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23 华亿金控 公告及通告:主要交易有关建议出售一间物业控股公司及建议租回该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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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华亿金控集团有限公司

SINOFORTUNE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主要交易

有关建议出售一间物业控股公司及

建议租回该物业

出售事项

本公司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作为卖方)与买方

(一名独立第三方)(作为买方)订立初步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

同意购买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分别为于完成日期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及目标公司

结欠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所有未偿还集团内公司间贷款),总代价为

29,000,000

港元。

预期本公司与买方将于初步协议日期起计

日内订立正式协议,以就出售事项及租回安排

提供进一步条款及条件。本公司将另行刊发公布,以知会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

于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拥有目标公司之任何权益。


租回安排

根据初步协议,本公司与买方亦已就租回安排达成有条件协议,据此,倘完成落实,本公

司或其一间附属公司将向目标公司租回该物业,期限为自完成日期起计两年,每月租金为

130,000

港元。

预期租回安排之独立租赁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将于订立正式协议时或之前协定,而租赁协议

将由本集团一间成员公司(作为租户)与目标公司(作为业主)于完成日期或之前订立。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号,租回安排及作为租户订立租赁协议将令本集团须于其综合

财务状况表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故根据

GEM

上市规则,租回安排及其项下拟进行

之交易将被视为本集团收购资产。

GEM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

GEM

上市规则)超过

25%

但低于

75%

故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于

GEM

上市规则第

章项下之主要出售交易,并因此须遵守

GEM

市规则之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由于所有关租回安排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

GEM

上市规则)根据本集团按香港财务报告

准则第

号确认之使用权资产价值计算均低于

5%

,故租回安排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不

构成本公司于

GEM

上市规则第

章项下之须予公布交易。

一般资料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出售事项、租回安排及其项

下拟进行之交易。

出售事项、租回安排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据

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或任何彼等之联系人于拟于股

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有关出售事项、租回安排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决议案中拥有任何重大

权益,并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等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

(i)

出售事项、租回安排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进一步资料、

(i)GEM

市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及

(i)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将于本公司及买方订立正式协

议后

个营业日内寄发予股东。

警告

出售事项及租回安排须待初步协议、正式协议及租赁协议各自所载之先决条件获达成后,

方告完成,因此出售事项及租回安排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

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I)

出售事项

本公司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作为卖方)与买方

(一名独立第三方)(作为买方)订立初步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

件同意购买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分别为于完成日期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及目标

公司结欠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所有未偿还集团内公司间贷款),总代价为

29,000,000

元。

初步协议

初步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订约方:

(a)

本公司;及

(b)

买方。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买方及代理人以及彼等各自之董事

及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待出售资产:

根据初步协议,本公司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有条件同意购买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分

别为于完成日期目标公司之全部已发行股本及目标公司结欠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所有

未偿还集团内公司间贷款)。

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目标公司结欠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未经审核贷款金额约

26,909,000

港元。

代价:

代价为

29,000,000

港元,将由买方按以下方式以现金支付予本公司:

(a)

买方已于签订初步协议时向本公司支付初步按金

1,450,000

港元;

(b)

买方将于签订正式协议时进一步向本公司支付

1,450,000

港元;及

(c)

余额

26,100,000

港元将由买方于完成时或之前支付予本公司。

代价乃经卖方与买方按公平原则磋商后厘定,并参考由本公司委聘之独立估值师编制之

该物业截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之初步估值约

29,000,000

港元。

出售事项之先决条件:

完成须待以下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

(a)

正式协议已订立;

(b)

买方信纳目标公司对该物业之业权及对目标公司事务之尽职审查结果;及

(c)

出售事项、租回安排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已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批准。


完成:

完成将于出售事项、租回安排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批准后一

个半月内发生。于完成时:

(a)

买方将向本公司悉数支付余下代价结余;

(b)

本公司将:

(i)

全额偿还该物业按揭贷款之未偿还本金连同其计算至完成日期(包括该日)之

所有应计利息;

(i)

将销售股份转让予买方;

(i)

促成所有销售贷款转让予买方;及

(c)

租回安排将根据租赁协议开始。

于本公布日期,该物业受

25,000,000

港元之未偿还按揭贷款本金所规限。

于完成后,本公司将不再拥有目标公司之任何权益。

服务费:

本公司将就初步协议项下本公司与买方之间交易之经纪服务向代理人支付服务费

580,000

港元(相当于代价之

2%

)。

印花税:

印花税将由本公司及买方各自支付

50%


(I)

租回安排

根据初步协议,本公司与买方亦已就租回安排达成有条件协议,据此,倘完成落实,本公

司或其一间附属公司将向目标公司租回该物业。租回安排之主要条款如下:

订约方:

(a)

目标公司(作为业主);及

(b)

本公司或其一间附属公司(作为租户)

租期:自完成日期起计两年

物业:该物业连同现有固定装置及设备

租金每月

130,000

港元,不包括管理费、空调、差饷及地租等所有支出

押金:

390,000

港元,相当于三个月租金

用途:办公室

租回安排之条款乃经本公司与买方按公平原则磋商后厘定,并参考由本公司委聘之独立

专业估值师就该物业于现况下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之市场租金每月

130,000

港元

(相当于总楼面积约

3,205

平方呎之该物业之月租约为每平方呎

40.56

港元)编制之初步

估值报告。

租回安排之先决条件

租回安排须待完成落实后,方可作实。


租赁协议:

预期租回安排之独立租赁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将于订立正式协议时或之前协定,而租赁协

议将由本集团一间成员公司(作为租户)与目标公司(作为业主)于完成日期或之前订立。

租回安排下之使用权资产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号,租回安排及作为租户订立租赁协议将令本集团须于其

综合财务状况表确认该物业为使用权资产,故根据

GEM

上市规则,租回安排及其项下拟

进行之交易将被视为本集团收购资产。根据租赁协议将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约

2,941,000

港元。该金额未经审核,或会作出调整。

有关目标公司之资料

目标公司为一间于二零一零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之私人有限公司,为本公

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目标公司为资产持有公司,其唯一资产为该物业。目标公司亦已就该

物业提供抵押,作为本公司所获定期贷款之担保。

目标公司之财务资料

下文载列基于目标公司截至二零二年、二零二三年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

经审核财务报表之目标公司财务资料:

截至

二零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

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

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千港元千港元千港元

收益

–240120

除税前亏损

(2,808)(3,922)(4,918)

除税后亏损

(2,627)(3,741)(4,736)

总资产

31,18022,05519,795

总负债

(57,191)(51,806)(54,282)

负债净额

(26,011)(29,751)(34,487)


下文载列基于目标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期间之未经审核财务报表之目标

公司财务资料:

截至

二零二五年

六月三十日

止六个月

千港元

收益

除税前亏损

(2,266)

除税后亏损

(2,176)

总资产

17,228

总负债

(53,891)

负债净额

(36,663)

有关该物业之资料

该物业为办公室物业,总楼面积约为

3,205

平方呎。于出售事项前,该物业一直由本集团占

用。该物业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经审核)及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未经审核)之账

面净值分别约为

17,879,000

港元及

17,072,000

港元。

有关本集团之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

(i)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汽车贸易、

提供代理服务及配件代购;及

(i)

在香港买卖上市证券。

有关买方之资料

买方为一间根据香港法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于订立初步协议前,本集团与买方、其董事或

最终实益拥有人并无任何过往交易或业务往来。


出售事项之财务影响

紧随完成后,本集团将不再持有目标公司之任何权益,而目标公司将不再为本公司之附属公

司,且目标公司之财务业绩将不会综合计入本集团之财务报表。

估计出售事项将产生未经审核收益约

12,675,000

港元。该估计未经审核收益乃参考

(i)

出售事项

之代价

29,000,000

港元;

(i)

本集团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于目标公司之权益之未经审核资

产净值约

15,246,000

港元(不包括分别为

25,000,000

港元及

26,909,000

港元的按揭贷款及销售贷

款);及

(i)

出售事项附带之所有相关开支及税项约

1,079,000

港元计算。股东应注意,上述估计

仅供参考,实际收益金额将待本公司核数师最终审核。

于完成后,本集团预期将就租回安排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分别约

2,941,000

港元及

2,941,000

港元(即按增量借款利率约

5.75%

厘定之根据租回安排将作出之租赁付款总额之现

值)。

所得款项用途

出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直接相关开支,包括代理人佣金、法律、会计及估值费用等

1,050,000

港元及应付印花税约

29,000

港元后)将约为

27,921,000

港元。本集团拟将所得款项净

额用作以下用途:

(a) 25,750,000

港元用于偿还该物业抵押贷款之本金及应计利息;及

(b)

余额约

2,171,000

港元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董事会一直评估香港营商环境及物业市场之发展,并检讨本集团有关该物业之选择。董事认

为,出售事项将透过变现本集团于该物业之投资以应对香港商业物业市场之下行趋势及不明

朗因素,从而改善本集团之流动资金及整体财务状况,而租回安排将令本集团可继续占用该

物业,而无须耗费精力及成本物色替代办公室物业以供本集团搬迁及于租赁协议届满时将该

物业恢复至交吉状态。此外,租回安排项下之每月租金将低于该物业按揭贷款之当前每月利

息支出。于出售事项后,所得款项将用作支付未偿还按揭结余,因此可减轻相关的每月财务责

任,继而可改善现金流、维持该物业的营运用途并提高财务灵活性。

董事认为,出售事项及租回安排之条款(包括初步协议之条款)乃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属公

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GEM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有关出售事项之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

GEM

上市规则)超过

25%

但低于

75%

,故

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于

GEM

上市规则第

章项下之主要出售交易,并因此须遵守

GEM

上市规

则之申报、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规定。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号,租回安排及作为租户订立租赁协议将令本集团须于其综合财

务状况表确认该物业为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故根据

GEM

上市规则,租回安排及其项下拟

进行之交易将被视为本集团收购资产。

由于所有关租回安排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

GEM

上市规则)根据本集团按香港财务报告准

则第

号确认之使用权资产价值计算均低于

5%

,故租回安排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并不构成

本公司于

GEM

上市规则第

章项下之须予公布交易。


概无董事于出售事项及租回安排中拥有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董事须就批准出售事项之初步协

议、租回安排及其各自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般资料

本公司将召开及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出售事项、租回安排及其项下

拟进行之交易。

出售事项、租回安排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据董

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或任何彼等之联系人于拟于股东特

别大会上通过有关出售事项、租回安排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决议案中拥有任何重大权益,

并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该等决议案放弃投票。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

(i)

出售事项、租回安排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进一步资料、

(i)GEM

上市

规则规定之其他资料及

(i)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之通函预期将于本公司及买方订立正式协议后

个营业日内寄发予股东。

警告

出售事项及租回安排须待初步协议、正式协议及租赁协议各自所载之先决条件获达成后,方

告完成,因此出售事项及租回安排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

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于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代理人」指敦行专略有限公司,一间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买方」指优势置业有限公司,一间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或「卖方」指华亿金控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

GEM

上市(股份代号:

「完成」指根据正式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完成出售事项

「完成日期」指完成发生之日期

「关连人士」指具有

GEM

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代价」指总金额

29,000,000

港元,即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之代价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指建议出售销售股份及销售贷款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为考虑及酌情批准出售事项、租回安排及相关交易而拟

召开及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

「正式协议」指本公司及买方拟订立之正式协议,以进一步载列出售事项、租回

安排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条款及条件

GEM

」指联交所运作之

GEM

GEM

上市规则」指

GEM

证券上市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指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独立第三方」指任何人士或公司及其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而据董事于作出

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其并非本公司之关连人

士,且根据

GEM

上市规则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

「租赁协议」指本公司或本集团一间成员公司(作为租户)与目标公司(作为业

主)就租回安排将订立之有条件协议

「租回安排」指本集团建议向目标公司租回该物业,期限为自完成日期起计两

年,每月租金为

130,000

港元

「初步协议」指本公司及买方就出售事项及租回安排订立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

七月二十二日之有条件初步协议

「该物业」指香港干诺道中

号及德辅道中

号中华厂商会大厦

楼及洗手

A

B

「销售贷款」指目标公司于完成日期结欠本集团的所有集团内公司间贷款

「销售股份」指一股目标公司股份,即本公司拥有的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

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已发行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目标公司」指华亿地产有限公司,一间根据香港法例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为

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华亿金控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王嘉伟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于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王嘉伟先生及黎玉梅女士,非执行董事为刘润桐先生及独立非执

行董事为张本正教授、李建行先生、陈树文教授及李冠群先生。

本公布的资料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GEM

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

资料;本公司董事愿就本公布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

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公布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

分,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公布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本公布将由刊登日期起计最少七天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htp:/w.hkexnews.hk

之「最新上市公司公告」页内及本公司网站

htp:/w.sinofortune.hk

供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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