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36 远东控股国际 公告及通告:有关可能收购一间拥有从事酒店业务之澳门物业之目标公司之谅解备忘录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公布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有关
可能收购一间拥有从事酒店业务之
澳门物业之目标公司之
谅解备忘录
本公布由远东控股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及香港法例
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而作出。
谅解备忘录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交易
时段后),本公司与卖方(「卖方」)订立谅解备忘录(「谅解备忘录」),据此,卖方
拟出售及促使出售,而本公司拟购买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潜
在收购事项」)。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于本公布日期,卖方之最终
实益拥有人仅为本公司于附属公司层面之关连人士。
排他性
根据谅解备忘录,卖方承诺将促使目标公司之股东、董事、雇员、代表及代理人
不会在签署谅解备忘录起计四(4)个月(「排他期」)内,就出售目标公司与任何其他
人士进行任何讨论或磋商,亦不会就此与任何其他人士签署任何框架协议或买卖
协议。
–
–
尽职审查
本公司将对目标公司的资产、负债、营运及事务进行尽职审查,预计于谅解备忘
录日期起三(3)个月内完成。
买卖协议
根据谅解备忘录,卖方与本公司将彼此真诚磋商,以确保买卖协议(「买卖协议」)
尽快并无论如何于目标公司之尽职审查完成后一(1)个月内或卖方与本公司可能书
面协定的较后日期订立。
代价
代价须待本公司与卖方参考独立估值师对目标公司进行之估值后作进一步磋商。
先决条件
潜在收购事项须待若干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包括但不限于:
(a)本公司信纳对目标公司之资产、负债、营运及事务之尽职审查之结果;
(b)已取得由本公司委聘的独立估值师发出的目标公司估值报告;及
(c)已分别取得本公司及卖方就收购事项及据此拟进行之交易须取得之一切所需
同意及批准。
本公司及╱或卖方须于买卖协议中载列所有其他适用的先决条件。
法律效力
除有关(其中包括)尽职审查、排他期、保密性、通知、费用、法律效力以及规管
法律及司法管辖权条文外,谅解备忘录对其订约方不构成具有法律约束力之协
议。
目标公司
目标公司持有一项位于澳门之物业,主要从事酒店经营。
–
–
於潜在收购事项完成后,目标公司将由本公司全资拥有。这将允许本集团完全拥
有、管理及经营该酒店。
进行潜在收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为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物业投资。
多年来,由于外围经济前景不明朗、地缘政治局势紧张及金融流动资金紧绌,香
港物业市场面临挑战,资产价格受制于审慎情绪。本公司管理层不时检讨其投资
物业及租户组合,旨在为本集团带来稳定收入及资本增值。此外,本集团正根据
经济前景寻求优化物业组合构成。
本公司管理层相信,潜在收购事项为本集团带来良机扩大其物业组合,并透过酒
店经营以受惠于澳门经济复苏。董事会相信,潜在收购事项倘若实现,符合本公
司及其股东之整体利益。
一般事项
于本公布日期,潜在收购事项之条款及条件仍在磋商中,并无订立最终交易协议
或其他具法律约束力之协议。潜在收购事项倘若实现,可能构成本公司于上市规
则第14章项下之非常重大收购事项以及于上市规则第14A章项下与一名于附属公
司层面之关连人士之关连交易。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就潜在收购事项作出进一步
公布。
由於潜在收购事项未必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
请审慎行事。
承董事会命
远东控股国际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公司秘书
张诗敏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张诗敏先生及李嘉丽女士;非执行董事
朱伟文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麦家荣先生、林伟雄先生及林长盛先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