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65 龙蟠科技 公告及通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7月修订)
江苏龙蟠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江苏龙蟠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
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江苏龙蟠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
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
展战略(包括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项目投资决策是指公司对具体项目是否进行资本投资
作出的抉择,是从项目筛选、立项、可行性研究到批准投资合同签订
的全过程决策。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本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本委员会设主席(亦称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
员会工作。
第六条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相关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本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负责本委员会决策事宜的前期准备工
作。投资评审小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非常
设人员和常设人员组成,投资评审小组成员由组长指定或邀请,但委
员会中的独立董事自然加入评审小组。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包括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治
理(ESG)等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
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公司有关方面的
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
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
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提交本委员会
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
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后,应将议项、备忘录等法律文书草案上
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本委员会提交
正式提案。
第十条本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
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委员会议可由任何一位成员或董事会秘书提议召开。除非委员会
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否则载明会议的时间、日期及地点的每次会议通
告应于会议日期至少三日前向委员会各成员及获邀出席会议的任何
其他人士发出。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本委员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
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二条议程及任何支持文据及文件应于会议日期前至少三日(或成员可议定
的其他期间)全部提交予委员会各成员及获邀出席会议的任何其他人
士。
第十三条委员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本委员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及表决。
第十五条本委员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
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本委员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
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会议记录
及会议资料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年。本委员会议的记录初稿及最终定稿应于会后合理时间内送
交予全体委员会成员,以供其等分别提供意见及作记录用途。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须确保,载有关会议足够详情的完整记录会保存在委
员会用于记录委员会所有会议的议程、会议出席率、处理的事务、通
过的决议案及作出的命令的会议记录册中。会议记录上须详细记有
曾考虑的事项及达成的决策,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顾虑或发表的异
议。董事会秘书应备存该等委员会议记录,若有任何公司的董事发
出合理通知,应公开该等委员会议记录以供其在任何合理的时段
查阅。
第十九条本委员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
第六章年度股东会
第二十一条本委员会主席应出席年度股东会(若其未能出席,则委员会的另一名
成员出席,或如该名成员未能出席,则其适当委任的代表出席),并
准备好于会上回答有关委员会的工作及责任的提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除非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监管规则另有
明确所指,本细则所称「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与「独立董事」相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公司股票上市
地不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委员会应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及公司网站上公开其职
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自本细则生
效之日起,公司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