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6 力宝 委任代表表格:法院会议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
赞成计划附注3 | 反对计划附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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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6)
LIPO LIMITED
力宝有限公司
谨定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举行之法院会议
(或其任何续会)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杂项案件2025年第909号。
有关力宝有限公司之事宜及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之事宜。
于按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指示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上午10时45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香港万
丽海景酒店8楼海景厅召开之会议(或其任何续会)(「法院会议」)上供力宝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计划股东(定
义见日期为2025年7月23日之计划文件)使用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1
,
地址为,
为本公司股东,兹委任
附注2
,
地址为,
若其未能出席,则另委任法院会议主席作为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谨定于2025年8月
20日星期三上午10时45分(香港时间)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香港万丽海景酒店8楼海景厅举行之法院会议(或
其任何续会),海外计划股东可透过电子投票系统参加会议,以考虑并酌情批准(不论有否修订)召开法院会
议通告所述建议本公司与计划股份持有人订立日期为2025年7月23日之安排计划(「计划」),并于法院会议(或
其任何续会)上以本人╱吾等之名义代表本人╱吾等按如下所示投票赞成计划(不论有否修订,由本人╱吾等
之受委代表批准)或投票反对计划;倘无作出指示,则由本人╱吾等之受委代表酌情投票。
股东签署: 联络电话:
日期:2025年月日 持有股份数目
附注4
附注:
- 。所有联名持有人之姓名╱名称均须填上。
- ,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代其出席该会议及于会上发言及投票。受委代表
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代表 阁下亲身出席法院会议。请在适当空栏内以正楷填上受委代表姓名及地址。如未有填上姓名,则
法院会议主席将作为 阁下之受委代表。
- :倘 阁下欲投票赞成计划,请在注明「赞成计划」之方框内填上「」号。倘 阁下欲投票反对计划,则请在注明「反对计划」
之方框内填上「」号。如未有于任何一栏填上「」号或两栏均填上「」号,则 阁下之受委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或放弃投票。
- 。如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
为涉及全部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本公司股本中股份。如委派多于一名代表,则必须于代表委任表格中指明每名就此委任之受委代
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
- ,如股东为公司,则须另行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代理人或公
司高级人员或获正式授权之其他人士亲笔签署。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 ,由作出表决而排名最先之持有人所作出之表决(不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或代表作出)将获
接纳并排除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而就此而言,优先次序按联名持有人就股份在股东名册内之排名先后次序而决定。
- ,且连同授权签署该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
本,须不少于法院会议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不包括公众假期日子之任何部分)送达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如为法院会议之任何续会,则须不少于有关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不包括公众假期
日子之任何部分)送达上述地址,方为有效。本代表委任表格亦可于法院会议上交予法院会议主席。
- ,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法院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如 阁下在交回本代表委任表
格后出席法院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及于会上投票,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依法撤销论。
- 。
- ,上文所用之词汇与本公司及要约人联合刊发之日期为2025年7月23日之计划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个人资料收集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之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本公司法院会议有关 阁下委任受委代表之要求及╱或投票指
示(「该等用途」)。吾等可能就该等用途向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及代理人,或其他获法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之人士转交 阁下
提供之资料。相关资料将在适当时间保留作核实及记录用途。 阁下╱ 阁下之受委代表有权随时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要求存取
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任何有关要求须以书面方式向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提出,其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