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30 绿色动力环保 公告及通告:海外监管公告 –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Dynagre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Group Co., Ltd.*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30)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由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

13.10B

条作出。

以下为本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刊发之《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董事长

成苏宁

中国,深圳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成苏宁先生及胡声泳先生;非执行董事为赵志雄

先生、胡天河先生、燕春旭先生及胡勇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欧阳戒骄女

士、郑志明先生及周北海先生。

*

仅供识别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7/292025/7/302025/7/30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2025-038

转债代码:113054 转债简称:绿动转债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元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6月25日召开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7/292025/7/302025/7/30

3.

分配方案:

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决定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每股分配现金股利人民币0.2

元(含税)。在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

可转债转股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

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绿动转债”)自2022年9月5

日进入转股期。截至2025年7月21日收盘后,因“绿动转债”转股公司总股本

增加至1,393,453,149股。因“绿动转债”自2025年7月22日至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期间停止转股,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2025年7月21日收

盘后的总股本一致。根据上述总股本变动情况,公司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

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393,453,149股为基数,每股派

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8,690,629.80元。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

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


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共青城景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

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

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元;对个人持股1

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2元,

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

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

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股息红利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A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股东:公司根据国

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8元。如该类股东取得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A股票(“沪股

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通过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10%的税率


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1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其现金红利

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36807688-8009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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