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37 顺兴集团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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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 GROUP (HOLDINGS) LIMITED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顺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上
午十时正假座香港金钟金钟道
号统一中心
楼统一会议中心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
会」),借以考虑并酌情处理以下普通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本
公司董事(「董事」)报告与核数师报告。
2.(i)
重选俞浩智先生为执行董事。
(i)
重选俞紫慧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i)
重选林炎南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iv)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3.
重新委聘德勤
•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列条文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符合一切适用法律之
情况下,在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
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
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包括从库存出售或转让
-1-
任何库存股份(具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
则」)所赋予的涵义)(倘上市规则允许),并订立或授予可能需行使该等权力之
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可换股债权证);
(b)
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予可能需于有关期间结
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及可换股债务
证券);
(c)
董事根据上文
(a)
段所述批准而配发及发行(或从库存转出)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
意配发及发行(或从库存转出)(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情况)的股份总数不
得超过下列两者总和,惟以下情况除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
行使根据
本公司不时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授出的任何购股权;或
(i)
根据
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通过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配发及发
行股份,以代替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或
(iv)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
可兑换为股份的证券的条款,于认购权或换股权获行使时发行的任何股份:
(i)
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的
20%
;
(i)
(倘董事获本公司股东(「股东」)另行通过普通决议案授权)本公司于本决议
案获通过后购回的股份总数(最多相当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
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的
10%
),
而根据本决议案
(a)
段之授权亦受此数额限制;
(d)
倘本决议案获通过后本公司进行股份合并或分拆,上文
(c)
段所载限制之股份数
目须调整至上文
(c)
段所载限制之股份数目占紧接该合并或分拆前后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e)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直至下列各项中之较
早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2-
(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适用之开曼群岛法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
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该项授权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更改之日。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按其当
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可认购股份的其他证券
(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就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地区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
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所引致之任何限制或责任而必须或权宜取消若干股东在此方面之
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5.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
(b)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符合一切适用法律、上市
规则或不时修订之任何其他获认可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之情况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香港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购回股份,
决定该等购回股份须由本公司持作库存股份或另行注销;
(b)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
(a)
段之批准将予购回之股份总数目,须不得超过本公司于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10%
,而上述批准须相
应地受此限制;
(c)
倘本决议案获通过后本公司进行股份合并或分拆,上文
(b)
段所载限制之股份数
目须调整至上文
(b)
段所载限制之股份数目占紧接该合并或分拆前后已发行股份
总数的百分比必须相同;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各项中之较早日
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3-
(i)
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之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须予举行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有关授权经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予以撤销或更改之日。」
6.
「动议待上文第
项及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上文第
项决议案授予董事配
发、发行或处理(或从库存出售或转让)额外股份以及订立或授予可能需行使该等权
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之无条件一般授权,方式为另加相等于本公司根据上文
第
项决议案授出之权力所购回之股份总数目之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
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
10%
。」
考虑并酌情处理以下特别事项:
特别决议案
7.
「动议批准及采纳本公司之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纳入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细
则之建议修订,其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之通函附录
三)(「经修订及重列章程细则」)(其注明「
A
」之副本(由大会主席简签以供识别)已提
呈本大会)为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以全面取代及废除本公司现有之组织章程细
则,于本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并授权任何董事或本公司之公司秘书作出其全权酌
情认为属必要或适宜之所有关行为及事宜以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契据及作出所
有关安排,以使本决议案及采纳经修订及重列章程细则生效。」
承董事会命
顺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谢锦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4-
附注:
1.
为厘定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的身份,本公司将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
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期间将不
会进行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
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抵本公司的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以供登
记。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2.
凡有权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其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
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3.
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在排名首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后,其余联名持有人将无权
投票。排名先后乃根据本公司股东名册内之排名而定。
4.
代表委任表格须由委任人亲自或其正式委任之代理签署;如委任人为公司,则代表委任表
格须盖章或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正式委任之代理人签署。且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人之
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实际
可行情况下尽快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惟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时正
或于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方为有效。
5.
就本通告第
项决议案而言,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俞浩智先生、俞紫慧女士及林炎
南先生须退任董事职务并膺选连任。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有关退任董事之详情载于本公
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之通函内。
6.
倘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后任何时间香港政府公布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
色」暴雨警告信号或「超强台风引起的极端天气」生效,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大会将会
延期。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
w.shunhingeng.com
及联交所披露易网站
w.hkexnews.hk
刊发公布,以通知股东有关重新安排的会议日期、时间及地点。
7.
本通告所提述的时间及日期为香港时间及日期。
8.
于本通告日期,俞长财先生、刘文青先生及俞浩智先生为执行董事;俞紫慧女士为非执行
董事;及林炎南先生、李永基先生及罗文华博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