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6 力宝 公告及通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

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6)

LIPO LIMITED

力宝有限公司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力宝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上午11时15分(或

如较迟举行,则于实际可行情况下于法院会议(定义见计划文件(定义见下文)

结束或续会后尽快举行)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香港万丽海景酒店8楼海景厅

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大会」),海外股东可透过电子投票系统以网上接入

方式参加会议,借以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除另有界定者外,本通告

所使用之词汇与本公司所刊发日期为2025年7月23日之综合计划文件(「计划文

件」,本通告构成其中一部分)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特别决议案

  1. 「动议:

(a) 批准由L Capital Holdings Limited(「要约人」)、本公司及计划股东(定义见

计划)于2025年7月23日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73条订立之

建议协议安排(「计划」),形式为载于日期为2025年7月23日之综合计划

文件(「计划文件」)内之印刷本(该印刷本已提呈本大会,并由本大会主

席签署及注有「A」字样以资识别),其中可加上高等法院(定义见计划)

可能批准或施加之任何修改或增补或任何条件;

(b) 为使计划生效,于生效日期(定义见计划):

(i) 透过注销及取消计划股份(定义见计划)削减本公司股本;


(i) 待有关股本削减生效后及紧随其后,透过向要约人发行与已注销

及取消之计划股份(定义见计划)数目相等并已入账列作缴足之股

份总数,将本公司之股本增加至其原先之数额;及

(i) 本公司须将其账册内因其股本削减而产生之储备用作悉数缴足将

向要约人配发及发行之已入账列作缴足之本公司新股份,并无条

件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配发及发行上述股份;

(c) 待计划生效后,撤销本公司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

交所」)之上市地位;及

(d) 无条件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作出其认为就实行计划而言属必要、适当、

适宜或权宜之一切行动及事宜及╱或签署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i)待计划生效后,向香港联交所作出撤销本公司股份于香港联交所之

上市地位之申请;(i)削减本公司股本;(i)配发及发行上文所述本公

司股份;及(iv)代表本公司同意对计划作出高等法院(定义见计划)可能

认为适宜施加之任何修改或增补,以及作出其认为就实行计划及就要

约人以计划方式建议对本公司进行私有化整体而言属必要或适宜之

所有其他行动及事宜及╱或签署相关文件。」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待上文第(1)项特别决议案获通过且计划获批准并根据其条款及条

件具有约束力及生效后:

(a) 根据计划文件所载条款批准分派(定义见计划文件);及


(b) 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作出其认为就实行分派或就分派付款而言

属必要、适当、适宜或权宜之一切行动及事宜并采取有关步骤。」

承董事会命

力宝有限公司

秘书

陆苑芬

香港,2025年7月23日

注册办事处:

香港

金钟道89号

力宝中心

二座40楼

附注:

  1. ,于股东大会上之所有决议案均须以投票方式进行,惟若

主席善意决定让仅与程序或行政事项有关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则除外。

2. 任何合资格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

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如委派多于一名受委代表,必须在

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内指明每一名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每名亲自或由受委代表出

席之股东就其持有之每一股份均有一票投票权。

  1. ,并连同经签署

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该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于2025年8月18日

星期一上午11时15分前或股东大会任何续会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视情况而定)交回

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递交代表委任

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于此情况下,委派受委代表

之文据将视为撤销论。

  1. ,股东名册将于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至2025年

8月20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本公司不会登记

任何股份过户。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

票须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

  1. ,于股东大会上提呈表决之所有决议案均须以投票方式

进行表决。

  1. ,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就该股份投票,

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如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大会,

则作出投票(无论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之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之投票将获接纳,其他联名

持有人之投票将不予计算。就此而言,排名先后乃按股东名册内就相关联名持股之排名

次序而定。


7. 混合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将以混合会议方式举行。

除以传统方式亲身出席股东大会外,会议记录日期之海外股东可选择透过登入网站

htps:/evoting.vistra.com/#/226 (「电子投票系统」)以网上接入方式出席及参与股东大会并于

会上投票。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之会议记录日期之海外股东亦将被计入法定

人数,并将可透过电子投票系统投票以及提出与建议决议案相关之问题及意见。选择亲

身出席股东大会之海外股东不应登入电子投票系统行使其投票权,而应该使用会上所提

供之纸质投票文件于股东大会上投票。

请注意,选择亲身出席或透过电子投票系统在网上出席会议将不会影响股东委任股东大

会主席为 阁下之受委代表,以于股东大会上行使 阁下投票权之权利。然而,倘 阁下

在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选择出席实体股东大会或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并于相关会议上投票,

则退回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依法撤销论。

透过电子设施出席股东大会

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之会议记录日期之海外股东应具备可靠及稳定之互联

网连接,可支持视频直播,并能够实时跟进股东大会议程,以于网上就股份投票及提问。

倘因任何原因导致互联网连接掉线或中断,可能影响海外股东跟进股东大会议程之能力。

与海外股东有关之任何因连接问题而遗漏之内容将不会重复。每组海外股东登入详情于

同一时间仅可于一部电子设施(智能手机、平板装置或电脑)上使用。倘海外股东于使用

电子投票系统时遇到任何技术困难或需要协助,请于股东大会当日上午10时15分至股东

大会结束(香港时间)期间致电(852) 2980 1333联络股份过户登记处。谨请注意,会议记录

日期之海外股东就于股东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所作出之投票不得于股份过户登记处之

服务热线记录或透过该热线作出。倘会议记录日期之海外股东于出席实体股东大会或使

用电子投票系统时有任何疑虑或问题, 阁下宜委任股东大会主席作为 阁下之受委代表,

以行使 阁下于股东大会之投票权。

电子投票系统将于股东大会计划开始前约30分钟开放予会议记录日期之股东(登入详情

及安排见下文)登入,并可透过智能手机、平板装置或电脑于可连接至互联网之任何地点

登入。

详细之「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举行之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之网上用户指引」可透

过浏览上述指定超链接获取。


海外股东之登入详情

任何欲选择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出席、参与股东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海外股东,将须不迟

于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香港时间)透过is-enquiries@vistra.com 联络股份过户登

记处,并向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1)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须为政府签发之身份证明文件

或护照)之副本;及(2)其电邮地址。一旦股份过户登记处收到该海外股东之上述身份证

明文件及电邮地址并核实该海外股东之身份,该海外股东将不迟于2025年8月19日星期二

下午五时正(香港时间)透过电邮获提供有关股东大会安排之详情(包括登入电子投票系

统及进行网上投票之登入详情)。

任何于最后可行日期后成为海外股东且欲选择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出席、参与股东大会

并于会上投票之人士,将须不迟于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香港时间)透过

is-enquiries@vistra.com 联络股份过户登记处,以获取登入电子投票系统及进行网上投票之

登入详情,并向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1)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须为政府签发之身份证明

文件或护照)之副本;及(2)其电邮地址。一旦股份过户登记处收到该海外股东之上述身

份证明文件及电邮地址并核实该海外股东之身份,该海外股东将不迟于2025年8月19日

星期二下午五时正(香港时间)透过电邮获提供有关股东大会安排之详情(包括登入电子

投票系统及进行网上投票之登入详情)。

于最后可行日期后不再为海外股东但已收到登入电子投票系统之登入详情之任何人士

不得于股东大会日期使用登入详情登入电子投票系统,而在任何情况下,有关登入详情

将于有关人士不再为海外股东后失效。

有关混合股东大会安排之问题

如有关于上述安排之疑问,请于营业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香港公众假期除外)上午9时正

至下午5时正),亲身、致电或以网上方式与股份过户登记处联络,联络详情如下: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电邮:is-enquiries@vistra.com

电话:(852) 2980 1333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李棕博士(主

席)、李联炜先生(副主席)、李国辉先生(行政总裁)及李江先生,非执行董事

李泽培先生及陈念良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徐景辉先生、容夏谷先生及

吴敏燕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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