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26 新源万恒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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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

New Provenance Everlasting Holdings Limited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新源万恒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

下午二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

号统一中心

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

会」)。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1.

省览、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及董事会与核数师报告。

2. (a)

重选孙乐女士为董事。

(b)

重选邓建南先生为董事。

(c)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3.

续聘国富浩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

会厘定其酬金。


4.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

案:

(A)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c)

段之规限下,并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

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

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法定而未发行股

份,以及订立或授予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

括债券、认股权证、债权证、票据及任何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本公

司股份(「股份」)之证券);

(b)

批准本决议案

(a)

段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订立或授予或可能须于有关

期间或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债

券、认股权证、债权证、票据及任何附有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股份之证

券);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而配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地

将予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发行或处理之股份总

数,除因: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行使根据本公司购权股计划或类似安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

(i)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

认购或转换之权利时发行任何股份;或


(iv)

根据本公司不时有效之公司细则以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配发

及发行股份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外;

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20%

,而上

述批准亦须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最早发生之日期止之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

述授权之日期;及

(i)

依照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百慕达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持

有人按其于该日所持股份之比例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

股权或附有权利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惟董事有权在必须或权宜的情况

下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适用于本公司之地区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

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所指之任何限制或责任而取消若干股东在此

方面之权利或另作安排)。」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b)

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

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遵守及根据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或任何其

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不时修订),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而就此目的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b)

依据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本公司获授权购回之股份总数须不得超过

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而上述批准亦

须受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最早发生之日期止之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

述授权之日期;及

(i)

依照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百慕达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


(C)

「动议待载于召开本大会之通告(「通告」)第

4(A)

4(B)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

扩大通告第

4(A)

项决议案所述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

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在其上另加相等于本公司根据通告第

4(B)

项决议案授

予之权限所购回股份总数,惟该等购回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

。」

承董事会命

主席兼行政总裁

何昱勋

谨启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湾仔

港湾道

6-8

瑞安中心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本公司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派其他人士为其受委代表,以代其出席

大会并于大会上投票。凡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则可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受委代表毋

须为本公司股东。

2.

代表委任文据须以书面形式经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代表签署,或倘委任人为法团,则须盖

上法团印鉴或经负责人、授权代表或其他获正式授权人士签署。

3.

如属任何股份之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就有关股份于大会上

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

在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之出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4.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之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四十八

(48)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5.

为确定股东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至二

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

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

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以办

理登记手续。

因此,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星期三

)

6.

载有关上述第

4(B)

项决议案进一步详情之说明函件刊载于本通函附录一内。

7.

倘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八时三十分仍然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

信号正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延后举行。当日于香港无论任何时候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是

否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何昱勋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及孙乐女士;非执行

董事孙迪女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张毅林先生、邝永浩先生及邓建南先生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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