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28 中国天弓控股 公告及通告: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布只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Cocon Holdings Limited

中国天弓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于百慕达存续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28)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配售代理

配售协议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

议,据此,本公司已经委任配售代理,按尽力基准促成承配人认购最多

21,424,755股配售股份,有关价格为每股配售股份0.178港元。

配售股份最高数目21,424,755股相当于:(i)本公司于本公布日期之现有已发行

股本约20.00%;及(i)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后(假设本公司之已发

行股本于本公布日期至配售事项完成期间概无任何其他变动)之已发行股本约

16.67%。配售事项中配售股份之最高总面值将为214,247.55港元。


假设最高数目之配售股份获配售,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3.8百万港

元,而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3.7百万港元。配售事项之所得款项净额

中拟用作投资于上市及╱或非上市证券为数合共约2.7百万港元,而余额约1.0百

万港元则将会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

每股配售股份之配售价0.178港元乃经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按公平原则磋商而厘

定,配售价较:(i)股份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即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

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221港元折让约19.46%;及(i)股份于紧接配售协议日期

前连续五个股份交易日在联交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0.213港元折让约

16.51%。

配售股份将根据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

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毋须取得任何额外股东批准。

由于配售事项须待配售协议内所载之条件获达成后方告完成,因此,配售事项可能

会(亦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敬请审慎行事。

配售协议

日期: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发行人:

本公司

配售代理:

SFGHK Limited


配售代理已经有条件同意按尽力基准促成承配人认购最多21,424,755股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可自行及╱或透过配售代理与本公司可能协定之有关其他代理代为进行

配售事项。配售代理将会就其根据其于配售协议之责任所配售的配售股份收取总

配售价之0.75%作为配售佣金。有关配售佣金乃经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根据一般

商务条款及参考当前市场状况按公平原则磋商而厘定。

承配人:

配售股份将会按尽力基准配售予不少于六名承配人,彼等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须

为独立第三方。配售代理将尽全力确保概无承配人将会于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后成为

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

配售价:

配售价每股配售股份 0.178港元较:

(i) 股份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即配售协议日期)在联交所报之收市价

每股0.221港元,折让约19.46%;及

(i) 股份于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连续五个股份交易日在联交所报之平均收市价

每股0.213港元,折让约16.51%。

配售价乃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参考股份之现行市场价格后按公平原则磋商而厘

定。董事认为,根据现时市场状况,配售协议之条款(包括配售价及配售佣金)属公

平合理,并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配售股份:

配售股份最高数目21,424,755股相当于:(i)本公司于本公布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本

20.00%;及 (i)本公司经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后(假设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于本

公布日期至配售事项完成期间概无任何其他变动)之已发行股本约16.67%。配售事

项中配售股份之最高总面值将为214,247.55港元。

地位:

配售股份于发行及缴足股款后,与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日期之已发行股份将会在各方

面均享有同等权益。

配售事项之条件:

配售事项须待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同意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后,方告完成。

倘若上述条件未能于最后截止日期或之前获达成,则配售代理及本公司于配售协议有

关配售事项之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将告停止和终结,而任何一方概无权就配售事项

对其他方提出任何申索,惟于其终止前有关任何先前违反配售协议之事项及╱或可能

根据配售协议所产生之任何权利或义务除外。

完成:

配售事项将于上述条件获达成当天后第三个营业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协定

之较后日期)完成。


终止:

倘若发生以下事项,则配售代理有权于紧接完成日期前一天之下午六时正前向本公

司发出通知以终止配售协议:

(i) 配售代理获悉任何指明事件;或

(i) 下列事件发展、发生或生效:

(a) 任何新法律或法规或现行法律或法规或其诠释有任何变动,而配售代理

合理及酌情认为其可能对本公司之整体业务或财务状况或前景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或

(b) 任何本地、地区、国家或国际间之政治、军事、经济或其他性质(无论是否

与上述者属同类)之事件或变动(无论是否永久性或构成于本文件日期及

╱或之后发生或持续出现之一连串事件或变动的一部分), 而配售代理合理

及酌情认为其将会或可能预期会对配售事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c) 任何本地、地区、国家或国际间之市场状况(或影响某一市场界别之状况)

出现任何重大变动(无论是否永久性),而配售代理合理及酌情认为其已经

或可能会对配售事项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i) 本公司之整体业务或财务或营业状况出现配售代理并未获悉之任何不利转

变,而配售代理合理及酌情认为其对配售事项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

如上文所述终止配售协议后,配售协议将告终止并不再具任何进一步效力,且任何一方毋须

就配售协议对其他方承担任何责任,惟于有关终止前根据配售协议可能已经产生之任何权利

或义务除外。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并不知悉有任何上述事件发生。

由于配售事项须待配售协议内所载之条件获达成后方告完成,因此,配售事项可能会

(亦可能不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敬请审慎行事。


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之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

权配发及发行。根据一般授权,本公司获授权可配发及发行最多21,424,755股份,

直至一般授权被撤回、修订或届满为止。截至本公布日期为止,本公司并无根据一般

授权行使权力配发及发行任何新股份。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毋须取得任何额外股东批

准。

本公司将会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进行配售事项的原因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为一间根据《上市规则》第二十一章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投资公司。本公司之

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本集团主要从事认可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投资及具盈利增长与

资本增值潜力之非上市投资业务。

本集团之企业策略为巩固其现有业务,并继续致力为未来之国内外投资机会提供融资,实现

本集团财务增长及提升股东价值。

配售事项最高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3.8百万港元。配售事项之最高所得款项净额将约

为3.7百万港元,其拟用作投资于上市及╱或非上市证券为数合共约2.7百万港元,而

余额约1.0百万港元则将会用作本集团之一般营运资金。每股配售股份的净价将约为

0.174港元。

本公司于过去12个月内进行之集资活动

于紧接本公布日期前过去12个月内,本集团已完成以下集资活动以加强其财务状况,

并筹集到所得款项总额约7.3百万港元及实际所得款项净额约7.1百万港元。有关详情载

列如下:


完成日期 集资活动之描述 所得款项的计划用途 所得款项截至本公布

日期为止之实际用途

二零二四年九月十

一日

根据一般授权发行

14,158,848股配售

股份。来自配售事

项之实际所得款项

净额约为4.2百万港

(i) 约3.7百万港元

用作投资上市及╱

或非上市证券;及

(i) 约0.5百万港元

用作本集团之一般

营运资金

(i) 约3.7百万港元

已用作投资上市证

券;及

(i) 约0.5百万港元

已用作营运开支。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

二日

根据一般授权发行

17,853,962股配售

股份。来自配售事

项之实际所得款项

净额约为2.9百万港

(i) 约2.5百万港元

用作投资上市及╱

或非上市证券;及

(i) 约0.4百万港元

用作本集团之一般

营运资金

(i) 约2.5百万港元

已用作投资上市证

券;及

(i) 约0.4百万港元

已用作营运开支。

除上述配售事项外,于紧接本公布日期前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进行任何集资活

动。

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本公司(i)于本公布日期;及(i)于紧

随配售事项完成后(假设最高数目之配售股份获配售,且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于配售

事项完成前概无任何其他变动)之股权架构列载如下:


于本公布日期

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后(假设

最高数目之配售股份获配

售,且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

于配售事项完成前概无任何

其他变动)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百分比

余宝群

18,329,400

17.11

18,329,400

14.26

周伟兴(附注1)

849,530

0.79

849,530

0.66

胡铭佳(附注1)

849,530

0.79

849,530

0.66

黄思乐(附注2)

69,072

0.06

69,072

0.05

承配人

21,424,755

16.67

其他公众股东

87,026,244

81.25

87,026,244

67.70

107,123,776

100.00

128,548,531

100.00

附注:

释义

在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

会,在会上向董事授予一般授权

「联系人」 指 《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营业日」 指 香港持牌银行通常於其一般营业时间在香港开门办理

业务之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公众假期

或法定假日,以及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于上

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悬挂或仍然悬挂且并未于中

午十二时正或之前解除,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

上午九时正至中午十二时正悬挂或仍然生效且并未于

中午十二时正或之前解除之任何日子)


「最高行政人员」 指 《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 指 中国天弓控股有限公司,一家在开曼群岛注册成

立并在百慕达存续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在

联交所主板上市

「完成日期」 指 配售协议内所载条件获达成当天后第三个营业日

(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协定之较后日期)

「关连人士」 指 《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控股东」 指 《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 指 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以配发、发行

及处理最多21,424,755股份(即本公司于股东

周年大会日期之已发行股本之20%)的一般授权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 指 独立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最高

行政人员、控股东或主要股东及彼等各自之

联系人,与彼等概无关连,亦并非与彼等一致

行动(定义见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之第三方

「上市委员会」 指 《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最后截止日期」 指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以

书面方式协定之较后日期


「承配人」 指 任何由配售代理或其分包代理商促成认购任何配

售股份之专业投资者

「配售事项」 指 根据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由配售代理按尽力

基准向承配人配售将予配发及发行之最多

21,424,755股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 指 SFGHK Limited,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

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之持牌法团

「配售协议」 指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有

条件配售协议,内容有关根据一般授权进行配售

事项

「配售价」 指 每股配售股份0.178港元

「配售股份」 指 根据配售协议将予配售之最多21,424,755股新股

份,各为一股「配售股份」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专业投资者」 指 《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及据此所制订之

任何规则所赋予之相同涵义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指明事件」 指

于配售协议日期或之后及于完成日期前发生之任

何事件或出现之任何事宜,而倘若其于配售协议

日期前已发生或出现,会导致配售协议内所载之

任何承诺、保证及陈述变成失实或不正确而对配

售事项造成不利影响或后果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 指

《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港元」 指 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

指 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中国天弓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周伟兴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分别为周伟兴先生及胡铭佳先生;以及三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梁燕婷女士、黄思乐博士及林秀梅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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