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26 力宝 公告及通告:法院会议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

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高院杂项案件2025年第909号

香港特别行政区

高等法院

原讼法庭

杂项案件2025年第909号

有关

LIPO LIMITED

力宝有限公司

有关

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例第622章

公司条例之事宜

法院会议通告

兹通告根据就上述事宜发出之命令(「命令」),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

等法院」)已指示召开力宝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股份」)(Lipo

Capital Limited于当中拥有权益之股份除外)(「计划股份」)登记持有人(「计划股东」

及各自为一名「计划股东」)会议(「会议」),借以考虑并酌情批准(不论有否修订)

本公司及于计划记录日期(定义见计划)之计划股东之间建议订立之安排计划(「计

划」),而该会议将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上午10时45分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

香港万丽海景酒店8楼海景厅举行,海外计划股东(定义见计划文件)可透过电

子投票系统参加会议。

计划副本及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第671条须予提供以阐

释计划影响之说明陈述(「说明备忘录」)副本已纳入综合计划文件(「计划文件」,

而本通告构成其一部分)内,并已经以邮寄方式寄发予计划股东。任何有权出

席会议之人士,亦可于会议指定举行日期前任何一日(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

公众假期除外)之正常营业时间内,在(i)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及


(i)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地址为香港金钟道89号力宝中心二座40楼)索取计划文件

副本。计划文件亦可于本公司网站w.lipoltd.com .hk 及香港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查阅。

为符合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由要约人及要约人一致行动

人士(定义见收购守则)持有之股份不会在会议上投票。仅其他计划股东所持

有之股份合资格在会议上投票。

上述计划股东可亲身于会议上投票,或彼等可委任一名或多名人士(无论是否

为本公司股东)为彼等之代表,代其出席会议并于会上投票。随计划文件附奉

供会议使用之粉红色代表委任表格。

如属计划股份之联名持有人,由作出表决而排名最先之持有人所作出之投票(不

论亲身或委派代表作出),将获接纳并排除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就此而言,

排名先后乃按照本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内就计划股份之排名次序而定。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该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副本(若委任人为法团,代表委任表格上必须盖上法团印章或由

本公司董事信纳为获妥为授权之高级人员或代理人签署)须不迟于会议或其

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不包括公众假期日子之任何部分)前交回上述

之股份过户登记处,方为有效。以电子方式寄发之代表委任表格将不获接纳。

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计划股东仍可亲身出席会议或其任何续会并于

会上投票。倘若合资格计划股东在提交代表委任表格之后出席会议或其任何

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已依法撤销论。

为厘定计划股东出席会议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股东名册将于2025年8月14日

星期四至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在该期间内将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为符合资格于会议上投票,所有过户

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下午4时30分(香港时间)前送交

上述股份过户登记处。

高等法院已根据上述命令委任陈念良先生为会议主席,如彼未能出席,则委

任容夏谷先生为会议主席,如彼未能出席,则委任本公司任何其他可拨冗出

席之董事(彼等均为本公司董事)为会议主席,并已指示会议主席向高等法院

报告会议结果。


如计划文件内之说明备忘录所载,计划须待高等法院在其后批准后,方可作实。

日期:2025年7月23日

本公司律师

何韦律师行

香港中环

遮打道18号

历山大厦

27楼

附注:

混合法院会议

法院会议将以混合会议方式举行。

除以传统方式亲身出席法院会议外,会议记录日期(定义见计划文件)之海外计划股东可选择

透过登入网站htps:/evoting.vistra.com/#/227 (「电子投票系统」)以网上接入方式出席及参与法院

会议并于会上投票。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参与法院会议之会议记录日期之海外计划股东亦将

被计入法定人数,并将可透过电子投票系统投票以及提出与建议决议案相关之问题及意见。

选择亲身出席法院会议之海外计划股东不应登入电子投票系统行使其投票权,而应该使用

会上所提供之纸质投票文件于法院会议上投票。

请注意,选择亲身出席或透过电子投票系统在网上出席会议将不会影响海外计划股东委任

法院会议主席为 阁下之受委代表,以于法院会议上行使 阁下投票权之权利。然而,倘 阁下

在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选择出席实体法院会议或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并于法院会议上投票,

则退回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依法撤销论。

透过电子设施出席法院会议

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参与法院会议之会议记录日期之海外计划股东应具备可靠及稳定之互联

网连接,可支持视频直播,并能够实时跟进法院会议程,以于网上就计划股份投票及提问。

倘因任何原因导致互联网连接掉线或中断,可能影响海外计划股东跟进法院会议程之能

力。与海外计划股东有关之任何因连接问题而遗漏之内容将不会重复。每组海外计划股东登

入详情于同一时间仅可于一部电子设施(智能手机、平板装置或电脑)上使用。倘海外计划股

东于使用电子投票系统时遇到任何技术困难或需要协助,请于法院会议当日上午9时45分至

法院会议结束(香港时间)期间致电(852) 2980 1333联络股份过户登记处。谨请注意,会议记录

日期之计划股东就于法院会议上提呈之决议案所作出之投票不得于股份过户登记处之服务

热线记录或透过该热线作出。倘会议记录日期之海外计划股东于出席实体法院会议或使用

电子投票系统时有任何疑虑或问题, 阁下宜委任法院会议主席作为 阁下之受委代表,以行

使 阁下于法院会议之投票权。


电子投票系统将于法院会议计划开始前约30分钟开放予会议记录日期之海外计划股东(登入

详情及安排见下文)登入,并可透过智能手机、平板装置或电脑于可连接至互联网之任何地

点登入。

详细之「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举行之法院会议及股东特别大会之网上用户指引」可透过浏

览上述指定超链接获取。

海外计划股东之登入详情

任何欲选择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出席、参与法院会议并于会上投票之海外计划股东,将须不迟

于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香港时间)透过is-enquiries@vistra.com 联络股份过户登记处,

并向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1)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须为政府签发之身份证明文件或护照)之

副本;及(2)其电邮地址。一旦股份过户登记处收到该海外计划股东之上述身份证明文件及电

邮地址并核实该海外计划股东之身份,该海外计划股东将不迟于2025年8月19日星期二下午

五时正(香港时间)透过电邮获提供有关法院会议安排之详情(包括登入电子投票系统及进行

网上投票之登入详情)。

任何于最后可行日期后成为海外计划股东且欲选择使用电子投票系统出席、参与法院会

议并于会上投票之人士,将须不迟于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香港时间)透过

is-enquiries@vistra.com 联络股份过户登记处,以获取登入电子投票系统及进行网上投票之登入

详情,并向股份过户登记处提供(1)其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须为政府签发之身份证明文件或护照)

之副本;及(2)其电邮地址。一旦股份过户登记处收到该海外计划股东之上述身份证明文件

及电邮地址并核实该海外计划股东之身份,该海外计划股东将不迟于2025年8月19日星期二

下午五时正(香港时间)透过电邮获提供有关法院会议安排之详情(包括登入电子投票系统及

进行网上投票之登入详情)。

于最后可行日期后不再为海外计划股东但已收到登入电子投票系统之登入详情之任何人士

不得于法院会议日期使用登入详情登入电子投票系统,而在任何情况下,有关登入详情将于

有关人士不再为海外计划股东后失效。

有关混合法院会议安排之问题

如有关于上述安排之疑问,请于营业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香港公众假期除外)上午9时正至

下午5时正),亲身、致电或以网上方式与股份过户登记处联络,联络详情如下: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电邮:is-enquiries@vistra.com

电话:(852) 2980 1333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包括执行董事李棕博士(主

席)、李联炜先生(副主席)、李国辉先生(行政总裁)及李江先生,非执行董事

李泽培先生及陈念良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徐景辉先生、容夏谷先生及

吴敏燕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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