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72 微创脑科学 通函:与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有关的以股代息计划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将予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
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法律顾问、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倘 阁下已将名下所有微创脑科学有限公司的股份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交予
买主或承让人,或交予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以便转交买主
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
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MicroPort NeuroScientific Corporation
微创脑科学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72)
与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末期股息有关的以股代息计划
董事会函件
MicroPort NeuroScientific Corporation
微创脑科学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172)
执行董事:
谢志永先生
王亦群先生
非执行董事:
常兆华博士(主席)
孙庆蔚先生
吴夏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海晓博士
樊欣先生
李志勇先生
注册办事处:
Vistra (Cayman) Limited
P.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1205
Cayman Islands
总部及中国主要营业地点:
中国
上海市浦东新区
张东路1661号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铜锣湾
希慎道33号利园一期
19楼1922室
敬启者:
与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末期股息有关的以股代息计划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
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微创脑科学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议决,
建议以现金方式派发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末期股息每股
份(「股份」)0.11港元(「末期股息」),且可选择全部或部分以配发及发行入账列为缴足
之股份(「代息股份」)的方式收取,以代替现金付款(「以股代息计划」)。本公司于二零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末期股息。末期股
息将派发予在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星期二)(「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本公
司股东(「合资格股东」)。
本通函旨在载列以股代息计划适用的程序,以及合资格股东就此应采取的行动。
2. 以股代息计划的详情
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合资格股东就末期股息拥有以下选择:
(i) 就在记录日期持有的每股份收取0.11港元现金;或
(i) 获发代息股份(其数目按以下说明厘定);或
(i) 部分收取现金及部分收取代息股份。
董事会函件
为计算根据以股代息计划而应配发的代息股份数目,代息股份的市值已厘定为
每股11.3148港元,即每股份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于截至二零二五
年七月八日(包括该日在内)止五个连续交易日所报的平均收市价(「平均收市价」)(即
12.572港元)减该等平均收市价10%折让之数值。因此,合资格股东将有权就于记录日期
以其名义登记的现有股份数目按比例配额收取的代息股份数目,将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收代息股份数目
(向下调整至最接近的
整数)
=
于记录日期持有之股份
数目(末期股息将以代息
股份支付)
×
0.11港元
(末期股息)
11.3148港元
(代息股份价格)
根据以上所述,最多可发行5,595,191股代息股份,相当于本公司于记录日期现有
已发行股份约0.96%及本公司经发行代息股份扩大之当时已发行股份约0.95%。合资格股
东有权选择欲收取末期股息的方式的最后日期及时间为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星期三)
下午四时三十分。将发行的代息股份数目将向下调整至最接近的整数及根据以股代息
计划并无合资格股东有权获配发及发行任何零碎代息股份。任何零碎之代息股份均会
凑整出售,有关利益则归本公司所有。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将发行的代息股份获发行后,
除无权享有末期股息外,在其他各方面将与本公司现有股份享有同等权利。
本公司于记录日期有(i) 575,531,568股已发行股份(不包括本公司9,064,000股库存股);
及(i)7,278,000份本公司购股权计划项下尚未行使之购股权。除该等尚未行使之购股权外,
本公司并无其他认股权证、购股权或本公司可转换为股份之其他证券。由于尚未行使
之购股权于记录日期尚未转换为股份,于记录日期仅有575,531,568股已发行股份有权参
与以股代息计划。
倘并无股东选择收取代息股份,本公司需支付之现金股息总额约为63,308,473港元。
代息股份将以本公司股份溢价账户资本化的方式发行,并入账列作缴足。
董事会函件
3. 以股代息计划的好处
以股代息计划将为股东提供机会按市值增加彼等在本公司的投资而不会产生经纪
费、印花税及相关交易成本。由于(倘股东选择收取全部或部分代息股份代替现金股息)
另向股东支付的现金将被保留作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故以股代息计划亦将对本公司有利。
4. 以股代息计划的条件
以股代息计划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
(i) 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宣派末期股息的普通决议案;及
(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将发行的代息股份上市及买卖。
本第4部分第(i)分段所载的条件已获达成。倘若本第4部分第(i)分段所载的条件未
能达成,以股代息计划将不会生效,而选择表格(定义见下文)将会作废。在此情况下,
末期股息将全数以现金支付。
5. 权益披露
合资格股东务须留意,获取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将予发行的代息股份,可能须遵守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项下的披露规定。
合资格股东如对该等条文因代息股份可能对其构成的影响存有疑问,务请自行寻
求专业意见。
随函附奉有关以股代息计划的选择表格(「选择表格」),以便合资格股东选择收取
代息股份作为全数末期股息,或部分收取现金及部分收取代息股份,以代替现金。务
请仔细阅读以下指示及列印在选择表格上的指示。
董事会函件
(a) 只收取现金股息
阁下如欲只以收取现金方式收取末期股息,则毋须采取任何行动。因此,请
不要交回选择表格。
(b) 只收取代息股份作为末期股息
阁下如欲只以收取代息股份方式收取末期股息,则只须于选择表格上签名及
填上日期,然后交回选择表格。
(c) 部分收取现金股息及部分收取代息股份作为末期股息
阁下如欲以部分收取现金及部分收取代息股份方式收取 阁下应收的末期股
息,请于选择表格C栏填写 阁下欲以收取代息股份的方式收取末期股息的有关股
份数目(该等股份须为 阁下在记录日期持有的股份),然后于选择表格上签名及
填上日期,并交回选择表格。
倘若 阁下选择收取代息股份的有关股份数目超过 阁下在记录日期登记持有的
股份数目,则 阁下将被视为就在记录日期登记在 阁下名下的所有股份只选择了收取
代息股份。因此, 阁下将只会收到代息股份作为末期股息。
选择表格须按照其印备的指示填妥,并于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星期三)下
午四时三十分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办理登记。倘于以下时间悬挂八
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则上文所述交回选择表格的最后
时限将不会生效:
(a)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香港本地时间)前生效并于
中午十二时后不再生效,届时,递交选择表格的最后限期将为同一个营业日
下午五时正;或
(b)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本地
时间)期间生效,届时,递交选择表格的最后限期将改为下一个于上午九时
正至下午四时三十分期间再无悬挂或发出任何该等警告讯号的营业日下午
四时三十分。
董事会函件
合资格股东若未能按照选择表格上印备的指示填妥及交回选择表格,则有关合资
格股东的股息将全部以现金派付。交回选择表格将不会获发收据。有关选择表格经签
署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后,就末期股息作出的选择一概不得撤回、撤销、
取代或修改。
于本通函日期,本公司概无收到其单一最大股东MicroPort Scientific Investment LTD.
就其选择以现金、代息股份或部分以现金及部分以代息股份收取末期股息的意向及有
关详情的任何资料。
6. 居于香港以外的合资格股东
除香港以外,本通函并不会根据任何司法管辖权区的证券法或同等法规的要求注
册或存档。
于本通函日期,概无登记地址位于香港境外的股东。根据联交所网站
(htps:/w.hkexnews.hk)提供的「沪港通及深港通持股纪录查询服务」,于记录日期,中
国投资者(「中国港股通投资者」)透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作
为沪港通及深港通代名人)持有合共84,546,941股份(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14.45%)。根据联交所就有关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诠释所发出的常问
题系列18.4(于二零一四年十一月首次颁布及于二零二四年五月最近更新),透过中国结
算(作为沪港通及深港通代名人)而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中国投资者可透过中国结算参与
以股代息计划。中国结算会根据相关法例和规定就中国港股通投资者持有的所有或部
分本公司股份提供代名人服务以供其选择收取代息股份。
中国港股通投资者应就中国结算要求的组织安排详情向其中介(包括经纪、托管人、
代名人或中国结算参与者)及╱或其他专业顾问寻求意见,并就有关选择收取代息股份
的事宜向该中介提供指示。
基于以上所述,本公司并无排除任何股东收取代息股份。然而,凡收取代息股份
的任何股东,有责任自行全面遵守任何有关地区的法律规定,包括取得可能需要的任
何政府或其他方面的同意。
董事会函件
为免生疑问,代息股份将不会向公众人士提供,而有关选择表格不得转让。所有
居于香港以外地区的合资格股东应就其是否获允许参与以股代息计划,或其是否需要
任何政府或其他机构的同意或办理其他手续,咨询其专业顾问。任何在香港以外任何
地区的合资格股东如收到本通函及╱或选择表格副本,均不应视之为本公司作出一项
收取股份的邀请,除非本公司可毋须在有关地区遵照任何登记或其他法律规定、政府
或监管程序或任何其他类似手续,即可合法向该等人士作出该项邀请。在香港以外地
区的任何合资格股东如希望根据以股代息计划收取代息股份,须自行承担责任,遵守
有关司法管辖权区的法律规定,包括程序或任何其他类似手续。收取代息股份以代替
现金股息的任何人士,亦应自行遵守适用于香港以外地区在转售股份时的任何规限。
7. 上市及买卖
代息股份将透过发行本公司新股的方式支付。代息股份不会以本公司库存股进行
支付。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将予配发及发行的代
息股份上市及买卖。
预期代息股份有关的股息及正式股票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或前
后发行及以平邮方式寄予各股东,如有邮误,由收件人负责,而代息股份预计将于二
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起于联交所买卖。除股东向本公司的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处发出书面指示外,股东就有权收取的所有代息股份将获发一张股票。
所有代息股份的正式股票均不可弃权。
董事会函件
倘若根据以股代息计划将予配发及发行的代息股份获准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则
该等代息股份将获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
统(「中央结算系统」)内寄存、结算及交收。在中央结算系统内进行的一切活动均受不
时生效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所规限。股份买卖可透
过中央结算系统交收, 阁下应就该等交收安排的详情及该等交收安排对 阁下权利及
权益的影响寻求股票经纪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
本公司股份仅于联交所上市。本公司概无将本公司股本任何部分于任何其他证券
交易所上市或买卖,本公司目前亦无寻求于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将其证券上市。
根据选择以代息股份形式收取部分或全部末期股息而将发行予合资格股东之代息
股份,可以碎股分配(买卖单位少于一手,即少于1,000股份)。本公司将不会订定
任何特别买卖安排,以促进代息股份之碎股买卖或处置。合资格股东应注意,碎股之
买卖价格一般低于整手买卖单位之价格。
8. 推荐建议及意见
阁下可依据个人的情况作出认为有利的选择,全部或部分收取现金或代息股份。
相关决定及因此而引致的一切后果纯属各合资格股东的责任。倘若 阁下对应采取的
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专业顾问。
身为受托人的合资格股东应就彼等是否有权选择收取代息股份及对有关信托契约
内的条款的影响咨询专业意见。
董事会函件
9.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就本通
函的资料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
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亦无
遗漏其他事项致使本通函或当中所载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微创脑科学有限公司
主席兼非执行董事
常兆华博士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事件时间表
事件 日期╱时间
(香港时间)
除息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日(星期三)
向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递交过户文件进行登记
的最后时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以确定股东获派发
末期股息的权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七月四日(星期五)至
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星期二)
(首尾两天包括在内)
记录日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星期二)
向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交回选择表格的最后时限. . . . . 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星期三)
下午四时三十分
预计以平邮寄发股息单及╱或股票
(邮误风险概由收件人自行承担)的日期.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
或前后
预计买卖代息股份的首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
上午九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