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620 亚洲速运 公告及通告:建议采纳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

承担任何责任。

Asia-expresLogisticsHoldingsLimited

亚洲速运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建议采纳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本公告乃由亚洲速运物流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

GEM

证券上市规则(「

GEM

上市规则」)第

17.50(1)

条作出。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建议修订本公司的现有经二次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

及细则(「现有大纲及细则」),以(其中包括)

(i)

使现有大纲及细则符合

GEM

上市规则有关进

一步扩大无纸化上市制度的最新监管规定;

(i)

为本公司提供更灵活的股东大会举行方式,

允许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混合会议或仅以电子方式召开及举行;

(i)

明确允许本公司股东

(「股东」)透过电子方式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及

(iv)

纳入若干内务管理变动(「建议修

订」)。除建议修订外,现有大纲及细则的其余内容将保持不变。鉴于建议修订,董事会建

议采纳本公司第三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新大纲及细则」),以取代及摒除

现有大纲及细则。

建议修订及建议采纳新大纲及细则将须经股东于即将举行的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

年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并将于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生效。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及建议采纳新大纲及细则详情的通函连同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将适时刊发╱寄发予股东。

承董事会命

亚洲速运物流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陈烈邦

香港,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陈烈邦先生及陈宇先生;非执行董事为蔡颖恒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府磊先

生、陈志豪先生及徐倩珩女士。

本公告载有遵照

GEM

上市规则而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就此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董事在作出一

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公告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

成分,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宜,致使当中任何陈述或本公告产生误导。

本公告将由刊登日期起计最少

日刊载于联交所网站

w.hkexnews.hk

内之「最新上市公司公告」网页。本公告

亦将刊载于本公司网站

w.asia-expreslog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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