客户及供应商
于报告期内,本集团五个最大的供应商合计所占本集团采购额的百分比少于30%。
有关本集团于报告期内主要客户的资料:
本集团最大的客户所占本集团收入的百分比约8%
本集团五个最大的客户合计所占本集团收入的百分比约15%
除下文「关连交易」一段所披露阿里巴集团(本集团除外)与蚂蚁集团订立之关连交易外,概无董事、
彼等之紧密联系人或任何股东(据董事所知彼等拥有已发行股份数目(不包括库存股(如有)5%以上)
于五个最大的客户中拥有任何权益。
关连交易
于报告期内,本公司与多个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A章)之实体订立数项交易,根
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之不获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该等相关实体包括:
- ,AGH,该公司间接全资拥有本公司控股东Ali CV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
(「Ali CV」)及Alibaba Investment Limited(「Alibaba Investment」)(合共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53.85%),因此,AGH、Alibaba Investment及Ali CV均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天猫技术」),该公司为AGH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天猫技术为
Ali CV/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天猫网络」),该公司为AGH之合并实体,因此,天猫网络为Ali CV/
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蚂蚁集团」),该公司为AGH之33%受控公司,因此,蚂蚁集团为
Ali CV/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该公司为蚂蚁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支付
宝为Ali CV/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阿里妈」),该公司为AGH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阿
里妈为Ali CV/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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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 (「优酷土豆」),该公司为AGH之合并实体,因此,优酷土豆为Ali
CV/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酷漾」),该公司分别由本公司及AGH间接控制51%及49%的权益,因
此,酷漾为AGH间接持有之30%受控公司及本公司的关连附属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A章),
亦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北京)有限公司(「优酷信息」),该公司为AGH之合并实体,因此,优酷信息为Ali
CV/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优酷科技」),该公司为AGH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优酷科技为
Ali CV/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杭州)」),该公司为蚂蚁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因此,
支付宝(杭州)为Ali CV/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杭州菜鸟」),该公司为AGH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杭
州菜鸟为Ali CV/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杭州蚂蚁」),该公司为蚂蚁集团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杭
州蚂蚁为Ali CV/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上海)有限公司(「蚂蚁区块链」),该公司为蚂蚁集团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
此,蚂蚁区块链为Ali CV/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杭州焕耀」),该公司为蚂蚁集团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杭州焕
耀为Ali CV/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北京宝轩」),该公司为AGH之合并实体,因此,北京宝轩为AGH
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阿里巴文化」),该公司为AGH之合并实体,因此,阿里巴文
化为AGH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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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 (上海)有限公司(「鲸探科技」),该公司为蚂蚁集团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鲸探
科技为Ali CV/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成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蚂蚁智服」),该公司为蚂蚁集团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
此,蚂蚁智服为Ali CV/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阿里巴网络」),该公司为AGH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阿
里巴网络为Ali CV/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Singapore)Private Limited(「阿里云」),该公司为AGH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
阿里云为Ali CV/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瓴羊智能」),该公司为AGH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瓴羊智能为
Ali CV/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中国)软件有限公司(「淘宝」),该公司为AGH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淘宝为Ali CV/
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 (香港)有限公司(「菜鸟」),该公司为AGH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因此,菜
鸟为Ali CV/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及
- (「上海焕原」),该公司为蚂蚁集团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因此,上海焕
原为Ali CV/Alibaba Investment的联系人,并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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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
(1) 二零二四年经重续运营服务协议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阿里巴授权宝(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
司(「授权宝」)与AGH之合并实体天猫网络及AGH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天猫技术(合称「天猫主体」)
订立运营服务协议(「二零二四年经重续运营服务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八日起至
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重续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联盛世文化(北京)有限公
司(「中联盛世」)与天猫主体于二零二一年四月一日订立之经重续运营服务协议。根据二零二
四年经重续运营服务协议,天猫主体同意使用而授权宝同意提供就天猫所提供之若干产品类
目(「相关类目」)(即模型玩具、动画及其衍生品、角色扮演类商品、桌面及卡片游戏)授权宝与
天猫主体共同运营天猫所必需之服务,包括(其中包括)透过采购、管理及规范商品来发展相关
类目、招募新商户、对商户进行评估及对商品进行质量控制检查、提供客户服务及营销服务,
以及就任何商户的任何违约行为采取措施。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天猫主体就二零二四年经重续运营服务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应付予授权宝的服务
费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40,000,000元、人民币150,000,000元及人民币160,000,000元。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天猫主体根据二零二四年经重续运营服务协议
支付╱应付予授权宝之实际服务费约为人民币 99,05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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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2) 二零二三年支付服务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与AGH之33%受控公司蚂蚁集团旗下全资附属公司支付
宝订立经重续支付服务框架协议(「二零二三年支付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三年四
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重续二零二零年经重续支付服务框架协议。根据
二零二三年支付服务框架协议,本集团可根据该协议条款及条件不时要求支付宝提供支付服务,
包括(i)支付宝为线上票务平台「淘票」之商户及客户提供之支付服务;(i)就本集团与第三方
在阿里巴集团于中国境内运营之线上平台(域名包括但不限于taobao.com及Tmal.com)所进
行交易而为品牌及零售商等第三方使用者提供之支付服务,及(i)其他支付服务。
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
个财政年度,本集团根据二零二三年支付服务框架协议应付予支付宝之总费用之年度上限分
别为人民币55,000,000元(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经修订)、人民币150,000,000元(分别
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经修订)及人民币170,000,000元(分别
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及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经修订)。
二零二三年支付服务框架协议项下之所有支付服务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
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实际交易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44,393,000元及人民币
124,27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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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3) 二零二三年经重续营销合作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本公司之合并附属公司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现
称「北京阿里巴影业文化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影业」)与AGH之合并实体优酷信息订立
第三次经重续营销合作框架协议(「二零二三年经重续营销合作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
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重续日期为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七日
之经重续营销合作框架协议。根据二零二三年经重续营销合作框架协议,北京阿里巴影业(为
自身及作为其客户的代理及代表)可能会与优酷信息及╱或其关联方订立具体的营销协议,以
向优酷信息及╱或其关联方按协定的折扣率购买广告及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广告、条
幅广告、按钮广告、文字链接广告、移动图标广告、通栏广告、全屏广告、流媒体广告、线下展
示型广告以及其他形式的线上及线下广告)(「广告相关服务」)。
二零二三年经重续营销合作框架协议项下的广告相关服务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之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
2,000,000元、人民币4,000,000元及人民币4,000,000元。
二零二三年经重续营销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之广告相关服务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实际交易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1,274,000元及人民币
1,868,000元。
(4) 二零二三年经重续文娱作品合作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授权宝与AGH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优酷科技订立经重续文娱作
品合作框架协议(「二零二三年经重续文娱作品合作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
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重续授权宝与AGH于二零二零年三月三十一日订立之
文娱作品合作框架协议。根据二零二三年经重续文娱作品合作框架协议,授权宝及╱或其任何
关联方(「相关授权宝成员公司」)与优酷科技及╱或其任何关联方(「相关优酷科技成员公司」)可
就(i)授出或转让衍生商品开发、营销及空间装饰之权利;(i)广告设计服务及营销服务;(i)产
品设计服务及生产服务;(iv)产品采购及代销服务;(v)广告植入服务;(vi)居间服务;(vi)现场活
动管理服务;(vi)票务服务;(ix)投资合作;(x)业务委托服务,及(xi)技术及其他相关服务开展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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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i)授权宝及╱或其关联方就二零二三年经重续文娱作品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
交易应付予优酷科技及╱或其关联方之总费用之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45,000,000元、人民币
49,000,000元及人民币53,000,000元;及(i)优酷科技及╱或其关联方就二零二三年经重续文娱
作品合作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应付予授权宝及╱或其关联方之总费用之年度上限分别
为人民币90,000,000元、人民币160,000,000元(于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经修订)及人民币
180,000,000元(于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经修订)。
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i)授权宝及╱或其
关联方就二零二三年经重续文娱作品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交易支付╱应付予优酷科技及其关联
方的实际费用总额分别约为人民币19,595,000元及人民币18,111,000元;及(i)优酷科技及其关
联方就二零二三年经重续文娱作品合作框架协议项下交易支付╱应付予授权宝及╱或其关联
方的实际费用总额分别约为人民币47,645,000元及人民币124,2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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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5) 二零二年经重续艺人经纪合作框架协议及二零二五年经重续艺人经纪合作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年三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之合并附属公司酷漾与AGH订立经重续艺人经纪合作框
架协议(「二零二年经重续艺人经纪合作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
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重续先前日期为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一日有关艺人经纪合作事宜
之艺人经纪合作框架协议。
根据二零二年经重续艺人经纪合作框架协议,酷漾与AGH或其任何关联方可订立具体协议(包
括(i)委聘合约,据此,AGH或其任何关联方向酷漾支付委聘费用直接委聘酷漾旗下艺人按照
AGH或其任何关联方或彼等之任何第三方客户之要求完成相关工作(例如切合AGH或其任何关
联方或彼等任何第三方客户之业务需求之演出、明星广告代言、商业及非商业活动、明星产品
及个人品牌开发、个人权益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控制使用个人姓名、形象及声誉的权利)以及技
术、咨询及营销服务及╱或与酷漾旗下艺人之演艺生涯相关之任何其他事宜)(「相关工作」);及(i)
经纪服务合约或(连同AGH或其任何关联方的第三方客户作为订约方)委聘合约,据此,AGH或
其任何关联方向第三方客户推荐及协助第三方客户委聘酷漾旗下艺人按照该第三方客户之要
求完成相关工作;作为回报,酷漾应向AGH或其任何关联方支付经纪服务费)。
于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三个财政年度,(i)AGH及其任何关联方根据二零二年经重续艺人经纪合作框架协议应付
予酷漾的委聘费用之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75,000,000元、人民币100,000,000元及人民币
120,000,000元;及(i)酷漾根据二零二年经重续艺人经纪合作框架协议应付予AGH及其任
何关联方的经纪服务费之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4,500,000元、人民币6,000,000元及人民币
6,000,000元。
于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i)AGH及其任何关联方根据二零二年经重续艺人经纪合作框架协议支付╱应付予酷
漾的实际委聘费用分别约为人民币14,656,000元、人民币44,610,000元及人民币18,576,000元;
及(i)酷漾根据二零二年经重续艺人经纪合作框架协议支付╱应付予AGH及其任何关联方的
实际经纪服务费分别为人民币零元及约为人民币86,000元及人民币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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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酷漾与AGH之合并实体优酷信息及本公司之合并附属公司阿里
巴影业(天津)有限公司(「阿里巴影业(天津)」)订立艺人经纪合作框架协议(「二零二五年经
重续艺人经纪合作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以重续二零二年经重续艺人经纪合作框架协议。根据二零二五年经重续艺人经纪合作框架
协议,优酷信息及╱或其任何关联方(「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与阿里巴影业(天津)及╱或
其任何关联方(「相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可于二零二五年经重续艺人经纪合作框
架协议有效期内与酷漾及╱或其任何关联方(「相关酷漾成员公司」)订立以下类型的具体协议:
- (天津)委聘合约,据此,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及╱或相关阿
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将作为服务使用方直接委聘酷漾旗下艺人作为服务提供方
按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及╱或相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或其各自第三方客户
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支付委聘费用;
- ,据此,酷漾将作为服务使用方直接委聘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及╱或相
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旗下艺人作为服务提供方按相关酷漾成员公司或其第
三方客户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并支付委聘费用;及
- (连同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及╱或相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的
第三方客户作为其订约方,倘适用),据此,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及╱或相关阿里巴
影业(天津)成员公司将推荐并协调该名第三方客户作为服务使用方委聘相关酷漾成员
公司旗下艺人作为服务提供方按该名第三方客户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作为回报,相关
酷漾成员公司应向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及相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支付经
纪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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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于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i)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及相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根据二零二五年经重
续艺人经纪合作框架协议应付之委聘费用之年度上限分别设定为人民币150,000,000元、人民
币150,000,000元及人民币150,000,000元;及(i)相关酷漾成员公司根据二零二五年经重续艺
人经纪合作框架协议应付予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及相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之委
聘费用及经纪服务费之年度上限分别设定为人民币6,000,000元、人民币6,000,000元及人民币
6,000,000元。
(6) 二零二年经重续商业开发服务协议及二零二五年娱乐节目服务协议
于二零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联盛世与优酷信息订立商业开发
服务协议(「二零二年经重续商业开发服务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
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重续本公司之合并附属公司上海淘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海
淘票」)与AGH之合并实体优酷信息于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订立之商业开发服务协议。根
据二零二年经重续商业开发服务协议,于该协议有效期内,中联盛世同意提供而优酷信息
同意使用有关优酷信息制作或联合制作之原创娱乐节目(「原创节目」)(包括但不限于剧集及网
络综艺节目,其知识产权归优酷信息所有,并可由优酷信息用于商业开发)之商业开发服务。
于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
个财政年度各年,二零二年经重续商业开发服务协议项下服务费之年度上限均为人民币
80,000,000元。
于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优酷信息根据经重续商业开发服务协议支付╱应付予中联盛世的实际服务费分别约
为人民币27,316,000元、人民币28,602,000元及人民币16,688,000元。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中联盛世与优酷信息订立娱乐节目服务协议(「二零二五年娱乐
节目服务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重续二
零二年经重续商业开发服务协议。根据二零二五年娱乐节目服务协议,于二零二五年娱乐
节目服务协议有效期内,中联盛世同意提供而优酷信息同意使用与原创节目之商业开发有关
之服务。
于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各年,优酷信息根据二零二五年娱乐节目服务协议应付予中联盛世之服务费总额之年
度上限设定为人民币8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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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二零二三年著作权转让框架协议及二零二三年商务开发及发行服务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三年二月八日,阿里巴影业(天津)与优酷科技订立著作权转让框架协议(「二零二
三年著作权转让框架协议」)及商务开发及发行服务框架协议(「二零二三年商务开发及发行服
务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重续本公
司之合并附属公司华盟(天津)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现称阿里巴影业(天津)与优酷科技于二
零一九年八月六日订立之影视剧作品合作框架协议。根据二零二三年著作权转让框架协议及
二零二三年商务开发及发行服务框架协议,(i)相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可向优酷科
技及╱或其任何关联方(「相关优酷科技成员公司」)转让及╱或授权相关优酷科技成员公司使用
任何相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拥有或获授版权影视作品之任何或全部版权,(i)相关
优酷科技成员公司可委托相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安排转让或授权使用其(及╱或其
合作伙伴)所拥有任何影视作品之电视播映权;而相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可委托相
关优酷科技成员公司安排转让或授权使用其(及╱或其合作伙伴)所拥有任何影视作品之电视
播映权;及╱或相关优酷科技成员公司与相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可共同委托任何第
三方安排转让或授权使用其共同拥有或获授权任何影视作品之电视播映权;(i)相关优酷科技
成员公司可委托相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就将于优酷播映之影视作品提供排期广告
之任何或全部招商服务及优酷影视作品之商务开发招商服务;及(iv)相关优酷科技成员公司与
相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可相互委托安排转让或授权使用其(及╱或其合作伙伴)所拥
有任何影视作品在中国内地以外地区之版权,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
个财政年度,(i)相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根据著作权转让框架协议应收相关优酷科
技成员公司之总费用之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600,000,000元、人民币1,900,000,000元及人
民币2,200,000,000元;及(i)相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根据二零二三年商务开发及发
行服务框架协议应收相关优酷科技成员公司之总费用之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30,000,000元、
人民币40,000,000元及人民币50,000,000元。二零二三年著作权转让框架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
之交易(包括年度上限)已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获本公司独立股
东批准、确认及追认。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i)相关阿里巴影业
(天津)成员公司就二零二三年著作权转让框架协议已收相关优酷科技成员公司之实际费用总
额分别约为人民币556,208,000元及人民币425,555,000元;及(i)相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
公司就二零二三年商务开发及发行服务框架协议已收相关优酷科技成员公司之实际费用总额
分别约为人民币1,304,000元及人民币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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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二零二年经重续版权购买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合并附属公司阿里巴影业(天津)与优酷科技订立经
重续版权购买框架协议(「二零二年经重续版权购买框架协议」),以重续先前日期为二零一
九年十二月六日之版权购买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
十一日止。根据二零二年经重续版权购买框架协议,相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可与
相关优酷科技成员公司订立具体协议,据此,相关优酷科技成员公司可向相关阿里巴影业(天
津)成员公司转让及╱或授权相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使用其拥有版权全部或部份作
品(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所管辖之文字作品、漫画作品、电影、电视剧及网络剧、
音乐作品及其他作品)之版权(「目标作品版权」),以供相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用于
制作电影及剧集、宣传及发行以及其他业务。
于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各年,二零二年经重续版权购买框架协议项下购买目标作品版权之年度上限均为人
民币40,000,000元。
于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相关阿里巴影业(天津)成员公司根据二零二年经重续版权购买框架协议向相关
优酷科技成员公司购买目标作品版权的实际交易额分别为人民币零元、人民币零元及人民币
零元。
(9) 二零二年经重续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协议及二零二五年经重续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年三月三十日,本公司之合并附属公司北京阿里巴影业及北京淘秀新媒体科技
有限公司(「北京淘秀」)与优酷信息及酷漾订立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协议(「二零二年经重续营
销推广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
重续先前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八月二十一日之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协议。根据二零二年经重续
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协议,北京阿里巴影业及╱或其任何关联方(「相关北京阿里巴影业成
员公司」)及╱或北京淘秀及╱或其任何关联方(「相关北京淘秀成员公司」)可在相关年度上限之
规限下,与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及╱或相关酷漾成员公司就提供营销推广服务及营销咨询
服务;视听作品之商务开发;平台内容合作;制作中短视频;艺人公众号运营;艺人经纪商务
开发合作;及中短视频版权采购合作服务订立具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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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于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
个财政年度,(i)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及╱或相关酷漾成员公司就二零二年经重续营销推
广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应付予相关北京阿里巴影业成员公司及╱或相关北京淘
秀成员公司之费用总额之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78,000,000元、人民币88,000,000元及人民币
98,000,000元;及(i)相关北京阿里巴影业成员公司及╱或相关北京淘秀成员公司就二零二
年经重续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应付予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及╱或相关
酷漾成员公司之费用总额之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5,000,000元、人民币18,000,000元及人民
币22,000,000元。
于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
个财政年度,(i)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及╱或相关酷漾成员公司就二零二年经重续营销推
广服务框架协议支付╱应付予相关北京阿里巴影业成员公司及╱或相关北京淘秀成员公司
之实际费用总额分别约为人民币17,484,000元、人民币36,468,000元及人民币28,006,000元;及
(i)相关北京阿里巴影业成员公司及╱或相关北京淘秀成员公司就二零二年经重续营销推
广服务框架协议支付╱应付予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及╱或相关酷漾成员公司之实际费用总
额分别约为人民币零元、人民币零元及人民币零元。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北京阿里巴影业及北京淘秀与优酷信息订立营销推广服务框
架协议(「二零二五年经重续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二
零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重续二零二年经重续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协议。根据二零二五
年经重续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协议,相关北京阿里巴影业成员公司及相关北京淘秀成员公司
可(在相关年度上限之规限下)与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就提供营销推广服务及营销咨询服务;
视听作品之商务开发;平台内容合作;制作中短视频;及中短视频版权采购合作订立具体协议。
于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本集团根据二零二五年经重续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协议应付予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
之总费用之年度上限分别设定为人民币5,000,000元、人民币6,000,000元及人民币7,000,000元。
于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财政年度,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根据二零二五年经重续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协议应付予本
集团之总费用之年度上限分别设定为人民币45,000,000元、人民币55,000,000元及人民币
6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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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二零二三年经重续广告服务及IP商业化合作框架协议及二零二五年经重续广告服务及IP商业
化合作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本公司之合并附属公司上海阿里巴影业有限公司(「上海阿里
巴影业」)与AGH之合并实体优酷土豆就广告服务及IP商业化合作事宜订立广告服务及IP商业
化合作框架协议(「二零二一年广告服务及IP商业化合作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一年四月
一日起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上海阿里巴影业与优酷科技订立广告服务及IP商业化合作框
架协议(「二零二三年经重续广告服务及IP商业化合作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
日起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该有效期于届满后自动续签一年,惟须遵守上市规则之规
定),以重续二零二一年广告服务及IP商业化合作框架协议(经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八月六日之
广告服务及IP商业化合作框架补充协议补充)。
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上海阿里巴影业及╱或其关联方(「相关上海
阿里巴影业成员公司」)根据二零二三年广告服务及IP商业化合作框架协议应收相关优酷科
技成员公司之费用总额之年度上限为人民币16,500,000元(分别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经修订)。
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相关上海阿里巴影业成员公司根据二零二三
年经重续广告服务及IP商业化合作框架协议已收╱应收相关优酷科技成员公司的实际服务费
用分别约为人民币16,225,000元及人民币8,482,000元。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上海阿里巴影业与优酷科技订立广告服务及IP商业化合作框
架协议(「二零二五年经重续广告服务及IP商业化合作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
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该有效期于届满后自动续签一年,惟须遵守上市规则之规
定),以重续二零二三年经重续广告服务及IP商业化合作框架协议。根据二零二五年经重续广
告服务及IP商业化合作框架协议,相关上海阿里巴影业成员公司可(i)就于相关上海阿里巴
巴影业成员公司营运之平台及渠道上投放广告(与电影有关者除外)向相关优酷科技成员公司
提供广告服务(i)授权相关优酷科技成员公司使用相关上海阿里巴影业成员公司(或其合作方)
视听作品的IP版权进行IP投资及商业化(「IP商业化合作」)。
于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各年,相关优酷科技
成员公司根据二零二五年经重续广告服务及IP商业化合作框架协议应付予本集团之总费用之
年度上限分别设定为人民币2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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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二零二三年仓储及物流服务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之合并附属公司天津端盒拿趣科技有限公司(「天津端盒
拿趣」)与AGH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杭州菜鸟订立经重续仓储及物流服务框架协议(「二零二
三年仓储及物流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以重续先前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七日之仓储及物流服务框架协议。根据二零
二三年仓储及物流服务框架协议,天津端盒拿趣及╱或其关联方(「相关天津端盒拿趣成员公司」)
可向杭州菜鸟及╱或其关联方(「相关杭州菜鸟成员公司」)采购仓储服务、配送服务、包装服务、
系统服务、培训服务、客户服务、增值及其他服务。
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相关天津端盒拿趣成员公司根据二零二三年仓储及物流服务框架协议应付予相关杭
州菜鸟成员公司之费用总额之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0,000,000元、人民币11,000,000元及人
民币12,000,000元。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相关天津端盒拿趣成
员公司根据二零二三年仓储及物流服务框架协议已付相关杭州菜鸟成员公司之实际服务费分
别约为人民币1,337,000元及人民币48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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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二零二年数字藏品发行合作框架协议及二零二五年经重续数字藏品发行合作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年四月十四日,本公司之合并附属公司海南灵境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灵境」)
与蚂蚁集团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杭州蚂蚁订立数字藏品发行合作框架协议(「二零二年数字
藏品发行合作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二零二年数字藏品发行合作框架协议,海南灵境及╱或其任何关联方(「相关海南灵境
成员公司」)可与杭州蚂蚁及╱或其任何关联方(「相关杭州蚂蚁成员公司」)订立具体协议,以于
鲸探平台合作发行数字藏品,据此(i)相关杭州蚂蚁成员公司可透过区块链技术服务协助相关
海南灵境成员公司在相关海南灵境成员公司原始作品的基础上铸造数字藏品;及(i)相关海南
灵境成员公司可授权相关杭州蚂蚁成员公司于鲸探平台销售数字藏品。
于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相关杭州蚂蚁成员公司根据二零二年数字藏品发行合作框架协议应付予相关海南
灵境成员公司之费用总额的年度上限分别定为人民币20,000,000元、人民币30,000,000元及人
民币40,000,000元。
于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相关杭州蚂蚁成员公司就二零二年数字藏品发行合作框架协议支付╱应付予相关海
南灵境成员公司之实际服务费分别为约人民币1,765,000元、人民币735,000元及人民币217,000元。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海南灵境与蚂蚁集团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鲸探科技订立数字藏
品发行合作框架协议(「二零二五年经重续数字藏品发行合作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五
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重续二零二年数字藏品发行合作框架协议。
根据二零二五年经重续数字藏品发行合作框架协议,相关海南灵境成员公司可与相关鲸探科
技成员公司订立具体协议,以于鲸探平台发行数字藏品,据此(i)相关鲸探科技成员公司可透过
为提供虚拟凭证信息技术服务所提供的底层的区块链综合技术服务协助相关海南灵境成员公
司在相关海南灵境成员公司原创作品的基础上创造数字藏品;及(i)相关海南灵境成员公司可
授权相关鲸探科技成员公司于鲸探平台销售数字藏品,惟须受相关年度上限所规限。
于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相关鲸探科技成员公司根据二零二五年经重续数字藏品发行合作框架协议应付予
本集团之总费用之年度上限分别设定为人民币10,000,000元、人民币15,000,000元及人民币
2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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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数字藏品技术服务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年四月十四日,本公司之合并附属公司授权宝与蚂蚁集团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蚂
蚁区块链订立数字藏品技术服务框架协议(「数字藏品技术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
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据此(i)蚂蚁区块链及╱或其任何关联方(「相
关蚂蚁区块链成员公司」)可向相关授权宝成员公司提供区块链技术服务及其他技术服务,或(i)
相关授权宝成员公司可向相关蚂蚁区块链成员公司提供中介服务。
于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财政年度,相关授权宝成员公司根据数字藏品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就区块链技术服务应付予
相关蚂蚁区块链成员公司之服务费总额的年度上限分别定为人民币35,000,000元、人民币
45,000,000元及人民币55,000,000元。于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
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相关授权宝成员公司就数字藏品技术服务框架
协议支付╱应付予相关蚂蚁区块链成员公司之实际服务费分别为约人民币7,883,000元、人民
币151,000元及人民币1,000元。
于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各年,相关蚂蚁区块链成员公司根据数字藏品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就中介服务应付相关
授权宝成员公司之服务费总额的年度上限为人民币1,000,000元。于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
一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相关授权宝成员公
司根据数字藏品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已收╱应收相关蚂蚁区块链成员公司的实际服务费分别为
人民币零元、人民币零元及人民币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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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二零二四年支付权益激励成本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与AGH就权益奖励结算订立框架协议(「二零二四年支付
权益激励成本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二零二四年权益激励框架协议,AGH可向本公司分配,以及本公司可向AGH分配,任何权
益持有人(其雇佣关系转入本集团或AGH实体(视情况而定)所持未归属奖励相关之权益激励
成本,且各方可向另一方支付相关已归属奖励之金额(「二零二四年支付权益激励成本」)。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本集团根据二零二四年支付权益激励成本框架协议应付予阿里巴集团╱AGH之金
额的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20,000,000元、人民币20,000,000元及人民币20,000,000元(于二零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经修订)。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阿里巴集团╱AGH根据二零二四年支付权益激励成本框架协议应付予本集团之金
额的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8,000,000元、人民币8,000,000元及人民币8,000,000元(于二零二
四年八月三十日经修订)。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本公司就二零二四年支付权益激励成本框架协
议支付╱应付予AGH之实际金额约为人民币18,222,000元。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财政年度,AGH就二零二四年支付权益激励成本框架协议支付╱应付予本公司之实际金额约
为人民币5,80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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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制作服务及节目相关的商务开发服务合作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本公司之合并实体北京蕃尼蕃尼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蕃尼」)
与优酷信息订立合作框架协议(「制作服务及节目相关的商务开发服务合作框架协议」),有效
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根据制作服务及节目相关的商务
开发服务合作框架协议,(i)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协议之订约方,及╱或节目或影视剧项目
之其他投资者可委托本公司之合并实体及╱或其任何关联方进行节目或影视剧项目的承制(「制
作服务」);及(i)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可委托本公司之合并实体及╱或其任何关联方为优酷
平台播出的节目引入平台定投广告客户或商务开发客户(统称(「节目相关的商务开发服务」)。
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就根据制作服务及节目相关的商务开发服务合作框架协议提供制作服务及节目相关
的商务开发服务之费用总额的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12,000,000元、人民币13,000,000元及人
民币14,000,000元。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就根据制作服务及节
目相关的商务开发服务合作框架协议提供制作服务及节目相关的商务开发服务之实际费用分
别约为人民币7,081,000元及人民币7,288,000元。
(16) 采购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合并实体授权宝与蚂蚁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支付宝(杭
州)订立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据此,支付宝(杭州)及╱或其任何关联方(「相关支付宝(杭州)成员公司」)可向相
关授权宝成员公司采购衍生品及任何其他产品(「产品」)。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
年度之采购年度上限分别为人民币30,000,000元、人民币33,000,000元及人民币36,000,000元。
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相关授权宝成员公司已收╱应收相关支付宝(杭州)
成员公司之实际采购价分别为人民币零元及人民币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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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二零二四年营销推广合作框架协议I及二零二五年经重续营销推广合作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杭州淘票科技有限公司(前称杭
州淘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杭州淘票」)与蚂蚁集团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杭州焕耀订立营
销推广及共同营销合作框架协议(「二零二四年营销推广合作框架协议I」),有效期自二零二四
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据此,杭州焕耀及╱或其任何关联方(「相关
焕耀成员公司」)与杭州淘票及╱或其任何关联方(「相关杭州淘票成员公司」)可(在相关年
度上限之规限下)就相关焕耀成员公司向相关杭州淘票成员公司及╱或彼等各自合作伙伴提
供以下服务:(i)透过各类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小程序、应用程式及网页等形式)及渠道(包
括自有平台与渠道以及合作伙伴的平台与渠道)提供推广服务(涵盖(其中包括)设计及制作推
广材料、制定、计划及执行营销及推广策略以及以多种形式(例如线上广告、线下广告及营销
活动、电影票务推广及自媒体推广)提供区块链技术及营销技术)(「推广服务」)及(i)提供推广技
术服务(「推广技术服务」),以及共同营销活动合作订立具体协议。
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相关杭州焕耀
成员公司根据二零二四年营销推广合作框架协议应收之服务费之年度上限分别设为人民币
30,000,000元及人民币50,000,000元。
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相关杭州淘票
成员公司已付╱应付相关焕耀成员公司之实际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18,939,000元及人民币
10,497,000元。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杭州淘票与蚂蚁集团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上海焕原订立营销
推广合作框架协议(「二零二五年经重续营销推广合作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五年四月
一日起至二零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以重续二零二四年营销推广合作框架协议I。根据二零
二五年经重续营销推广合作框架协议,上海焕原及其任何关联方(「相关焕原成员公司」)与相
关杭州淘票成员公司可(在相关年度上限之规限下)就提供推广服务及推广技术服务订立具
体协议。
于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本集团根据二零二五年经重续营销推广合作框架协议应付予相关焕原成员公司之总
费用之年度上限分别设定为人民币20,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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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共享服务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本公司与AGH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阿里巴网络订立共享服务框架
协议(「共享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据此,阿里巴网络同意促使共享服务提供方向本集团提供共享服务,惟须受相关年度上限
所规限。根据共享服务框架协议,阿里巴网络同意促使共享服务提供方向本集团提供共享
服务,包括:(i)办公场地使用及支持服务;(i)智库服务;(i)运营支持、办公系统使用及维护及
互联网信息相关服务;(iv)采购功能支持服务;(v)软件开发与技术服务;及(vi)人员支持。本公
司与共享服务提供方可(在相关年度上限之规限下)不时订立具体协议,以制订共享服务框架
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详细条款(包括付款条款)。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本集团根据共享服务框架协议应付服务费之年度上限分别设定为人民币136,000,000
元(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经修订)、人民币148,000,000元(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经
修订)及人民币153,000,000元(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经修订)。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本集团根据共享服务框架协议支付╱应付之实
际服务费为约人民币129,400,000元。
(19) 云服务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本公司与AGH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阿里云订立云服务框架协议(「云
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根据云服
务框架协议,阿里云同意促使云服务提供方向本集团提供云服务,包括(i)云资源服务及(i)云
通讯服务。本公司与云服务提供方可(在相关年度上限之规限下)不时订立具体协议,以制订云
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详细条款(包括付款条款)。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本集团根据云服务框架协议应付服务费之年度上限分别设定为人民币56,000,000元(于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经修订)、人民币65,000,000元(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经修订)
及人民币75,000,000元(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经修订)。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本集团根据云服务框架协议支付╱应付之实际
服务费为约人民币50,39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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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二零二四年客户服务框架协议I
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与AGH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瓴羊智能订立客户服务框架
协议(「二零二四年客户服务框架协议I」),有效期自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二零二七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根据二零二四年客户服务框架协议I,瓴羊智能同意促使服务提供方(即瓴羊
智能及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就本集团之现有线上电影售票业务、娱乐宝业务及由北京大麦文
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管理及营运之现场娱乐业务(「北京大麦」)等提供客户服务支持,包括但
不限于接听客户电话、受理客户咨询及投诉(即客户来电服务)及处理客户投诉及索赔(即索赔
服务)。本公司与服务提供方可(在相关年度上限之规限下)不时订立具体协议,以订明二零二
四年客户服务框架协议I项下拟进行交易之详细条款(包括付款条款)。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本集团根据二零二四年客户服务框架协议I应付服务费之年度上限分别设定为人民币
9,000,000元(于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经修订)、人民币10,000,000元(于二零二五年一月二
十四日经修订)及人民币11,000,000元(于二零二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经修订)。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本集团根据二零二四年客户服务框架协议I支付╱
应付之实际服务费为约人民币7,667,000元。
(21) 二零二四年广告服务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本公司之合并实体北京大麦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大麦」)
与AGH之合并实体优酷信息订立广告服务框架协议(「二零二四年广告服务框架协议」),有效
期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根据二零二四年广告服务框
架协议,北京大麦可于合作期间为优酷信息客户在大麦平台或现场娱乐项目发布广告。北京
大麦与优酷信息可(在相关年度上限之规限下)不时订立具体协议,以订明二零二四年广告服
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详细条款(包括付款条款)。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
年度,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根据二零二四年广告服务框架协议应付予本集团服务费之年度
上限分别设定为人民币20,000,000元、人民币24,000,000元及人民币28,800,000元。
2024/25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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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根据二零二四年广告服
务框架协议支付╱应付予本集团之实际服务费为约人民币11,161,000元。
(22) 二零二年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杭州淘票与蚂蚁集团之间接全
资附属公司蚂蚁区块链订立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协议(「二零二年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协议」),
有效期自二零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根据二零二年营销推
广服务框架协议,相关蚂蚁区块链成员公司与本集团及╱或其任何关联方(包括杭州淘票)(「相
关本集团成员公司」)可(在相关年度上限之规限下)就提供以下营销推广服务,包括(i)推广服务;
(i)信息推广技术服务及(i)兑换礼券服务订立具体协议。
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
年度,相关蚂蚁区块链成员公司就二零二年营销推广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应付
予相关本集团成员公司之总费用之年度上限分别设定为人民币3,600,000元、人民币3,600,000
元及人民币12,000,000元(于二零二四年七月十八日经修订)。
于截至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各年,相关蚂蚁区块链成员公司支付╱应付予相关本集团成员公司之实际服务费为约
人民币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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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二零二四年营销推广合作框架协议I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九日,本公司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杭州淘票与AGH之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淘宝订立新的营销推广合作框架协议(「二零二四年营销推广合作框架协议I」),有效期自二
零二四年八月九日起至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根据二零二四年营销推广合作框架协议
I,相关杭州淘票成员公司与淘宝及╱或其任何关联方(「相关淘宝成员公司」)(作为受托方)
可(在相关年度上限之规限下)(i)透过各类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小程序、应用程式及网页
等形式)及渠道(包括自有平台及╱或渠道以及合作伙伴的平台与渠道)向对方及╱或彼等各自
合作伙伴提供推广服务及(i)透过选定条件或应用程式在相关页面及╱或信息媒体(例如客户平台)
之介面发布推广信息,向对方及╱或彼等各自合作伙伴提供相关技术服务。二零二四年营销推
广合作框架协议I项下拟进行之相关推广服务将涵盖(其中包括)设计及制作推广材料、制定、
计划及执行营销及推广策略以及以多种形式(例如线上广告、线下广告及营销活动、电影票务
推广及自媒体推广)提供区块链技术及营销技术。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相关淘宝成员公司(作为委托方)根据二零二四年营销推广合作框架协议I应付予相关
杭州淘票成员公司(作为受托方)之服务费总额之年度上限分别设定为人民币50,000,000元、
人民币55,000,000元及人民币60,000,000元。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相关淘宝成员公司(作为委托方)根据二零二四
年营销推广合作框架协议I支付╱应付予相关杭州淘票成员公司(作为受托方)之实际服务费
为约人民币 9,659,000元。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相关杭州淘票成员公司(作为委托方)根据二零二四年营销推广合作框架协议I应付
予相关淘宝成员公司(作为受托方)之服务费之年度上限分别设定为人民币50,000,000元、人民
币55,000,000元及人民币60,000,000元。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相关杭州淘票成员公司(作为委托方)根据二
零二四年营销推广合作框架协议I支付╱应付予相关淘宝成员公司(作为受托方)之实际服务费
为约人民币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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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
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24) 二零二四年委托制作合作框架协议I
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中联盛世与AGH之合并实体优酷信息订
立新的委托制作合作框架协议(「二零二四年委托制作合作框架协议I」),有效期自二零二四年
九月三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根据二零二四年委托制作合作框架协议I,中联盛
世及╱或其任何关联方(「相关中联盛世成员公司」)及╱或节目及╱或影视作品之其他投资者可
委托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根据相关中联盛世成员公司的指示就制作与节目及影视作品有关
之项目提供委托制作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拍摄、人工智能模型创作╱训练、视频剪辑、特效制
作、预演制作、模型训练、DI后期制作及物料制作等。相关中联盛世成员公司与相关优酷信息
成员公司可(在相关年度上限之规限下)不时订立具体协议,以列明二零二四年委托制作合作
框架协议I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详细条款(包括付款条款)。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相关中联盛世成员
公司根据二零二四年委托制作合作框架协议I应付予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之服务费之年度上
限分别设定为人民币80,000,000元及人民币100,000,000元。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相关中联盛世成员公司根据二零二四年委托制
作合作框架协议I支付╱应付予相关优酷信息成员公司之实际服务费为约人民币零元。
(25) 二零二四年客户服务框架协议I
于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本公司与蚂蚁集团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蚂蚁智服订立客户服务框
架协议(「二零二四年客户服务框架协议I」),有效期自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二零二七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根据二零二四年客户服务框架协议I,蚂蚁智服同意促使服务提供方(即蚂
蚁智服及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就本集团之现有线上电影售票业务、娱乐宝业务及大麦业务等
提供客户服务支持,包括但不限于接听客户电话、受理客户咨询及投诉(即客户来电服务)及处
理客户投诉及索赔(即索赔服务)。本公司与服务提供方可(在相关年度上限之规限下)不时订
立具体协议,以订明二零二四年客户服务框架协议I项下拟进行交易之详细条款(包括付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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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
年度,本集团根据二零二四年客户服务框架协议I应付服务费之年度上限分别设定为人民币
8,000,000元、人民币8,800,000元及人民币8,800,000元。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本集团根据二零二四年客户服务框架协议I支付╱
应付之实际服务费为约人民币1,637,000元。
(26) 二零二四年委托制作合作框架协议I
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本公司之合并实体北京大麦与AGH之合并实体优酷科技订立
委托制作合作框架协议(「二零二四年委托制作合作框架协议I」),有效期自二零二四年十二月
二十七日起至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二零二四年委托制作合作框架协议I,相关优酷科技成员公司或北京大麦及╱或其任何关
联方(「相关北京大麦成员公司」)可相互委托对方承接与现场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演唱会、音乐
节、现场表演、体育赛事、展览、会展演出活动、营销活动、商业活动、非商业活动及其他类型
的线上或线下现场活动)相关之制作及执行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艺人邀请及协调、艺人化妆及
服装造型、内容策划及制作(包括导演团队、音乐总监、乐队、灯光师、摄影指导、VJ制作、海
报设计、平面拍摄)、舞美及舞台硬体搭建、乐器及器材租赁、音乐版权许可事宜、艺人接待及
管理、演出现场安全管理、举办表演及活动现场执行、项目推广及营销、活动审批、场地协调
及订约、购票事宜及商业化服务等。在经过委托方同意后,服务提供方亦可聘请第三方提供相
关服务。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相关北京大麦成员公司就二零二四年委托制作合作框架协议I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应付
予相关优酷科技成员公司之委托制作费之年度上限分别设定为人民币20,000,000元、人民币
30,000,000元及人民币40,000,000元。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相关北京大麦成员公司支付╱应付予相关优酷
科技成员公司之实际委托制作费为约人民币39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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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相关优酷科技成员公司就二零二四年委托制作合作框架协议I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应付
予相关北京大麦成员公司之委托制作费之年度上限分别设定为人民币60,000,000元、人民币
70,000,000元及人民币80,000,000元。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相关优酷科技成员公司支付╱应付予相关北京
大麦成员公司之实际委托制作费为约人民币零元。
(27) 二零二五年技术服务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与AGH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菜鸟订立新的技术服务框
架协议(「二零二五年技术服务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八年三
月三十一日止。根据二零二五年技术服务框架协议,菜鸟同意促使技术服务提供方(即菜鸟及
其附属公司及联系人)向本集团提供(i)资源服务(包括(其中包括)通讯技术服务、关系型数据库
服务、开放平台及API连接技术服务);及(i)根据服务使用者的指示,将特定内容的即时讯息传
送至指定使用者终端之通讯服务。本公司与技术服务提供方可(在相关年度上限之规限下)不
时就二零二五年技术服务框架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订立具体协议(包括付款条款)。
于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本集团根据二零二五年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应付予菜鸟之费用总额之年度上限分别设
定为人民币23,000,000元、人民币28,000,000元及人民币32,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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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续)
(28) 二零二五年合作框架协议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与AGH之合并实体优酷信息订立合作框架协议(「二零二
五年合作框架协议」),有效期自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零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根据二零二五年合作框架协议,本公司可(在相关年度上限之规限下)与优酷信息及╱或其他第
三方(视情况而定)就特定合作事项订立具体协议,包括(i)联合╱委托开发影视剧,据此,优酷
信息与本公司可彼此联合或与第三方联合开发影视剧项目,其中,投资方应根据各自投资比
例及相关项目进度、依照投资预算支付投资额,而受托方则应委派人员组建编剧团队,完成剧
本开发及其他准备工作;(i)转让影视剧的投资份额,据此,优酷信息及本公司可相互转让各自
于影视剧项目中的投资份额;(i)与影视剧有关之设备租赁,据此,优酷信息、本公司及╱或影
视剧项目的其他投资方可相互委托进行影视剧项目的拍摄与制作;(iv)委托为影视剧招募劳务
及演职人员,据此,优酷信息、本公司及╱或影视剧项目的其他投资方可相互委托进行影视剧
项目的具体拍摄与制作;(v)联合投资╱委托制作影视剧,据此,优酷信息及本公司可单独或彼
此联合或与第三方联合投资影视剧项目,并相互委托进行影视剧的制作;(vi)委托发行影视剧,
据此,优酷信息、本公司及╱或影视剧项目的其他投资方可相互委托进行影视剧项目的发行;
(vi)许可,据此,优酷信息可于二零二五年合作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向本公司转让、许可或授权
文学作品(包括小说、剧本及其他形式的作品)、影视作品相关之著作权;(vi)委托制作音乐作
品,据此,优酷信息可委托本公司进行音乐制作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为优酷信息及其关联方所
属影视剧、动画、综艺节目、线下表演及其他活动进行原声音乐、片头曲、片尾曲及配乐的作
曲作词、录音制作、配乐、表演或演唱等;及(ix)委托选角服务,据此,优酷信息可委托本公司
为其影视剧、综艺节目及其他活动提供选角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根据优酷信息的要求制定选
角方案、甄选男女演员、协助合约磋商并为及代表优酷信息与相关艺人签署相关合约,以及向
相关艺人支付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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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于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优酷信息根据二零二五年合作框架协议应付予本集团之服务费总额之年度上限分别
设定为人民币120,000,000元、人民币150,000,000元及人民币180,000,000元。
于截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本集团根据二零二五年合作框架协议应付予优酷信息之服务费总额之年度上限分别
设定为人民币20,000,000元、人民币30,000,000元及人民币40,000,000元。
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
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审阅上述所有未获豁免之持续关连交易,并确认上述未获豁免之持续关连交易乃:
- ;
- ;及
- ,条款属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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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29) 合约安排
I. 有关VIE重组之合约安排
概览
本集团的业务涉及电影制作及发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线上电影与演出票务平台的线
上数据及交易处理、影视娱乐投资业务资讯发布相关的互联网资讯服务以及影视娱乐投资业
务(「受限制业务I」)。由于现行之适用中国法律及法规限制外商投资受限制业务I,故本集团采
用与(i)中联京华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中联京华」)、(i)北京阿里淘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北
京阿里淘」)及(i)上海淘票(统称「该等营运公司I」)或彼等各自之附属公司有关的一系列合约
安排,让本集团能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中联盛世及杭州淘票(各为「外商独资企业I」,统称「该
等外商独资企业I」)取得该等营运公司I所经营之各项业务之有效控制权并收取有关业务所产
生之所有经济利益,而该等营运公司I则透过其自身及其附属公司经营受限制业务I。
于VIE重组(定义见下文)前,该等外商独资企业I、该等营运公司I及该等营运公司I之四名个人
注册拥有人(「前注册拥有人」)订立合约安排(「先前合约安排」)。
作为AGH完善可变利益实体(「VIE」)架构策略的一部分,于截至二零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
政年度期间,先前合约安排项下之四名前注册拥有人与北京宝轩(AGH之合并实体)订立股权
转让协议,据此,(a)两名前注册拥有人同意分别转让各自于中联京华及北京阿里淘之50%及
50%股权予北京宝轩,及(b)其他两名前注册拥有人同意分别转让于上海淘票之50%及50%
股权予北京宝轩(「VIE重组」)。自同日起,该等营运公司I(即中联京华、北京阿里淘及上海淘票
票)均由北京宝轩拥有全部股权。北京宝轩由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杭州宝轩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中国投资公司」)全资拥有,而中国投资公司由两间于中国成立之中国有限合伙企业(「中
国有限合伙企业」)各拥有50%股权。两间中国有限合伙企业均由一间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
公司(为中国有限合伙企业之普通合伙人,「中国普通合伙企业」)及经遴选的五名中国籍阿里
巴合伙或AGH管理层成员(「五名人士」)最终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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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 (续)
概览(续)
由于VIE重组项下之股权转让,本集团与该等营运公司及北京宝轩(作为该等营运公司I的新注
册拥有人)(「注册拥有人I」)订立一系列合约安排(「合约安排I」)。合约安排I之条款与先前合约
安排之条款大致相同,并让本集团继续透过该等外商独资企业I维持有效控制权并收取该等营
运公司I所经营各项业务产生的所有经济利益,而该等营运公司I则透过其自身及其附属公司
经营受限制业务I。VIE重组事项已于本公司2020/21年度报告中予以首次披露。有关结构性合
约I(定义见下文)及合约安排I条款之进一步详情载列如下。该等营运公司I的经营业绩、资产及
负债以及现金流量透过结构性合约I及合约安排I并入本公司之财务报表,而该等营运公司I亦
被视为本集团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界定之间
接附属公司。
该等营运公司I及彼等登记拥有人I之详情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该等营运公司I及彼等各自登记拥有人I之详情如下:
营运公司名称I登记拥有人I注册资本主要业务
中联京华北京宝轩100%人民币10,000,000元投资控股
北京阿里淘北京宝轩100%人民币99,000,000元投资控股
上海淘票北京宝轩100%人民币10,000,000元电影投资;电影发行;票务代理;
网络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
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电子
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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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 (续)
该等营运公司I及彼等登记拥有人I之详情(续)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中联京华之附属公司载于下表:
附属公司名称控股公司拥有权主要业务
中联华盟(上海)
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联京华100%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影视文
化艺术活动交流与策划;电影投
资
北京阿里巴影业
文化有限公司
中联京华100%电影发行、电影摄制;演出经纪;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北京思卢云拍科技
有限公司
中联京华60%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
软件设计;设计、制作、代理销
售及发布广告
阿里巴影业(天津)
有限公司)
北京阿里巴影业文化
有限公司
100%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阿里巴授权宝(天津)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阿里巴影业文化
有限公司
100%广告及娱乐相关商品及衍生产品
之销售
北京香金影业有限公司北京阿里巴影业文化
有限公司
100%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
北京耐飞视界文化
有限公司
北京阿里巴影业文化
有限公司
100%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
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董事会报告
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 (续)
该等营运公司I及彼等登记拥有人I之详情(续)
附属公司名称控股公司拥有权主要业务
浙江东阳美拉传媒
有限公司
北京阿里巴影业文化
有限公司
70%电影电视剧投资、制作
北京美拉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美拉传媒
有限公司
100%电影电视剧投资、制作
海南美拉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美拉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100%电影电视剧投资、制作
杭州鱿物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
阿里巴授权宝(天津)
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100%数字藏品发行、平台搭建
海口香金影业有限公司北京香金影业有限公司100%电影、电视剧制作、发行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北京阿里淘之附属公司载于下表:
附属公司名称控股公司拥有权主要业务
浙江东阳小宇宙影视传媒
有限公司
北京阿里淘100%电影及电视版权投资与制作及
发行
上海阿里巴影业
有限公司
北京阿里淘100%电影投资、电影制作
北京娱乐宝影视传媒
有限公司
北京阿里淘100%电影及电视版权投资与制作及
发行
浙江东阳阿里巴影业
有限公司
北京阿里淘100%电影及电视版权投资与制作及
发行;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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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公司名称控股公司拥有权主要业务
阿里巴影业(北京)
有限公司
北京阿里淘100%电影及电视版权投资与制作及
发行
苏州小宇宙影视传媒
有限公司
北京阿里淘100%动画电影研发、制作
广州小宇宙影视文化
有限公司
北京阿里淘100%动画电影研发、制作
霍尔果斯小宇宙影视文化
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小宇宙影视
传媒有限公司
100%电影版权投资与制作及发行
北京蓝天黑马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小宇宙影视
传媒有限公司
70%电影发行及营销
北京鲸喜很多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北京蓝天黑马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100%电影发行及营销
北京想象力无限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北京蓝天黑马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100%电影发行及营销
北京基本功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北京蓝天黑马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100%电影发行及营销
北京象样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北京蓝天黑马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100%电影发行及营销
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 (续)
该等营运公司I及彼等登记拥有人I之详情(续)
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董事会报告
附属公司名称控股公司拥有权主要业务
北京黑马青春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北京蓝天黑马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100%电影发行及营销
北京鱼良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北京蓝天黑马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100%电影发行及营销
上海行鸭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北京蓝天黑马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100%电影发行及营销
上海鱼良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北京蓝天黑马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100%电影发行及营销
中娱(天津)商业保理
有限公司
北京娱乐宝影视传媒
有限公司
100%保理
杭州康迈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阿里巴影业
有限公司
100%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及投资咨询
杭州阿里巴影视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阿里巴影业
有限公司
100%投资管理、实业投资及投资咨询
北京蕃尼蕃尼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阿里巴影业
有限公司
60%少儿综艺节目、少儿电视节目及
少儿短剧制作
酷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东阳阿里巴影业
有限公司
51%艺人经纪
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 (续)
该等营运公司I及彼等登记拥有人I之详情(续)
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董事会报告
附属公司名称控股公司拥有权主要业务
海南阿里巴影业
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阿里巴影业
有限公司
100%电影及电视节目制作、发行及营销
北京淘秀新媒体科技
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阿里巴影业
有限公司
60%互联网信息服务、广告及营销
北京无限水源文化科技
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阿里巴影业
有限公司
70%电影电视剧投资、制作
上海有旺互娱科技
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阿里巴影业
有限公司
100%小程序游戏、手机游戏等制作、
发行、运营
北京自由能量影业
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阿里巴影业
有限公司
51%电影电视剧投资、制作
北京骏声嘉利影院管理
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阿里巴影业
有限公司
100%电影院运营
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浙江东阳阿里巴影业
有限公司
51%影视剧、电影制作发行、艺人
经纪、演出
天浩盛世(浙江)文化科技
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100%影视剧、电影制作、发行
北京超影时代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51%影视剧、电影制作、发行
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 (续)
该等营运公司I及彼等登记拥有人I之详情(续)
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董事会报告
附属公司名称控股公司拥有权主要业务
天津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100%艺人经纪
天浩盛世(江苏)文化科技
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100%影视剧、电影制作、发行
浩鹿(海南)影视娱乐发展
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70%影视剧、电影制作、发行
天浩维映(福州)影视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60%影视剧、电影制作、发行
浙江品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55%影视剧、电影制作、发行
北京天浩和熙影视文化
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51%影视剧、电影制作、发行
浙江洲思福影视文化
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51%影视剧、电影制作、发行
天浩盛世(山东)影视文化
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100%影视剧、电影制作、发行
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 (续)
该等营运公司I及彼等登记拥有人I之详情(续)
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董事会报告
附属公司名称控股公司拥有权主要业务
北京天浩卓澜传媒
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55%影视剧、电影宣传、发行
北京天浩盛世影业
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100%影视剧、电影制作、发行
宁波世铭影视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51%影视剧、电影制作、发行
北京天浩盛世音乐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55%音乐制作
北京天浩薇笑文化科技
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51%网络直播,数字人
天浩正娱(宁波)影视娱乐
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51%艺人经纪、数字文化创意
北京元气无限影视文化
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51%影视剧、电影制作、发行、艺人
经纪
北京天浩悦动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90%音乐制作
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 (续)
该等营运公司I及彼等登记拥有人I之详情(续)
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董事会报告
附属公司名称控股公司拥有权主要业务
上海天浩盛世影视文化
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盛世娱乐文化
有限公司
100%影视剧、电影制作、发行
北京天浩和熙文化
娱乐经纪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和熙影视文化
有限公司
51%艺人经纪
厦门天浩丽泽影视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丽泽影视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
100%影视剧、电影制作、发行
领英科锐管理咨询(北京)
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丽泽影视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
100%影视剧、电影制作、发行
厦门丽泽天禾影视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丽泽影视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
100%影视剧、电影制作、发行
泉州天浩丽泽影视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天浩丽泽影视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
100%影视剧、电影制作、发行
锦鲤拿趣(北京)科技
有限公司
杭州康迈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100%销售潮流玩具
北京剧有想法影视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
杭州康迈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100%电影及电视节目投资与制作及
发行
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 (续)
该等营运公司I及彼等登记拥有人I之详情(续)
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董事会报告
附属公司名称控股公司拥有权主要业务
北京橘子橙子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杭州康迈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100%电影及电视节目营销
阿鲤鱼(天津)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
杭州康迈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100%知识产权相关产品
海南灵境文化科技
有限公司
杭州康迈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100%数字藏品发行
天津剧有引力影视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
杭州康迈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100%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
淘麦郎(北京)科技
有限公司
杭州康迈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100%计算机系统服务
浙江淘票影视文化传媒
有限公司
杭州康迈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100%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
苏州剧有想法影视文化
传播有限公司
杭州康迈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
100%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
拿趣(北京)文化科技
有限公司
锦鲤拿趣(北京)科技
有限公司
100%潮玩、模型销售
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 (续)
该等营运公司I及彼等登记拥有人I之详情(续)
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董事会报告
附属公司名称控股公司拥有权主要业务
拿趣时代(杭州)文化科技
有限公司
锦鲤拿趣(北京)科技
有限公司
100%潮玩、模型销售
北京剧有心意影视文化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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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 (续)
该等营运公司I及彼等登记拥有人I之详情(续)
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董事会报告
附属公司名称控股公司拥有权主要业务
香金影业(成都)有限公司北京剧有想法影视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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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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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
该等营运公司I及彼等登记拥有人I之详情(续)
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董事会报告
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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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
合约安排I主要条款概述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订有三项持续的合约安排I:
(a) 就中联京华而言,中联盛世(作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即该等外商独资企业I之一)、中联
京华(作为营运公司I)及北京宝轩(作为注册拥有人)订立一系列独家服务协议(「独家服
务协议I」)、借款协议(「借款协议I」)、股权质押协议(「股权质押协议I」)、股东表决权委托
协议(「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I」)及独家购买权协议(「独家购买权协议I」)(统称为「结构性
合约I」);
(b) 就北京阿里淘而言,中联盛世(作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即该等外商独资企业I之一)、北
京阿里淘(作为营运公司I)及北京宝轩(作为注册拥有人)订立结构性合约;及
(c) 就上海淘票而言,杭州淘票(作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即该等外商独资企业I之一)、
上海淘票(作为营运公司I)及北京宝轩(作为注册拥有人)订立结构性合约I。
上述各项合约安排I均包括大致相似之条款,而合约安排I之条款与先前合约安排的条款基本一致,
并无实质性变更。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1) 独家服务协议I
根据独家服务协议I,除其他事项外,相关营运公司I已同意就相关营运公司I在适用中国
法律允许范围内不时要求的技术支持及咨询服务委聘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作为其独家供
应商,并由相关营运公司I支付服务费。服务费乃参考相关营运公司I之净溢利厘定。就
相关营运公司I要求之若干特定技术服务而言,相关营运公司I须向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
支付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经考虑有关服务之性质及工作量后所报之服务费。相关外商独
资企业I可根据所提供之实际服务及相关营运公司I之实际业务经营调整服务费金额。相
关营运公司I若无合理由不得反对有关调整。
除非中国法律及法规另有规定,否则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将对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或相关
营运公司I在根据相关独家服务协议I提供服务之过程中所开发之工作成果之任何知识产
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专利、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享有独家专有权。
各独家服务协议I之期限为20年,除非相关附属公司另行通知,否则各独家服务协议I将
于期满后自动续期一年。倘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或相关营运公司I之营业期满,相关独
家服务协议I将于期满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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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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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安排I主要条款概述(续)
(2) 借款协议I
根据借款协议I,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同意向北京宝轩提供免息贷款,用于向相关营运公
司I注资或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同意之其他用途。作为对获提供贷款之回报,北京宝轩同
意与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订立股权质押协议I,以质押其于相关营运公司I之全部股权作
为担保。
相关借款协议I项下各贷款之期限为20年,自签署日期起计,或为直至相关外商独资企
业I或相关营运公司I之营业期满之期间(以较早者为准)。北京宝轩须于期限到期时偿
还贷款。在此情况下,除非适用法律及法规另行禁止,否则相关附属公司或其指定人士
有权以贷款等额代价收购北京宝轩于相关营运公司I持有之全部股权。一旦相关营运公
司I之股权转让予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北京宝轩须放弃任何优先购买权。贷款所产生之
任何税项将由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承担。
(3) 股权质押协议I
根据股权质押协议I,北京宝轩同意将其各自于相关营运公司I之全部股权质押予相关外
商独资企业I作为担保权益,以保证北京宝轩履行合约义务及支付未偿还贷款。除非相
关外商独资企业I存在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否则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毋须就质押权
益之任何价值减少承担任何责任,而北京宝轩无权就有关价值减少向相关外商独资企
业I索偿。然而,倘质押权益之价值减少可能损及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之权利,或于发生
违约后,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可代表北京宝轩拍卖或出售质押权益,并将收取的所得款
项用于偿还贷款或将有关所得款项存入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之当地公证处。
营运公司I所涉之质押将于向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开始生效,并于北京宝轩及相关营运
公司I依照相关结构性合约悉数履行所有合约义务及全数偿还全部未偿还贷款前一直有
效。于质押期内,未经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事先书面同意,北京宝轩不得就相关营运公司
I之股权设立或同意设立任何新抵押或其他担保,亦不得转让或转移相关营运公司I之任
何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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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安排I主要条款概述(续)
(4) 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I
根据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I,北京宝轩不可撤回地委托外商独资企业I之指定人士(为中
国公民)作为其受托人,代其行使一切权利处理与其作为相关营运公司I股东之权利相关
之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a) 作为北京宝轩之代表出席相关营运公司I之股东会议;
(b) 就任命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售资产及清盘等事宜行使股东投票权;
(c) 签署会议纪录及决议案;
(d) 当北京宝轩根据独家购买权协议出售或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签署相关文件;
(e) 当相关附属公司行使其于相关股权质押协议I项下之权利时签署所有必要文件;
(f) 批准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及
(g) 股东根据相关组织章程文件决定或执行之其他事项。
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I之有效期为20年,除非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另行通知,否则股东表
决权委托协议I将于期满后自动续期一年。倘相关附属公司或相关营运公司I之营业期满,
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I将于期满前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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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安排I主要条款概述(续)
(5) 独家购买权协议I
根据独家购买权协议I,北京宝轩同意不可撤回地、无条件及独家授予相关外商独资企
业I独家购买权,以便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可选择在当时适用之中国法律允许范围内自行
或透过彼等之指定人士向北京宝轩购买相关营运公司I之全部或任何部分股权及╱或全
部或任何资产。倘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行使任何购买权,相关股权及资产之转让价须分
别与注册资本及资产净额相一致,或符合当时适用之中国法律规定之法定最低价格(视
情况而定)。根据适用之中国法律,北京宝轩须于其收取就转让相关营运公司I之股权及
资产的代价后将其收取的所有代价(经扣除适用税项及政府收费及根据借款协议偿还之
任何未偿还债务)转让予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
根据独家购买权协议I,未经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事先书面同意,北京宝轩不得以任何方
式出售、转让、抵押或处理相关营运公司I之任何资产(惟于正常业务过程中除外)或相关
营运公司I业务或收入之法定或实益权益,亦不得允许就此设立任何担保权益。
独家购买权协议I将于订立日期起生效,并于相关营运公司I之股权及资产根据相关独家
购买权协议I之条款合法转让予相关外商独资企业I或其指定人士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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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合约安排I规限之收入及资产
报告期内,本集团扩大于该等营运公司I项下经营之投资及业务规模,而透过该等营运公司I产
生之收入及持有之资产已开始构成本集团总收入及资产之重大部分。下表载列涉及该等营运
公司I之(i)收入及(i)资产(根据结构性合约I并入本集团之财务报表):
收入(人民币千元)
(占本集团比例%)
截至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资产(人民币千元)
(占本集团比例%)
于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
中联京华2,563,036 (38.24%)6,688,688 (28.46%)
北京阿里淘1,399,476 (20.88%)4,286,227 (18.24%)
上海淘票25,911 (0.39%)74,250 (0.32%)
采用合约安排I之理由
诚如上文所披露,由于下文详述之现行之适用中国法律及法规限制外商投资对本集团业务至
关重要的受限制业务I,本集团已透过合约安排I参与受限制业务I。
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中国其他适用
的法律及法规(「中国规定」),为从事受限制业务I,公司须获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除个别例外
情况外,外国投资者概不得于在中国从事受限制业务I之任何公司中持有股权。由于相关法律
限制外商拥有权及投资受限制业务I,本公司决定,按照受外商投资限制规限的中国行业惯例,
本公司将透过合约安排I取得该等营运公司I所经营业务之有效控制权及所产生之全部经济利益。
本公司之中国法律顾问认为,合约安排I并无违反适用之中国法律及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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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安排I相关风险及本集团采取之风险减缓措施
本公司之中国法律顾问已告知本公司,尽管合约安排I并无违反适用之中国法律及法规,但在
适用之中国法律、规则及法规之阐释及应用方面仍存在不确定性。因此,本集团认为合约安排
I涉及以下风险:
- ,允许本公司合并经营受限制业务I之该等营运公司I的经营业绩、资产
及负债以及现金流量之合约安排I并不符合适用中国法律及法规,本公司可能会面临处罚,
继而可能对本公司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合约安排I之若干条款可能无法强制执行;
- ,合约安排I之效果可能不及权益拥有权;
- ,可能导致本公司需
承担额外开支及投入大量资源以执行有关安排,及╱或令其暂时或永久失去对受限制业
务I及有关业务收入之控制;
- ,继而可能对本集团的业务及财务状况造
成重大不利影响;
- ,他们可能决定本公司或该等营运公司I须缴
纳额外税款,这可能会对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及股东的投资价值造成负面影响;
- ,可能导致本集
团无法使用及享有若干重要资产,继而可能对其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或会受到若干限制,而转让拥有权
可能会产生巨额开支;
- ;及
- 《中国外商投资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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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约安排I相关风险及本集团采取之风险减缓措施(续)
本集团已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本集团在执行合约安排I及遵守合约安排时进行有效的内部监
控及营运:
(i) 倘需要,实施及遵守合约安排I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政府机构的任何监管查询将于
发生时呈报董事会审阅及讨论;
(i) 董事会将至少每年一次审阅履行及遵守合约安排I的整体情况;
(i) 本公司将于年报中披露其履行及遵守合约安排I的整体情况;及
(iv) 本公司将于必要时委聘外部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以协助董事会审阅合约安排I的
实施情况、审阅该等外商独资企业I及该等营运公司I的法律合规情况以处理合约安排I
引致的具体问题或事宜。
外商拥有权限制规定之重大变动
本集团实施合约安排I纯粹为遵守中国规定项下之外商拥有权限制。除已披露者外,于报告期
内,合约安排I及╱或采纳有关合约安排I之情况并无其他重大变动,由于导致采纳合约安排I之
监管限制未予撤销,故合约安排I并无获解除。
上市规则涵义
于阿里巴集团近期审阅整体VIE概况后,本公司获悉,五名人士、中国普通合伙企业、中国有
限合伙企业及阿里巴集团一间全资附属公司之间另有一层合约安排,据此,AGH取得北京
宝轩之有效控制权及该公司之全部经济利益(「额外VIE安排」)。因此,北京宝轩根据额外VIE安
排并入阿里巴集团之财务报表,以作会计处理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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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涵义(续)
因此,于订立合约安排I日期及于本年报日,北京宝轩(为AGH之联系人,而AGH为本公司之最
终控股东及关连人士)当时为或现为(视情况而定)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故此,合约安排I项下
之持续交易应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就本公司而言,以下事项属不恰当:(i)根据上市规则第
14A.53条就合约安排I项下之交易设定年度上限,或(i)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2条将合约安排I之
期限制在三年或以内,理由如下:
(i) 先前合约安排已于二零一六年中或前后订立,而合约安排之条款与先前合约安排之
条款基本一致,且有关合约安排的所有必要事实资料已于本公司该等年报中披露;
(i) 由于采纳合约安排I让本集团继续透过该等外商独资企业I维持对该等营运公司I所经营
业务之有效控制权及收取该等业务所产生之全部经济利益,而该等营运公司I则经营受
限制业务I,故合约安排I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对本集团的法律架构及业务营运至关重要;
(i) 合约安排I设有固定条款及固定期限,其订立符合本集团之利益且与典型的关连交易不
同,由于注册拥有人I作为该等营运公司I之股东促成有关安排,使该等营运公司I之经济
利益转至本公司,因此不存在合约安排I下经济利益流向关连人士而损害本公司少数股
东的问题;
(iv)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合约安排I乃按正常商业条款或对本集团更为有利之
条款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属公平合理或对本集团有利,并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及
(v) 本公司认为就根据合约安排I应付予本公司之费用金额设定任何年度上限不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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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规则涵义(续)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2条,本集团已取得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据此,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就
合约安排I而言,(i)有关合约安排之持续关连交易已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商
业条款订立,其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i)合约安排I规定之限期须长
于三年;及(i)合约安排I之存续期超过三年乃属正常商业惯例。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
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之公告。
基于上文所述,在本公司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为保障合约安排I,合约安排I仍须受以
下内部措施规限:
(i) 未经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不得作出变更;
(i) 未经独立股东批准,不得作出变更;
(i) 合约安排I将继续让本集团收取源于该等营运公司I的经济利益;及
(iv) 本集团将持续披露与合约安排I有关的详情。
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
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审阅合约安排I并确认:
(i) 于报告期内进行的交易乃根据合约安排I的相关条文订立;
(i) 于报告期内该等营运公司I并无向北京宝轩支付任何其后未以其他方式转让或转拨予本
集团的股息或其他分派;及
(i) 本集团与该等营运公司I于报告期内重续的任何合约就本集团而言属公平合理或对股东
有利,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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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
概览
于收购Pony Media Holdings Inc.(「Pony Media」)事项(「收购事项」)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交
割后,本公司持有Pony Media全部已发行股本。有关收购事项详情,请分别参阅本公司日期为
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公告,以及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之通函。
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i) Pony Media之全资附属公司北京红马科技有限公司(「大麦外商
独资企业」),(i)北京大麦,(i)青岛金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麦科技」)及(iv)北京大麦文化传
播有限公司(「大麦传播」)(北京大麦、金麦科技及大麦传播统称为「该等营运公司I」),及(v)阿
里巴(「登记拥有人I」)订立新合约安排(「合约安排I」),以使该等营运公司I之财务业绩、全
部经济利益及业务风险透过大麦外商独资企业得以流入本集团,并使本集团透过大麦外商独
资企业取得对该等营运公司I之控制权。
该等营运公司I及彼等登记拥有人I之详情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该等营运公司I及彼等各自登记拥有人I之详情如下:
营运公司名称I登记拥有人I注册资本主要业务
北京大麦阿里巴文化人民币
30,000,000元
娱乐业务,涉及网络节目及
线上演出的制作、发行及播映、
移动应用程式营运以及
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及
经营活动。北京大麦的业务
营运涉及ICP许可证、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及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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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公司名称I登记拥有人I注册资本主要业务
金麦科技阿里巴文化人民币
3,000,000元
移动应用程式营运及提供互联网
信息服务,属于中国电信条例项
下所述「增值电信业务」范围,
因此被视为「限制」类别,
并须取得ICP许可证方可经营。
金麦科技持有ICP许可证。
大麦传播阿里巴文化人民币
10,000,000元
大量线下娱乐剧场演出制作,
包括舞台剧、音乐剧、喜剧乃
至剧集等。尽管开展线下
娱乐剧场演出并不严格要
求须持有外资受限制╱禁止业务
的具体许可证,但本集团
拟加强大麦传播的业务,
以涵盖内部制作及演出团队
范畴。
关连交易(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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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该等营运公司I及彼等登记拥有人I之详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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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该等营运公司I及彼等登记拥有人I之详情(续)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北京大麦之附属公司载于下表:
附属公司名称控股公司拥有权主要业务
成都康森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大麦100%营业性演出
上海百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大麦100%应用软件服务
成都麦座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大麦100%软件开发、应用软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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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合约安排I主要条款概述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大麦外商独资企业、该等营运公司I及登记拥有人I(视情况而定)
订立如下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的结构性合约(「结构性合约I」)。根据结构性合约
I,尽管缺乏登记股权所有权,大麦外商独资企业能控制该等营运公司I的财务及营运,以获得
其业务活动的经济利益及裨益。此外,本公司已透过结构性合约I有效控制该等营运公司I的
财务及营运,并享有该等营运公司I的经济利益及裨益。各结构性合约I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1) 独家服务协议I
订约方: (a) 大麦外商独资企业;及
(b) 该等营运公司I
该等营运公司I各自与大麦外商独资企业订立独家服务协议(「独家服务协议I」),条款如下:
期限: 独家服务协议I为期20年,并将于届满后自动续期一年,除非大麦外商独资
企业另行通知。倘(i)大麦外商独资企业或相关营运公司I的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所规定之营业期限届满;或(i)于中国法律允许大麦外商独资企业直接持
有该等营运公司I之股权而大麦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实体已获得该等营
运公司I之全部股权时,相关独家服务协议I将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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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合约安排I主要条款概述(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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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事项: 在适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该等营运公司I各自同意委聘大麦外商独资
企业作为其独家服务供应商,并由相关营运公司支付服务费。服务范围包
括但不限于:(i)许可使用大麦外商独资企业合法拥有的相关软件;(i)提供
经济信息、计算机技术、商务和管理咨询和建议;(i)提供商业策划、设计和
营销方案;(iv)提供硬件设备及数据库╱软件资源以及客户资源的日常管理、
维护和更新;(v)提供业务所需的信息技术╱经营管理方面的全面运营和解
决方案;(vi)按业务所需,以契合其开发、维护和更新为视角提供相关应用
软件;(vi)提供员工相关的商务培训、支援和协助;及(vi)提供该等营运公
司I要求的其他相关服务。该等营运公司I各自可委任指定第三方履行其于
独家服务协议I项下的部分或全部责任。根据各份独家服务协议I,相关营
运公司I须于每个历年后就上一年度所提供之服务向大麦外商独资企业支
付服务费。各相关营运公司I应不时就大麦外商独资企业根据该等营运公司
I要求所提供的额外服务支付额外服务费。在不违反法律及法规的前提下,
大麦外商独资企业可调整该等营运公司I各自的服务费金额。该等营运公司
I若无合理由不得反对有关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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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合约安排I主要条款概述(续)
- (续)
除非中国法律及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大麦外商独资企业将对大麦外商独资企业及
该等营运公司I在所共同开发之工作成果或大麦外商独资企业所委托之该等营运
公司I业务相关之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专利、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享有独家专有权。就该等营运公司I独立开发之工作成果之知识产权而言,该等
营运公司I根据以下各项条件独家享有相关知识产权的专有权:(i)该等营运公司
I及时通知大麦外商独资企业有关知识产权之详情并提供大麦外商独资企业合理
要求之相关资料;(i)倘该等营运公司I有意转让或许可使用其专有权,大麦外商
独资企业应享有优先购买权或优先独占使用权及(i)大麦外商独资企业有权认购
该等营运公司I与受限制业务I相关之所有知识产权。
大麦外商独资企业及该等营运公司I各自须于彼等各自营业期限届满前三个月内
完成延长营业期限之批准及登记手续,以延续独家服务协议I之有效期。
(2) 借款协议I
订约方: (a) 大麦外商独资企业(作为出借人);及
(b) 登记拥有人I(作为借款人)
大麦外商独资企业与登记拥有人I就该等营运公司I各自订立借款协议(「借款协议I」),
条款如下:
本金: 大麦外商独资企业须按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发布的每日参考利率)(「SHIBOR」)的年利率向登记拥有人I提供合共人
民币3,400万元之一次性贷款,用作大麦外商独资企业所批准之营运目的。
未经大麦外商独资企业事先同意,登记拥有人I不得将部分或全部贷款用作
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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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关连交易(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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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合约安排I主要条款概述(续)
- (续)
期限: 签立借款协议I后,借款协议I项下各贷款之期限为自签署日期起计20年,
或为直至大麦外商独资企业或该等相关营运公司I之营业期满之期间(以
较早者为准)。于贷款期限内,大麦外商独资企业可全权酌情决定随时缩短
贷款到期日,并提前10日向登记拥有人I出具还款通知,要求登记拥有人I
根据借款协议I条款偿还部分或全部尚未偿还之款项。
除非订约双方另行同意,登记拥有人I须于各贷款期限到期时偿还贷款。在
此情况下,除非适用法律及法规另行禁止,大麦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人
士有权根据独家购买权协议I(定义见下文)行使购股权,以相等于贷款数额
之代价购买登记拥有人I于该等营运公司I中所持有之全部股权。登记拥有
人I须于向大麦外商独资企业转让于相关营运公司之股权后放弃任何优先
购买权。该贷款所产生之任何税项须根据适用法律由大麦外商独资企业及
登记拥有人I各自承担。
(3) 股权质押协议I
订约方: (a) 登记拥有人I(作为出质人);
(b) 大麦外商独资企业(作为质权人);及
(c) 该等营运公司I
注册拥有人I、大麦外商独资企业与该等营运公司I各自订立股权质押协议(「股权质押协
议I」),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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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
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合约安排I主要条款概述(续)
- (续)
期限: 股权质押协议I自签立起生效,并于登记拥有人I、大麦外商独资企业与该
等营运公司I按照股权质押协议I悉数解除所有合约义务或全数偿还全部未
偿还贷款(以较晚者为准)前一直有效。
标的事项: 登记拥有人I同意向大麦外商独资企业质押其于该等营运公司I之所有股份
作为担保权益,以担保登记拥有人I履行合约义务及支付未偿还贷款。
于质押期间,未经大麦外商独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登记拥有人I不得设立
或同意设立该等营运公司I股权之任何新质押或其他抵押品,亦不得转让或
转移该等营运公司I之任何股权。
除非大麦外商独资企业存在故意不当行为或重大过失,否则大麦外商独资
企业毋须就质押权益之任何价值减少承担任何责任,而登记拥有人I无权就
有关价值减少向大麦外商独资企业索偿。然而,倘质押权益之价值减少可
能损及大麦外商独资企业之权利,或于发生违约后,大麦外商独资企业可
代表登记拥有人I拍卖或变卖质押权益,并将收取的所得款项用于偿还贷款
或将有关所得款项存入大麦外商独资企业之当地公证处。
(4) 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I
订约方: (a) 登记拥有人I;
(b) 大麦外商独资企业;及
(c) 该等营运公司I
该等营运公司I、登记拥有人I与大麦外商独资企业各自订立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东
表决权委托协议I」),条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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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合约安排I主要条款概述(续)
- (续)
期限: 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I之有效期为20年,除非大麦外商独资企业另行通知,
否则将于期满后自动续期一年。倘大麦外商独资企业或相关营运公司之营
业期满,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I将于期满前终止。
标的事项: 登记拥有人I不可撤回地委托大麦外商独资企业之指定人士(包括替代其董
事的清盘人)(为中国公民)作为其受托人,代其行使一切权利处理与其作为
该等相关营运公司I股东之权利相关之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a) 作为登记拥有人I之代表根据公司细则提议召开和出席股东会议;
(b) 代表登记拥有人I就须股东决策之所有事宜行使表决权及决定权,包
括但不限于委任董事及高级管理层;
(c) 按公司组织章程细则规定作为股东进行投票;及
(d) 代表现有股东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资产转让协议(如适用)、减资
协议、增资协议、股东决定及其他相关文件,以及按转让、减资及增
资规定办理相关政府报批、登记及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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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合约安排I主要条款概述(续)
(5) 独家购买权协议I
订约方: (a) 登记拥有人I;
(b) 大麦外商独资企业;及
(c) 该等营运公司I
登记拥有人I、大麦外商独资企业与该等营运公司I各自订立独家购买权协议(「独家购买
权协议I」),条款如下:
期限: 独家购买权协议I自签立日期起生效,并根据独家购买权协议I条款,于该
等相关营运公司I之所有股权及资产已合法转让予大麦外商独资企业或其
指定人士时终止。
登记拥有人I及该等营运公司I各自不可撤回及无条件地向大麦外商独资企业或大麦外
商独资企业指定之任何人士╱实体授出转股期权及资产购买权,在相关中国法律允许范
围内(随时、一次或多次)购买该等营运公司I之全部或部分股份及╱或资产。行使转股期
权时,转让价格为对应股权的实缴出自额,或适用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孰高)。行
使资产购买权时,转让价格为相关资产的账面净值,或适用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孰
高)。
登记拥有人I及该等营运公司I各自不可撤回及无条件地向大麦外商独资企业或大麦外
商独资企业指定之任何人士╱实体授出增资期权,有权随时要求公司进行减资,并在相
关中国法律允许范围内认购该等营运公司I的增资股权。减资价格为减少的该等营运公
司I注册资本的实缴金额或中国法律允许的最低价格(孰高);认购增资股权的认购价格
为该等营运公司I向登记拥有人I支付的减资价格以及未实缴的注册资本(如有)。
未经大麦外商独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登记拥有人I不得出售、要约出售、转让、捐赠、
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彼等于该等营运公司I之全部或部分股权,或授予他人权利购买
有关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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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合约安排I主要条款概述(续)
- (续)
未经大麦外商独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该等营运公司I各自不得出售、要约出售、转让、
捐赠、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全部或部分资产,或授予他人权利购买有关资产。
未经大麦外商独资企业事先书面同意,登记拥有人I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抵押
或处置该等相关营运公司I之任何资产(惟于日常业务过程中除外)或该等相关营运公司
I业务或收入之法定或实益权益,亦不得允许就此设立任何担保权益。
登记拥有人I应且已承诺将彼等向该等营运公司I收取之任何收入、溢利分派、股息及花
红退还予大麦外商独资企业或大麦外商独资企业指定之人士。
受合约安排I规限之收入及资产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涉及该等营运公司I之收入及资产(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起
已根据结构性合约I并入本集团之财务报表)载列如下:
收入(人民币千元)
(占本集团比例%)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资产(人民币千元)
(占本集团比例%)
于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
北京大麦1,504,113 (22.44%)3,399,921 (14.47%)
金麦科技517,763 (7.73%)31,185 (0.13%)
大麦传播– (0%)1,471 (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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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采用合约安排I之理由
外商在中国的投资活动主要受《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目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
理措施(负面清单)》(「负面清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务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及不时修订),《外商投资法》及其各自的实施细则
及附属法规所规管。负面清单及鼓励目录将产业就外商投资而言分为四类,即「鼓励」、「限制」、
「禁止」及「准许」(最后一类包括并无列为「鼓励」、「限制」及「禁止」类别的所有产业)。
该等营运公司I的主要业务包括(i)网络节目及线上演出的制作、发行及播映;及(i)透过营运该
等营运公司I的移动应用程式(如大麦AP)及网站提供票务服务(「受限制业务I」)。该等营运公
司I的若干业务须遵循外商投资限制规定。提供「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互
联网信息服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许可证」);从事商业网络文
化活动需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及经营活动则需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经营许可证。根据负面清单,外国投资者被「限制」持有任何持有ICP许可证的企业超过50%股权,
及「禁止」持有任何从事网络文化经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经营活动的企业的股权。
北京大麦
北京大麦从事娱乐业务,涉及网络节目及线上演出的制作、发行及播映,移动应用程式营运以
及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及经营活动。北京大麦的业务营运涉及ICP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
证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因此,大麦外商独资企业被禁止持有北京大麦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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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
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采用合约安排I之理由(续)
金麦科技
就金麦科技而言,尽管一般票务服务业务严格而言并不属于「限制」类别,但金麦科技的主要
业务涉及移动应用程式营运及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中国电信条例项下所述「增值电信业务」
范围,因此被视为「限制」类别,并须取得ICP许可证方可经营。金麦科技持有的ICP许可证已于
二零二四年七月失效,其现正开展重新申请ICP许可证的准备工作。
金麦科技预期未来将开展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这属于中国电信条例项下所述「增值
电信业务」范围,因此被视为「限制」类别,并须取得EDI许可证方可经营。金麦科技将于满足申
请条件后及开展相关业务前取得EDI许可证。
根据适用中国法律及法规,外国投资者不得持有任何从事该「限制」业务的企业超过50%股权。
基于金麦科技现时及未来的发展战略,本集团有意制作与演出相关的短视频,透过金麦科技
的票务平台提振门票销售。诚如本集团之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根据适用中国法律及法规,为
透过金麦科技的票务平台提振门票销售制作该等短视频需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而根据负面清单,外国投资者被「禁止」持有任何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经营活动的企业的
股权。
为符合资格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金麦科技须拥有若干名具有广播电视节目制
作相关工作经验或学术背景的人员。金麦科技现正重新评估制作演出相关短视频的业务发展
计划。因此,金麦科技未来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无确定的时间框架,其将视乎
开展上述业务的合适时机及整体策略的业务需求等多项因素。董事认为,尽管金麦科技并无
计划立即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但鉴于金麦科技在所有重大方面均能符合现行
规则及法规项下规定的实质性条件,且金麦科技将于有关经营开始前完成申请,故彼等预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不会遭遇重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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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采用合约安排I之理由(续)
大麦传播
大麦传播从事大量线下娱乐剧场演出制作,包括舞台剧、音乐剧、喜剧乃至剧集等。尽管开展
线下娱乐剧场演出并不严格要求须持有外资受限制╱禁止业务的具体许可证,但本集团拟加
强大麦传播的业务,以涵盖内部制作及演出团队范畴。本集团认为,拥有内部导演、编剧及演
出艺人将有利于挽留属行业稀缺资源的人才,于大麦传播剧场演出制作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
并符合本集团持续发展及实现长期战略目标的最佳利益。
大麦传播一般透过外部合作及与曾参与大麦传播演出的短期合约成员联络,物色合适人才。
就演出艺人的甄选标准而言,演出艺人应为中等技术学校戏剧表演专业毕业或以上学历,或
持有中国演艺行业协会颁发的专业职称证书或演员资格证书。目前,大麦传播正物色合适人才,
包括导演、编剧、监制及演出艺人,以成立文艺表演团体,参加内部自编自导的舞台剧。大麦
传播最近开始与包括歌剧院及文艺团体在内的外部机构合作,举办比赛及节目以物色合适人才。
于上述比赛及节目中呈现舞台剧及音乐剧演出后,大麦传播将积极评估具备潜力的人才是否
适合与大麦传播订立长期的内部演出合约。大麦传播亦正与其现有舞台剧的若干艺人进行初
步接触,以探讨他们加入其文艺表演团体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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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
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采用合约安排I之理由(续)
大麦传播(续)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由大麦传播注册所在地方政
府机构发布的申请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之相关要求,一家公司须(i)拥有一批合资
格的内部专业表演艺人(每名艺人取得中等技术学校表演专业毕业证书或以上学历或专业职
称证书);(i)拥有适合表演的固定礼堂及设备;(i)从事某一特定类型表演艺术;及(iv)持有经营
许可证,业务范围涵盖「艺术表演」或「商业表演」及拥有合适的设备,方符合资格申请文艺表
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为支持演出艺人的现场表演,大麦传播亦须招募一组特定团队,包
括编剧、导演、设备技术人员及剧院工程师。为申请更新其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大麦传播已完成若干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招募若干艺人及演出人员,并预期将于两年内
达成所有上述标准。大麦传播须适时申请更新其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涵盖文艺表演团体范
畴,而后该等文艺表演团体方可开展文艺表演活动。诚如本集团之中国法律顾问所告知,根据
适用的中国法律及法规,持有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属于「禁止」类别。外国投资者
不得持有任何从事该「禁止」业务的企业的任何股权。董事认为,上述相关中国法律及法规
定的第(i)至(iv)项要求适用于大麦传播,因此,并无重大法律障碍会妨碍本公司申请文艺表演
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在大麦传播作出决定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认为可于成
功物色并聘请合适人才后,将进一步完成文艺表演团体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申请。
由于现行适用的中国法律及法规限制外商投资于该等营运公司I的上述经营业务,本集团已就
该等营运公司I采用合约安排I,使本集团能够透过大麦外商独资企业有效控制该等营运公司
I经营的业务,并获取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利益,而该等营运公司I则透过自身及其附属公司
经营受限制业务I,这与受外商投资限制行业内的普遍做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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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
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采用合约安排I之理由(续)
大麦传播(续)
因此,本公司认为合约安排已经严格制定,以实现本公司的业务目的并尽量降低与相关中国
法律及法规冲突的可能性。
本公司同意,本公司将会定期向中国相关部门作出咨询,以了解任何新的监管发展,且一旦受
限制业务I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再限制外商投资,或一旦本集团决定修改其对金麦科技
及大麦传播的未来计划,而该两间公司当时的业务营运根据中国法律获准可由外商投资持有,
本公司将全部或部分解除及终止合约安排I。
结构性合约I项下之纠纷解决、继承及清算
(a) 纠纷解决
合约安排I受中国法律规管且应按此诠释。订约方因合约安排I产生之任何纠纷应首先
透过磋商解决。倘纠纷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可根据仲裁规则将上述纠纷提交予中国际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为杭州。仲裁庭可裁定任何补救或救济措施,包括根据合
约安排I之条文及适用中国法律作出暂时及永久禁令救济(例如就经营业务或强制转让
资产之禁令救济),以及具体履行合约安排I项下之任何义务、对该等营运公司I之股权
及有形╱无形资产裁定补救措施、禁止出售及责令该等营运公司I清盘。仲裁结果为最
终决定并具约束力。仲裁庭成立前或于适当情况下,香港、百慕达、中国及该等营运公
司I主要资产所在地的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对该等营运公司I之资产授出临时补救措施
以支持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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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
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结构性合约I项下之纠纷解决、继承及清算(续)
(b) 继承
合约安排I所载条文亦对订约方继承人具约束力,犹如该继承人为合约安排I签署方。尽
管合约安排I并未明确继承人之身份,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
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倘继承人有任何违约行为均
将被视为违反合约安排I。
(c) 清算
根据结构性合约I,倘该等营运公司I或登记拥有人I(视情况而定)清算、解散、破产或终
止,于不影响或阻碍履行合约安排I的情况下,登记拥有人I或该等营运公司I各自(视情
况而定)应将分配予该等登记拥有人I或该等营运公司I(视情况而定)的任何资产转移至
其承让方、继任人、继承人、清算人、破产管理人或债权人。
(d) 解除合约安排I项下之结构
倘无需相关结构中国法律亦允许经营受限制业务I,则本公司将尽快解除因合约安排I
所设立之结构,而大麦外商独资企业可于当时适用中国法律允许范围内收购登记拥有
人I持有之该等营运公司I之股权及╱或该等营运公司I之资产。倘大麦外商独资企业根
据独家购买权协议I行使权力,以收购登记拥有人I持有之该等营运公司I之股权及╱或
该等营运公司I之资产从而解除合约安排I项下之结构,登记拥有人I及该等营运公司I
已承诺向大麦外商独资企业或其指定实体退还任何已收取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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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分担亏损
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及法规,本公司及大麦外商独资企业均毋须按法律规定分担该等营运公司I
的亏损或向该等营运公司I提供财务支援。此外,该等营运公司I为有限责任公司,且须独自以
其拥有的资产及财产为其自身债务及亏损负责。然而,大麦外商独资企业拟于视为必要时持
续向该等营运公司I提供财务支援或协助该等营运公司I获得财务支援。此外,鉴于本集团透
过该等营运公司I于中国进行绝大部分业务经营,且其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根据适用会计原则
并入本集团财务报表,倘该等营运公司I蒙受损失,本公司的业务、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将受
到不利影响。
利益冲突
登记拥有人I已于相关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I中作出不可撤回之承诺,以解决合约安排I可能产
生之潜在利益冲突。根据相关股东表决权委托协议I,登记拥有人I将不可撤回地委托大麦外
商独资企业指定的任何人士(为中国公民)作为其受托人,代其行使一切权利处理与其作为该
等相关营运公司I股东之权利相关之事宜,包括但不限于:(a)作为登记拥有人I之代表出席该
等相关营运公司I之股东大会;(b)于股东大会上对决议案行使股东投票权,包括但不限于指派
及任命董事及须由股东任命之其他高级管理层;(c)股东根据相关组织章程文件决定或执行之
其他事项;及(d)当登记拥有人I根据独家购买权协议出售或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签署相
关文件。因此,本公司与登记拥有人I之间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可能性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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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
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合约安排I相关风险及本集团采取之风险减缓措施
本集团相信合约安排I涉及以下各项风险:
- ,允许本公司合并经营受限制业务I之该等营运公司I之经营业绩、资产
及负债以及现金流量之合约安排I并不符合适用中国法律及法规,本公司可能会面临处罚,
继而可能对本公司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合约安排I之若干条款可能无法强制执行;
- ,合约安排I之效果可能不及权益拥有权;
- ,可能导致本集团
需承担额外开支及投入大量资源以执行有关安排,及╱或令本集团暂时或永久失去对受
限制业务I之控制及无法取得有关业务之收入;
- ,这可能对本集团的业务及财务状况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 ,并可能导致本公司欠下额外的税
款或不符合免税条件,或两者兼而有之,这可能大幅增加所欠税款,从而减少本公司股
权持有人应占溢利;
- ,可能导致本公
司无法使用及享有若干重要资产,继而可能对本公司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 ,或会受到若干限制,而转让拥有权
可能会产生巨额开支;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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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合约安排I相关风险及本集团采取之风险减缓措施(续)
结构性合约I载有若干条文,以对该等营运公司I进行有效监管及保障其资产。除结构性合约I
所载内部监控措施外,本集团已采取以下措施,以确保本集团在执行合约安排I及遵守合约安
排时进行有效的内部监控及营运:
(a) 倘需要,实施及遵守合约安排I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或政府机构的任何监管查询将于
发生时呈报董事会审阅及讨论;
(b) 董事会将至少每年一次审阅履行及遵守合约安排I的整体情况;
(c) 本公司将于年报中披露其履行及遵守合约安排I的整体情况;及
(d) 本公司将于必要时委聘外部法律顾问或其他专业顾问,以协助董事会审阅合约安排I的
实施情况、审阅大麦外商独资企业及该等营运公司I的法律合规情况以处理合约安排I
引致的具体问题或事宜。
外商拥有权限制规定之重大变动
本集团实施合约安排I纯粹为遵守中国规定项下之外商拥有权限制。除已披露者外,于报告期
内,合约安排I及╱或采纳有关合约安排之情况并无其他重大变动,由于导致采纳合约安排I之
监管限制未予撤销,故合约安排I并无获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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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
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上市规则涵义
由于AGH根据其他VIE安排取得注册拥有人I之有效控制权及获取该注册拥有人之全部经济利益,
注册拥有人I并入AGH之财务报表,以作会计处理用途。因此,注册拥有人I(为AGH之联系人,
而AGH为本公司之最终控股东及关连人士)当时为或现为(视情况而定)本公司之关连人士。
故此,合约安排I项下之持续交易应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之持续关连交易,而
该等交易应遵守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所有适用之申报、年度审核、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然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就本公司而言,以下事项属不恰当:(a)根据上市规则
第14A.53条就合约安排I项下之交易设定年度上限,或(b)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2条将合约安排
I之期限定为固定期限,理由如下:
(i) 由于采纳合约安排I让本集团继续透过外商独资企业维持对该等营运公司I所经营业务
之有效控制权及收取该等业务所产生之全部经济利益,并经营受限制业务I,故合约安
排I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对本集团的法律架构及业务营运至关重要;
(i) 订立合约安排I符合本集团之利益。与典型的关连交易不同,由于注册拥有人I作为该等
营运公司I之股东促成有关安排,使该等营运公司I之经济利益转至本公司,因此不存在
合约安排I下经济利益流向关连人士而损害本公司少数股东的问题;
(i)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合约安排I乃按正常商业条款或对本集团更为有利之
条款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订立,属公平合理或对本集团有利,并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iv) 合约安排I由独立股东于本公司二零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举行之股东大会上批准。因此,
独立股东有机会考虑并就合约安排I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进行表决;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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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
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上市规则涵义(续)
(v) 经考虑(i)有关本集团持有该等营运公司I及管理该等营运公司I于中国的受限制业务I的
交易对本集团的法律架构乃属重要,(i)合约安排I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乃按一般商业条款
进行,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及(i)独立股东有机会就合约安排
I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进行表决,本公司并无假定存在过份影响而须进行上市规则规
定的额外制约及平衡。要求本公司遵守年度上限及固定期限的规定乃不切实际,并会对
本公司造成过度繁重负担及加重本公司的额外成本及行政负担,这可能会损害本公司
的商业利益(如上文(i)所载)。
本公司已申请而联交所已授出豁免严格遵守(i)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3条就结构性合约I下的交
易设定年度上限的规定,及(i)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2条对结构性合约I设定确定期限的规定,
在本公司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豁免须受以下条件规限:
(i) 未经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不得修改合约安排I。
(i) 除下文第(iv)段所披露者外,未经股东(该等股东毋须根据上市规则就批准建议决议案放
弃投票赞成该决议案)批准,不得对规管合约安排I的协议作出任何更改。一旦就任何更
改取得独立股东批准,除非及直至提出进一步更改,否则无需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作
出进一步公告或获得独立股东批准。然而,在本公司年报内定期报告合约安排I的规定
将继续适用。
(i) 合约安排I将持续让本集团能够透过以下各项获得该等营运公司I及其附属公司产生之
经济利益:(a)(如及当适用中国法律允许时)本集团于中国适用法律及法规允许之范围
内以零代价或代价的最低数额购买该等营运公司I全部或部分股权之购买权,(b)该等营
运公司I及其附属公司产生之利润绝大部分由本集团保留之业务架构,因此不得就该等
营运公司I根据合约安排I应付大麦外商独资企业之服务费金额设定年度上限,及(c)本
集团控制该等营运公司I之管理及营运以及实质上所有投票权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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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
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上市规则涵义(续)
(iv) 基于合约安排I为大麦外商独资企业及该等营运公司I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可接受的框架,
该框架可在无需取得股东批准的情况下予以重续及╱或重订。
(v) 本集团将持续披露有关合约安排I的详情。
根据上市规则第14A.52条,本集团已取得独立财务顾问之意见,据此,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就
合约安排I而言,(i)有关合约安排I之持续关连交易已于本集团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按一般
商业条款订立,其条款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i)合约安排I规定之限期须
长于三年;及(i)合约安排I之存续期超过三年乃属正常商业惯例。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
为二零二三年十月十六日之通函。
基于上文所述,在本公司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上市期间,为保障合约安排I,合约安排I仍须受以
下内部措施规限:
(i) 未经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不得作出变更;
(i) 未经独立股东批准,不得作出变更;
(i) 合约安排I将继续让本集团收取源于该等营运公司I的经济利益;及
(iv) 本集团将持续披露与合约安排I有关的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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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
关连交易(续)
持续关连交易(续)
- (续)
I. 有关收购事项之合约安排(续)
独立非执行董事确认
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审阅合约安排I并确认:
(i) 于报告期内进行的交易乃根据合约安排I的相关条文订立;
(i) 于报告期内该等营运公司I并无向阿里巴文化支付任何其后未以其他方式转让或转拨
予本集团的股息或其他分派;及
(i) 以上本集团与该等营运公司I于报告期内重续的任何合约就本集团而言属公平合理或对
股东有利,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本公司独立核数师确认
根据《香港鉴证业务准则3000号》(经修订)「历史财务资料审核或审阅以外的鉴证工作」并参考香港会
计师公会发布的实务说明第740号(经修订)「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持续关连交易的核数师函件」,本公
司核数师已受聘就本集团之持续关连交易作出报告。就本集团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14A.56条规定于
本年报中披露之持续关连交易,该核数师已出具载有其发现及结论之无保留意见函件。诚如上文所述,
本公司已获得该核数师函件之副本,并确认:
(i) 核数师并无发现任何事项,致使其认为此等已披露的持续关连交易未获董事会批准。
(i) 核数师并无发现任何事项,致使其认为,如交易涉及由本集团提供货品或服务,此等交易在任
何重大方面未有按本集团的定价政策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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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
关连交易(续)
本公司独立核数师确认(续)
(i) 核数师并无发现任何事项,致使其认为此等交易在任何重大方面未有按该等交易的有关协议
订立。
(iv) 就各持续关连交易(合约安排I项下与该等营运公司I及合约安排I项下与该等营运公司I之该等
交易除外)总额而言,核数师并无发现任何事项,致使其认为此等已披露的持续关连交易超过
本公司所设的各项交易各自之年度上限。
(v) 就合约安排I项下所披露的与该等营运公司I之持续关连交易而言,核数师并无发现任何事项,
致使其认为该等营运公司I已向其权益持有人支付任何其后未以其他方式转让或转拨予本集团
的股息或其他分派。
(vi) 就合约安排I项下所披露的与该等营运公司I之持续关连交易而言,核数师并无发现任何事项,
致使其认为该等营运公司I已向其权益持有人支付任何其后未以其他方式转让或转拨予本集
团的股息或其他分派。
就持续关连交易而言,本公司厘定于报告期内所进行交易的价格及条款时,已遵循香港联交所发出
之指引函件HKEX-GL73–14所列政策及指引。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集团所订立亦构成关连交易(包括持续关连交易)惟可豁免遵守上市规则第
14A章之年度审阅及披露规定之所有其他关联方交易载于本年报所载之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3。本公
司确认已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遵守披露规定。
附注:除上文披露者外,「关连交易」一节所述之所有实际交易金额均不包括6%之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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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
主要股东之权益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本公司须予保存的登记名册所载,下列
人士(已于本报告披露其权益之本公司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除外)拥有股份及相关股份的权益或淡仓:
于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25元的普通股份
股东名称权益持有者身份
所持股份╱
相关股份数目好仓╱淡仓
占已发行股份
概约百分比
(附注2)
Ali CV实益拥有人(附注1及3)13,488,058,846好仓45.39%
Alibaba Investment受控法团权益
(附注2及3)
16,001,087,693好仓53.85%
AGH受控法团权益
(附注2及3)
16,001,087,693好仓53.85%
边锡明╱杨明华实益拥有人1,995,060,000好仓6.71%
附注:
- ,488,058,846股份的权益。
- ,513,028,847股份及(i) Alibaba Investment透过其受控法团Ali CV持
有之13,488,058,846股份的权益。
- ,Ali CV为AGH透过其受控法团Alibaba Investment全资拥有。因此,根据证券
及期货条例第XV部,Alibaba Investment被视为拥有Ali CV所持有的相同权益,而AGH被视为拥有Alibaba
Investment及Ali CV所持有的相同权益。
- ,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29,714,629,103股份。
- 、孟钧先生及董本洪先生各自均于AGH或其附属公司担任职务,而李捷先生目前于AGH一家附
属公司担任管理层职位。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并无董事为另一间公司的董事或雇员,而该公司
拥有股份及相关股份中的权益,且此等权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第3分部须向本公司
披露。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据董事所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本公司
须予保存的登记名册所载,概无其他人士拥有股份或相关股份的权益或淡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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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
董事于竞争业务之权益
除本集团业务外,董事及彼等各自的联系人并无在与本集团业务直接或间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
争的任何业务中拥有权益。
优先购买权
公司细则或百慕达法例并无有关本公司须按比例向本公司现有股东发售新股份的优先购买权规定。
发行股本证券或出售库存股
除根据股份奖励计划之条款及规则,于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按每股港币0.25元之发行价向承授
人发行225,860,100股份,用作履行分别于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二日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授予
非关连承授人之206,420,100股奖励股份及19,440,000股奖励股份外,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于报告期
内概无发行任何股本证券(包括可转换为股本证券之证券)以换取现金。此外,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于报告期内概无出售任何库存股(定义见上市规则)以换取现金。
有关本公司于报告期内股本变动的详情,请参阅本年报所载之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4。
债券
报告期内,本集团概无发行任何债券。
股权挂钩协议
除本报告第25至45页的「股份激励计划」一节所披露的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
划及股份奖励计划外,本公司于报告期内概无订立任何股权挂钩协议,或于报告期末概无订立任何
现行股权挂钩协议。
购回、出售或赎回股份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于报告期内概无购回、出售或赎回本公司的任何上市证券(包括出售库存股(如
有)。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概无持有任何库存股。
企业管治
本公司致力维持高水平的企业管治守则。有关本公司所采纳的企业管治守则的资料,载于第127至
155页的企业管治报告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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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报告
捐赠
本集团于报告期所作之捐赠为零元(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零元)。
税项减免
本公司并不知悉股东因持有股份而可获得任何税项减免。股东如对购买、持有、出售、买卖股份或行
使与股份有关的任何权利所涉及的税务影响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彼等的专业顾问。
公众持股量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本公司获得的公开资料及据董事所知,本公司在刊发本年报前已按上市
规则维持足够的公众持股量。
核数师
于过去三年内本公司并无更换核数师。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由罗兵
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审核。一项关于重新委聘罗兵咸永道为本公司核数师的决议案,
将于即将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
报告期后重要事项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后及直至本报告日期,本集团并无任何重大事项。
公司业务的未来发展
有关公司业务的未来可能发展,请参阅本年报「主席报告书」及「管理层讨论及分析」章节。
代表董事会
樊路远
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香港,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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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治报告
本公司致力于切合实际之范围内维持高水平之企业管治,强调高透明度、问责性及独立性原则。董
事会相信,优良之企业管治对本公司之成功及提升股东价值至为重要。
本公司于报告期内,已采用及遵守于报告期内有效之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
治守则」)之适用守则条文,惟出于下文理由偏离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C.2.1条(「守则条文第C.2.1
条」)的行为除外。
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C.2.1条规定,主席及行政总裁的角色应有区分,并不应由一人同时兼任。
本公司的主席与首席执行官并无区分。樊路远先生于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获委任为本公司首席执行
官,亦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起担任董事会主席(「主席」)。董事会认为,由同一人士担任主席及首
席执行官有助于制定及执行本集团业务策略,进而帮助本公司克服市场挑战并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董事会相信,鉴于董事会有充足的制衡机制,董事会作出的决策须经由大多数董事批准,加上董事
会乃由经验丰富的优质人才组成,且有充足数目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足以确保权责平衡,因此,该项
安排之下的权力与权限平衡不会受到损害。
董事会
董事会目前共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名为执行董事及三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于报告期内及截至
本报告日止,董事会成员载列如下:
执行董事
樊路远先生(主席兼首席执行官)
李捷先生
孟钧先生
非执行董事
董本洪先生(于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辞任)
独立非执行董事
宋立新女士
童小幪先生
陈志宏先生
于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董本洪先生辞任非执行董事,以专注于彼之其他业务承诺。董先生亦已确认,
彼与董事会之间并无意见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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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治报告
董事会(续)
董事会已采纳政策载列落实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方案(「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以提高董事会效能及
加强企业管治,从而为本公司带来长远增长及持续发展。
根据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本公司为达至董事会成员多元化会在多方面作出考虑,包括但不限于
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知识和服务任期。所有董事会委任以用人唯才为原则,并
在考虑人选时以客观条件充分顾及董事会成员多元化之裨益。
提名委员会定期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讨论任何可能需要作出的修订,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供其审议及批准。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包括五名男性成员及一名女性成员,在本集团1,733
名雇员之中,男性与女性员工比例约为0.81:1。董事会认为,目前董事会成员在性别方面属多元化,
并兼具适当均衡的知识水平、技能,以及支持业务战略实施所需的经验和观点。本公司亦考虑根据
其业务需求及具备合适资格人才之供求情况等因素而决定董事会成员之最佳组合。目前,本公司尚
未就实践有关董事会成员及本集团员工的多元化政策(包括性别多元化)制定任何可计量目标。然而,
本公司将会不时考虑及检讨有关多元化政策(包括性别多元化)并制定任何可计量目标(如适用)。
本公司将确保董事的招聘和甄选按适当的组织化程序进行,以便招来不同背景的人选供本公司考虑。
本公司亦将确立并实施相关计划,以培养背景更广更多元化并且具备相关工作技能和经验的员工,
并确保性别多元化以培养一批女性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的潜在继任人。
本公司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营运的披露易网站提供最新的董事会成员名单,列明其角色
和职能。董事之履历资料载列于本年报第18至19页之「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履历资料」一节内。除该节
所披露者外,董事会成员之间并无存有财务、业务、家属或其他重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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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治报告
董事会(续)
于报告期内,非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透过定期出席会议,并积极参与会务而为本集团提供广
泛之学识、专业知识及经验。彼等作出积极贡献,对本集团之策略、表现及管理程序之事宜提供独立
判断,并顾及全体股东之利益。
本公司确认每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向本公司提交有关其独立性之年度确认书,而本公司认为彼等每
人均具备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指引下之独立性。董事会相信董事会有足够之独立性以保障股东
利益。
董事会定期召开会议,讨论本集团之整体策略以及营运及财务表现,并审阅及批准本集团之全年及
中期业绩。董事可亲自出席或以电子通讯方式参与会议。于报告期内,本公司已举行七次董事会
议及一次股东大会。各董事出席本公司董事会议及股东大会之情况如下:
出席╱具资格
出席会议之次数
董事董事会议股东大会
执行董事
樊路远先生(主席兼首席执行官)7/71/1
李捷先生7/71/1
孟钧先生7/71/1
非执行董事
董本洪先生(于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辞任)6/61/1
独立非执行董事
宋立新女士7/71/1
童小幪先生7/71/1
陈志宏先生7/71/1
经董事会决定或考虑之事宜主要包括本集团整体策略、全年营运预算、全年及中期业绩、董事委任
或重新委任之建议、重大合约及交易,以及其他重要政策及财务事宜。董事会已将日常营运职责委
派予管理层,并由执行委员会(其具有明确之书面职权范围)负责作出指示及监督。董事会将不时就
董事会及本公司管理层各自之职能作出检讨,以确保其职能与现行规则及规例一致。
所有董事必须向本公司披露其于公众公司或组织担任的职位及其他重大承担,以确保其能够付出足
够的时间关注本公司之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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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治报告
董事会(续)
董事会每年应定期召开至少四次会议,约每季举行一次。于报告期内,董事会举行了四次定期会议
及一次非定期会议。本公司执行董事负责管理公司日常业务运作。除定期会议外,董事会将不时按
业务需要举行非定期会议,以考虑及议决本公司所有重大业务或管理事项。召开定期董事会议一
般会给予全体董事至少十四天之通知,以便彼等有机会提出商讨事项列入会议程。公司秘书协助
主席编制会议程,以及确保已遵守所有适用规则及规例。议程及随附之董事会文件一般在举行定
期董事会议(及就可行情况下亦适用于其他董事会议)前至少三天送交全体董事。每份董事会
议记录之草稿均传阅给全体董事以供彼等提供意见。所有会议记录均由本公司之公司秘书部门保存,
并供任何董事于发出合理通知时,于任何合理时间内查阅。
根据现行董事会常规,与主要股东或董事存有利益冲突而董事会认为属重大之任何交易,将由董事
会于正式召开之董事会议上处理。公司细则亦规定,于批准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拥有重大利益之
交易之会议上,该董事须放弃投票,且不得计入该会议之法定人数。
每位董事有权查阅董事会文件及相关资料,及可向公司秘书寻求意见及服务。董事会及各董事亦可
个别及独立地接触本公司之管理层。此外,书面程序已于二零五年六月制定,让各董事在履行彼
等职务时,可在适当之情况下寻求独立专业意见,有关合理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本公司已为董事及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就彼等履行职责时可能引起的若干法律责任提供适当保障。
确保董事会独立性之机制
本公司已设立适当机制(「董事会独立性机制」),确保董事会可获得独立的观点和意见,这对良好的
企业管治至关重要。根据董事会独立性机制,董事委员会或个别董事在作出决策以促进履行董事职
责时,可寻求其认为履行职责及行使独立判断所需之独立专业建议、观点及意见,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董事会将每年审阅该等机制的实施及成效。董事会进行年度审阅之结果如下:
- 、具建设性及知情的讨论以及全面的考量;
- ;及
- ,有关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寻求独立专
业意见的安排可透过本公司之公司秘书进行。
董事会认为,董事会独立性机制于报告期内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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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治报告
董事会(续)
董事培训及支援
董事均须了解其集体职责。每位新委任董事将获得整套包括介绍本公司业务及上市公司董事在法律
及监管规定上之责任的资料。本公司亦提供简介会及其他培训,以发展及更新董事之知识及技能。
本公司持续向董事提供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监管规定之最新发展之资料,以确保董事遵守该等规则
及提高彼等对良好企业管治常规之意识。在适当的情况下,本公司会向董事及高级管理层发出通告
或指引,以确保他们知悉最佳企业管治常规。
于报告期内及截至本年报日止,董事参与以下培训:
阅读有关经济、
一般业务或董事职责等之
报章、刊物及更新资料
执行董事
樊路远先生✔
李捷先生✔
孟钧先生✔
非执行董事
董本洪先生(于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辞任)✔
独立非执行董事
宋立新女士✔
童小幪先生✔
陈志宏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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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治报告
企业管治职能
董事会负责履行之企业管治职责包括:
(i) 制定及检讨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
(i) 检讨及监察本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培训及持续专业发展;
(i) 检讨及监察本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常规;
(iv) 制定、检讨及监察适用于本公司雇员及董事的操守准则及合规手册(如有);及
(v) 检讨本公司遵守企业管治守则及对企业管治报告内之披露要求的情况。
于报告期内,董事会(i)检讨本公司企业管治和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的政策;(i)检讨并监察董事之培
训及持续专业发展,以及本公司的操守准则;及(i)检讨本公司遵守企业管治守则及于企业管治报告
内之披露情况。
主席及行政总裁之角色
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C.2.1条规定,主席及行政总裁的角色应有区分,并不应由一人同时兼任。
樊路远先生于二零一七年八月二日获委任为本公司首席执行官,亦自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三日起担任
主席。董事会认为,由同一人士担任主席及首席执行官有助于制定及执行本集团业务策略,进而帮
助本公司克服市场挑战并为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董事会相信,该项安排之下的权力与权限平衡不会受到损害,且现时之董事会(由经验丰富及具才干
之人士组成,且有充足数目之独立非执行董事)亦将继续足以确保权力与权限均衡。
2024/25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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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治报告
董事之提名、委任、重选及罢免
董事会已采纳一项提名政策(「董事提名政策」),当中载有提名及委任董事之准则及程序,旨在确保
董事会成员具备切合本公司所需之均衡技能、经验及多元化观点,并确保董事会之持续性及维持其
领导角色。
董事会已根据其职权范围将其甄选及提名董事之责任及权力授予提名委员会。
董事提名政策概要如下:
甄选准则
提名委员会须在董事会需要增加董事人数或填补董事会空缺时,负责物色及提名合资格委任人选。
董事会将以各候任人选能否协助其有效履行企业管治守则所载责任,作为考虑准则。
于评估及甄选任何候选人担任董事时,应考虑下列准则:
- ;
- ,包括与本公司业务及企业策略相关之专业资格、技能、知识及经验;
- ,包括性别、年龄(十八岁或以上)、文化及教育背
景、种族、专业经验、族裔及服务任期;
- (倘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根据上市规则,董事会需包括独立董事之规定,以及参考上市规则所
载之独立指引候选人是否被视为独立;
- 、技能、经验、独立性及性别多元化方面可为董事会带来之任何潜在贡献;
- ╱或担任董事委员会成员之
职责;及
- ,董事会及╱或提名委员会可于适用时因应
提名董事及继任规划不时采纳及╱或修订有关因素。
该等因素仅供参考之用,并非旨在涵盖所有因素,也不具决定作用。提名委员会具有酌情权以提名
任何其认为适当之人士。
2024/25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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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治报告
董事之提名、委任、重选及罢免(续)
提名步骤及程序
(a) 委任新董事
(i) 提名委员会之秘书(根据其职权范围,即本公司之公司秘书)须于收到董事会成员提名候
选人后,召开提名委员会议或提名未获任何董事会成员提名之候选人。
(i) 提名委员会于收到委任新董事之建议及候选人之履历资料(或相关详情)后,应依据上述
准则评估有关候选人,以确定有关候选人是否合资格担任董事。
(i) 如过程产生一位或多位合意之候选人,提名委员会应根据本公司需要、上述准则及每位
候选人之证明审查(倘适用)按优先顺序对彼等进行排名。
(iv) 提名委员会随后应就委任合适候选人担任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倘适用)。
(v) 就任何经由股东提名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参选董事之人士,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
依据上述准则评估有关候选人,以确定有关候选人是否合资格担任董事。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就于股东大会上选举董事之提案向股东提出建议(倘适用)。
(b) 于股东大会上重选董事
(i)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检讨退任董事对本公司之整体贡献及服务,以及在董事会之
参与程度及表现。
(i)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亦应检讨及确定退任董事是否仍然符合上述准则。
(i)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随后应就于股东大会上重选董事之提案向股东提出建议。
倘董事会拟于股东大会上提呈决议案选举或重选候选人为董事,有关股东大会通告所随附之
致股东通函及╱或说明函件中,将会按上市规则及╱或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候选人之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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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治报告
董事之提名、委任、重选及罢免(续)
新董事在获委任后会取得一套入职资料文件,当中载有所有主要法律及上市规则规定,以及有关上
市公司董事应遵守之责任及义务之指引。资料文件亦包括本公司最新公布之财务报告及董事会采纳
之企业管治守则文件。新董事其后将于有需要时获提供说明及╱或培训,以确保彼等获提供更多有
关本集团业务及活动之详细资料。
每名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均与本公司签订为期一年之委任函,且彼之服务
期应自动续期连续一年,或直至根据彼之委任函终止为止。各董事的职位亦须受公司细则之有关条
文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所规限,即董事须按有关条文或法例离任或退任,但可重选连任。公司细则
列明,任何获董事会委任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新增成员的董事将留任至其获委
任后的首届本公司股东大会止,并可于该大会上膺选连任。
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B.2.2条要求每名董事(包括有特定任期者)须至少每三年轮席告退一次。
本公司已全面遵守该守则条文的要求。
股东可于按照公司细则召开及举行的任何股东大会上,于董事(包括董事总经理或其他执行董事)任
期届满前通过普通决议案随时将其罢免,即使公司细则或本公司与该董事达成的任何协议有任何相
反规定,该等股东亦可以普通决议案选举另一名人士代替其职位。
董事委员会
董事会已成立各类委员会,包括薪酬委员会、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及执行委员会,各委员会须按
各自的职权范围履行其特定的职务。
董事委员会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务,并可应合理要求按本公司政策在合适情况下寻求独立专
业意见。委员会之所有会议记录及决议案均由本公司之公司秘书部门保存,并传阅予全体董事会成
员,而各委员会需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及建议(倘适用)。董事会议之程序及安排(于上文「董事会」
一节内提述)按可行情况下亦已获委员会议所采纳。
薪酬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自二零五年六月成立,目前由三名成员组成,包括童小幪先生(主席)、樊路远先生及
宋立新女士。三名薪酬委员会成员当中,一名为执行董事,两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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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治报告
董事委员会(续)
薪酬委员会(续)
薪酬委员会之主要角色及职能为:
(i) 检讨董事之薪酬政策及待遇并向董事会建议,及(倘适用)就有关其他执行董事薪酬之委员会
提案咨询主席及╱或首席执行官;
(i) 考虑可资比较公司支付的薪酬或费用、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i) 检讨并建议向执行董事支付与任何丧失或终止其职务或委任有关之赔偿;
(iv) 检讨并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之赔偿安排;及
(v) 确保概无董事参与厘定其本身之薪酬。
薪酬委员会之职权范围已分别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营运的披露易网站及本公司网站。薪
酬委员会已于其职权范围中采纳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E.1.2(c)(i)条所述之模型。
薪酬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报告期已举行一次薪酬委员会议,而薪酬委员会各成员
之出席情况如下:
委员会成员
出席╱具资格出席
委员会议之次数
童小幪先生(主席)1/1
樊路远先生1/1
宋立新女士1/1
薪酬委员会检讨并向董事会建议批准董事(包括执行董事)薪酬,当中已考虑本集团之经营业绩、香
港上市发行人董事之个人表现、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可比较市场薪酬待遇。董事之薪酬待遇包
括董事袍金及╱或薪金、酌情花红、根据本公司股份奖励计划不时授出的购股权或奖励股份、公
积金、社会保障基金、医疗福利及培训。
执行董事及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外)将不会收取任何董事袍金。
2024/25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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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治报告
董事委员会(续)
薪酬委员会(续)
除董本洪先生已于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辞任且不会收取本公司薪酬外,每名现任董事将有权获取之
薪酬需于每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予股东批准。应付个别董事之薪酬将根据其经验及董事袍金之现
行市场水平而厘定。就董事之额外职责及服务而应付予彼等之额外薪酬,包括任何应付独立非执行
董事之其他费用,将由董事会根据薪酬委员会之建议予以批准。
董事之薪酬详情载于本年报所载之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7。本集团之薪酬政策详情亦已载于本年报第
17页「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一节的「雇员及薪酬政策」一段内。
于报告期内,应付本公司三名高级管理层成员(即三名执行董事,其履历载列于本报告第18页)之薪
酬范围载列如下:
薪酬范围高级管理层
港币500,000元至港币1,000,000元1
港币1,000,001元至港币2,000,000元–
港币2,000,001元至港币2,500,000元–
港币2,500,001元至港币11,000,000元1
港币11,000,001元至港币14,000,000元1
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于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采纳及批准,并于二
零二一年九月六日采纳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时终止。于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股东批准二零二
一年购股权计划条款之修订,以符合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发行人股份计划之修订,有关修订于二零二
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关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之详情载于第26至32页的董事会报告及本年报所
载之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5。
本公司股份奖励计划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获董事会采纳,并分别于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七日及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予以修订。股份奖励计划之详情载于第36至45页的
董事会报告及本年报所载之综合财务报表附注25。
于报告期,薪酬委员会已检讨并建议董事会批准(i)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薪酬之现有政
策及架构;(i)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之薪酬待遇(包括股份奖励);及(i)上市规则第17章
项下有关股份计划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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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委员会(续)
薪酬委员会(续)
于报告期内,薪酬委员会已就根据股份奖励计划向(包括其他雇员)董事及高级管理层授出奖励股份
进行讨论并提出建议。该等奖励股份之归属期(自授予日至首次归属日)均短于12个月,且不附带任
何表现目标,惟须受退扣机制规限,即一旦发生某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本公司因故终止承授人的雇
佣或服务),则奖励股份将被取消。
经考虑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表现及对本集团的贡献,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认为,授出归属期短于12
个月且不附带表现目标的奖励股份乃(i)奖励和认可董事及高级管理层的贡献;及(i)提供激励以挽留
彼等继续推动本集团的发展。
因此,薪酬委员会认为有关授出属恰当,与股份奖励计划之目的一致,并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利益。
审核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自二零一年八月成立,于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采纳一份遵照企业管治守则规定修
订之书面职权范围。审核委员会目前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为保持独立性及客观性,审核委
员会由一名具备合适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业知识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主席。审核委
员会之现有成员为陈志宏先生(主席)、宋立新女士及童小幪先生。
审核委员会之主要角色及职能为:
(i) 考虑外聘核数师之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并向董事会提供建议,以及批准外聘核数师之薪酬
及聘用条款,并处理任何有关辞退或罢免该等核数师之问题;
(i) 考虑及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每年核数之性质及范畴;
(i) 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之独立性及客观性;
(iv) 于中期及全年综合财务报表提交董事会前先行审阅;
(v) 商议就中期审阅及末期审核而产生之任何问题及保留事项,以及外聘核数师拟商讨之任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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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委员会(续)
审核委员会(续)
(vi) 审阅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之函件及管理层之回应;
(vi) 检讨本集团之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系统;
(vi)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系统;及
(ix) 考虑董事会委托就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所进行的重要调查之任何发现以及管理层对此等
发现之回应。
审核委员会之职权范围已分别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营运的披露易网站及本公司网站。审
核委员会已于其职权范围中采纳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D.3.3条所述之模型。
审核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报告期已举行两次审核委员会议,而审核委员会各成员
之出席情况如下:
委员会成员
出席╱具资格出席
委员会议之次数
陈志宏先生(主席)2/2
宋立新女士2/2
童小幪先生2/2
于报告期内,审核委员会已履行之工作概述如下:
(i) 审阅并建议董事会批准外聘核数师建议之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审核(「二
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末期审核」)及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中期业绩审阅(「二
零二四年╱二零二五年中期审阅」)之范围及费用;
(i) 审阅外聘核数师就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末期审核及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五年中期审阅结
果之报告、独立审阅报告及审核完成报告;
(i) 审阅并建议董事会批准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二四年九月三
十日止六个月之综合财务报表(「综合财务报表」)及相关之管理层声明函件;
(iv) 审阅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系统以及内审职能之效能;及
(v) 建议董事会重新委任本公司之核数师,惟须获得股东批准。
审核委员会认为,综合财务报表的拟备符合适用之会计准则及要求,且予以充分披露。具体有关审
核委员会就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之工作详情,请参阅本企业管治报告「问责及核数」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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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委员会(续)
提名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自二零一二年三月成立,于二零一三年八月采纳一份遵照企业管治守则规定修订之书面
职权范围。提名委员会目前由三名成员组成,包括樊路远先生(主席)、童小幪先生及陈志宏先生。三
名提名委员会成员当中,一名为执行董事,两名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提名委员会之主要角色及职能为:
(i) 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经验及多元化观点),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
司的企业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i) 就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i) 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iv) 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及
(v) 检讨有关董事会成员多元化之政策及施行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任何有利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的修订建议。
提名委员会之职权范围已分别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营运的披露易网站及本公司网站。提
名委员会已于其职权范围中采纳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第B.3.1条所述之模型。
提名委员会每年须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于报告期已举行一次提名委员会议,而提名委员会各成员
之出席情况如下:
委员会成员
出席╱具资格出席
委员会议之次数
樊路远先生(主席)1/1
童小幪先生1/1
陈志宏先生1/1
于报告期,提名委员会(i)检讨董事提名政策及其施行情况;(i)检讨董事会架构、人数及组成;(i)根
据品格、经验、技能及其能否投入时间及精力履行职责及责任等标准对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董事
之候选人进行评核,并向董事会提名相关候选人,供其抉择;(iv)评核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及(v)检讨及建议董事会批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退任董事。
有关董事提名政策之详情,请参阅本企业管治报告「董事之提名、委任、重选及罢免」一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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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委员会(续)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自二零四年十二月成立,目前由三名执行董事组成,即樊路远先生(主席)、李捷先生
及孟钧先生。
执行委员会获授予董事会所获授予关于本集团业务之所有一般管理及控制权,惟根据执行委员会之
书面职权范围须留待董事会决定及批准之事项除外。
执行委员会将于有需要时召开会议,以讨论本集团之营运事务,亦可透过传阅文件方式处理有关事宜。
执行委员会主要负责处理及监察日常管理事宜,并获授权(其中包括):
(i) 制定及执行有关本集团业务活动、内部监控及行政之政策;及
(i) 在董事会确定之本集团整体策略范围内,规划及决定就本集团业务活动将予采纳之策略。
董事及相关雇员进行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有关董事以及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若干行政人员及雇员(彼等被视为可能知悉有关
本公司或其证券之未刊发之内幕消息)进行证券交易之行为守则(「证券交易之行为守则」),其条款不
逊于标准守则所载之标准。
经向全体董事作出特定查询后,各董事已确认彼于报告期已遵守标准守则及证券交易之行为守则所
载之规定标准。
问责及核数
财务汇报
在财务部门协助下,董事确认编制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的责任。董事也同时确认确保适时公布本集
团财务报表的责任。于编制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综合财务报表时,本公司已
采纳香港公认会计原则,并遵守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其中也包括香港会计准
则及诠释)的规定及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的披露规定。本公司亦已贯彻应用适合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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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及核数(续)
财务汇报(续)
审核委员会建议董事会重新委任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作为本公司核数师。本公
司外聘核数师罗兵咸永道的汇报责任载于第156至166页的独立核数师报告。
财务报表按照持续经营基准编制。董事确认,就彼等所尽知,并不知悉与可能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构成重大疑虑之事件或情况有关之重大不明朗因素。
审核委员会检视了本集团会计及财务申报职能方面之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
是否充足。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本公司将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视为经营管理活动和业务活动的核心内容之一,稳步建立与集团战略
相匹配并与业务特点相结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规范风险管理流程,
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管理方法,推进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实现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促进本公司各项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目标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机制旨在评估及确定董事会为达成本公司策略目标而愿意承担之风险性质及
程度,并使本集团保持正常运营并达成业绩、盈利目标及整体使命。内部监控的直接目标是合理保
证本集团实现议定的宗旨和目标,其对达成业务目标,管控重要风险具有重要作用。管理层向董事
会提供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的确认,而董事会负责监督本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系统,并检讨其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是否有效,以时刻保障股东的投资和本公司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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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及核数(续)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续)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目标(续)
伴随著国内外互联网影视行业经济环境的高速变化,各项监管法规的陆续出台,集团各项业务的融
合创新,本公司积极适应内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公司发展战略为主轴,秉承稳健的风险偏好,坚持合
规经营,采用科学的风险管理手段,从治理层面、管理层面到运营层面建立自上而下的健全可靠的
风险管理机制和内部监控系统,并在全员中普及风险管理及内控意识,将风险管理机制有效融合在
日常业务运营中,逐步形成动态持续的风险监督、预警和应对机制,实现风险管控与业务发展的平衡。
风险
战略
治理
层面
管理
层面
运营
层面
风
险
预
警
风险应对
风
险
监
督
风险预测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和政策制度
外部沟通&关系管理
风险识别、评估及KRI
管理信息、
技术和
基础架构
人员、变革和激励业务流程
风险偏好
业务运营团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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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及核数(续)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续)
风险偏好体系
风险偏好奠定了本集团整体的风险基调,本公司遵循稳健的风险偏好原则,根据本集团整体战略布局,
考虑各个业务线的发展诉求,将发展战略和风险偏好进行有机结合,促进集团整体与各个业务线的
健康经营与可持续发展。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董事会
高级管理层审核委员会
一道防线
风险管理执行
二道防线
风险识别与评估
三道防线
独立监督检查
内部控制的建立和优化
电影科技与投资制作宣发平台:
电影票务、电影投资制作及宣发、
科技业务
大麦:票务平台业务、现场娱乐内容
IP衍生业务:阿里鱼、拿趣
剧集制作
财务中心法务合规部
安全部
内审内控部
– 内控团队廉正部
内审内控部
– 内审团队
董事会是公司风险管理最高决策机构,对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有效性负责。董事会将负责建立并维
持适合及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并将监督管理层对风险管理系统的设计、实施与监察,以及每年报
告期内评估风险管理系统的有效性。董事会下设审核委员会,代表董事会履行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
职责,监督管理层设计、实施及监控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的工作。审核委员会持续检讨本公司
的财务监控、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监察及检讨本公
司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的效能,并审阅年度审核计划及报告,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就有关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鉴于业务运营涉及
固有风险,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故而旨在管理而非消除无法实现业务目标的风险,且仅能就重
大错报或损失提供合理而非绝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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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及核数(续)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续)
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
第一道防线:各业务运营团队
第一道防线由各个业务运营团队组成,是风险管理流程的执行者,对本部门内部的风险进行识别、
预警和控制自评估,并按公司的统一要求上报风险事件和风险数据信息。
第二道防线:风险管理职能(虚拟组织,由财务中心、法务合规部、安全部和内审内控部 – 内控团队
组成)
第二道防线归属于风险管理职能,负责本公司风险管理的整体协调工作,包括风险管理整体方案的
制定、日常风险信息的收集、识别、评估、应对及监督,并从各自专业领域牵头承担起各类风险的管
理工作。
第三道防线:内审内控部 – 内审团队和廉正部
第三道防线属于独立监督职能,由内审内控部 – 内审团队与廉正部组成。
内审内控部 – 内审团队专责进行独立监督和独立的内部审核,负责评估集团风险管理流程、内部监
控系统的成效,廉正部负责进行独立的合规和反舞弊检查,负责评估集团全体员工在对外商业合作
和对内工作履职时,对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合规管理制度的遵守情况。
内审内控部负责定期递交审核计划及相关的风险管理与内部监控报告供审核委员会审阅。审核委员
会负责审核年度审核计划以及审阅风险管理与内部监控报告。
三道防线中的各团队均配备了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其中内审内控部已于二零一五年一月设立,
配备了具有风控、审计经验的专业人员,并直接向审核委员会汇报。本公司内审内控部负责规划审
计工作,相关工作呈交审核委员会审阅,该部门亦按以风险为导向进行独立审核,评估本公司内部
监控制度是否充分、有效。
未来本公司致力于持续完善风险管理架构和能力,使风险管理更加有系统的融入业务经营当中,加
强常态化风险评估机制的建设,同时不断完善风险管控的信息化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将风险评估、
风险控制及风险监督等管理流程固化在系统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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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及核数(续)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续)
风险管理及内部审核主要工作内容
本公司高度重视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包括制度、流程、组织架构及文化建设等。公司于经营管理
实践中不断摸索,已逐步明确和完善风险管理机制。
本公司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多种风险管理方法,定期辨识、评估、应对公司在实现经营目标、
提升管理能力的过程中所面临风险,使风险管理体系适应本公司步入新的发展阶段后所面临的内外
部环境特点,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提供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的对应措施、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
并积极利用风险中的机遇,以保障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
于报告期,本公司基于业务实质、决策机制、财务数据及链路等,执行增量风险盘点,与存量风险一
并加以整理、筛选及进行整改优先级排序,以输出重要风险列表和核心业务领域风控大图,并针对
重点业务或重要风险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如对电影科技与投资制作宣发、大麦票务平台等业务与评
估和决策相关的多项机制流程进行优化。有关链路风险、问题发现、整改后剩余风险情况等已动态
更新至风控大图中,以持续提升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
内审部对公司重要经营领域及公司层面执行以风险为导向的内部审核检讨,并与运营部门就不足之
处进行探讨及纠正,以逐步提升内控管理机制。管理层将关注过往内部监督整改计划实施进度,并
定期讨论所有内部监控事项,并适当订立及采取相关整改措施。
本公司重视企业管治相关内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于报告期内,由内控部牵头协同各风险管理职能
团队,对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年度修订和评价,以确保企业管治相关内部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本公司重视向管理层和全体员工提供与风险管理和内部审核相关的宣导和培训,旨在提升全员风险
管理意识,并确保风险管理和内部监控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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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及核数(续)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续)
重要风险管理及列示
于报告期,本公司基于上述风险管理机制,对识别到的重要风险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以确保将重
要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风险水平。
- ,并总结列示重要风险如下:
主要风险风险描述风险应对措施
市场风险随著消费者对现场娱乐体验需
求持续增加,电影市场的活跃
度出现下滑,若公司未能及时
洞察市场变化趋势,适时调整
经营策略,则可能错过市场机
遇,影响公司经营业绩。
此外,合作方可能因在市场竞
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出现经营
问题,进而对我方投资收益的
回收产生负面影响。
本公司坚定执行「内容+科技」双轮驱
动战略。借助演出市场蓬勃发展的
机遇,加大技术研发投入,提供优质
用户体验,稳定票务平台优势。在电
影业务中,稳中求进,提高合制与自
制内容能力,并持续加大在AI和虚拟
拍摄等创新科技领域的投入,通过
视效技术降低成本的同时,也为影
视拍摄的标准化、流程化和数智化
寻求解决方案。
建立外部合作方资信管理机制,包
括黑白灰合作名单,并积极推进独
立结算权或共管账户机制,以期降
低合作及回款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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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治报告
主要风险风险描述风险应对措施
行业政策风险因无法预料的监管、审核因
素,或不当使用劣迹艺人,可
能导致内容无法上映或播出,
造成经济损失。且易触发消费
者负面感受及联想,影响公司
品牌形象。
积极开展与政府及监管机构的合作
项目,紧密关注并了解监管动态;严
格甄选题方向,坚定阳光、积极、
向上的价值观,培育主题鲜明,传递
正能量的作品。
持续优化评估与决策机制,做好艺
人尽调,约束艺人艺德,不与劣迹艺
人合作。当出现艺人风险时,采用技
术手段等作为补救措施,降低负面
影响。
问责及核数(续)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续)
重要风险管理及列示(续)
- ,并总结列示重要风险如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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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风险风险描述风险应对措施
法律与合规风险用户数据泄露触发个人隐私保
护风险与监管合规风险
严格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执行并及时
更新用户信息保护策略,包括并不
限于权限设置、数据披露、平台间透
传、用户协议等。
消费者权益受损会给公司带来
舆情风险,并面临被监管处罚
的风险
持续提升用户体验(如退改、活动
等),保证满足消保委、市场监管总
局的要求;
内容文案涉及淫秽、诽谤造
谣、非法等会触发内容合规风
险
公司持续对视频、平台文案、评论等
内容进行审核及监控,遵循监管要
求、快速处理。
问责及核数(续)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续)
重要风险管理及列示(续)
- ,并总结列示重要风险如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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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及核数(续)
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续)
董事会关于内部控制责任的声明
本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
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本公司已订立内部监控程序,防止未经许可使用或处置资产,
并确保为内部使用或刊载提供可靠财务资料而妥当存置会计记录,同时确保遵守适用法律、规则及
规例。报告期本公司已开展全面内部监控自我评估并向审核委员会及董事会汇报,且并未发现重大
缺陷。董事会认为,报告期,本公司现有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制度充分有效,可保证本公司及股东权益。
外聘核数师之酬金
于报告期内,已付╱应付本公司外聘核数师罗兵咸永道之酬金载列如下:
向本集团提供的服务已付╱应付费用
核数服务(包括年度审核及中期审阅)人民币4,467,000元
非核数服务–
总计人民币4,467,000元
处理及发布内幕消息
本公司已制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上市规则处理及披露内幕消息之政策。该政策订明及时处理及
发布内幕消息之程序及内部控制,以便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了解本集团之最新状况。
根据该政策,倘雇员知悉任何其认为可能构成内幕消息之信息,雇员应咨询其主管,而主管应考虑
是否向本公司首席财务官或总法律顾问报告有关事宜。
董事定期参加有关该主题之研讨会及╱或自学有关材料,以加深对该政策之理解并遵循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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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责及核数(续)
反贪污政策
本公司绝不容忍其董事、高级人员、雇员、代理或顾问或为其或代表其行事的任何人士或公司直接
或间接地作出或接受任何形式的贿赂。本公司采纳反贪污政策,协助雇员识别可能导致或牵涉贪污
或不道德商业行为的情况,从而杜绝该等明确禁止的行为,并可供在必要时及时寻求指引。
本公司将定期检讨反贪污政策,任何经查实事件均会上报董事会。
举报政策
本公司期望并鼓励本集团雇员以及与本集团进行交易的人士(如供应商、客户、债权人及债务人),
于受保密的情况下向本公司举报任何涉及本集团的怀疑不当、失当或舞弊行为。本公司采纳举报政策,
为检举怀疑不当行为提供举报渠道及指引,并向举报人保证本集团将在正式制度中为其提供保护。
本公司将定期检讨举报政策,任何怀疑事件均会上报董事会。
联席公司秘书
于二零二三年九月三十日起,本公司委任张莹女士及吴咏珊女士为本公司之联席公司秘书。吴咏珊
女士并非本公司雇员。本公司另一位联席公司秘书张莹女士是吴女士在本公司所联络之人士。
联席公司秘书向董事会主席汇报,负责就管治事宜、新董事入职及董事的专业发展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并确保董事会成员之间资讯交流良好及遵守董事会政策及流程。
张女士及吴女士确认于报告期内已接受不少于15小时的相关专业培训以更新其技能及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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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
根据公司细则,合共持有不少于本公司缴足股本十分之一的股东,有权向本公司董事会或公司秘书
(地址为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1座26楼)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
以处理有关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项并于会议日程中增加决议案,且该大会应于递呈该要求后两个月
内举行。倘于递呈后二十一日内,董事会未有召开该大会,则递呈要求人士可自行召开该大会。
于递呈要求日期持有本公司总投票权不少于百分之五之任何人数股东,或不少于100名股东,有权
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提出议案以供考虑。本公司将按该等人数股东提出之书面要求向股东发出通知,
以告知任何拟动议之决议案及在该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所述事宜或将处理之事项之陈述书,而有关
费用将由递呈要求人士承担。如需于股东大会上提出相关议案,应致函提呈予本公司香港总办事处
向董事会或公司秘书说明意向;股东须遵循百慕达公司法第79条所列之相关要求及程序。
根据公司细则,倘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拟提名人士(并非退任董事)于任何股东大
会上参选董事,彼须递呈表明提名有关人士参选董事的书面通知,并连同所提名人士签署表示愿意
参选的通知,送至本公司香港总办事处,不得早于就选举而举行之股东大会通告寄发翌日,亦不得
迟于该股东大会日期前七日。
股东提名候选人参选董事的程序详情已上载于本公司网站。
与股东之沟通及投资者关系
董事会深明与股东及投资者有效沟通之重要性。董事会已制定股东通讯政策,载列本公司落实有关
促进与股东之间有效沟通之策略,以确保股东获提供有关本公司资讯,及促使股东与本公司积极沟通,
并在知情的情况下行使股东的权利。
本公司透过多种渠道与股东及投资者进行沟通,包括刊发中期报告、年报、公告、通函,以及在香港
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营运的披露易网站及╱或本公司网站可供阅览之其他企业通讯及刊物。
2024/25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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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治报告
与股东之沟通及投资者关系(续)
董事会认为本公司股东大会乃其直接与股东沟通之宝贵渠道。本公司鼓励股东透过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及其他股东大会与董事会进行会谈及交流意见,并行使彼等于大会之投票权。任何须予成立或根
据上市规则成立之独立董事委员会之主席(或倘并无委任该主席,则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
亦会出席任何就批准关连交易或须获独立股东批准之任何其他交易而召开之股东大会,以回答提问。
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二零二四年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兼本公司首
席执行官樊路远先生出席二零二四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回应股东之提问。于股东大会上,主
席就各重大事项(包括选举个别董事)提呈独立决议案以供考虑。
凡召开大会,须在举行前分别向股东发出最少足二十一日(倘为股东周年大会)及十四日(倘为任何其
他股东大会)的通告。以股数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的详细程序乃于大会开始时向股东解释。大会主席会
回答股东有关以股数投票方式表决的任何提问。股数投票结果会按照上市规则规定刊发。
股东可随时致函本公司于香港之主要营业地点,香港铜锣湾勿地臣街1号时代广场1座26楼,透过公
司秘书向董事会作出查询。股东亦可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向董事会作出提问。
董事会每年审阅上述通讯政策的实施及成效。报告期内,董事会认为该政策仍属充足及有效,原因是:
(a)该政策提供多种沟通渠道,可满足股东或利益相关方的不同偏好,包括本公司官方网站向股东或
利益相关方发布有关本集团最新消息(如财务业绩和报告、公告及通函),为彼等提供通讯及电子邮
件以便进行书面沟通,以及为彼等提供电话号码及实体股东大会以便直接及口头沟通;(b)出席股东
大会的主席及董事委员会、公司秘书及╱或其他专业顾问(如有)可回答股东提出的问题;及(c)本公
司指定人员(如投资者关系部及公司秘书)将负责迅速回应股东或利益相关方的查询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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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治报告
组织章程文件
修订公司细则
于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本公司宣布建议修订公司细则,以(其中包括)(a)使公司细则符合包括(i)
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以电子方式发布公司通讯,以及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的上市规
则相关修订;及(i)于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生效的上市规则近期有关存库股的修订之最新法律及监
管规定;并(b)作出相应及其他内部管理之修订。
修订公司细则及采纳新公司细则乃由股东于二零二四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
及新公司细则的合并版本已分别上载于本公司网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营运的披露易网站。
有关修订公司细则的详情于已分别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之公告、本公司日期为
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之通函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八月三十日有关二零二四年股东周年
大会结果之公告披露。
于报告期内,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组织章程文件并无重大变动。
股息政策
本公司已采纳之股息政策为,于建议或宣派股息时,本公司须维持足够现金储备,以应付其营运资
金需求、未来增长以及其股东价值。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决定宣派及派发股息予股东,任何财政年度
之末期股息均须经股东批准。
于提议派付任何股息时,董事会亦须考虑下列因素(其中包括):本集团之财务业绩、财务状况、现金
流量状况、业务状况及策略、预期未来营运及收益、资金需求及开支计划、股东权益、派付股息之任
何限制及董事会可能认为属相关之任何其他因素。本公司所派付任何股息亦须受百慕达公司法、公
司细则及所有适用法律法规项下任何限制规限。
提升企业管治水平
提升企业管治水平并非只是应用及遵守香港联交所之企业管治守则,更在于推动及建立合乎道德且
健全之企业文化。本公司将不断检讨并根据经验、监管变动及发展,于适当时候改善现行常规。本公
司亦欢迎股东提供任何意见及建议以提高及改善本公司之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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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文化
董事会相信,企业文化奠定本集团长期业务、经济成就及可持续增长的基础。强大的文化可让本公
司实现长期可持续的业绩表现,并履行作为企业公民的责任。
本公司坚定执行「内容+科技」双轮驱动战略,实现电影、剧集及线下娱乐的全方位互动。在制作及呈
现多元化、高品质的电影和剧集的同时,以「内容」为核心,探索多种商业模式,打通上下游以及线
上线下全产业链渠道,成功突破影视行业的界限。
此外,凭借独特的上游和下游全覆盖的垂直产业链,IP衍生品及商业化业务已成为本公司拓展娱乐
产业界限的核心业务。凭借独特的「IP2B2C」全产业链商业模式,阿里巴影业透过不断挖掘IP内容,
打造以IP为核心的服务平台和线上线下销售渠道,致力推动娱乐产业的健康及可持续发展。
董事会制定及推广企业文化,并期望和要求全体雇员加强实践。本公司所有新雇员均须参与入职培
训计划,以更好地了解我们的企业文化、架构及政策,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提升品质意识。此外,
本公司亦会不时邀请外部专家为管理人员提供培训,提高他们的相关知识和管理技能。
董事会认为我们的企业文化与本集团的宗旨、价值观及战略相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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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数师报告
致阿里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意见
我们已审计的内容
阿里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统称「贵集团」)列载于第167至
293页的综合财务报表,包括:
- ;
- ;
- ;
- ;
- ;及
- ,包括重要会计政策信息及其他解释信息。
我们的意见
我们认为,该等综合财务报表已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真实而中肯地反
映了 贵集团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综合财务状况及其截至该日止年度的综合财务表现及综
合现金流量,并已遵照香港《公司条例》的披露规定妥为拟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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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数师报告
意见的基础
我们已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审计准则》进行审计。我们在该等准则下承担的责任已在本
报告「核数师就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承担的责任」部分中作进一步阐述。
我们相信,我们所获得的审计凭证能充足及适当地为我们的审计意见提供基础。
独立性
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专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以下简称「守则」),我们独立于 贵集团,并已履
行守则中的其他专业道德责任。
关键审计事项
关键审计事项是根据我们的专业判断,认为对本期综合财务报表的审计最为重要的事项。这些事项
是在我们审计整体综合财务报表及出具意见时进行处理的。我们不会对这些事项提供单独的意见。
我们在审计中识别的关键审计事项概述如下:
• 商誉减值评估
• 被视为无形资产的电影及电视版权减值评估
• 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减值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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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审计事项(续)
商誉减值评估
请参见综合财务报表附注4(a)–重要会计估计及
判断及附注15 –商誉和无形资产。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贵集团商誉账面
值合计人民币38.44亿元。商誉被分为若干现金
产出单元。
就年度商誉减值评估而言,管理层根据使用价
值(即预期从相关现金产出单元所获得的未来现
金流量现值)确定相关现金产出单位的可收回金
额。
我们关注商誉减值评估审计是由于可收回金额
的估计存在高度估计不确定性。鉴于商誉减值
评估的所使用的重大假设具有主观性,包括长
期增长率、税前折现率、预测收入、毛利率、出
票房、市场推广费用与出票房的比率及相
关重大余额,与商誉减值评估相关的固有风险
被认定为特别风险。
我们对管理层的商誉减值评估的程序主要包括:
• 通过考虑估计不确定性的程度和其他固有
风险因素的水平,如复杂性、主观性、变化
和对管理层偏向或舞弊的敏感性,评估重大
错报的固有风险;
• 了解及评估管理层对商誉减值评估的相关
内部控制;
- ,
以评价管理层作出估计的流程的有效性;
• 通过评估 贵集团委聘的独立外部估值师在
类似减值评估项目中的资质、相关经验及
与 贵集团的关系,来评估独立外部估值师
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与客观性;
- ,并
对管理层在未来现金流量预测中采用的关
键假设提出质询,主要关于以下方面:
– 长期增长率:与相关经济及行业预测
进行比较,包括与外部机构的预测进
行比较;
– 税前折现率:与可比公司的资本成本
进行比较;及
– 预测收入、毛利率、出票房及市场
推广费用与出票房的比率,与该等
现金产出单元实际历史财务数据进行
比较。我们将出票房及预测收入的
增长率与外部机构预测的未来市场增
长率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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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誉减值评估(续)
- ,评估所用若干重
大假设及估值方法的适当性;
• 测试现金产出单元可收回金额计算的数字
准确性;
• 在重点关注此等计算最为敏感的关键假设
时,我们评估管理层对减值测试所采用收入
增长率、长期增长率及税前折现率的敏感度
分析,以评估假设合理变动对减值测试结果
的潜在影响;和
- ,与商誉减
值测试相关披露的充分性。
基于以上程序,我们认为管理层所作的重大判断
及估计能够被获得的证据及执行的程序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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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视为无形资产的电影及电视版权减值评估
请参见综合财务报表附注4(b)–重要会计估计及
判断及附注19 –电影及电视版权及投资。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贵集团被视为
无形资产的电影及电视版权账面值合计人民币
21.05亿元。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内确认的减值损失为人民币1.40亿元。
就被视为无形资产的电影及电视版权的减值评
估而言,管理层对每部电影进行减值评估。被视
为无形资产的电影及电视版权的可收回金额乃
基于使用价值(即来自该等电影及电视版权的未
来现金净流量现值)厘定。
我们关注被视为无形资产的电影及电视版权减
值审计是由于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存在高度估计
不确定性。鉴于被视为无形资产的电影及电视
版权减值评估的所使用的重大假设具有主观性,
包括预估收入、发行成本及其他成本信息、税前
折现率及完成未来制作及发行的预估时间,同
时相关余额重大,与被视为无形资产的电影及
电视版权减值评估相关的固有风险被认定为特
别风险。
我们对管理层的被视为无形资产的电影及电视版
权减值评估的程序主要包括:
• 通过考虑估计不确定性的程度和其他固有
风险因素的水平,如复杂性、主观性、变化
和对管理层偏向或舞弊的敏感性,评估重大
错报的固有风险;
• 了解并评估被视为无形资产的电影及电视
版权减值评估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
行有效性;
• 通过将过往期间的账面值与年内各自的实
际表现(如有)进行比较,评估上一年度被视
为无形资产的电影及电视版权的减值评估
结果,以评价管理层估计过程的有效性;
• 通过与管理层讨论来了解他们未来的制作
计划及发行计划,并检查相关制作合同,通
过向管理层询问主创人员及其背景、经验和
履历,并搜索外部来源的关于电影版权原创
者及电影内容和主题相关知名度的媒体报
导,以验证管理层完成未来制作及发行的预
估时间;
关键审计事项(续)
关键审计事项 | 我们的审计如何处理关键审计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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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视为无形资产的电影及电视版权减值评估(续)
- 、发行成本预算和其
他成本与 贵集团投资可比电影的历史资料
进行比较,评估管理层提供的来自不同发行
渠道的预估收入、发行成本和其他成本信息
之合理性;
- ,评估所用的税前
折现率等若干重大假设及估值方法的适当
性;
• 测试被视为无形资产的电影及电视版权可
收回金额计算的数字准确性;和
- ,与被视为
无形资产的电影及电视版权减值评估相关
披露的充分性。
基于以上程序,我们认为管理层所作的重大判断
及估计能够被获得的证据及执行的程序所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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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减值评估
请参见综合财务报表附注4(c)–重要会计估计及
判断及附注13 –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贵集团按权益法
入账之投资账面值合计人民币9.15亿元。截至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确认的减值
损失为人民币4.28亿元。
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须于出现减值迹象时进行
减值评估。可收回金额为公允价值减处置成本
与使用价值之较高者。厘定采用折现金流量
的可收回金额时,作出重大估计及假设,如长期
增长率、税前折现率、预测收入及毛利率。
我们关注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减值审计是由于
可收回金额的估计存在高度估计不确定性。鉴
于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减值评估所使用的重大
假设具有主观性,同时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相
关余额重大,与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减值评估
相关的固有风险被认定为特别风险。
我们对出现减值迹象的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减值
评估的程序主要包括:
• 通过考虑估计不确定性的程度和其他固有
风险因素的水平,如复杂性、主观性、变化
和对管理层偏向或舞弊的敏感性,评估重大
错报的固有风险;
• 了解并评估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减值评估
相关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及运行有效性;
• 评估上一年度对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减值
的评估结果,以评价管理层作出估计流程的
有效性;
- ,评估所用若干重
大假设及估值方法的适当性;
• 就采用折现金流量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
减值评估而言,我们评估所采用的关键假
设,包括长期增长率,将其与相关经济预测
进行比较;税前折现率,将 贵集团采用的
比率与可比公司的比率进行比较;预计收入
及毛利率,将其与实际历史财务数据和市场
数据进行比较;
关键审计事项(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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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减值评估(续)
• 就按权益法入账且具备活跃市场报价之投
资而言,我们通过参考于年末的活跃市场报
价获取相关投资的公允价值,评估管理层对
是否存在充足证据证明资产的预期未来现
金流量的现值远超其公允价值减处置成本
的判断,以及评估厘定该等资产可收回金额
所用方法的合理性;
• 测试计算该等投资可收回金额的数字准确
性;和
- ,与按权益
法入账之投资减值评估相关披露的充分性。
基于以上程序,我们认为管理层所作的重大判断
及估计能够被获得的证据及执行的程序所支持。
其他信息
贵公司董事须对其他信息负责。其他信息包括年报内的所有信息,但不包括综合财务报表及我们的
核数师报告。
我们对综合财务报表的意见并不涵盖其他信息,我们亦不对该等其他信息发表任何形式的鉴证结论。
结合我们对综合财务报表的审计,我们的责任是阅读其他信息,在此过程中,考虑其他信息是否与
综合财务报表或我们在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情况存在重大抵触或者似乎存在重大错误陈述的情况。
基于我们已执行的工作,如果我们认为其他信息存在重大错误陈述,我们需要报告该事实。在这方面,
我们没有任何报告。
关键审计事项(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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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数师报告
董事及审核委员会就综合财务报表须承担的责任
贵公司董事须负责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及香港《公司条例》的披露规定
拟备真实而中肯的综合财务报表,并对其认为使综合财务报表的拟备不存在由于欺诈或错误而导
致的重大错误陈述所需的内部控制负责。
在拟备综合财务报表时,董事负责评估 贵集团持续经营的能力,并在适用情况下披露与持续经营
有关的事项,以及使用持续经营为会计基础,除非董事有意将 贵集团清盘或停止经营,或别无其他
实际的替代方案。
审核委员会须负责监督 贵集团的财务报告过程。
核数师就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承担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综合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欺诈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误陈述取得合理保证,
并出具包括我们意见的核数师报告。我们仅按照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第90条向 阁下(作为整
体)报告我们的意见,除此之外本报告别无其他目的。我们不会就本报告的内容向任何其他人士负上
或承担任何责任。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不能保证按照《香港审计准则》进行的审计,在某一重
大错误陈述存在时总能发现。错误陈述可以由欺诈或错误引起,如果合理预期它们单独或汇总起来
可能影响综合财务报表使用者依赖综合财务报表所作出的经济决定,则有关的错误陈述可被视作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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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数师报告
核数师就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承担的责任(续)
在根据《香港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过程中,我们运用了专业判断,保持了专业怀疑态度。我们亦:
- ,设计及执行审计
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以及获取充足和适当的审计凭证,作为我们意见的基础。由于欺诈可能
涉及串谋、伪造、蓄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因此未能发现因欺诈而导致
的重大错误陈述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因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误陈述的风险。
- ,以设计适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 贵集团内部控制的有效
性发表意见。
- 。
- 。根据所获取的审计凭证,确定是否存在与
事项或情况有关的重大不确定性,从而可能导致对 贵集团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如
果我们认为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则有必要在核数师报告中提请使用者注意综合财务报表中的
相关披露。假若有关的披露不足,则我们应当发表非无保留意见。我们的结论是基于核数师报
告日止所取得的审计凭证。然而,未来事项或情况可能导致 贵集团不能持续经营。
- 、结构和内容,包括披露,以及综合财务报表是否中肯反映
交易和事项。
- 、适当的审计凭证,
以便对综合财务报表发表意见。我们负责指导、监督并审阅为集团审计所执行的工作。我们为
审计意见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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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核数师报告
核数师就审计综合财务报表承担的责任(续)
除其他事项外,我们与审核委员会沟通了计划的审计范围、时间安排、重大审计发现等,包括我们在
审计中识别出内部控制的任何重大缺陷。
我们还向审核委员会提交声明,说明我们已符合有关独立性的相关专业道德要求,并与他们沟通有
可能合理地被认为会影响我们独立性的所有关系和其他事项,以及在适用的情况下,用以消除对独
立性产生威胁的行动或采取的防范措施。
从与审核委员会沟通的事项中,我们确定哪些事项对本期综合财务报表的审计最为重要,因而构成
关键审计事项。我们在核数师报告中描述这些事项,除非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披露这些事项,或在
极端罕见的情况下,如果合理预期在我们报告中沟通某事项造成的负面后果超过产生的公众利益,
我们决定不应在报告中沟通该事项。
出具本独立核数师报告的审计项目合伙人是吴炳辉(执业证书编号:P05791)。
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
执业会计师
香港,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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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损益表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附注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持续经营业务
收入56,702,3265,035,713
销售及服务成本8(4,224,196)(3,018,670)
毛利润2,478,1302,017,043
销售及市场费用8(789,313)(710,002)
管理费用8(1,237,422)(977,868)
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拨回╱(减值损失),净额3.1(b)112,270(52,635)
其他收入639,82157,366
其他收益╱(损失),净额745,249(24,224)
经营利润648,735309,680
财务收益10239,314182,614
财务费用10(45,940)(781)
财务收益,净额193,374181,833
应占按权益法入账投资之亏损13(120,488)(78,616)
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减值13(427,629)(112,552)
除所得税前利润293,992300,345
所得税抵免1192,40058,610
持续经营业务利润386,392358,955
已终止经营业务亏损–(61,486)
年度利润386,392297,469
利润归属于:
本公司所有者363,576284,790
非控制性权益22,81612,679
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的利润:
持续经营业务363,576334,583
已终止经营业务–(49,793)
年度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的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每股收益
(以每股人民币分列示)12
– 基本1.231.21
– 摊薄1.231.21
年度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的每股收益
(以每股人民币分列示)12
– 基本1.231.03
– 摊薄1.231.03
上述综合损益表应与随附注一并阅读。
2024/25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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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全面收益表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附注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年度利润386,392297,469
其他全面收益:
可能会重新分类至损益的项目
应占联营公司之其他全面(亏损)╱收益13(2,338)6,120
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之货币折算差额48,204110,996
可能不会重新分类至损益的项目
归属于非控制性权益之货币折算差额2941,158
年度其他全面收益,扣除税项46,160118,274
年度总全面收益432,552415,743
年度总全面收益归属于:
– 本公司所有者409,442401,906
– 非控制性权益23,11013,837
年度总全面收益432,552415,743
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之年度总全面收益:
– 持续经营业务409,442451,699
– 已终止经营业务–(49,793)
409,442401,906
上述综合全面收益表应与随附注一并阅读。
2024/25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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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产负债表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附注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资产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14115,32838,423
投资物业17396,498443,546
商誉153,844,1253,554,882
无形资产15458,189234,004
使用权资产16230,1506,566
递延所得税资产29198,69094,718
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13914,7481,672,220
电影及电视版权及投资192,6522,894
银行存款234,239,9251,217,52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18610,148700,629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以及预付款项21350,170400,820
11,360,6238,366,224
流动资产
存货2241,09331,100
电影及电视版权及投资193,602,3892,228,853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以及预付款项214,323,2533,412,739
当期可收回所得税项9,567–
结构性存款18797,847706,196
银行存款23856,9122,296,932
受限制现金231,8914,15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232,505,8084,413,697
12,138,76013,093,676
总资产23,499,38321,459,900
负债
非流动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29121,05756,925
租赁负债16229,42958,408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应计费用285,287–
355,773115,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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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资产负债表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附注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流动负债
借款27396,685–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应计费用285,406,6065,094,022
合同负债5623,027415,029
当期所得税项负债17,1681,089
租赁负债1635,2755,897
来自业务伙伴之电影投资199,5497,650
6,678,3105,523,687
总负债7,034,0835,639,020
权益
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的权益
股本246,078,7026,026,151
储备2610,148,8589,696,245
16,227,56015,722,396
非控制性权益237,74098,484
总权益16,465,30015,820,880
总权益及负债23,499,38321,459,900
上述综合资产负债表应与随附注一并阅读。
第167至293页的财务报表已由董事会于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批准,并由下列董事代表董事会签署:
樊路远孟钧
执行董事兼主席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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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权益变动表
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
股本股份溢价
就股份奖励
计划持有
之股份其他储备
股东
出资储备汇兑储备
以股份
为基础的
报酬储备累计亏损总计
非控制性
权益总计
附注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5,452,97613,423,271(208,891)(1,083,805)48,527(102,186)535,439(3,995,496)14,069,83540,37614,110,211
年度利润–284,790284,79012,679297,469
年度其他全面收益–117,116–117,1161,158118,274
年度总全面收益–117,116–284,790401,90613,837415,743
应占按权益法入账投资之
其他储备13–(471)–(471)–(471)
就股份奖励计划购买之股份–(1,733)–(1,733)–(1,733)
根据股份奖励计划归属之
股份–111,187–(111,187)–
发行普通股作为业务合并的
代价,扣除交易成本及税项573,175619,029–1,192,204–1,192,204
购股权计划及股份奖励计划
项下所提供雇员服务的
价值25–84,393–84,393–84,393
所提供与最终母公司以股份
为基础之付款交易有关之
雇员服务的价值25–35,881–35,881–35,881
分配予最终母公司之以股份
为基础的报酬的价值25–(9,046)–9,046–
与最终母公司之以股份为基
础的报酬成本结算25–(51,188)–(51,188)–(51,188)
与非控制性权益的交易–(8,431)(8,431)3,931(4,500)
已终止经营业务–43,75743,757
已付非控制性权益之股息–(3,417)(3,417)
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6,026,15114,042,300(99,437)(1,144,510)48,52714,930553,572(3,719,137)15,722,39698,48415,820,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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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权益变动表
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
股本股份溢价
就股份奖励
计划持有
之股份其他储备
股东
出资储备汇兑储备
以股份
为基础的
报酬储备累计亏损总计
非控制性
权益总计
附注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6,026,15114,042,300(99,437)(1,144,510)48,52714,930553,572(3,719,137)15,722,39698,48415,820,880
年度利润–363,576363,57622,816386,392
年度其他全面收益–45,866–45,86629446,160
年度总全面收益–45,866–363,576409,44223,110432,552
应占按权益法入账投资之
其他储备13–2,628–2,628–2,628
根据股份奖励计划归属之
股份–98,660–(98,660)–
根据股份奖励计划发行股份52,55139,939(92,490)–
购股权计划及股份奖励计划
项下所提供雇员服务的
价值25–106,593–106,593–106,593
所提供与最终母公司以股份
为基础之付款交易有关之
雇员服务的价值25–18,222–18,222–18,222
分配予最终母公司之以股份
为基础的报酬的价值25–(5,809)–5,809–
与最终母公司之以股份为基
础的报酬成本结算25–(31,721)–(31,721)–(31,721)
收购附属公司36–120,966120,966
已付非控制性权益之股息–(4,820)(4,820)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6,078,70214,082,239(93,267)(1,179,412)48,52760,796585,536(3,355,561)16,227,560237,74016,465,300
上述综合权益变动表应与随附注一并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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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现金流量表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附注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经营活动之现金流量
经营活动(使用)╱所产生之现金31(a)(1,053,813)869,021
已付所得税(1,961)(46,830)
经营活动产生之净现金(流出)╱流入(1,055,774)822,191
投资活动之现金流量:
已收到期日超过三个月的银行存款之本金5,055,799–
已收结构性存款投资之本金3.32,590,0001,100,000
终止确认非上市投资所得款项3.3279,14111,500
已收利息179,207149,879
出售于一间合营公司股权投资所得款项30,000965
已收结构性存款之投资利息25,6546,459
处置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投资物业所得款项19,668940
一名第三方偿还贷款所得款项4,0632,000
减少于一间联营公司股权投资所得款项133,000–
一间合营公司偿还贷款所得款项–6,000
新做初始有效期超过三个月的银行存款(6,565,639)(2,954,330)
购买结构性存款3.3(2,685,000)(500,000)
购买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投资物业(175,088)(9,792)
收购附属公司,扣除购入之现金36(15,462)2,075,208
授予一名第三方之贷款(8,400)(185,496)
合营公司权益投资注资13(6,810)–
非上市投资之付款3.3(5,000)–
购买无形资产(1,321)(2,091)
投资活动产生之净现金流出(1,276,188)(298,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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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现金流量表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融资活动之现金流量:
借款所得款项918,307–
来自业务伙伴之电影投资所得款项88,548–
偿还借款(521,622)–
与最终母公司之以股份为基础之报酬成本之款项(31,424)(46,828)
租赁付款之本金及利息部分(15,508)(37,072)
已付非控制性权益之股息(4,820)(3,417)
已付利息(3,858)–
与非控制性权益的交易–(4,500)
就股份奖励计划购买之股份–(1,733)
融资活动产生之净现金流入╱(流出)429,623(93,550)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之净(减少)╱增加(1,902,339)429,883
年初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4,413,6973,919,526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之汇兑影响(5,550)64,288
年末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2,505,8084,413,697
上述综合现金流量表应与随附注一并阅读。
2024/25 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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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1 一般资料
阿里巴影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各称为「本集团实体」),
是以内容和科技为核心,覆盖内容制作、宣传和发行、IP衍生业务、授权及商业运营、院线及
娱乐活动票务管理及互联网数据服务的全产业娱乐平台。
本公司为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Pembroke, HM 11, Bermuda。
本公司的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阿里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阿里巴控股」)拥有本公司约53.85%的权益,其中,Ali CV
Investment Holding Limited(「Ali CV」)持有13,488,058,846股份,Alibaba Investment Limited(「Alibaba
Investment」)持有2,513,028,847股份。Ali CV为Alibaba Investment之全资附属公司,而Alibaba
Investment由阿里巴控股全资拥有。
除非另有说明,该等综合财务报表以人民币(「人民币」)呈列。
2 会计政策摘要
编制本综合财务报表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载于下文。除另有说明外,此等政策在所列报的所
有年度内贯彻应用。
2.1 编制基准及会计政策变动
本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是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及香港《公
司条例》(第622章)的披露规定编制。
香港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包括以下权威文献: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 香港会计准则
- 。
财务报表按照历史成本法编制,惟若干金融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出售旗下若干经营影院放映业务的附属
公司,该业务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被视为已终止经营业务,相关收入、
费用及所得税于损益表内「已终止经营业务亏损」项下单独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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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2 会计政策摘要(续)
2.1 编制基准及会计政策变动(续)
分部资料之变更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本集团变更其可呈报业务分部的认定。于上
一年度,本集团根据当时自身的内部管理及报告架构,将其经营分部汇总为五个可呈报
分部(即「电影投资制作及宣发」、「电影票务及科技平台」、「大麦」、「剧集制作」及「IP衍
生品及创新业务」)。为更准确反映本集团的市场定位,本集团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
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变更其内部管理及报告架构,并将其经营分部重新汇总为「电影科技
与投资制作宣发平台」、「大麦」、「IP衍生业务」及「剧集制作」。所呈列的分部资料与内部
管理架构变更后提供予主要营运决策者(「主要营运决策者」)并经其检讨进行绩效评估
及资源配置的报告一致。可比分部资料经已重列。进一步资料详载于下文附注5。
(a) 本集团已采纳的新订准则或诠释
本集团已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应用下列新准则及修订:
- –香港会计准则第1
号的修订;
- –借款人对含有按要求偿还条款的定期贷款的分类–香港诠
释第5号(经修订);
-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的修订;及
-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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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2 会计政策摘要(续)
2.1 编制基准及会计政策变动(续)
(a) 本集团已采纳的新订准则或诠释(续)
由于采纳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的修订,本集团更改其有关借款分类之会计政策如下:
「除非于报告期末,本集团有实际权利将负债的结算递延至报告期后最少十二个月,
否则借款分类为流动负债。」
此项新政策并无导致本集团在当期间及过往期间的借款分类出现变动。
上述其他修订或诠释并无对过往期间确认的金额产生任何重大影响,且预期不会
对当前年度或未来年度产生重大影响。
(b) 尚未采纳的新准则及修订以及诠释
若干新会计准则、对会计准则的修订及诠释已颁布但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
一日止财政年度尚未强制生效,且本集团并无提早采纳。
于以下日期或
之后开始的
年度期间生效
香港会计准则第21号的修订缺乏可兑换性二零二五年
四月一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
及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第7号的修订
金融工具分类及计量的修订二零二六年
四月一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及
香港会计准则第28号的修订
投资者与其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
之间的资产出售或出资
待定
香港财务报告会计准则
的年度改进
香港财务报告会计准则
的年度改进 – 第11册
二零二六年
四月一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呈列及披露二零二七年
四月一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的附属公司:
披露
二零二七年
四月一日
该等准则、修订或诠释预计在当前或未来报告期间不会对主体以及可预见之未来
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惟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的呈列及披露」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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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2 会计政策摘要(续)
2.1 编制基准及会计政策变动(续)
(b) 尚未采纳的新准则及修订以及诠释(续)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将取代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的呈列」,引入新
规定,有助于实现类似实体财务表现的可比性,并为使用者提供更多相关资料及
透明度。尽管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将不会影响到财务报表内项目的确认或计
量,但预期其将会对呈列及披露产生广泛影响,尤其是有关财务表现报表及于财
务报表内提供管理层界定的绩效计量者。
管理层目前正评估应用新准则对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根据已进行的
高水平初步评估,识别出下列潜在影响:
- ,本集团预
期将损益表内的收入及开支项目组合为新类别将会影响经营利润的计算及
报告方法。
- 「有用结构概要」的概念及经加强的
汇总与解除汇总原则而有所变动。
- ,原因是披露重大资
料的要求维持不变;然而,组合资料的方式或因汇总╱解除汇总原则而有所
变动。此外,下列各项将需要作出重大新披露:
- ;
- –此明细要
求仅针对若干性质开支;及
- ,应用香港财
务报告准则第18号所呈列的经重列金额与过往应用香港会计准则第
1号所呈列的金额之间损益表内各项目的对账。
本集团将于二零二七年四月一日开始之财政年度起应用该项新准则。由于需要追
溯应用,故截至二零二七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比较资料将根据香港财务
报告准则第18号予以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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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2 会计政策摘要(续)
2.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
2.2.1 附属公司
2.2.1.1 合并账目
附属公司指本集团对其具有控制权的所有主体(包括结构性主体)。当本集
团因为参与某主体而承担可变回报的风险或享有可变回报的权益,并有能
力透过其主导该主体活动的权力影响此等回报时,本集团即控制该主体。
附属公司在控制权转移至本集团之日起合并入账。附属公司在控制权终止
之日起停止合并入账。
集团内公司之间的交易、结余及交易的未变现收益予以对销。未变现亏损
亦予以对销,除非有关交易证明所转让的资产出现减值。附属公司报告的
数额已按需要作出调整,以与本集团的会计政策保持一致。
于附属公司业绩及权益的非控制性权益分别于综合损益表、全面收益表、
权益变动表及资产负债表内独立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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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计政策摘要(续)
2.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2.2.1 附属公司(续)
2.2.1.1 合并账目(续)
(a) 由合约安排所产生的附属公司控制权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全资附属公司已分别与中
联京华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中联京华」)、北京阿里淘影视文化
有限公司(「北京阿里淘」)、上海淘票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上海淘票
票」)、北京大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大麦传播」)、青岛金麦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青岛金麦」)及北京大麦文化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大麦传媒」)
(中联京华、北京阿里淘、上海淘票、大麦传播、青岛金麦及大麦传
媒统称为「该等营运公司」)以及彼等的权益持有人订立若干合约安排
(「合约安排」),从而使本集团能够:
– 对该等营运公司行使有效的财务及营运控制权;
– 行使该等营运公司权益持有人的投票权;及
– 收取该等营运公司所产生的大部份经济利益回报。
本集团于该等营运公司并无任何股权。然而,由于订立合约安排,本
集团有权自参与该等营运公司的业务收取可变回报,且有能力藉对
该等营运公司行使其权力而影响该等回报,因此被视为控制该等营
运公司。因此,本公司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将该等营运公司
视为间接附属公司。本集团将该等营运公司的财务状况及业绩在本
集团的综合财务报表合并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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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2 会计政策摘要(续)
2.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2.2.1 附属公司(续)
2.2.1.1 合并账目(续)
(b) 业务合并
本集团使用会计收购法将所有业务合并入账,不论是否收购权益工
具或其他资产。收购一间附属公司所转让的对价包括:
- ,
- ,
- ,
- ,及
- 。
除个别例外情况外,在一项业务合并中所收购的可辨认资产以及所
承担的负债及或有负债,首先以彼等于收购日期的公允价值计量。本
集团按个别收购基准以公允价值或以非控制性权益分占所收购主体
可辨认净资产的比例确认于所收购主体的任何非控制性权益。
收购相关成本在产生时支销。
下列各项:
- ,
- ,及
• 于所收购主体之前任何股权在收购日期的公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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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2 会计政策摘要(续)
2.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2.2.1 附属公司(续)
2.2.1.1 合并账目(续)
(b) 业务合并(续)
超过所收购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数额记录为商誉。如该等数额
低于所收购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则有关差额直接在损益中确
认为优惠承购。
倘现金对价的任何部分被延期结算,则未来的应付金额将按交换日
的现值贴现。所用折现率为主体的增量借款利率,即按可资比较的条
款和条件自独立融资方获得类似借款的利率。或有对价分类为权益
或金融负债。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数额随后被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公
允价值变动在损益中确认。
如业务合并分阶段进行,收购方之前在被收购方持有股权于收购日
期的账面值,按收购日期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重新计量产生的任何
盈亏在损益中确认。
2.2.1.2 独立财务报表
附属公司投资按成本扣除减值列账。成本包括投资的直接归属成本。附属
公司的业绩由本公司按已收及应收股息基准入账。
如股息超过宣派股息期内附属公司的总全面收益,或如在独立财务报表的
投资账面值超过综合财务报表中被投资公司净资产(包括商誉)的账面值,
则从附属公司投资收到股息时必须对该等投资作减值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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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计政策摘要(续)
2.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2.2.2 联营公司及合营安排
(a) 联营公司
联营公司指本集团对其有重大影响力而无控制权的主体,通常附带有20%
至50%投票权的股权。于联营公司之投资初步按成本确认后以权益会计法
入账(见下文(c))。
(b) 合营安排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1号「合营安排」,于合营安排之投资分类为共同
经营或合营公司。分类视乎各投资者的合约权利及义务而定,而非合营安
排的法律结构。本集团已评估其合营安排之性质并将其确定为合营公司。
合营公司初步按成本确认后以权益法入账(见下文(c))。
(c) 权益法
根据权益会计法,投资初步按成本确认,其后进行调整以于损益内确认本
集团应占被投资公司的收购后溢利或亏损,并于其他全面收益确认其应占
被投资公司其他全面收益的变动。已收或应收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的股息
确认为投资账面值扣减。
本集团应占按权益会计法入账投资的亏损等于或高于本集团于该主体的权
益(包括任何其他无抵押长期应收款项)时,本集团不会进一步确认亏损,除
非本集团已经产生责任或代表另一主体作出付款。
按权益会计法入账投资之账面值乃按照附注2.2.6所述之政策进行减值测试。
在联营公司股权摊薄所产生的收益或亏损于综合损益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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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计政策摘要(续)
2.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2.2.2 联营公司及合营安排(续)
(c) 权益法(续)
本集团与其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之间交易的未变现收益按本集团于该等主
体的权益予以对销。未变现亏损亦予以对销,除非该交易证明所转让的资
产出现减值。按权益会计法入账之被投资公司的会计政策已按需要作出调
整,以确保与本集团所采纳的政策一致。
(d) 拥有权益之变动
倘本集团因为丧失控制权、共同控制权或重大影响力而不再将投资合并入
账或按权益入账,于该主体的任何留存权益将按其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而
账面值的变更则于损益中确认。该公允价值成为初始账面值,以便其后将
留存权益作为联营公司、合营公司或金融资产入账。此外,先前于其他全面
收益中确认与该主体有关的任何金额按犹如本集团已直接出售相关资产或
负债之方式入账。这可能意味著先前于其他全面收益中确认的金额重新分
类至损益或转拨至适用香港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指定╱许可的另一权益类别。
2.2.3 分部报告
经营分部按照与向主要营运决策者提供的内部报告贯彻一致的方式报告。作出策
略性决定的本公司董事会被认定为主要营运决策者,负责分配资源和评估经营分
部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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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计政策摘要(续)
2.2 重要会计政策摘要(续)
2.2.4 外币折算
(a) 功能和列报货币
本集团每个主体的财务报表所列项目均以该主体经营所在的主要经济环境
的货币(「功能货币」)计量。综合财务报表以人民币列报,人民币为本公司的
功能货币及本集团的列报货币。
(b) 交易及结余
外币交易采用交易日期的汇率换算为功能货币。结算此等交易产生的汇兑
收益和损失以及将外币计值的货币资产和负债以年终汇率折算产生的汇兑
收益和损失通常在损益中确认。倘该等汇兑收益和损失与合资格现金流量
对冲及合资格净投资对冲相关,或可归属于境外业务净投资的组成部分,
则在权益中递延入账。
汇兑收益和损失在损益表内的财务成本中列报。
(c) 集团公司
功能货币与列报货币不同的所有集团内的主体(当中没有恶性通货膨胀经
济的货币)的业绩和财务状况按如下方法换算为列报货币:
(i) 每份财务报表内列报的资产和负债按该财政年度结束时的期末汇率
换算;
(i) 每份损益表内的收益和费用按平均汇率换算(除非此平均汇率并非交
易日期汇率的累计影响的合理约数;在此情况下,收益和费用按交易
日期的汇率换算);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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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外币折算(续)
(c) 集团公司(续)
(i) 所有由此产生的货币折算差额在其他全面收益中确认。
于合并账目时,换算任何境外主体投资净额以及换算被指定为此等
投资的对冲项目的借款及其他金融工具产生的汇兑差额均于其他全
面收益确认。当出售海外业务或偿还构成该投资净额部份的任何借
款时,相关的汇兑差额将重新分类至损益,作为出售的部份收益或亏
损。
收购境外业务产生的商誉及公允价值调整视为该境外业务的资产和
负债,并按期末汇率换算。产生的货币折算差额在其他全面收益中确
认。
2.2.5 商誉和无形资产
(a) 商誉
收购附属公司产生的商誉指所转让对价、被收购方的任何非控制性权益金
额及被收购方任何过往的权益在收购日的公允价值超过所获得的可辨认净
资产公允价值的数额。
就减值测试而言,在业务合并中购入的商誉会分配至每个现金产出单元(「现
金产出单元」)或现金产出单元组(预期可从合并中获取协同利益)。获分配
商誉的每个单元或单元组指在主体内商誉被监控作内部管理用途的最低层
次。商誉在经营分部层次进行监控。
对商誉的减值检讨每年进行,或如事件或情况转变显示可能存在减值,则
更频密地检讨。商誉的账面值与可收回数额(使用价值(「使用价值」)与公允
价值减处置成本(「公允价值减处置成本」)较高者)比较。任何减值即时确认
为支出且不得在之后期间拨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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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商誉和无形资产(续)
(b) 牌照
分开购入的牌照按历史成本列账。在业务合并中购入的牌照按收购日期的
公允价值确认。
使用寿命确定的牌照与票务系统有关,并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列账。摊销利
用直线法将牌照的成本分摊至其估计使用寿命十五年计算。
(c) 客户合同及供应商关系
在业务合并中购入的客户合同及供应商关系按收购日期的公允价值确认。
客户合同及供应商关系的使用寿命确定,并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列账。摊销
使用直线法按估计使用寿命五至十二年计算。
(d) 专利
在业务合并中购入的专利按收购日期的公允价值确认。专利的使用寿命确
定,并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列账。摊销使用直线法按估计使用寿命十年计算。
(e) 品牌
在业务合并中购入的品牌按收购日期的公允价值确认。品牌的使用寿命确
定,并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列账。摊销使用直线法按估计使用寿命十年计算。
(f) 其他无形资产
分开购入的其他无形资产按历史成本列账。在业务合并中购入的其他无形
资产按收购日期的公允价值确认。
使用寿命确定的其他无形资产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入账。摊销利用直线法将
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至其估计使用寿命三至十一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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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非金融资产的减值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商誉、无形资产及不可使用的无形资产无需摊销,但每年须进
行减值测试,或如事件或情况转变显示可能存在减值,则须更频密地进行减值测
试。其他资产于事件或情况转变显示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时进行减值测试。减值
损失按资产的账面值超出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确认。可收回金额以资产的公允价
值减处置成本与使用价值两者之间较高者为准。于评估减值时,资产按存在基本
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别的现金流入的独立可识别现金流入的最低层次(现金
产出单元)组合。除商誉外,已蒙受减值的非金融资产在每个报告期末进行覆核,
以确定有无可能拨回减值。
2.2.7 金融资产
分类
本集团将其金融资产按以下计量类别分类:
- (计入其他全面收益或计入损益),及
- 。
分类视乎本集团管理金融资产之业务模式及现金流量之合同条款而定。
就按公允价值计量之资产而言,收益及亏损将于损益或其他全面收益列账。就非
持作买卖的权益工具投资而言,此将取决于本集团是否不可撤回地选择于初始确
认时列作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全面收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全面收益」)的权益投资。
当且仅当管理该等资产之业务模式改变时,本集团方会对债务投资进行重新分类。
确认及终止确认
以正规途径买卖之金融资产于交易日期(即本集团承诺购买或出售该资产之日)确
认。当从金融资产收取现金流量之权利已经到期或转让,而本集团已转让拥有权
之绝大部分风险及回报时,即终止确认有关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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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金融资产(续)
计量
于初始确认时,就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而言,本集团按该金融资产之公允价值加直接归属于该
金融资产收购之交易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列账之金融资产之交易成本于损益支销。
于确定具有嵌入式衍生工具之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仅为支付本金及利息时,
需从金融资产的整体进行考虑。
债务工具
债务工具之后续计量视乎本集团管理资产之业务模式及该资产之现金流量特征
而定。本集团将其债务工具分为三个计量类别:
- :持作收回合同现金流量之资产,倘该等资产现金流量仅为支付
本金及利息,则按摊余成本计量。该等金融资产之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
计入财务收益或其他收入。因终止确认产生之任何收益或损失直接于损益
确认,并于「其他收益╱(损失),净额」列账。减值损失于综合损益表呈列为
一项单独项目。
- :持作收回合同现金流量及出
售金融资产之资产,倘该等资产现金流量仅为支付本金及利息,则按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全面收益计量。账面值之变动乃计入其他全
面收益,惟于损益确认之减值损失或减值损失拨回、利息收入及汇兑收益
和损失之确认除外。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先前于其他全面收益确认之累
计收益或损失由权益重新分类至损益并于「其他收益╱(损失),净额」确认。
该等金融资产之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入其他收入。减值开支则于综合
损益表呈列为一项单独项目。
- :不符合按摊余成本计量或以公允价值
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全面收益的标准之资产乃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损益计量。后续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计量之债务投
资之收益或损失于其产生期间于损益内确认并于「其他收益╱(损失),净额」
内呈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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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金融资产(续)
权益工具
本集团其后按公允价值计量所有权益投资。倘本集团管理层已选择于其他全面收
益列报权益投资之公允价值收益及亏损,则继终止确认投资后,概无公允价值收
益及亏损重新分类至损益。当本集团收取股息付款之权利获确定时,该等投资之
股息继续于损益内确认为「其他收入」。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全面
收益计量之权益投资之减值损失(及减值损失拨回)不会与其公允价值其他变动分
开列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在适用之情况下于
综合损益表确认为「其他收益╱(损失),净额」。
减值
本集团按前瞻性基准评估与其按摊余成本及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全面收益列账之债务工具有关之预期信贷损失。应用之减值方法取决于信贷风
险是否大幅增加。
就应收账款而言,本集团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允许之简化方法,即规定
于初始确认应收款项时确认预计使用年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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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电影及电视版权及投资
(a) 电影及电视版权
此乃本集团取得或投资之电影、网剧及电视剧之合法版权。电影及电视版
权的成本包括根据协议已付及应付之费用╱投资、电影及电视制作期间产
生之直接成本╱开支以及电影及电视翻拍之费用。视乎其预期用途,有关版
权被视为无形资产或存货。将在正常经营周期中变现的电影及电视版权被
分类为流动资产。
被视为无形资产的电影及电视版权乃按成本减累计摊销及减值损失列账。
摊销利用直线法将电影及电视版权的成本分摊至其估计使用寿命计算。估
计使用寿命以单个项目为基础来确定,时间范围为自相关电影上映起或相
关电视节目母带交付起。可供使用的电影及电视版权于有事件或情况转变
显示账面值低于可收回金额时进行减值评估,而对于制作中的电影及电视
版权,无论是否出现减值迹象,均会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在合适情况下亦会
确认减值损失,以将资产减记至可收回金额。此等减值损失会在综合损益
表内确认为销售及服务成本。电影及电视版权的可收回金额以单个项目为
基础审阅及厘定为公允价值减处置成本与使用价值之较高者(包括非可观
察输入及本集团提供的假设)。进一步资料,请参阅附注4。
被视为存货的电影及电视版权乃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列账。
可变现净值指日常业务过程中估计售价减适用的可变销售费用。减值损失
按成本超出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于综合损益表内确认为销售及服务成本。
本集团对此类电影及电视版权的减值拨备估算涉及管理层基于考虑电影及
电视版权各自估计未来售价及销售费用等关键因素所作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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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电影及电视版权及投资(续)
(b) 电影及电视投资
本集团拥有若干于电影及电视制作项目之投资,根据相关电影及电视投资
协议的规定,本集团有权收取固定及╱或浮动收入(基于本集团之投资额及
预期回报率计算)。倘若投资之现金流量仅为支付本金及利息,则有关投资
按摊余成本列账。所有并非仅为支付本金及利息之其他投资按公允价值列
账,并计入综合资产负债表内之「电影及电视版权及投资」。
2.2.9 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就商品销售或服务执行而应收客户的款项。如应收
账款的收回预期在一年或以内(如仍在正常经营周期中,则可较长时间),其被分
类为流动资产,否则呈列为非流动资产。
应收账款初始按无条件代价的金额确认,除非应收账款包含重大融资组成部分,
即按公允价值确认。本集团持有应收账款,旨在收取合约现金流,因此本集团其
后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应收账款。有关本集团应收账款会计处理之进
一步资料,请参阅附注21,有关本集团减值政策之说明,请参阅附注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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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 当期及递延所得税
期内税项支出包括当期和递延所得税。税项在综合损益表中确认,但与在其他全
面收益中或直接在权益中确认的项目有关者则除外。在该情况下,税项亦分别在
其他全面收益或直接在权益中确认。
(a) 当期所得税
当期所得税支出根据本集团经营及产生应课税收入的国家于报告期末已颁
布或实质上已颁布的税务法例计算。管理层就适用税务法例解释所规限的
情况定期评估报税表的状况,并在适用情况下根据预期须向税务机关支付
的税款设定准备。
(b) 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乃就资产及负债之税基与其于综合财务报表所示账面值之间的
暂时差额,以负债法作出全数拨备。然而,倘递延所得税负债产生自对商誉
的初始确认,则该递延所得税负债不予确认。倘递延所得税产生自于交易(业
务合并除外)中对资产或负债之初始确认,而交易当时并无影响会计或应课
税利润或亏损,亦无产生相等的可抵扣及应课税暂时性差异,则不予列账。
递延所得税乃以于报告期末已颁布或实质上已颁布之税率(及税法)厘定,
并预期于变现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或偿还递延所得税负债时适用。
仅当可能有未来应课税金额可供抵销该等暂时差额及亏损时,方会确认递
延税项资产。
倘本集团有能力控制拨回暂时差额之时间且该等差额不大可能于可见将来
拨回,则不会就投资之账面值及税基之间的暂时差额确认递延税项负债及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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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 当期及递延所得税(续)
(c) 抵销
当有法定可执行权利将当期税项资产与当期税项负债抵销,且递延税项结
余涉及同一税务机关时,则可将递延所得税资产与负债互相抵销。当主体
有法定可执行权利可抵销并有意图按净额基准结算或同时变现资产和结算
负债时,当期税项资产与税项负债可互相抵销。
2.2.11 收入确认
收入在货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至客户时计量。视乎合同条款及合同所适用的法
律规定,货品及服务的控制权或会在一段时间内或某一时点转移。倘本集团在履
约过程中满足下列条件,则货品及服务的控制权在一段时间内转移:
- ,或
- ,或
- ,且本集团有可强制执行权利以收回
迄今已完成履约部分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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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 收入确认(续)
倘货品及服务的控制权在一段时间内转移,则会参照在合同期间已完成履约责任
的进度确认收入。否则,收入于客户取得货品及服务控制权的时点确认。
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可能包含多项履约责任。就有关安排而言,本集团按其相对独
立的售价为每项履约责任分配交易价格。本集团一般根据向客户收取的价格厘定
独立售价。倘独立售价无法直接观察,则会视乎可获取的可观察资料,使用预期
成本加利润或经调整市场评估法进行估算。在估算各项不同履约责任的相对售价
时已作出假设及估计,倘若对该等假设及估计的判断发生变化,则可能会影响收
入确认。
倘于本集团向客户转让货品或服务前,客户支付代价或本集团拥有无条件收取代
价的权利,则本集团于作出付款或记录应收款项时(以较早者为准)呈列合同负债。
合同负债是本集团因已向客户收取代价(或应收客户的代价金额)而向客户转让货
品或服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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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 收入确认(续)
本集团收入来源之会计政策
本集团的收入主要来自内容制作、宣传发行、销售电影票、院线票务管理及数据
服务、娱乐活动门票、剧场演出、知识产权许可、销售潮玩及商业管理。
- 。来自票房及转授影视剧版
权之收入,在娱乐内容控制权转移予客户(使客户能够主导使用及获取相关
利益)的某一时点确认入账。
- ,因为客户
于同时使用有关服务。
- 。在未来日期使用的
已售电影票之收入递延至电影票无法退回后入账。
- 。在未
来日期使用的已售电影票之收入递延至电影票无法退回后入账。
- (即收取款项之权利获确
定之时点)确认入账。
(6) 剧场演出之收入于客户接受并使用门票时及收取款项之权利获确定时确认
入账。
(7) 授出及转授知识产权之收入于客户可使用授权及收取款项之权利获确定时
确认入账。按销售额计算之授权费于销售发生时及本集团取得应收款项之
权利获确定时确认入账。
- (即客户接收产品之时点)确认。
(9) 商业管理之收入于销售发生时及本集团取得应收款项之权利获确定时按销
售额确认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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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其他会计政策摘要
2.3.1 每股收益
(a) 每股基本收益
每股基本收益按本公司所有者应占溢利(扣除普通股以外的任何权益费用)
除以财政年度内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计算,并根据年内已发行普通
股(不包括库存股)的股利作出调整。
(b) 每股摊薄收益
每股摊薄收益就厘定每股基本收益所用数据作出调整,以计及:
– 与潜在摊薄普通股相关之利息及其他财务费用之除所得税后影响,
及
– 假设所有潜在摊薄普通股均获兑换而已发行在外之额外普通股之加
权平均数。
2.3.2 投资物业
投资物业指为获得长期租金收益而持有的服务式公寓及办公大楼。投资物业初步
按成本计量,当中包括相关交易成本。其后,投资物业按成本减累计折旧及累计
减值损失(如有)列账。投资物业的折旧采用七至二十年将成本按直线法分摊至剩
余价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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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 物业、厂房及设备
物业、厂房及设备按历史成本减折旧及减值费用列账。历史成本包括购买该等项
目直接应占的开支。
后续成本只有在很可能为本集团带来与该项目有关的未来经济利益,而该项目的
成本能可靠计量时,才包括在资产的账面值或确认为一项单独资产(如适用)。已
更换零件的账面值已被终止确认。所有其他维修保养费用在产生的财政期间内于
综合损益表支销。
物业、厂房及设备的折旧采用以下的估计使用寿命将其成本按直线法分摊至其剩
余价值计算:
– 租赁装修 剩余租期或使用寿命的较短者
– 汽车 5年
– 家私、装置及设备 3–5年
资产的剩余价值及使用寿命在每个报告期末进行覆核,并在适当时调整。
若资产的账面值高于其估计可收回金额,其账面值即时撇减至其可收回金额(附
注2.2.6)。
处置的收益和损失按所得款项与账面值的差额厘定,并在综合损益表内「其他收益╱
(损失),净额」中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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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 抵销金融工具
当有法定可执行权利可抵销已确认金额,并有意图按净额基准结算或同时变现资
产和结算负债时,金融资产与负债可互相抵销,并在资产负债表报告其净额。法
定可执行权利不得依赖未来事件而定,且在一般业务过程中以及倘公司或对手方
一旦出现违约、无偿债能力或破产时,必须具有约束力。
2.3.5 存货
存货乃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中的较低者列账。成本按加权平均法厘定。已购
存货之成本乃于扣除退款及折扣后厘定,其不包括借款成本。可变现净值指日常
业务过程中估计售价减完成估计成本及作出销售所需的估计成本。
2.3.6 电影按金
电影按金包括购买电影及电视版权所付按金及于电影开拍前支付给制作公司及╱
或导演之按金,在综合资产负债表内「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以及预付款项」
中列示。倘预期电影按金日后不会为本集团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则须就电影按金
计提减值损失。
电影合作协议项下的预付电影按金于开始制作相关电影或电视时,转拨至电影及
电视版权。
2.3.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包括手头现金、金融机构通知存款和初始到期日为三个月或以
下、可随时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且涉及价值变动风险不属重大的其他短期高流动
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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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 股本及就股份奖励计划持有之股份
股本被分类为权益。
直接归属于发行新股或购股权的新增成本在权益中列为所得款项扣减(扣除税项)。
倘本公司的股份由本公司股份奖励计划(「股份奖励计划」)项下的股份奖励信托(「股
份奖励信托」)从市场上购入,则从市场购入股份的总代价(包括任何直接应占新
增成本)呈列为「就股份奖励计划持有之股份」并从本集团综合财务报表的总权益
扣除。
2.3.9 应付账款
应付账款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向供应商购买商品或服务而应支付的债务。如应付
账款的支付日期在一年或以内(如仍在正常经营周期中,则可较长时间),其被分
类为流动负债,否则呈列为非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初始按公允价值确认,其后利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计量。
2.3.10 借款
借款初始按公允价值扣除产生的交易成本确认。借款其后按摊余成本列账;所得
款项(扣除交易成本)与赎回价值的任何差额利用实际利率法于借款期间内在综合
损益表确认。
倘部份或全部融资额度可能会被提取,则设立融资额度时支付的费用确认为贷款
的交易成本。在此情况下,费用递延至贷款提取为止。如没有证据证明部份或全
部融资额度可能会被提取,则该费用资本化作为流动资金服务的预付款项,并于
有关的融资额度期间摊销。
除非于报告期末,本集团有实际权利将负债的结算递延至报告期后最少十二个月,
否则借款分类为流动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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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1 借款成本
直接归属于收购、兴建或生产合资格资产(指必须经一段长时间处理以作其预定
用途或销售的资产)的一般及特定借款成本,计入该等资产的成本,直至资产大致
上备妥供其预定用途或销售为止。
特定借款于拨作合资格资产的支出前用作临时投资赚取的投资收入,自合资格资
本化的借款成本中扣除。
所有其他借款成本在产生期内的损益中确认。
2.3.12 职工福利
(a) 短期债务
工资及薪金负债(包括预计将于职工提供相关服务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
悉数结算的非金钱福利及累计病假)就截至报告期末职工的服务进行确认,
并按结算负债时预计将支付的金额计量。该等负债于综合资产负债表中呈
列为当期职工福利债务。
(b) 退休金债务
本集团根据相关规则及法规,向地方政府机构组织及管理的设定提存退休
福利计划支付固定供款。市级政府承担该等计划项下所有现有及未来退休
职工的退休福利债务,且本集团并无法定或推定义务支付进一步供款。
供款在应付时确认为职工福利费用。预付供款按照可获得现金退款或可减
少未来付款的数额确认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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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 职工福利(续)
(c) 辞退福利
倘职工接受自愿遣散以换取辞退福利,则本集团于终止雇佣时支付此等福
利。本集团在以下较早日期发生时确认辞退福利:(a)当本集团不再能够撤
回此等福利要约时;及(b)当主体确认的重组成本属于香港会计准则第37号
的范围并涉及支付辞退福利时。在提出要约以鼓励自愿离职的情况下,辞
退福利按预期接受要约的职工数目计算。在报告期末后超过十二个月支付
的福利应贴现为现值。
(d) 奖金计划
本集团如有合同义务或依据过往做法产生推定义务,则会确认负债及奖金
费用。
2.3.13 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
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交易
本集团设有多项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计划,根据该等计划,主体获
取职工的服务作为本集团股权工具(购股权或受限制股份)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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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 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续)
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交易(续)
(a) 购股权计划
职工为换取获授予购股权而提供服务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费用。将予支销总
金额参照授予购股权的公允价值厘定:
- (例如主体的股价);
- (例如盈利能力、销售增长目
标和职工在某特定时期内留任主体)的影响;及
- (例如规定职工储蓄或于指定时间内持有股份)
的影响。
非市场表现和服务条件包括在有关预期将予归属的购股权数目的假设中。
全部费用在归属期内确认,归属期即符合所有特定归属条件的期间。
在每个报告期末,本集团依据非市场表现和服务条件修订其对预期将予归
属的购股权数目的估计,于综合损益表内确认修订原估计的影响(如有),
并对权益作出相应调整。
在行使购股权时,本公司发行新股。收取的所得款项于扣除任何直接归属
交易成本后拨入股本(面值)和股份溢价。
如果购股权于归属日期前因雇员未能满足服务条件而被没收,过往就有关
购股权确认的任何费用于没收生效当日拨回。其后无论购股权是否被没收,
于归属日期后概不得作出进一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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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3 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续)
以权益结算的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交易(续)
(b) 股份奖励计划
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无偿授予职工的受限制股份单位的公允价值于相关服务
期间确认为开支。公允价值于股份的授出日期计量并于以股份为基础的报
酬储备的权益内确认。预期将予归属的股份数目按非市场归属条件估计。
有关估计于各报告期末予以修订,而有关调整于损益及以股份为基础的报
酬储备内确认。
倘股份于归属日期前因职工未能达致服务条件或非市场表现条件而被没收,
过往就有关股份确认的任何开支于没收生效当日拨回。其后无论股份是否
被没收,于归属日期后概不得作出进一步调整。
本公司的股份奖励信托于市场上获发行或购入递延股份,并就股份奖励计
划而持有,直至归属之时止(见附注2.3.8)。
股份奖励计划由股份奖励信托管理,而股份奖励信托由本集团予以合并。
在股份归属时,股份奖励信托会向职工转让适当数目的股份。收取的所得
款项于扣除任何直接归属交易成本后直接拨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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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2 会计政策摘要(续)
2.3 其他会计政策摘要(续)
2.3.14 准备
当本集团因过往事件而产生现有的法律或推定债务、可能需要有资源的流出以结
算债务、以及金额已被可靠估计时确认准备。不会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准备。
如有多项类似债务,其需要在结算中有资源流出的可能性,则可根据债务的类别
整体厘定。即使在同一债务类别所包含的任何一个项目相关的资源流出的可能性
极低,仍须确认准备。
准备采用税前利率按照预期结算有关债务所需的支出现值计量,该利率反映当时
市场对金钱时间值和有关债务固有风险的评估。随著时间的推移而增加的准备确
认为利息费用。
2.3.15 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金融资产之总账面值以实际利率计算,惟其后发生信贷减值之金融资
产除外。就发生信贷减值之金融资产而言,按金融资产之账面净值(经扣除亏损拨
备)以实际利率计算。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之利息收入作为公允价值变动的
一部分计入「其他收益╱(损失),净额」(见下文附注7)。
按摊余成本列账之金融资产之利息收入使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并于损益表确认为
「其他收入」之一部分(见下文附注6)。
持有作现金管理用途之金融资产所赚取利息收入呈列为「财务收益」(见下文附注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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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2 会计政策摘要(续)
2.3 其他会计政策摘要(续)
2.3.16 股息收益
股息从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
他全面收益计量之金融资产收取。股息在收取款项的权利获确定时在损益中确认
为「其他收入」。此同样适合于股息以预购溢利拨付的情况,除非股息明确代表收
回之部分投资成本。在此情况下,倘股息与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
全面收益计量之投资有关,则于「其他全面收益」中确认。然而,该投资可能因此
须进行减值测试。
2.3.17 租赁
本集团在租赁资产可供其使用之日确认租赁为使用权资产及相应负债。
租赁产生的资产及负债按现值进行初始计量。租赁负债包括以下租赁付款的净现
值:
- (包括实质固定付款额)扣除任何应收租赁激励,
- ,采用租赁开始日期之指数或比率
进行初始计量,
- ,
- ,及
- 。
根据合理确定将行使续租选择权时支付的租赁付款亦纳入负债计量之内。
租赁付款采用租赁内含利率折现。本集团的租赁内含利率通常无法直接确定,在
此种情况下,应使用承租人的增量借款利率,即承租人为在类似经济环境下以类
似抵押及条件获得与使用权资产具有类似价值的资产借入所需资金而须支付的
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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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2 会计政策摘要(续)
2.3 其他会计政策摘要(续)
2.3.17 租赁(续)
为厘定增量借款利率,本集团应:
- ,以承租人最近获得的第三方融资为出发点作出调整,以反
映自获得第三方融资以来融资条件的变动,
- ,使用无风险利率为起点,并按照本集团持
有租赁的信贷风险进行调整累加法,及
- ,例如期限、国家、货币及抵押品。
租赁付款乃于本金及财务费用之间分摊。财务费用在租赁期内计入损益,以按照
固定的周期性利率对各期间负债结余计算利息。
使用权资产按成本计量,其中成本包括以下项目:
- ,
- ,扣除收到的任何租赁激励,
- ,及
- 。
使用权资产一般在资产的使用寿命或租赁期两者孰短的期间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倘本集团合理确定行使购买选择权,则使用权资产于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计提
折旧。
与短期租赁以及所有低价值资产租赁相关的付款按直线法确认为费用,计入损益。
短期租赁指租赁期为十二个月或不足十二个月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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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2 会计政策摘要(续)
2.3 其他会计政策摘要(续)
2.3.18 政府补助
当本集团已收到政府补助且符合所有附带条件时,将政府提供的补助按其公允价
值确认入账。
与成本有关之政府补助递延入账,并按拟补偿之成本配合其所需期间在综合损益
表中确认。
与物业、厂房及设备有关之政府补助列入非流动负债作为递延政府补助,并按有
关资产之预计年限以直线法计入综合损益表。
2.3.19 股息分配
就于报告期末或之前已宣派但于报告期末并未分派之任何股息金额(已经适当授
权及不再由实体酌情决定)作出拨备。
2.3.20 来自业务伙伴之电影投资
该等款项指若干投资者就本集团所立项电影版权进行的投资及应付该等投资者
的款项。根据各投资协议的条款,投资者有权根据电影所产生收入的预定百分比,
适当收回其投资金额。该等金融负债以摊余成本计量。
3 财务风险管理
3.1 财务风险因素
本集团的业务面临诸多财务风险:市场风险(包括汇兑风险、公允价值利率风险及价格
风险)、信贷风险及流动性风险。本集团的整体风险管理计划重点关注金融市场的不可
预测性,务求减低对本集团财务表现之潜在不利影响。
本集团财务部根据本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政策进行风险管理。本集团财务部与本集团各
业务单元紧密合作以识别、评估财务风险。本公司董事会为整体风险管理订立书面原则,
亦为若干特定范畴提供书面政策,例如汇兑风险、利率风险、信贷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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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务风险管理(续)
3.1 财务风险因素(续)
(a) 市场风险
(i) 汇兑风险
本集团主要于中国内地经营,主要面临美元及港币的汇兑风险。
未来商业交易以及按集团实体的功能货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已确认资产及
负债均会产生汇兑风险。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
度,本集团概无订立任何远期合约以对冲外汇风险。
于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按各集团实体的功能货
币以外的货币计价的货币性资产及负债的账面值如下:
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四年
三月三十一日
港币美元港币美元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现金及银行结余20,6112,571,8525,7501,274,624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4,399187,840987164,442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2,02725,1142,1974,958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假若人民币贬值╱升值5%(二零二
四年:5%),而所有其他可变因素维持不变,则税前利润将增加╱减少人民
币137,878,000元(二零二四年:税前利润将增加╱减少人民币71,932,000元)。
(i) 公允价值利率风险
本集团利率风险的来源为计息资产及负债,主要包括应收贷款及借款。管
理层认为利率的任何合理变动不会导致本集团业绩出现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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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务风险管理(续)
3.1 财务风险因素(续)
(a) 市场风险(续)
(i) 价格风险
本集团因其所持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计量之上市投资及非
上市投资而面临价格风险。本集团并无面临商品价格风险。本集团分散投
资组合,以管理其投资产生的价格风险。管理层按个别基准管理每项投资。
管理层已进行敏感度分析,详情请参阅附注3.3。
(b) 信贷风险
(i) 风险管理
信贷风险乃按组合方式管理。信贷风险来自银行及金融机构存款、以摊余
成本计量之债务工具之合约现金流、电影及电视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以及来自客户的信贷风险,包括尚未收取之应
收款项。
本集团的银行结余主要存于中国内地、香港及美利坚合众国(「美国」)享有
良好声誉的银行及金融机构。因此,该等银行结余的信贷风险较小。
就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而言,本集团评估客户的信贷质素,并考虑其
财务状况、过往经验及其他因素。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有三名个别客户分别占本集团应收
账款总额之10%或以上(二零二四年:一名)。按所在地区分类,本集团之
信贷风险集中于中国内地,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占应收账款总额之
99.67%(二零二四年: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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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务风险管理(续)
3.1 财务风险因素(续)
(b) 信贷风险(续)
(i) 金融资产减值
本集团有两类金融资产须应用预期信贷损失模型:
- ,及
• 其他应收款项
尽管银行及金融机构存款亦须遵守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减值规定,
但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并不重大。
应收账款
就与其他应收账款具有不同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而言,管理层按个别基准
评估其预期信贷损失。就与其他应收账款具有共同风险特征的应收账款而
言,管理层采用滚动率模型计算预期信贷损失。该模型首先根据客户的不
同风险特征对其进行分组,然后重新计算其各自的过往信贷损失资料。该
模型还包含经济政策、宏观经济状况、行业风险及前瞻性调整,以反映管理
层对不同情景下宏观经济因素的预测,因其会影响客户结算应收款项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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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务风险管理(续)
3.1 财务风险因素(续)
(b) 信贷风险(续)
(i) 金融资产减值(续)
应收账款(续)
全期预期
信贷损失率总账面值
全期预期
信贷损失账面净值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组别1之应收款项
按个别基准计提之拨备94.35%60,689(57,261)3,428
按组合基准计提之拨备5.37%1,019,764(54,744)965,020
组别2之应收款项
按个别基准计提之拨备0.00%–
按组合基准计提之拨备43.42%44,646(19,385)25,261
组别3之应收款项
按个别基准计提之拨备100.00%15,955(15,955)–
按组合基准计提之拨备17.64%30,188(5,324)24,864
组别4之应收款项
按个别基准计提之拨备 0.00%–
按组合基准计提之拨备17.28%7,776(1,344)6,432
组别5之应收款项
按个别基准计提之拨备 0.00%–
按组合基准计提之拨备2.72%44,833(1,219)43,614
组别6之应收款项
按个别基准计提之拨备 0.00%–
按组合基准计提之拨备0.19%1,365,706(2,637)1,363,069
组别7之应收款项
按个别基准计提之拨备 17.65%17(3)14
按组合基准计提之拨备17.60%82,080(14,448)67,632
2,671,654(172,320)2,499,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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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务风险管理(续)
3.1 财务风险因素(续)
(b) 信贷风险(续)
(i) 金融资产减值(续)
应收账款(续)
全期预期
信贷损失率总账面值
全期预期
信贷损失账面净值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组别1之应收款项
按个别基准计提之拨备86.49%61,470(53,164)8,306
按组合基准计提之拨备8.74%399,835(34,944)364,891
组别2之应收款项
按个别基准计提之拨备0.00%–
按组合基准计提之拨备36.87%31,131(11,477)19,654
组别3之应收款项
按个别基准计提之拨备0.00%–
按组合基准计提之拨备13.20%35,520(4,688)30,832
组别4之应收款项
按个别基准计提之拨备0.00%–
按组合基准计提之拨备16.78%3,618(607)3,011
组别5之应收款项
按个别基准计提之拨备 0.00%–
按组合基准计提之拨备0.44%133,089(581)132,508
组别6之应收款项
按个别基准计提之拨备0.00%–
按组合基准计提之拨备0.20%1,188,423(2,407)1,186,016
组别7之应收款项
按个别基准计提之拨备 0.00%17–17
按组合基准计提之拨备14.77%110,953(16,386)94,567
1,964,056(124,254)1,83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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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务风险管理(续)
3.1 财务风险因素(续)
(b) 信贷风险(续)
(i) 金融资产减值(续)
应收账款(续)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应收账款确认的损失拨备如下:
截至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年初结余124,254
年内损失拨备增加57,416
拨回过往减值损失(9,402)
货币折算差额52
年末结余172,320
应收账款于并无合理预期可予收回时撇销。并无合理预期可予收回之迹象
包括(其中包括)债务人未能与本集团达成还款计划,以及于一段时间内未
能作出合同付款。
应收账款的减值损失于经营利润内呈列为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拨回╱(减值损
失),净额。先前撇销的金额如于其后收回,则记入同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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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财务风险因素(续)
(b) 信贷风险(续)
(i) 金融资产减值(续)
其他应收款项
本集团就其他应收款项运用三阶段模型,借此反映其信贷风险及厘定各类
别损失拨备的方法。该等内部信贷风险评级与外部信用评级一致。
与本集团预期信贷损失模型相关的假设概述如下:
类别本集团对类别的定义
预期信贷损失拨备的
厘定基准利息收入的计算基准
第1阶段客户违约风险低且履行合约
现金流量责任的能力很强
十二个月预期损失。倘资产
的预计存续期不足十二个
月,则按其预计存续期计量
预期信贷损失
总账面值
第2阶段自初始确认以来信贷风险大
幅增加的应收款项
全期预期信贷损失总账面值
第3阶段自初始确认以来录得信贷损
失的应收款项
全期预期信贷损失摊余成本账面值
(扣除信贷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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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务风险管理(续)
3.1 财务风险因素(续)
(b) 信贷风险(续)
(i) 金融资产减值(续)
其他应收款项(续)
本集团管理层根据历史结算记录及过往经验就可收回性开展定期评估和个
别评估。前瞻性资料已纳入预期信贷损失模型。本集团已进行历史分析,并
识别出影响信贷风险及预期信贷损失的主要经济可变因素。其考虑可获得
的合理及支持性前瞻性资料,特别纳入以下指标(如有):
- ;
- 、财务或经
济状况的实际或预期重大不利变动;
- ;及
- ,包括本集团债务人支付状况的
变动及债务人经营结果的变动。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其他应收款项确认的损失拨备如下:
截至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
年初结余496,319
年内损失拨备增加51,367
拨回过往减值损失(211,651)
货币折算差额473
年末结余336,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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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务风险管理(续)
3.1 财务风险因素(续)
(b) 信贷风险(续)
(i) 金融资产减值(续)
于损益内确认的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净额
于年内,于损益内就已减值并按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确认的收益╱(损失)
如下: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应收账款的减值损失(57,416)(58,706)
其他应收款项的减值损失(51,367)(79,832)
拨回过往减值损失221,05385,903
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拨回╱(拨备)净额112,270(52,635)
(i)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及电影及电视投资
本集团亦面临与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电影及
电视投资有关的信贷风险。于报告期末的最大风险为该等投资的账面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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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务风险管理(续)
3.1 财务风险因素(续)
(c) 流动性风险
现金流量预测是针对本集团的经营主体执行,并由财务部汇总而得。本集团财务
部监控本集团的流动资金需求的滚动预测,确保有足够现金应对经营需要。
下表根据由结算日至合同到期日之剩余期间对本集团的非衍生金融负债按照相
关的到期组别进行分析。在表内披露的金额为未经贴现的合同现金流量。
一年内一至二年二至五年五年以上总额账面值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二零二五年三
月三十一日之
金融负债之合
同到期日
应付账款及其他
应付款项(不包
括非金融负债)5,076,7205,466–5,082,1865,081,505
借款396,685–396,685396,685
来自业务伙伴之
电影投资199,549–199,549199,549
租赁负债39,98337,568113,812158,656350,019264,704
5,712,93743,034113,812158,6566,028,4395,94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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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财务风险因素(续)
(c) 流动性风险(续)
一年内一至二年二至五年五年以上总额账面值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二零二四年三月
三十一日之金融
负债之合同到
期日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
付款项(不包括非
金融负债)4,785,441–4,785,4414,785,441
租赁负债11,40713,56436,91927,94089,83064,305
来自业务伙伴之
电影投资7,650–7,6507,650
4,804,49813,56436,91927,9404,882,9214,857,396
3.2 资本管理
本集团的资本管理目标是保障本集团能持续经营,以为股东提供回报和为其他利益相
关方提供利益,同时维持最佳的资本结构,以减低资金成本。
为了维持或调整资本结构,本集团可能会调整支付予股东的股息金额、向股东返还资本、
发行新股或出售资产以减低债务。
本集团利用资本负债比率监查资本。此比率按照债务净额除以权益计算,其中债务净额
指借款总额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于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资本负债比率为零,此乃由于其现金
及现金等价物高于其借款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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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允价值估计
下表根据在计量公允价值的估值技术中所运用到的输入的层级,分析本集团于二零二
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按公允价值入账的金融工具。这些输入按照公允价值层级归类为如
下三层:
- (未经调整)(第一层)。
- ,该资产或负债的可直接(即价格)或间接(即源自价格)
观察的输入(第二层)。
- (即非可观察输入)(第三层)。
有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之披露,请参阅附注18及19。
下表列示按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允价值计量的本集团资产。
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之
金融资产(流动)
结构性存款投资–797,847797,847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之
金融资产(非流动)
非上市投资–535,876535,876
上市投资74,272–74,272
电影及电视投资,按公允价值(非流动)–2,6522,652
总计74,272–1,336,3751,41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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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公允价值估计(续)
下表列示按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允价值计量的本集团资产。
第一层第二层第三层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之
金融资产(流动)
结构性存款投资–706,196706,196
电影及电视投资,按公允价值(流动)–8,0688,068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之
金融资产(非流动)
非上市投资–661,645661,645
上市投资38,984–38,984
电影及电视投资,按公允价值(非流动)–2,8942,894
总计38,984–1,378,8031,417,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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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务风险管理(续)
3.3 公允价值估计(续)
第三层金融工具
没有在活跃市场买卖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利用估值技术厘定。该等估值技术尽量利
用可观察市场数据(如有),尽量少依赖实体的特定估计。倘计算一项工具的公允价值所
需的所有重大输入为可观察数据,则该工具列入第二层。倘一项或多项重大输入并非基
于可观察市场数据,则该工具列入第三层。
下表列示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第三层内工具的变动。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结构性存款
年初结余706,196–
收购附属公司(附注36)–1,300,000
收购2,685,000500,000
处置(2,615,654)(1,106,459)
公允价值变动(附注7及18)22,30512,655
年末结余797,847706,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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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务风险管理(续)
3.3 公允价值估计(续)
第三层金融工具(续)
「结构性存款,按公允价值」乃其现金流量不仅为支付本金及利息条件之结构性存款。
倘本集团所持结构性存款之公允价值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升╱下降1%,则截
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税前利润将增加╱减少人民币7,978,000元(二零二
四年:税前利润将增加╱减少人民币7,062,000元)。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电影及电视投资,按公允价值
年初结余10,962184,943
公允价值变动(附注7及19)1,99211,151
终止确认(10,311)(185,371)
货币折算差额9239
年末结余2,65210,962
「电影及电视投资,按公允价值」乃其现金流量不仅为支付本金及利息条件之电影及电
视剧投资。
倘本集团所持电影及电视投资之公允价值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下降10%,则截
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税前利润将增加╱减少人民币265,000元(二零二四
年:税前利润将增加╱减少人民币1,09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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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财务风险管理(续)
3.3 公允价值估计(续)
第三层金融工具(续)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非上市投资
年初结余661,645700,927
转拨自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附注13)189,780–
投资额增加,净额5,000–
公允价值变动(附注7及18)(41,408)(33,150)
终止确认(279,141)(11,500)
货币折算差额–5,368
年末结余535,876661,645
就非上市投资而言,由于该等投资没有在活跃市场买卖,其公允价值利用估值技术厘定,
属公允价值层级第三层。本集团已委聘独立外部估值师进行公允价值估值。非上市投资
主要根据投资对象最新一轮融资可得交易价格进行估值。倘无相关资料,可使用折现
金流量法或市场法等其他估值技术。估计公允价值乃以预测收入、折现率、长期增长率
及缺乏市场流通性折让等假设为基础确定。
倘本集团所持非上市投资之公允价值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上升╱下降10%,则截
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税前利润将增加╱减少人民币53,588,000元(二零
二四年:税前利润将增加╱减少人民币66,16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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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要会计估计及判断
本集团根据过往经验及其他因素(包括在有关情况下被认为属对未来事件的合理期望)持续评
估有关估计及判断。
本集团对未来作出估计和假设。所得的会计估计如其定义,很少会与其实际结果相同。很大机
会导致下个财政年度的资产和负债的账面值作出重大调整的估计和假设讨论如下。
(a) 商誉之估计减值
本集团根据附注2.2.5所载之会计政策,每年进行商誉减值评估,或于存在减值迹象时增
加频次。现金产出单元之可收回金额乃按使用价值厘定,有关计算须运用估计及估值技
术。该等模型所用输入乃取自可观察市场(倘可行),倘无相关资料,则须运用一定程度
的判断。
根据管理层之评估(附注15),概无商誉减值计入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的管理费用(二零二四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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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要会计估计及判断(续)
(b) 被视为无形资产的电影及电视版权之估计减值
于报告期末,本集团管理层对被视为无形资产的已完成电影及电视版权(已识别出存在
减值迹象)进行减值评估,当中参考其可收回金额;对于制作中的电影及电视版权,无论
是否出现减值迹象,均会每年进行减值评估。评估按单部电影基准进行。电影及电视版
权的可收回金额根据使用价值厘定,管理层认为其公允价值减处置成本并未高于其使
用价值。
倘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值,则电影及电视版权的账面值将撇减至其可收回金额。本集团
就电影及电视版权所作减值拨备的估计反映管理层对日后电影及电视版权预计产生之
现金流量现值的最佳估计。
在对使用价值预测中的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时,本集团管理层已评估预估收入、发行
成本及其他成本信息、税前折现率,以及完成未来制作及发行的预估时间。
使用价值预测中采用的税前折现率介乎18.0%-36.8%(相当于税后折现率18.0%),其反
映金钱时间值及相关行业的特定风险。
根据管理层对被视为无形资产的电影及电视版权之可收回性的评估(附注19),计入截
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销售及服务成本的减值为人民币140,423,000元(二
零二四年:人民币169,9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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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重要会计估计及判断(续)
(c) 按权益法入账投资之估计减值
于出现账面值可能无法收回的迹象时,须对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倘按权
益法入账之投资之账面值超出其可收回金额时,则会出现减值,此乃按公允价值减处置
成本与使用价值之较高者厘定。该等计算须使用估计。
根据管理层之评估(附注13),计入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按权益法入
账之投资减值为人民币427,629,000元(二零二四年:人民币112,552,000元)。
(d)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之损失拨备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之损失拨备乃基于对违约风险和预期损失率的假设。本集团
于各报告期末在作出该等假设及选择减值计算的输入时使用判断。有关该等主要假设
及所使用之输入之详情在附注3.1(b)的表中披露。
5 收入及分部资料
本公司董事会被认定为主要营运决策者。管理层已根据本公司董事会审议用于分配资源和评
估表现的资料来确定经营分部。
本公司董事会从所交付或提供之货品或服务类型之角度考虑有关业务。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由于内部管理层及报告架构之变动,本集团将其经营分部重新汇总为四个
可呈报分部,并已重列可比分部资料,以与当前呈列方式保持一致:
– 电影科技与投资制作宣发平台:主要包括电影投资制作及宣发,以及淘票、云智及灯
塔AI提供之票务及科技平台服务。
– 大麦:涉及现场演出全链条,包括场馆业务、演出内容主办、投资、制作和推广,以及演
出票务、现场服务和售票系统等。
– IP衍生业务:本集团得以一次性打通授权和营销环节,并通过整合阿里巴生态体系内
外资源构建知识产权对商业对消费者(「IP2B2C」)的完整链路。
– 剧集制作:剧集的投资及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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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收入及分部资料(续)
本集团于一段时间内及某一时点在以下主要产品线透过转让货品及服务获取收入: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电影科技与
投资制作
宣发平台大麦IP衍生业务剧集制作总额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分部收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项下
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 于某一时点确认1,540,4372,057,2051,367,284499,9195,464,845
– 于一段时间内确认1,171,372–62,869–1,234,241
2,711,8092,057,2051,430,153499,9196,699,086
影视相关投资所得收入–3,240–3,240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之分部收入
总额2,711,8092,057,2051,433,393499,9196,702,326
包括: 计入年初合同负债结余
之已确认收入78,56411,137317,3288,000415,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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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收入及分部资料(续)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重列,附注2)
电影科技与
投资制作
宣发平台大麦IP衍生业务剧集制作总额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分部收入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项下
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
–于某一时点确认1,976,394394,277756,400596,1243,723,195
–于一段时间内确认1,023,065218,30868,742–1,310,115
2,999,459612,585825,142596,1245,033,310
影视相关投资所得收入–2,403–2,403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之分部收入
总额2,999,459612,585827,545596,1245,035,713
包括: 计入年初合同负债结余
之已确认收入90,248–79,75140617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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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收入及分部资料(续)
分部收入及业绩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电影科技与
投资制作
宣发平台大麦IP衍生业务剧集制作总额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分部收入2,711,8092,057,2051,433,393499,9196,702,326
销售及服务成本(1,953,528)(748,482)(1,047,670)(474,516)(4,224,196)
已分配的销售及市场费用(685,072)(78,440)(5,374)–(768,886)
分部业绩73,2091,230,283380,34925,4031,709,244
未分配的销售及市场费用(20,427)
管理费用(1,237,422)
金融资产减值损失拨回,净额112,270
其他收入39,821
其他收益,净额45,249
财务收益239,314
财务费用(45,940)
应占按权益法入账投资之亏损(120,488)
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减值(427,629)
除所得税前利润293,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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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收入及分部资料(续)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重列,附注2)
电影科技与
投资制作
宣发平台大麦IP衍生业务剧集制作总额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分部收入2,999,459612,585827,545596,1245,035,713
销售及服务成本(1,551,907)(322,364)(562,734)(581,665)(3,018,670)
已分配的销售及市场费用(635,651)(9,656)(47,047)–(692,354)
分部业绩811,901280,565217,76414,4591,324,689
未分配的销售及市场费用(17,648)
管理费用(977,868)
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净额(52,635)
其他收入57,366
其他损失,净额(24,224)
财务收益182,614
财务费用(781)
应占按权益法入账投资之亏损(78,616)
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减值(112,552)
除所得税前利润300,345
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上文所呈报之所有分部收入均来自外部
客户,概无分部间销售。
分部业绩指各分部经分配若干销售及市场费用后产生之毛利润。此为就资源配置及表现评估
呈报予本公司董事会之计量方法。
分部资产及负债并不定期呈报或提供给本公司董事会,因而个别分部资料中并不披露分部资
产和负债。
除电影科技与投资制作宣发平台及大麦之若干收入外,本集团大部分部收入均源于中国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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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收入及分部资料(续)
于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之非流动资产(金融工具及递延所得税资产
除外)大部分位于中国内地。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概无单一客户占本集团收入之10%或以上(二零二四年:
本集团总收入之约13%乃源自一名外部客户)。
合同负债
本集团已确认以下与客户之间的合同有关之合同负债: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电影科技与投资制作宣发平台90,71178,564
大麦33,61211,137
IP衍生业务275,578317,328
剧集制作223,1268,000
623,027415,029
合同负债指本集团向已收取代价(或代价金额到期收取)的客户转移货品或服务的责任。于二
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合同负债总结余将于一年内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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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其他收入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应收贷款之利息收入27,33935,376
当地政府补助3,8739,611
租金收入3,0691,185
预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2,7871,464
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扣减–7,031
杂项收入2,7532,699
39,82157,366
7 其他收益╱(损失),净额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上市投资之公允价值变动(附注18)36,525(22,469)
结构性存款之公允价值变动(附注3.3及18)22,30512,655
处置电影及电视版权及投资之净收益13,8299,748
其他获豁免之应付款项10,586–
处置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投资物业之净收益╱(损失)2,251(1,309)
按公允价值计量之电影及电视投资之公允价值变动
(附注3.3及19)1,99211,151
处置一间合营公司之收益1,991–
非上市投资之公允价值变动(附注3.3及18)(41,408)(33,150)
其他(2,822)(850)
45,249(2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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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按性质分类的费用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确认为销售及服务成本之存货及IP授权以及其他服务之成本2,416,6771,030,214
确认为销售及服务成本之电影及电视版权(附注19)1,640,9811,679,568
雇员福利费用(附注9)885,189879,733
市场及宣传费用789,313710,002
付款手续费及其他服务费169,129109,310
技术服务费用88,70283,359
无形资产之摊销(附注15)35,55720,039
SMS平台服务及客户服务支持费用35,15212,649
物业、厂房及设备之折旧(附注14)34,64615,521
投资物业之折旧(附注17)32,2234,031
差旅及招待费用30,94327,712
使用权资产之折旧(附注16)5,06914,316
核数师酬金
– 核数服务4,6704,430
短期及低价值租赁之租赁费用(附注16)2,3861,862
其他80,294113,794
销售及服务成本、销售及市场费用及管理费用总额6,250,9314,706,540
注: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被视为无形资产及存货之电影及电视版权之减值损失为人民币
152,608,000元(二零二四年:人民币204,643,000元),列入以上「确认为销售及服务成本之电影及电视版权」
项目。减值损失人民币140,423,000元及人民币12,185,000元分别计入「电影科技与投资制作宣发平台」及「剧
集制作」可呈报分部(二零二四年:人民币169,911,000元及人民币34,73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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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雇员福利费用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工资、薪金及花红582,665614,164
购股权计划及股份奖励计划项下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附注25)106,59384,393
最终母公司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交易费用分摊(附注25)18,22235,881
社会保障成本及住房公积金(注a)153,138137,745
辞退福利24,5717,550
885,189879,733
注:
(a) 本集团所有国内全职雇员均参与国家管理之定额供款退休金计划。本集团须每月按雇员基本薪金
之16%至17%(二零二四年:14%至16%)向该计划作出定额供款,供款上限由国家逐年厘定。
本集团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为香港所有合资格雇员安排参与界定供款强制性公积金退休福
利计划(「强积金计划」)。有关供款乃根据雇员基本薪金之百分比计算,并根据强积金计划之规则于
应付该等供款时计入综合损益表。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概无已没收供款用于抵销雇主之供款(二零二四年:无)。于
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概无已没收供款可用于削减未来年度应付的供款(二零二四年:无)。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向退休福利计划作出之总供款为人民币67,823,000元(二
零二四年:人民币62,73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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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雇员福利费用(续)
注: (续)
(b) 五名最高薪人士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五名最高薪人士包括两名(二零二四年:一名)董事,
其酬金详情如附注37之分析所示。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应付其余三名(二零二四年:
四名)人士之酬金如下: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薪金、购股权、其他津贴及实物福利9,10215,234
酌情花红3,8682,548
退休福利计划供款155268
13,12518,050
该等人士之酬金范围如下: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酬金范围
港币3,500,001元至港币4,000,000元1–
港币4,000,001元至港币4,500,000元12
港币4,500,001元至港币5,000,000元–1
港币5,500,001元至港币6,000,000元1–
港币6,000,001元至港币6,500,000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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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财务收益及费用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财务收益
– 银行存款之利息收入239,314180,516
– 汇兑收益,净额–2,098
239,314182,614
财务费用
– 汇兑损失,净额(39,661)–
– 银行借款之利息费用(3,858)–
– 租赁负债之利息费用(附注16)(2,421)(781)
(45,940)(781)
财务收益,净额193,374181,833
11 所得税抵免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当期所得税开支(8,473)(48,463)
递延所得税抵免(附注29)100,873107,073
92,40058,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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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所得税抵免(续)
本集团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除所得税前利润之应课税项与按中国法定税率计算之理论税额差
异如下: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的除所得税前利润293,992300,345
按25%(二零二四年:25%)之税率计算之税项73,49875,086
以下各项之税项影响:
– 附属公司之不同税率影响(57,277)(103,918)
– 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之报告业绩(扣除税项)29,80916,536
– 无须课税收入(32,288)(14,750)
– 与研发成本有关的加计扣除款项(22,211)(5,543)
– 不可扣税之费用15,0335,670
– 退回过往年度之所得税(20,389)(78)
– 使用之前未确认之暂时性差异及税项亏损(75,682)(220,569)
– 确认以往各期未确认的暂时性差异及税项亏损(105,020)(84,615)
– 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之暂时性差异及税项亏损102,127273,571
税项抵免(92,400)(58,610)
本公司根据百慕达公司法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为获豁免有限公司,故免缴百慕达所得税。
若干附属公司根据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法于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成立为获豁免有限公司,故
免缴英属维尔京群岛所得税。
中国企业所得税拨备乃按各集团公司之应课税收入之法定税率25%(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
十一日止年度:25%)计算,惟以下除外:(1)本集团两间附属公司根据相关中国税务法律及法
规,按15%(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两间附属公司按15%之优惠税率纳
税)之优惠税率纳税;(2)根据相关中国税务法律及法规,本集团一间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尔
果斯注册成立的附属公司自二零三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产生收入之首年起免于缴纳中国企
业所得税,免税期为五年;及(3)本集团之若干附属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纳税(截
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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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每股盈利
(a) 基本
每股基本收益按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的利润除以年内已发行普通股份之加权平均数
扣减就股份奖励计划持有之股份计算。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并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的利润
(人民币千元)363,576334,583
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并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的亏损
(人民币千元)–(49,793)
已发行普通股份之加权平均数减就股份奖励计划
持有之股份(千股)29,467,84527,651,787
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的利润之每股基本收益
(以人民币分列示)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1.231.21
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0.18)
每股基本收益总额1.2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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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每股盈利(续)
(b) 摊薄
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每股摊薄收益按年内归属于本公
司所有者的利润以及就授予雇员之未归属奖励股份作出调整后之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之
加权平均数计算。本集团亦有已发行之购股权,然而由于行使价远高于本公司之平均股
价,计入购股权将产生反摊薄效应。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并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的利润
(人民币千元)363,576334,583
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并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的亏损
(人民币千元)–(49,793)
已发行普通股份之加权平均数减就股份奖励计划
持有之股份(千股)29,467,84527,651,787
假设已归属之未归属奖励股份股利(千股)198,13097,389
计算每股摊薄收益之普通股份之加权平均数(千股)29,665,97527,749,176
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的利润之每股摊薄收益
(以人民币分列示)
来自持续经营业务1.231.21
来自已终止经营业务–(0.18)
每股摊薄收益总额1.2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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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年初1,672,2201,827,249
注资6,810–
转拨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
(附注3.3及注a)(189,780)–
出售一间合营公司投资(28,009)–
应占投资亏损(注b)(120,488)(78,616)
应占联营公司之其他全面(亏损)╱收益(2,338)6,120
应占联营公司之其他储备变动2,628(471)
减少(3,000)–
减值(注c)(427,629)(112,552)
货币折算差额4,33430,490
年末914,7481,672,220
注:
(a)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经考虑最新安排,若干投资不再合资格使用权益法核算,因
此本集团将相关账面值由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转拨至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
(b) 倘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最近期可得之财务报表与本集团之报告日期存在差异,本集团可利用香港
会计准则第28号所载之条文,据此,其获准根据不同结算日期(但差距不得超过三个月)之财务报表,
将应占联营公司或合营公司之损益入账。倘于当日与本集团资产负债表日期之间发生重大交易或
事件,则须就其影响作出调整。
与本集团所有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不同,本集团之财政年度结算日为三月三十一日。除在深交所
上市的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纳影业」)能于本集团业绩公告前提供其截至二零二五年三
月三十一日的财务报表外,本集团无法取得其他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
年三月三十一日之财务资料。因此,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应
占该等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博纳影业除外)按权益法入账投资之损益按晚一个季度的基准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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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续)
注: (续)
(c) 本集团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定期审阅是否存在任何减值迹象。
倘发现减值迹象,管理层会确定可收回金额,即公允价值减处置成本与使用价值之较高者。于计算
使用价值时,管理层会估计其业务预期将产生之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于计算公允价值减处
置成本时,管理层会使用市场法估计公允价值。
就参考使用价值评估结果予以确定的可收回金额而言,评估所使用的估计现金流量乃以长期增长率、
税前折现率、预测收入及毛利率等假设为基础确定,并参考商业计划及现行市况。于二零二五年三
月三十一日,税前折现率为16.5%至17.3%。就参考公允价值减处置成本评估结果予以确定的可收
回金额而言,估计公允价值乃以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活跃市场报价为基础确定。
根据评估结果,本集团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就本集团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确认
减值损失人民币427,629,000元(二零二四年:人民币112,552,000元)。
(d) 本公司董事认为,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除博纳影业外,并无任何本集团之联营公司或合营
公司个别对本集团而言属于重大。
下表载列博纳影业之财务资料概要。所披露资料反映博纳影业财务报表所呈列的金额,而非本集
团应占该等金额。该等金额经已修订,以反映本集团使用权益法所作之调整,包括公允价值调整及
就会计政策差异所作之修改。
财务资料概要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总流动资产4,804,6866,058,681
总非流动资产7,866,3709,285,922
总流动负债3,814,5934,061,639
总非流动负债4,548,0125,097,398
总权益4,308,4516,185,566
普通股权持有人应占总权益4,326,1106,197,155
本集团之所有权百分比6.18%6.18%
本集团应占总权益267,299382,907
名义商誉及其他473,068472,630
博纳影业权益减值(358,191)–
联营公司之权益382,176855,537
公允价值报价382,176571,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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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续)
注: (续)
(d) (续)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收入1,546,9631,523,663
除税后亏损(2,225,571)437,065
博纳影业拥有人应占亏损(1,827,625)(438,880)
本公司股权持有人应占亏损(112,137)(24,588)
本公司股权持有人应占其他全面亏损(66)(2,569)
本公司股权持有人应占总全面亏损(112,203)(27,157)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个别非重大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之账面总值分别为人民币
521,242,000元及人民币11,330,000元(二零二四年:人民币775,824,000元及人民币40,859,000元)。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应占个别非重大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持续经营业务
亏损总额分别为人民币5,623,000元及人民币2,728,000元(二零二四年:人民币47,365,000元及人民
币6,663,000元)。
于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于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部分投资之性质:
实体名称营业地点
所有权益%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联营公司:
海南阿里巴影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国40.00%40.00%
上海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5.00% 5.00%
海南阿里巴影业文化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中国59.95% 59.95%
博纳影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6.18% 6.18%
上海鸣涧影业有限公司中国6.25% 6.25%
乐华娱乐集团中国12.26% 12.26%
Storyteler Holding Co., LC美国—5% *
武汉两点十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国—17.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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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名称营业地点
所有权益%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合营公司:
闪鱼(苏州)科技有限公司中国43.75%43.75%
东方文韵(北京)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中国40.00%40.00%
昆山数字梦工厂影视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中国35.00%35.00%
上海晟天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中国—60.00%
- %股权,但凭借其可委任该等投资实体之董事会董事的
合约权利,本集团对该等投资实体可实施重大影响,并有权参与该等投资实体的重大财务及营运
决策。因此,于该等投资实体之投资按权益法入账。
尽管本集团于该等投资实体中持有超过50%股权,但根据该等实体各自之股东协议,批准若干相
关活动须取得该等实体之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因此于该等实体的投资入账列作合营公司投资。
* 尽管本集团于该等投资实体中持有超过50%股权,但投票权低于50%,因此于该实体的投资入账
列作联营公司投资。
13 按权益法入账之投资(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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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物业、厂房及设备
租赁装修
家私、装置及
设备汽车在建工程总额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年初账面净值7,6258,990902–17,517
增加1988,997597–9,792
收购附属公司(附注36)1,95126,933–28,884
处置(1,616)(633)–(2,249)
折旧费用(附注8)(1,940)(13,311)(270)–(15,521)
年末账面净值6,21830,9761,229–38,423
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成本44,558123,3761,895–169,829
累计折旧(38,340)(92,400)(666)–(131,406)
账面净值6,21830,9761,229–38,423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年初账面净值6,21830,9761,229–38,423
增加90540,24732961,326102,807
转拨32,43216,568–(49,000)–
收购附属公司(附注36)9,022593–9,615
处置(102)(549)(220)–(871)
折旧费用(附注8)(6,816)(27,541)(289)–(34,646)
年末账面净值41,65960,2941,04912,326115,328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成本86,746165,3232,00412,326266,399
累计折旧(45,087)(105,029)(955)–(151,071)
账面净值41,65960,2941,04912,326115,328
注: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计入「销售及服务成本」及「管理费用」之折旧费用分别为人民币
14,319,000元及人民币20,327,000元(二零二四年:无及人民币15,5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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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商誉和无形资产
商誉
影视节目
制作及
发行牌照
票务系统之
经营牌照
客户及
供应商关系专利品牌其他总额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年初账面净值3,551,1167,80877,8778,480–5,5853,650,866
增加–2,0912,091
收购附属公司(附注36)3,766–115,7206,00538,285–163,776
摊销费用(附注8)–(10,867)(6,716)(200)(1,276)(980)(20,039)
减值损失–(7,808)–(7,808)
年末账面净值3,554,882–67,010117,4845,80537,0096,6963,788,886
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成本3,554,8827,808163,000150,0206,00538,28521,2043,941,204
累计摊销及减值–(7,808)(95,990)(32,536)(200)(1,276)(14,508)(152,318)
账面净值3,554,882–67,010117,4845,80537,0096,6963,788,886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年初账面净值3,554,882–67,010117,4845,80537,0096,6963,788,886
增加–1,3211,321
收购附属公司(附注36)289,243–258,400–21547,664
摊销费用(附注8)–(10,867)(17,517)(600)(3,828)(2,745)(35,557)
减值损失–
年末账面净值3,844,125–56,143358,3675,20533,1815,2934,302,314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成本3,844,1257,808163,000408,4206,00538,28522,5464,490,189
累计摊销及减值–(7,808)(106,857)(50,053)(800)(5,104)(17,253)(187,875)
账面净值3,844,125–56,143358,3675,20533,1815,2934,302,314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计入「管理费用」之摊销费用为人民币35,557,000元(二
零二四年:人民币20,03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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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商誉和无形资产(续)
就减值测试而言,商誉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已分配至一个或多个现金产出单元,随
后汇总至各可呈报分部。分配至现金产出单位并列入下列可呈报分部的商誉概述如下:
于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
人民币千元
商誉
–电影科技与投资制作宣发平台3,441,547
–IP衍生业务398,812
–大麦3,766
3,844,125
于二零二四年
三月三十一日
人民币千元
商誉
–电影票务及科技平台2,776,916
–电影投资制作及宣发524,293
–IP衍生品及创新业务249,907
–大麦3,766
3,554,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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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商誉和无形资产(续)
此次重新汇总可呈报分部(附注5)并未影响商誉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在相应一个或
多个现金产出单元的分配情况。
管理层已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根据香港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对本集团商誉及使
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进行减值覆核。就减值覆核而言,现金产出单元的可收回金额乃按
使用价值厘定。
使用价值计算法采用以管理层编制之五年期财务预算为基础之现金流量预测。于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采纳之主要相关假设概述如下:
电影科技与
投资制作
宣发平台IP衍生业务 大麦
税前折现率23.1%-27.0%21.8%-25.9%19.6%
长期增长率2.0%2.0%2.0%
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采纳之主要相关假设概述如下:
电影票务
及科技平台
电影投资制作
及宣发
IP衍生品及
其他业务大麦
税前折现率23.7%-24.6%24.1%-25.2%26.2%14.7%
长期增长率2.5%2.5%2.5%2.0%
使用价值计算法之其他主要假设涉及估计现金流入╱流出(包括预测收入、毛利率、出票房
以及市场推广费用与出票房的比率),而有关估计根据现金产出单元之过往表现及管理层对
市场发展之预期作出。
基于上述评估,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概无就商誉确认减值(二零二四年:无)。
主要假设出现合理及可能变动并不会导致就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计提减值损
失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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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租赁
(a) 于资产负债表确认之金额
资产负债表列示以下与租赁相关之金额:
于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
于二零二四年
三月三十一日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使用权资产
物业230,1506,566
租赁负债
– 流动35,2755,897
– 非流动229,42958,408
264,70464,305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使用权资产增加人民币231,929,000元(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5,394,000元)。
(b) 于损益表内确认之金额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使用权资产之折旧费用(附注8)5,06914,316
租赁负债之利息费用(附注10)2,421781
短期及低价值租赁之租赁费用(附注8)2,3861,862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租赁产生之总现金流出为人民币17,894,000元(二
零二四年:人民币38,934,000元)。
(c) 本集团之租赁活动及其会计处理
本集团租赁各类办公室。租赁合同通常按二至十年之固定期限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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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投资物业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年初账面净值443,54620,238
增加16,038–
透过权益交易收购资产(附注21(d))–408,262
收购附属公司(附注36)–19,077
分类为投资物业之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修改(14,317)–
出售(16,546)–
折旧费用(32,223)(4,031)
年末账面净值396,498443,546
成本433,223450,579
累计折旧(36,725)(7,033)
账面净值396,498443,546
年末公允价值402,048474,346
于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投资物业包括一间租赁物业,即符合投资物业定
义的使用权资产,其根据相关租赁负债的初始金额进行初始计量。租赁负债以租赁付款的净
现值为初始计量单位,使用租赁中的隐含利率进行贴现。该租赁物业的所有权并未从出租人
转移至本集团。该租赁物业在租赁期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租赁期短于其使用寿命)。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投资物业的公允价值为人民币402,048,000元。投资物业
位于中国内地,其估值采用收益法,考虑到现有租约产生的净租金收入及╱或在现有市场上可
实现的净租金收入,并适当考虑租约的复归收入潜力,然后按适当的资本化率资本化,以厘定
公允价值。公允价值属于使用重大不可观察输入值(第三级)进行公允价值计量的范畴,包括未
来租金现金流入及资本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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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
(a)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之分类
本集团将以下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
- ,
及
- 。
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计量之金融资产包括以下各项: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非流动资产
非上市投资535,876661,645
上市投资74,27238,984
610,148700,629
流动资产
结构性存款投资797,847706,196
(b) 于损益确认之金额
于年内,于综合损益表内确认的收益╱(亏损)如下: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结构性存款之公允价值收益(附注3.3及7)22,30512,655
非上市投资公允价值亏损(附注3.3及7)(41,408)(33,150)
上市投资公允价值收益╱(亏损)(附注7)36,525(22,469)
(c) 风险与公允价值计量
有关本集团所承受价格风险的资料载于附注3.1。有关厘定公允价值所使用方法及假设
的资料,请参阅附注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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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电影及电视版权及投资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电影及电视版权及投资
– 被视为无形资产2,104,7281,616,284
– 被视为存货1,497,661604,501
– 电影及电视投资,按公允价值2,65210,962
3,605,0412,231,747
– 流动3,602,3892,228,853
– 非流动2,6522,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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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电影及电视版权及投资(续)
电影及电视版权及投资之变动如下:
被视为
无形资产的
电影及电视版权
被视为
存货的电影及
电视版权
电影及
电视投资,
按公允价值总额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年初账面净值1,294,463496,630184,9431,976,036
增加1,576,256671,972–2,248,228
确认为计入销售及服务成本之费用(945,468)(529,457)–(1,474,925)
电影及电视投资之公允价值变动–11,15111,151
减值损失(169,911)(34,732)–(204,643)
退回投资(4,118)–(4,118)
出售(135,434)–(135,434)
终止确认–(185,371)(185,371)
货币折算差额49688239823
年末账面净值1,616,284604,50110,9622,231,747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年初账面净值1,616,284604,50110,9622,231,747
增加1,583,4081,134,863–2,718,271
收购附属公司(附注36)181,850207,633–389,483
确认为计入销售及服务成本之费用(1,051,201)(437,172)–(1,488,373)
电影及电视投资之公允价值变动–1,9921,992
减值损失(140,423)(12,185)–(152,608)
退回投资(39,550)–(39,550)
出售(46,226)–(46,226)
终止确认–(10,311)(10,311)
货币折算差额586219616
年末账面净值2,104,7281,497,6612,6523,605,041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将被视为无形资产的电影及电视版权减值费用人民币
140,423,000元及被视为存货的电影及电视版权减值费用人民币12,185,000元(二零二四年:人
民币169,911,000元及人民币34,732,000元)确认为销售及服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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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按类别划分之金融工具
本集团持有以下金融工具: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金融资产
以摊余成本计量之金融资产
–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不包括非金融资产)3,968,2313,234,185
–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附注23)2,505,8084,413,697
– 受限制现金(附注23)1,8914,159
– 银行存款 – 即期部分(附注23)856,9122,296,932
– 银行存款 – 非即期部分(附注23)4,239,9251,217,522
电影及电视投资,按公允价值(附注19)2,65210,96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附注18)1,407,9951,406,825
12,983,41412,584,282
金融负债
以摊余成本计量之金融负债
– 借款(附注27)396,685–
–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不包括非金融负债)5,081,5054,785,441
– 租赁负债(附注16)264,70464,305
–来自业务伙伴之电影投资199,5497,650
5,942,4434,857,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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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以及预付款项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即期非即期总额即期非即期总额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应收账款(注a)
– 关联方(附注33(b))1,371,218–1,371,2181,187,094–1,187,094
– 第三方1,300,436–1,300,436776,962–776,962
减:应收账款减值拨备(附注3.1)(172,320)–(172,320)(124,254)–(124,254)
应收账款 – 净额2,499,334–2,499,3341,839,802–1,839,802
应收票据87,954–87,954–
授权IP之预付款项195,846–195,846133,285–133,285
物业、厂房及设备之预付款项–84,00784,007–4,4124,412
预付电视及电影按金(注b)67,54822,77690,32412,50034,00046,500
娱乐活动之预付款项59,264–59,26496,321–96,321
其他预付款项123,545–123,545118,490–118,490
来自下列各项之其他应收款项
(注c):
– 应收关联方款项(附注33(b))115,86420,335136,19955,372–55,372
– 应收贷款(注d)345,947195,397541,344413,354338,707752,061
– 有关其他电影及电视投资之
应收款项273,384–273,384266,646–266,646
– 垫付电影宣发费用之相关应
收款项242,187–242,187308,365–308,365
– 现场演出费用之相关应收
款项216,127–216,127334,198–334,198
– 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52,206–152,206180,366–180,366
– 应收利息收入63,247–63,24758,222–58,222
– 非控制性权益之应收款项47,610–47,610–
– 其他168,86228,491197,35392,13723,701115,838
减: 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之
减值拨备(附注3.1)(335,672)(836)(336,508)(496,319)–(496,319)
其他应收款项以及预付款项– 净额1,735,965350,1702,086,1351,572,937400,8201,973,757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
以及预付款项总额4,323,253350,1704,673,4233,412,739400,8203,81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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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以及预付款项(续)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即期部分之公允价值与其账面值相若。
注:
(a) 应收账款
在正常情况下,授予本集团债务人之信贷期一般在1年以内。在接纳任何新债务人前,本集团评估
潜在债务人之信贷质素及确定债务人之信贷限额,并定期审阅授予债务人之信贷限额。
下列为应收账款总额基于确认日期之账龄分析: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0 – 90日1,062,632467,787
91 – 180日168,535686,900
181 – 365日433,165129,529
超过365日1,007,322679,840
2,671,6541,964,056
有关应收账款减值以及本集团所面临之信贷风险及外汇风险之资料载于附注3.1。
(b) 预付电影按金
预付电影按金为本集团根据电影版权购买、合作或投资协议而支付的预付款项。
(c) 其他应收款项
该等结余通常来自本集团经营活动相关之交易。非即期其他应收款项于结算日起计一至五年内到
期应付。
附注3.1载列有关其他应收款项减值及本集团所面临之信贷风险、外汇风险及利率风险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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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以及预付款项(续)
注:(续)
(d) 应收贷款
于二零一九年二月,本集团向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华
谊兄弟」)借出人民币700,00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五年期借贷之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并于五年
后到期。该笔应收贷款乃以华谊兄弟一间附属公司之股权、华谊兄弟及华谊兄弟两名主要股东持
有之若干物业以及华谊兄弟两名主要股东共同及个别提供之无限责任保证之抵押作为担保。
透过转让华谊兄弟拥有之北京华谊兄弟嘉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嘉利文化」)100%股权,华谊兄弟
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结清应付本集团款项人民币350,000,000元。嘉利文化主
要从事物业管理业务,现根据贷款协议管理其中一项抵押资产。结算金额按嘉利文化净资产公允
价值厘定(附注17)。
透过转让华谊兄弟拥有之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东阳美拉」)70%股权(即贷款协议项下其中
一项抵押资产),华谊兄弟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结算应付本集团款项人民币
350,000,000元。结算金额按东阳美拉股权公允价值厘定(附注36)。
应收贷款之余下结余主要为向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提供之贷款,按年利率3%至
10%计息,并以若干物业之抵押作为担保或由债务人之控制人提供担保。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上述应收贷款之减值拨备结余为人民币20,04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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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存货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商品57,96146,625
减:存货减值拨备(16,868)(15,525)
41,09331,100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确认为销售成本之货品成本约为人民币397,911,000元(二
零二四年:人民币287,308,000元)。
23 现金及银行结余
(a)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现金及存款2,505,8084,413,697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就提供线上及移动商务及相关服务于支付宝(中国)
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阿里巴控股之关联公司)管理的线上支付平台账户中存
有若干现金,金额为人民币212,754,000元(二零二四年:人民币179,467,000元),该等现
金于综合资产负债表按「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入账。
银行存款按基于当前市场利率之浮动利率赚取利息。
(b) 受限制现金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受限制现金1,8914,159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存置于支付平台的现金等价物(包括受限制现金)达到人民
币1,891,000元(二零二四年:人民币4,159,000元),即银行账户中的受限制资金及存置于
支付宝的受限制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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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现金及银行结余(续)
(c) 银行存款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流动856,9122,296,932
非流动4,239,9251,217,522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银行存款 – 非流动的实际利率为3.29%(二零二
四年:3.10%)。
(d) 现金及银行结余之货币计值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4,609,1036,423,952
美元2,795,7801,490,149
港币198,30417,070
台币914944
澳门币403164
欧元3029
澳元22
7,604,5367,9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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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股本
每股面值港币0.25元之普通股份(已发行及缴足):
股份数目股本
港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29,488,769,0037,372,1926,026,151
发行股份225,860,10056,46552,551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29,714,629,1037,428,6576,078,702
25 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
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于综合损益表中确认之以股份为基础之
付款之费用包括: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购股权计划项下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附注a)3,4304,282
股份奖励计划项下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附注b)103,16380,111
与最终母公司之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交易(附注c)18,22235,881
124,815120,274
(a) 购股权计划
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根据于二零一二年六月十一日获本
公司股东通过之决议案经由本公司采纳,其主要目的为激励或奖励任何董事、雇员及可
能对本集团作出贡献之其他合资格参与者。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已于二零二一年九
月六日终止,而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已于二零二一年九月六日予以采纳。根据二零一
二年购股权计划授出之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于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届满后仍然有效。
根据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及二零二一年购股权计划已授出且有待行使的所有尚未行
使购股权获行使而可予发行之最高股份总数分别不得超过本公司不时已发行股份总数
的30%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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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续)
(a) 购股权计划(续)
如果购股权于归属日期前因雇员未能满足服务条件而被没收,过往就有关购股权确认
的任何费用于没收生效当日拨回。其后无论购股权是否被没收,于归属日期后概不得作
出进一步调整。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授出任何购股权。
于每个报告期末,本集团修订预期将最终归属的购股权估算数目。归属期内修订估算的
影响(如有)于综合损益表内确认,并对购股权储备作相应调整。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过往年度所授出购股权之归属条件为服务年期,
而归属期介乎四至六年。
本公司根据二零一二年购股权计划所授出购股权之变动如下:
截至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截至二零二四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每份购股权之
加权平均
行使价
(港币元)购股权数目
每份购股权之
加权平均
行使价
(港币元)购股权数目
于年初1.06712,375,0001.10213,475,000
已失效–1.477(1,100,000)
于年末1.06712,375,0001.06712,375,000
可行使之购股权7,400,0005,537,500
注: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于综合损益表内确认之购股权计划项下所提供雇员服务的
价值为人民币3,430,000元(二零二四年:人民币4,28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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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续)
(a) 购股权计划(续)
于年末尚未行使之购股权之授出日期、到期日及行使价如下:
授出日期到期日
每份购股权
之行使价
(港币元)
购股权数目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二零一八年一月十八日二零二八年一月十七日1.0601,200,0001,200,000
二零二零年六月五日二零三零年六月四日1.0703,675,0003,675,000
二零二一年六月十一日二零三一年六月十日1.0667,500,0007,500,000
12,375,00012,375,000
购股权必须在授出日期起计不多于十年内行使。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尚未行使
购股权之加权平均剩余合约年限为五年(二零二四年:六年)。
(b) 股份奖励计划
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采纳日期」),本公司采纳获董事会批准之股份奖励计划。
股份奖励计划旨在(a)嘉许若干人员(包括本集团、集团公司可能透过直接或间接投资拥
有其投票权20%或以上之任何公司、阿里巴控股及阿里巴控股之附属公司的雇员)
所作的贡献并给予激励,以挽留有关人员继续为本集团营运及发展服务,及(b)为本集团
进一步发展吸引合适人才。
本集团已成立股份奖励信托以于归属及转让予获选承授人前持有并管理本公司股份。
于向获选承授人授出股份后,奖励股份透过配发及发行本公司新股份而获认购或由股
份奖励信托(利用本公司透过结算或其他方式提供之资金)于公开市场购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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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续)
(b) 股份奖励计划(续)
除非董事会决定提早终止,股份奖励计划之生效及有效期限自采纳日期起至以下各项
最早发生当日止:
(a) 采纳日期起计满十五年之日,
(b) 本公司被勒令清盘或本公司通过决议案自动清盘当日,或
(c) 本公司可能通知股份奖励计划将予终止之日。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股份奖励计划之余下有效期约为七年。
本公司董事会不得进一步授出任何股份奖励,继而导致股份奖励计划项下本公司董事
会所授或股份奖励信托所持股份的总数超过本公司不时已发行股本的8%。根据股份奖
励计划可能授予获选承授人之股份(包括已归属及未归属股份)的最高数目不得超过本
公司不时已发行股本的1%。
股份奖励信托不可行使其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持有之任何股份之投票权。就股份奖励信
托所持任何股份宣派之股息将成为信托资金之组成部分,用于日后购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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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续)
(b) 股份奖励计划(续)
本公司根据股份奖励计划所授出奖励股份之变动如下:
截至二零二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截至二零二四年
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每股加权
平均行使价
(港币元)奖励股份数目
每股加权
平均行使价
(港币元)奖励股份数目
于年初0.655454,207,5440.938358,645,157
已授出(注)0.446161,235,2220.419251,431,350
已归属0.696(162,342,142)0.969(132,521,892)
已没收0.569(18,020,072)0.661(23,347,071)
于年末0.566435,080,5520.655454,207,544
注: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新授出股份之承授人须履行介乎四至六年的服务年期。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计入综合损益表之受限制股份之公允价值为人民币
103,163,000元(二零二四年:人民币80,1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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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续)
(c) 与最终母公司之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交易
于二零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本公司与阿里巴控股就分配及支付权益激励成本订立
框架协议(「框架协议」)。由于阿里巴控股与本公司均承诺允许在本集团及阿里巴控
股、其附属公司及关联方(本集团除外)(「阿里巴控股实体」,各称为「阿里巴控股实体」)
之间进行调职发展,权益奖励对吸引、激励和保留雇员至关重要,因此他们均同意订立
框架协议,允许权益持有人在转岗后仍可保留其奖励,并将其权益激励成本分配至该权
益持有人所加入的相关公司。
就任何权益持有人(其雇佣关系由任一阿里巴控股实体转入本集团)所持之阿里巴
控股实体可根据彼等各自之权益激励计划及╱或任何其他权益激励计划授出之限制性
股份单位、期权或任何其他权益激励奖励(「阿里巴控股集团奖励」)而言,当权益持
有人由阿里巴控股实体转入本集团并持有留存的阿里巴控股集团奖励时,相关以
股份为基础之付款之费用将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于
以股份为基础之报酬的余下归属期内于本集团损益确认。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
日止年度,本集团就阿里巴控股集团奖励确认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之费用人民币
18,222,000元(二零二四年:人民币35,881,000元)。
就任何权益持有人(其雇佣关系由本集团转入任一阿里巴控股实体)所持之本集团可
根据其股份奖励计划、购股权计划及任何其他权益激励计划授出之奖励股份、期权或任
何其他权益激励奖励(「本集团奖励」)而言,当权益持有人由本集团转入阿里巴控股实
体并持有留存的本集团奖励时,本集团将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储备记入其他储备的借方。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相关以股份为基础之报酬储备已予确认,相应扣
账计入其他储备,金额为人民币5,809,000元(二零二四年:人民币9,046,000元)。
本集团及阿里巴控股可根据框架协议将与该等未归属的奖励相关之权益激励成本分
配至对方并取得补偿。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由本公司补偿予阿里巴
控股之款项人民币31,721,000元(二零二四年:人民币51,188,000元)已按视作对最终控
股母公司的分派计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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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储备
根据相关中国法律及法规,本集团之若干中国附属公司应预留10%的除所得税后利润(以其中
国法定财务报表为基准并且经抵销过往年度结转的累计亏损后)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惟倘该
公积金结余已达注册资本之50%者除外)。
此外,根据中国外资企业法,本集团于中国的外商独资附属公司应自纯利(以其中国法定财务
报表为基准并且经抵销过往年度结转的累计亏损后)中拨款至其公积金。拨款予公积金的纯利
百分比不少于纯利的10%。当公积金的结余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毋须进行转拨。
于取得有关部门之批准后,法定盈余公积金及公积金可用于抵补亏损或增加实收资本,但不
得用作现金股息分派。
27 借款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流动
银行借款396,685–
银行借款以人民币计值,并以本集团的票据作为担保,须于一年内结清。
管理层认为,银行借款之账面值与其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公允价值相若。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银行借款按介乎1.0%至1.2%之固定年利率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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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应计费用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应付账款(附注a)
– 关联方(附注33(c))104,059101,002
– 第三方597,789363,742
701,848464,744
应付票据14,992480,000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费用:
应付关联方款项(附注33(c))209,080171,931
有关娱乐活动门票分销之应付款项2,846,1452,808,251
有关发行电影之应付款项873,021533,535
应付薪金及福利237,317230,125
应计市场费用193,808134,008
其他应付税项93,07178,456
代影院票务系统提供商收取之款项63,23249,573
应付专业费用43,61745,997
应计建筑费用23,352–
客户按金9,62712,278
代电影院收取之款项8,9797,140
其他93,80477,984
4,695,0534,149,278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应计费用总额5,411,8935,094,022
减:非即期部分(5,287)–
即期部分5,406,6065,094,022
(a) 应付账款
于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应付账款根据账单日期之账龄分析如下: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0 – 90日543,717361,612
91 – 180日79,18849,195
181 – 365日39,31226,579
超过365日39,63127,358
701,848464,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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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之分析如下: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未经抵销之递延所得税资产263,998 110,855
未经抵销之递延所得税负债(186,365)(73,062)
递延税项资产净额198,69094,718
递延税项负债净额(121,057)(56,925)
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递延所得税资产之变动如下:
累计税项
亏损租赁
应计费用
及其他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28,84514,00342,848
计入╱(扣自)综合损益表40,258(12,708)40,45768,007
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40,25816,13754,460110,855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40,25816,13754,460110,855
计入综合损益表59,56644,71329,871134,150
业务合并(附注36)8,0184,4586,51718,993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107,84265,30890,848263,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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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递延所得税(续)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递延所得税负债之变动如下:
业务合并产生
之资产租赁
金融资产之
公允价值变动其他总计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19,123)(28,845)(29,250)–(77,218)
计入综合损益表3,27012,70823,088–39,066
计入已终止经营业务之亏损–6,162–6,162
业务合并(附注36)(41,072)–(41,072)
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56,925)(16,137)–(73,062)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56,925)(16,137)–(73,062)
计入╱(扣自)综合损益表14,713(45,099)–(2,891)(33,277)
业务合并(附注36)(75,568)(4,458)–(80,026)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117,780)(65,694)–(2,891)(186,365)
由二零八年一月一日起,中国税法规定,在向海外股东分派中国附属公司赚取之利润时须
代扣代缴预扣税。由于本集团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拨回之时间及暂时性差异于可见未来不会
拨回,故并无就附属公司产生之有关利润对应之暂时性差异于综合财务报表内计提递延所得
税负债拨备。
因结转税务亏损而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仅限于通过未来应课税利润实现相关税务利
益存在可能的情况下确认。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有可结转税务亏损人民币
1,726,986,000元(二零二四年:人民币1,736,038,000元),由于本公司董事认为该等税务亏损不
大可能于可见未来动用,故并无确认为递延税项资产,其中人民币853,302,000元将于二零二
五年至二零三二年到期(二零二四年:人民币966,139,000元将于二零二四年至二零三一年到期),
而人民币873,684,000元(二零二四年:人民币769,899,000元)并无到期日。
30 股息
本公司董事会议决不建议派付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股息(二零二四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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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经营活动(使用)╱所产生之现金
(a) 经营活动(使用)╱所产生之现金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除所得税前利润293,992232,697
– 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使用权资产之折旧39,71529,837
– 投资物业之折旧32,2234,031
– 无形资产之摊销35,55720,039
– 电影及电视版权之减值拨备152,608204,643
–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之(减值拨备拨回)╱减值拨备(112,270)52,635
– 存货之减值损失1,343–
– 无形资产之减值损失–7,808
– 使用权资产之减值损失–14,439
– 其他应付款项之豁免(10,586)–
– 处置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投资物业之(收益)╱损失(2,251)1,309
– 出售附属公司之亏损–15,131
– 应占按权益法入账投资之亏损120,48878,616
– 按权益法入账投资之减值拨备427,629112,552
– 出售一间合营公司之收益(1,991)–
– 电影及电视投资之公允价值变动,于「其他收益╱(损失),
净额」确认(1,992)(11,151)
– 结构性存款投资之公允价值变动(22,305)(12,655)
– 非上市投资之公允价值变动41,40833,150
– 上市投资之公允价值变动(36,525)22,469
– 应收贷款之利息收入(27,339)(35,376)
– 财务收益,净额(193,374)(178,253)
– 购股权计划及股份奖励计划项下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
储备之变动124,815120,274
营运资金变动:
–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以及预付款项(704,370)(606,073)
– 电影及电视版权及投资(1,133,811)(448,380)
– 合同负债(15,172)218,010
–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应计费用(52,537)993,320
– 存货(11,336)7,369
– 金融负债–(5,400)
– 受限制现金2,268(2,020)
经营活动(使用)╱所产生之现金(1,053,813)869,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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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经营活动(使用)╱所产生之现金(续)
(b) 非现金投资及融资活动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使用权资产增加231,9293,777
因租赁修改导致投资物业及租赁负债减少(附注17)(14,317)–
因租赁修改导致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减少–(39,153)
217,612(35,376)
于其他附注中披露之非现金投资及融资活动为:
- (附注36(a)及(c));及
- (附注26(b))。
(c) 现金净额调节
于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之现金净额分析如下: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现金净额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2,505,8084,413,697
结构性存款投资797,847706,196
银行存款–非即期部分4,239,9251,217,522
银行存款–即期部分856,9122,296,932
租赁负债–须于一年内偿还(35,275)(5,897)
租赁负债–须于一年后偿还(229,429)(58,408)
银行借款(396,685)–
来自业务伙伴之电影投资(199,549)(7,650)
现金净额7,539,5548,562,392
现金及流动性投资8,400,4928,634,347
总债务(860,938)(71,955)
现金净额7,539,5548,562,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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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经营活动(使用)╱所产生之现金(续)
(c) 现金净额调节(续)
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现金净额变动如下:
其他资产融资活动之负债
现金及
现金等价物
结构性
存款银行存款租赁负债借款
来自业务
伙伴之电影
投资总额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之现金净额3,919,526–300,880(145,767)–(13,050)4,061,589
现金流量429,883693,5413,154,33037,072–4,314,826
外汇调整64,288–64,288
其他变动–12,65559,24444,390–5,400121,689
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之现金净额4,413,697706,1963,514,454(64,305)–(7,650)8,562,392
现金流量(1,902,339)69,3461,509,84015,508(396,685)(88,548)(792,878)
外汇调整(5,550)–(5,550)
其他变动–22,30572,543(215,907)–(103,351)(224,410)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之现金净额2,505,808797,8475,096,837(264,704)(396,685)(199,549)7,539,554
32 承诺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有关若干电影及电视版权投资、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按
权益法入账之投资之已签约但并未产生之资本支出约为人民币1,030,406,000元(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1,051,3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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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关联方交易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Alibaba Investment及Ali CV拥有本公司53.85%的权益。本公司之
最终母公司为阿里巴控股(该公司之股份于纽约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交所上市,为于开曼群
岛注册成立之公司)。
除综合财务报表其他章节所披露者外,以下为关联方交易:
(a) 与关联方的交易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出售电影及电视版权予阿里巴控股附属公司(注i)425,555556,208
提供服务予阿里巴控股附属公司(注i)323,157535,087
确认一间阿里巴控股附属公司所拥有租赁资产
之使用权资产212,263–
购买由阿里巴控股附属公司提供的服务(注i)208,667169,987
购买由阿里巴控股关联公司提供的服务(注i)138,67781,253
归属于阿里巴控股集团奖励之以股份为基础之
报酬开支(注i)18,22235,881
阿里巴控股支付的本集团奖励之金额(注i)5,8099,046
购买由联营公司提供的服务4,9411,302
提供服务予联营公司1,0483,935
提供服务予阿里巴控股关联公司(注i)2174,287
向Alibaba Investment发行普通股作为业务合并的代价–1,192,204
本公司董事认为,上述关联方交易乃于日常业务过程中根据相关协议之条款进行。
注:
(i)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上述大部份交易根据香港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构成
关连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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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关联方交易(续)
(b) 应收关联方的结余
于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应收关联方的结余包括: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应收账款
应收阿里巴控股附属公司款项1,270,0621,000,368
应收联营公司款项85,285185,118
应收阿里巴控股关联公司款项15,8711,608
其他应收款项
应收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款项72,71554,480
应收阿里巴控股附属公司款项63,484892
应收关联方款项为无抵押、不计息,并根据相关协议条款收款。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于支付宝存置的集团结算账户中存有总金额人民
币212,754,000元(二零二四年:人民币179,467,000元),该等金额已于综合资产负债表按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入账,并为本集团与第三方交易所产生之待结算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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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关联方交易(续)
(c) 应付关联方的结余
于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应付关联方的结余包括: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应付账款
应付阿里巴控股附属公司款项78,40184,472
应付阿里巴控股关联公司款项19,0589,746
应付联营公司款项6,6006,784
其他应付款项
应付阿里巴控股附属公司款项192,763159,788
应付联营公司款项12,19112,143
应付阿里巴控股一间关联公司款项4,126–
合同负债
应付阿里巴控股附属公司款项149,3808,700
租赁负债
应付阿里巴控股一间附属公司之租赁负债212,263–
应付关联方的结余为无抵押、不计息,并按相关协议条款偿还。
(d)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就雇员服务而已付或应付关键管理人员之薪酬列示如下: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薪金、津贴及其他福利3,5213,918
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13,39512,099
16,9161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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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本公司资产负债表及储备变动
(a) 本公司之资产负债表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资产
非流动资产
无形资产200200
附属公司投资20,028,69418,332,312
20,028,89418,332,512
流动资产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53,8737,608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以及预付款项35–
53,9087,608
总资产20,082,80218,340,120
权益及负债
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的权益
股本6,078,7026,026,151
储备(附注b)14,004,10012,313,969
总权益20,082,80218,340,120
流动负债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应计费用–
总负债–
总权益及负债20,082,80218,340,120
本公司之资产负债表已由董事会于二零二五年五月十九日批准,并由下列董事代表董
事会签署:
樊路远孟钧
执行董事兼主席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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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本公司资产负债表及储备变动(续)
(b) 本公司之储备变动
股份溢价
股份赎回
储备
就股份奖励
计划持有
之股份其他储备实缴盈余
以股份为
基础的
报酬储备累计亏损总额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13,423,271863(208,891)(14,266)61,486535,439(2,162,228)11,635,674
发行普通股作为业务合并的代价,扣除交易成
本及税项619,029–619,029
就股份奖励计划购买之股份–(1,733)–(1,733)
根据股份奖励计划归属之股份–111,187–(111,187)–
购股权计划及股份奖励计划项下所提供雇员服
务的价值–84,393–84,393
所提供与最终母公司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交易
有关之雇员服务的价值–35,881–35,881
分配予最终母公司之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的
价值–(9,046)–9,046–
与最终母公司之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成本结算–(51,188)–(51,188)
年度亏损–(8,087)(8,087)
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14,042,300863(99,437)(74,500)61,486553,572(2,170,315)12,313,969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14,042,300863(99,437)(74,500)61,486553,572(2,170,315)12,313,969
根据股份奖励计划发行股份39,939–(92,490)–(52,551)
根据股份奖励计划归属之股份–98,660–(98,660)–
购股权计划及股份奖励计划项下所提供雇员
服务的价值–106,593–106,593
所提供与最终母公司以股份为基础之付款交易
有关之雇员服务的价值–18,222–18,222
分配予最终母公司之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的
价值–(5,809)–5,809–
与最终母公司之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成本结算–(31,721)–(31,721)
年度亏损–1,649,588 1,649,588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14,082,239863(93,267)(112,030)61,486585,536(520,727)14,00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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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附属公司
(a)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主要附属公司载列如下:
名称
成立╱注册地点
及法律实体类别
经营
地点已发行股本详情本公司持有股权之比例
非控制性权益
所持股权之比例主要业务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
SAC Enterprises
Limited
香港╱有限公司香港普通股
港币
12,607,216,223元
100100–为集团公司提供
管理服务
阿里巴影业娱乐
传媒有限公司
香港╱有限公司香港普通股
港币1元
100100–投资、制作及发
行电影及电视
版权
北京阿里巴影业
文化有限公司
(注i)
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注册资本
人民币
410,000,000元
–电影发行、电影
摄制;演出经
纪;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
阿里巴影业(天津)
有限公司(注i)
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注册资本
人民币
165,000,000元
–广播电视节目
制作
中联盛世文化(北京)
有限公司
中国╱外商独资
企业
中国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0,000元
100100–投资控股
阿里巴授权宝
(天津)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注i)
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000元
–广告及娱乐相关
商品及衍生产
品之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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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名称
成立╱注册地点
及法律实体类别
经营
地点已发行股本详情本公司持有股权之比例
非控制性权益
所持股权之比例主要业务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
广东阿里影业云智
软件有限公司
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000元
100100–供应影院票务及
接口软件系统
浙江东阳阿里巴
影业有限公司
(注i)
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注册资本
人民币
50,000,000元
–电影及电视版权
投资与制作及
发行;投资管
理
杭州淘票科技
有限公司
中国╱中外合资
企业
中国注册资本
193,191,909美元
96.796.73.33.3线上电影售票代
理
上海淘票影视
文化有限公司
(注i)
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000元
–电影投资;电影
发行;票务代
理;网络科技
专业领域内的
技术咨询;技
术转让及技术
服务;电子商
务
35 附属公司(续)
(a)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主要附属公司载列如下:(续)
2024/25 年度报告
ANUAL REPORT
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名称
成立╱注册地点
及法律实体类别
经营
地点已发行股本详情本公司持有股权之比例
非控制性权益
所持股权之比例主要业务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
阿里巴影业(北京)
有限公司(注i)
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000元
–电影及电视版权
投资与制作及
发行
锦鲤拿趣(北京)科技
有限公司(注i)
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000元
–销售潮流玩具
北京大麦文化传播
有限公司(注i)
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000元
–演出内容主办、
投资、制作及
推广
北京大麦文化传
媒发展有限公司
(注i)
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000元
–演出票务、现场
服务、售票系
统及场馆业务
北京阿里淘影视文化
有限公司(注i)
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注册资本
人民币
99,000,000元
–投资控股
35 附属公司(续)
(a)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主要附属公司载列如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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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成立╱注册地点
及法律实体类别
经营
地点已发行股本详情本公司持有股权之比例
非控制性权益
所持股权之比例主要业务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
大麦娱乐有限公司香港╱有限公司香港普通股
港币
661,037,309.72元
100100–为集团公司提供
管理服务
海南可能制造影业
有限公司(注i)
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000元
100100–电影发行、电影
摄制;演出经
纪;广播电视
节目制作
青岛金麦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注i)
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注册资本
人民币
3,000,000元
–投资控股
中联京华文化传播(北
京)有限公司(注i)
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注册资本
人民币
10,000,000元
–投资控股
35 附属公司(续)
(a)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主要附属公司载列如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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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附属公司(续)
(a)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主要附属公司载列如下:(续)
注:
(i) 此等为由合约安排所产生之附属公司(附注2.2.1.1(a))。根据此等附属公司各自之组织章程
大纲及细则,该等营运公司有能力控制该等附属公司的经营和财务事宜。因此,根据香港财
务报告准则第10号,该等实体被视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而彼等的业绩、资产及负债均合
并计入本集团业绩、资产及负债。
(i) 此等为该等营运公司(注i)之附属公司。
上表只加载本公司董事认为主要影响本集团于该年度之业绩或构成本集团大部份资产
与负债之本公司附属公司。本公司董事认为,如载列其他附属公司之详情,则会导致数
据过分冗长。
(b) 重大非控制性权益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非控制性权益总额为人民币237,740,000元(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98,484,000元)。概无附属公司拥有对本集团而言属重大的非控制性权益。
36 业务合并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业务合并
(a) 收购东阳美拉
于二零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为抵销华谊兄弟到期及结欠本集团的贷款人民币
350,000,000元,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北京阿里巴影业文化有限公司(「北京阿
里巴」)与华谊兄弟订立买卖协议,据此,北京阿里巴同意购买而华谊兄弟同意出售
于东阳美拉全部股权之70%,总代价为人民币350,000,000元,惟须受买卖协议的条款及
条件规限。上述收购事项已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完成。
购买代价、已收购净资产及商誉的详情如下:
人民币千元
购买代价:
透过收购事项结清华谊兄弟所结欠贷款之金额3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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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业务合并(续)
(a) 收购东阳美拉(续)
因该项收购确认之资产及负债如下:
公允价值
人民币千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104,885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以及预付款项144,672
电影及电视版权222,955
物业、厂房及设备954
使用权资产2,153
无形资产21
递延所得税资产6,517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应计费用(17,583)
递延所得税负债(10,968)
合同负债(48,585)
租赁负债(2,153)
来自业务伙伴之电影投资(103,351)
所收购可辨认净资产299,517
减:非控制性权益(89,855)
加:商誉140,338
所收购净资产350,000
收购业务所产生的商誉归属于本集团的战略及业务权益。
收购之应收款项
收购之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为人民币14,691,000元,过往合约总额为人民币15,044,000元。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以及预付款项亦包括应收华谊兄弟贷款人民币90,015,000元,
须于二零二五年七月结清,年利率为10%。
非控制性权益之会计政策选择
本集团以公允价值或以非控制性权益分占所收购主体可辨认净资产的比例确认于所收
购主体的非控制性权益。此决定乃按个别收购基准作出。就于东阳美拉的非控制性权益,
本集团选择按其分占所收购可辨认净资产的比例确认非控制性权益。有关本集团业务
合并之会计政策,请参阅附注2.2.1.1(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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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业务合并(续)
(a) 收购东阳美拉(续)
收入及利润贡献
所收购业务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为本集团贡献收
入人民币237,000元及净亏损人民币14,151,000元。
倘收购事项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发生,则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
合备考收入及利润将分别为人民币6,719,853,000元及人民币399,966,000元。该等金额乃
使用该附属公司之业绩计算,并就下列各项作出调整:
- ,及
- 、厂房及设备和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而计入之额外折旧及摊销,连同相应的税项影响。
收购事项相关成本
收购事项相关成本人民币550,000元计入损益表的管理费用及现金流量表的经营现金流量。
(b) 收购天浩盛世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三日,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浙江东阳阿里巴影业有限公司
(「东阳阿里巴」)与海南天浩宝川娱乐文化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及周浩先生(合称「卖方」)
订立买卖协议,据此,东阳阿里巴同意购买而卖方同意出售于天浩盛世全部股权之
51%,总代价为人民币200,000,000元,惟须受买卖协议的条款及条件规限。上述收购事
项已于二零二五年一月完成。
附注: 由于上市规则第14.07条所载有关该收购事项的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5%,故订立该收
购事项及买卖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并不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须予公布交易。
购买代价、所收购净资产及商誉的详情如下:
人民币千元
购买代价:
现金代价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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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财务报表附注
36 业务合并(续)
(b) 收购天浩盛世(续)
因该项收购确认之资产及负债如下:
公允价值
人民币千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79,653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以及预付款项142,623
电影及电视版权166,528
物业、厂房及设备8,661
使用权资产15,678
递延所得税资产8,018
无形资产:客户及供应商关系258,400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应计费用(342,492)
递延所得税负债(64,600)
合同负债(174,585)
租赁负债(15,678)
所收购可辨认净资产82,206
减:非控制性权益(31,111)
加:商誉148,905
所收购净资产200,000
收购业务所产生的商誉归属于本集团的战略及业务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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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业务合并(续)
(b) 收购天浩盛世(续)
收购之应收款项
收购之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为人民币42,078,000元。应收账款的合约总额为人民币
58,748,000元。
非控制性权益之会计政策选择
本集团以公允价值或以非控制性权益分占所收购主体可辨认净资产的比例确认于所收
购主体的非控制性权益。此决定乃按个别收购基准作出。就于天浩盛世的非控制性权益,
本集团选择按其分占所收购可辨认净资产的比例确认非控制性权益。有关本集团业务
合并之会计政策,请参阅附注2.2.1.1(b)。
收入及利润贡献
所收购业务于二零二五年二月一日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为本集团贡献收入
人民币18,456,000元及净亏损人民币7,744,000元。
倘收购事项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发生,则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
合备考收入及利润将分别为人民币6,979,147,000元及人民币315,397,000元。该等金额乃
使用该附属公司之业绩计算,并就下列各项作出调整:
- ,及
- 、厂房及设备和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自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而计入之额外折旧及摊销,连同相应的税项影响。
收购事项相关成本
收购事项相关成本人民币398,000元计入损益表的管理费用及现金流量表的经营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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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业务合并(续)
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业务合并
(c) 收购Pony Media Holdings Inc.
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订立购股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于交割日期
收购,而Alibaba Investment已有条件同意于交割日期出售Pony Media Holdings Inc.(「目标
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代价为本公司向Alibaba Investment发行合共2,513,028,847股
股份。该项交易的交割日期为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目标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商标
名称「大麦」经营。
购买代价、所收购净资产及商誉的详情如下:
人民币千元
购买代价:
已发行普通股1,192,204
就目标公司而作为已付代价发行之2,513,028,847股份的公允价值1.67亿美元(相等于
约人民币11.92亿元)乃基于本公司与Alibaba Investment公平磋商的结果厘定,当中已考
虑多项因素,包括截至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止连续30个交易日之平均成交量加权平均
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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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业务合并(续)
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业务合并
(c) 收购Pony Media Holdings Inc.(续)
因该项收购确认之资产及负债如下:
公允价值
人民币千元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2,075,033
银行存款200,000
结构性存款1,300,000
应收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以及预付款项510,726
物业、厂房及设备28,884
投资物业19,077
当期可收回所得税项805
使用权资产1,617
无形资产:专利6,005
无形资产:品牌38,285
无形资产:客户关系115,720
应付账款及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应计费用(3,038,261)
递延所得税负债(41,072)
合同负债(26,614)
租赁负债(1,767)
所收购可辨认净资产1,188,438
加:商誉3,766
所收购净资产1,192,204
商誉乃归因于所收购业务的高盈利能力,并将不可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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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业务合并(续)
于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业务合并
(c) 收购Pony Media Holdings Inc.(续)
收入及利润贡献
所收购业务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一日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为本集团贡献收
入人民币394,277,000元及净利润人民币224,296,000元。
倘收购事项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发生,则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综
合备考收入及利润将分别为人民币5,904,062,000元及人民币980,077,000元。该等金额乃
使用该附属公司之业绩计算,并就下列各项作出调整:
- ,及
- 、厂房及设备和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调整自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起适用
而计入之额外折旧及摊销,连同相应的税项影响。
收购事项相关成本
并非直接归属于发行股份的收购事项相关成本人民币7,990,000元计入损益表的管理费
用及现金流量表的经营现金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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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董事之福利及权益
(a) 董事及行政总裁薪酬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董事及行政总裁的薪酬如下:
袍金
薪金
(注iv)酌情花红
以股份为
基础之报酬
(注v)
补贴及
实物福利
(注vi)
雇主之
退休福利
计划供款
(附注37(b))
社会保障
成本(不包
括退休福利
成本)总额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姓名
执行董事
樊路远先生(注i)–4,952–4,952
孟钧先生(注i)–402–402
李捷先生–1,8411,5008,04168506211,562
非执行董事
董本洪先生(注i)–
独立非执行董事
宋立新女士(注vi)256–256
童小幪先生(注vi)311–311
陈志宏先生(注vi)275–275
8421,8411,50013,39568506217,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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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董事之福利及权益(续)
(a) 董事及行政总裁薪酬(续)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董事及行政总裁的薪酬如下:
袍金薪金(注iv)酌情花红
以股份为
基础之报酬
(注v)
补贴及
实物福利
(注vi)
雇主之退
休福利计
划供款
(附注37(b))
社会保障
成本(不包
括退休福
利成本)总额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姓名
执行董事
樊路远先生(注i)–2,496–2,496
孟钧先生(注i)–667–667
李捷先生–1,7612,0008,93636596212,854
非执行董事
刘政先生(注i)–
董本洪先生(注i)–
独立非执行董事
宋立新女士(注vi)258–258
童小幪先生(注vi)313–313
陈志宏先生(注vi)276–276
8471,7612,00012,09936596216,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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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董事之福利及权益(续)
(a) 董事及行政总裁薪酬(续)
注:
(i) 除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外,樊路远先生的余下薪酬由阿里巴集团支付。
(i) 除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外,孟钧先生的余下薪酬由阿里巴集团支付。
(i) 刘政先生于二零二一年十月十八日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且自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起不再
担任非执行董事。刘政先生的薪酬由阿里巴集团支付,该金额不包括在董事的薪酬中。董
本洪先生于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五日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并自二零二五年一月十日起不再担
任非执行董事。董本洪先生的薪酬由阿里巴集团支付,该金额不包括在董事的薪酬中。
(iv) 支付予董事之薪金一般为就该人士提供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管理事务相关的其他服务
的所付或应付之薪酬。
(v) 以股份为基础之报酬之价值乃根据年度确认之以股份为基础的报酬计算。
(vi)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宋立新女士、童小幪先生及陈志宏先生各自获支付
之薪酬总额包括董事袍金。
(vi) 包括房屋补贴及其他非现金福利的估计货币价值:汽车及保费。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概无本公司董事放弃任何酬金,而本集团概无向
本公司任何董事支付酬金作为加入本集团或加入本集团后之奖励或董事离职补偿(二零
二四年:无)。
(b) 董事之退休福利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集团运作之定额福利退休金计划就李捷先生
提供与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管理事务相关的服务向李捷先生支付之退休福利为人民
币50,000元(二零二四年:人民币59,000元)。概无就李捷先生提供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
司的管理事务相关的其他服务支付其他退休福利(二零二四年:相同)。
(c) 董事之辞退福利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概无向董事支付任何酬金作为其提前辞任的离
职补偿(二零二四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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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董事之福利及权益(续)
(d) 就担任董事向第三方提供之代价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概无就担任本公司董事向董事之前雇主或第三
方支付款项(二零二四年:无)。
(e) 有关以董事、该等董事控制之法人团体及关连实体为受益方之贷款、类似贷款及其他买
卖之资料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概无以董事、该等董事控制之法人团体及关连实
体为受益方之贷款、类似贷款及其他买卖(二零二四年:无)。
(f) 董事于交易、安排或合约中之重大权益
于年末或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内任何时间,概无存在任何由集团公司
就本集团业务参与订立,而本公司董事直接或间接拥有重大利益的重大交易、安排及合
约(二零二四年:无)。
(g) 董事之薪酬
董事薪酬如下: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就董事(作为董事)提供服务
所付或应付之总薪酬
就董事提供与本公司的
管理事务相关的其他服务
所付或应付之总薪酬总额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84216,91617,758
截至二零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就董事(作为董事)提供服务
所付或应付之总薪酬
就董事提供与本公司的
管理事务相关的其他服务
所付或应付之总薪酬总额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84716,01716,8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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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摘要
业绩
截至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一年二零二年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五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持续经营业务
收入2,858,8973,652,1703,500,5535,035,7136,702,326
除所得税前(亏损)╱利润(117,987)128,902(254,115)300,345293,992
所得税(开支)╱抵免80225,41341558,61092,400
持续经营业务之期间╱年度
(亏损)╱利润(117,185)154,315(253,700)358,955386,392
已终止经营业务
已终止经营业务之年度亏损–(25,207)(61,486)–
(亏损)╱利润归属于:
本公司所有者(96,311)169,853(291,132)284,790363,576
非控制性权益(20,874)(15,538)12,22512,67922,816
(117,185)154,315(278,907)297,469386,392
资产及负债
于三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一年二零二年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五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总资产15,540,88215,576,69815,571,63821,459,90023,499,383
总负债(1,702,944)(1,533,696)(1,461,427)(5,639,020)(7,034,083)
总权益13,837,93814,043,00214,110,21115,820,88016,465,300
非控制性权益(51,617)(25,895)(40,376)(98,484)(237,740)
归属于本公司所有者的权益13,786,32114,017,10714,069,83515,722,39616,227,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