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17 谢瑞麟 通函: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商、银行

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全部Tse Sui Luen Jewelery (International) Limited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股份售

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交予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

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

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

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SE SUI LUEN JEWELERY (INTERNATIONAL) LIMITED

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17)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Tse Sui Luen Jewelery (International) Limited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

九月二日(星期二)上午十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假座香港九龙红磡民裕街三十号兴业工商大厦二楼B座举

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至第17页。亦随附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

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并尽快交回本

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

17M楼,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

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

为已撤销。

* 仅供识别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1. 绪言.3

2.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4

3. 重选退任董事 .4

4.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5

5.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及记录日期.6

6. 推荐建议 .6

附录一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7

附录二 -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之详情 .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3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上午

十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假座香港九龙红磡民裕街

三十号兴业工商大厦二楼B座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有关召开股东周

年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至17页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之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修改)

「企业管治守则」指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企业管治守则》

「本公司」指Tse Sui Luen Jewelery (International) Limited谢

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一家于百慕达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

行使本公司之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批

准该授权之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20%之额外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 仅供识别


释 义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

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修改)

「组织章程大纲」指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修

改)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之提名委员会

「购回授权」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

行使本公司权力以购回不超过批准该授权之决

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

补充或修改)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25元之普通股份

「股东」指股份不时之登记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TSE SUI LUEN JEWELERY (INTERNATIONAL) LIMITED

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17)

执行董事:注册办事处:

邱安仪女士(太平绅士)Penthouse Level

(主席及行政总裁)5 Reid Stret

Hamilton, HM11

独立非执行董事:Bermuda

陈裕光先生

周治伟先生香港主要营业地址:

陈伟康先生香港

九龙红磡

民裕街30号

兴业工商大厦

地下B座

敬启者: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待通过之决议案资料,

其中包括授予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以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2.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分别提呈普通决议案,以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

般及无条件授权,借以:

(a) 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不超过批准发行授权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

总数之2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以及进一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

司根据下文(b)段所述之购回授权所购回之股份;及

(b) 购回最多不超过批准购回授权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不

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为249,182,030股份。假设于最后实

际可行日期及股东周年大会日期间再无发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按发行授权将可发

行最多49,836,406股份及根据购回授权将获准购回最多24,918,203股份,分别占通

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及1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按上巿规则规定,就提供购回授权所需资料而须向股东发出之说明函件,载于本

通函之附录一。

3.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公司细则第84条及为符合企业管治守则之规定,陈裕光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退任董事。彼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任

期为三年。

提名委员会已评估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并确认彼等均符合上市规则第

3.13条所载的独立性标准。就董事所知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不知悉任

何可能发生并影响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性的事项或事件。


董事会函件

提名委员会已考虑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董事提名政策的董事会的架

构、人数、组成及多元化、陈裕光先生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并建议彼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重选连任,董事会已接受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并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股东批

准重选陈裕光先生。

陈裕光先生之履历,载于本通函之附录二。

4.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上午十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假座香港

九龙红磡民裕街三十号兴业工商大厦二楼B座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

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页至第17页。

本通函随附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或视乎情况而定,其任何续会)及于会上投票,务请依照代表委任表格

所印备的指示填妥及签署表格,并连同已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

证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尽快交回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惟无论如何须于

股东周年大会(或视乎情况而定,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48小时交回。填

妥及送交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视乎情况而定,其任

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及公司细则第66条,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的任何表

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表决,除非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决定容许纯粹有关

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因此,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所有决议

案将以投票方式决定。投票表决之结果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规定于股东周年大

会后发布于联交所及本公司之网站。


董事会函件

5.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及记录日期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

二),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厘定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身份,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

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前,送交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

心17楼1712至1716号舖。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即股东周年大会的记录日

期),名列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将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6.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在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授予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均符合

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内之所有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Tse Sui Luen Jewelery (International) Limited

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邱安仪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 仅供识别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一为根据上市规则所规定之说明函件,当中载有股东就表决赞成或反对将

提呈股东周年大会有关授予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所需要的资料。

1. 已发行股份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合共249,182,030股份,而本公司并无任何

库存股份。

有关授出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通过后,及假设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前再无发行或

购回股份,本公司将获准于截至以下日期(以最早发生者为准)止的期间内:(i)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i)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根据购回授权赋予有关权力当

日,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24,918,203股份,即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数

目249,182,030股份的1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股份将于本公司回购后予以注

销。

2. 购回股份之理由

董事相信由股东授予董事一般权力以便董事购回股份,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

佳利益。董事仅于认为购回股份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有利之情况下方会进行购回,亦视

乎当时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而定,购回股份可提高每股份资产净值及╱或每股份

盈利。

3. 购回股份之资金

在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其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百慕达法例及

其他适用法例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

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赋予本公司权力购回其股份。按百慕达法例规定,用以

支付股份购回之资金仅可由有关股份之缴足股本支付,或由在其他情况下原应作为股

息或分派之本公司资金或就此而发行新股份之所得款项支付。于购回时应付之溢价款

额仅可以本公司于股份购回前原应作为股息或分派之资金,或由本公司之股份溢价账

支付。拟将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之任何股份由所购回股份之已缴股本,可作为股息或

分派之本公司资金,及(如适用)本公司之股份溢价账中拨付。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二日,联交所刊发「有关库存股份的上市规则条文修订建

议」咨询文件的结论以及对上市规则的相关修订(「该等修订」),其于二零二四年六月

十一日生效。本公司目前意向为,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任何股份将被注销,而非作为

库存股持有。如与本意向声明有任何偏差,本公司将在翌日披露报表中说明原因,并

确保遵守上市规则及百慕达法例。

另外,根据百慕达法例规定,如有合理原因相信本公司在购回股份当日或之后,

没有能力偿还其已到期的负债,该股份购回不能生效。

4. 购回股份之影响

倘于建议购回期间任何时间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则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

情况(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年报所载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状

况比较)或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若董事认为在有关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会对本

公司不时适当之营运资金需要或资产负债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彼等则不会行使购

回授权。

5. 股份价格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股份在联交所买卖所录得之每月每股最高及最低

价格如下:

月份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850.70

八月0.830.83

九月0.830.80

十月1.000.67

十一月1.000.68

十二月0.740.60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月份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五年

一月0.670.55

二月1.000.56

三月0.950.66

四月0.750.59

五月0.700.57

六月0.730.59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800.60

6. 权益披露

据董事作出一般合理查询后所知,彼等及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

则)现时无意在股东批准授出购回授权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概无知会本公司其现时有意在股东批准授出购回授权的情况

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亦无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任何所持股份。

董事在行使本公司权力进行购回事宜时,只要有关规则及法例适用,彼等将根据

购回授权并按照其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上市规则及百慕达之适用法例进行。

7. 收购守则的影响

倘按照购回授权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时,一位股东在本公司之投票权所占权益比

例会因此而增加,该项权益之增加将视为一项以收购守则第32条的收购处理。因此,

任何一位股东或一致行动之多位股东会获得或巩固其于本公司之控制权,及将被强制

遵照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收购行动。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及所信,执行董事邱安仪女士(太平绅士)以及

其联系人谢达峰先生(「谢先生」,为邱安仪女士(太平绅士)之配偶)及Partner Logistics

Limited被视为持有180,827,547股份的权益,大约相当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的

72.57%。Partner Logistics Limited由谢先生全资实益拥有之Blink Technology Limited

拥有及控制。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倘董事根据购回授权全面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则(假设当前股权维持不变)邱

安仪女士(太平绅士)及其联系人将持有约本公司已发行股本80.63%的权益。

董事相信此增加不会导致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须提出强制性收购行动之责任,但

公众持股量或会降至低于25%,即根据上市规则第8.08条之公众持股量的最低限额。

现时,董事无意根据购回授权行使其购回股份之权力而导致公众持股量低于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之25%。本公司将遵守上市规则之公众持股量规定。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在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不论是否在联交所进行)购回任

何股份。

本公司确认,本说明函件及建议回购授权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附录二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之详情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本附录二载有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之详

情。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裕光先生(「陈先生」),现年73岁,于2010年加入本集团,现为本公司独立非

执行董事、提名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成员。

陈先生为大家乐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41)之前任主席及现任非执行董事,

同时分别为稻香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73)之非执行董事以及互太纺织控股有限

公司(股份代号:1382)、星光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403)、现代牙科集团有限公

司(股份代号:3600)及盈健医疗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419)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该等公司之股份均于联交所上市。陈先生曾于香港及加拿大政府机构任职专业城市规

划师。彼持有加拿大曼尼托巴大学社会及政治学位以及城市规划硕士学位,更获

颁授工商管理荣誉博士学位及荣膺香港岭南大学之荣誉院士殊荣。陈先生担任公职多

年,获得广泛专业经验,并从事餐饮企业管理及领导工作,迄今超逾40年。彼现为优

质旅游服务协会顾问及香港市务学会荣誉主席。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陈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何董事职

务,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并无于

任何股份中拥有任何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权益。

本公司将与陈先生订立为期三年的服务合约,彼将根据公司细则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轮值告退并膺选连任。按照上述服务合约,陈先生每年可获得定额董事袍金港币

216,000元。支付予彼的董事袍金乃经考虑现行市况和参考香港上市公众公司一般给予

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酬金水平后厘定。

于股东周年大会之日,陈先生将在董事会任职逾十五年。董事会已接获陈先生之

年度独立性确认,并已考虑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列之因素,以及彼在董事会和各委

员会议期间对各种问题的实际贡献,所作出的公正和独立判断,董事会对其独立性

表示满意,并认为陈先生继续为独立人士。


附录二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之详情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陈先生出任七间上市公司之董事职务。基于陈先生过往于

董事会议和各委员会议的出席记录良好,及彼于各会议中所作出的宝贵贡献,提

名委员会之成员认为陈先生将能继续投入足够时间履行其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职责。

提名委员会亦已参照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及董事提名政策所载之提名

准则及程序以及本公司的企业策略,考量了董事会的技能组合、陈先生的专业知识、

经验及学历。董事会相信,陈先生作为拥有丰富经验的商业领袖,彼将可对本公司之

策略发展以及持续改善内部监控和其他相关财务及企业管治事宜作出重大贡献。因

此,董事会接纳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并推荐陈先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的重选。

就陈先生膺选连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而言,除本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资料须根

据上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予以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需要股东注意。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TSE SUI LUEN JEWELERY (INTERNATIONAL) LIMITED

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17)

兹通告Tse Sui Luen Jewelery (International) Limited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上午十时三十分(香港时间)假座香港

九龙红磡民裕街三十号兴业工商大厦二楼B座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经

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及独立核数师之报告。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厘定各董事酬金。

  1.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1.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

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

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或

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

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a)段所述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需

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

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依据(a)段的批准而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无论是否根

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

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上述批准

亦须受此数额限制,惟因以下情况除外:供股(定义见下文);或依据

本公司不时之公司细则就任何以股份代替全部或部份本公司股份之股

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而配发者;或依据任何本公司已采纳之

购股权计划下因行使购股权后任何本公司股份的发行;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所示中的最早日期止的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依据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的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载授权予董事之日;及

「供股」乃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本公司

股份(「股份」)持有人按其所持股份之比例发售股份的建议(惟董事有

权在必须或权宜之情况下,就零碎配额或适用于本公司在香港以外任

何地区适用之任何法律或义务,或适用于本公司在香港以外任何地区

适用之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而作出任何豁免或另

作其他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

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按照所有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

则不时修订之规定,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购回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董事获授权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可购回

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

1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所示中的最早日期止的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依据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的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

所载授权予董事之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

案:

「动议待上文第4项及第5项普通决议案获得通过后,藉增加相等于本公司根

据第4项决议案授权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总数,以扩大根据第5项决议

案授予董事以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惟该购回股份之数

额不得超过于上述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不包括

库存股份(如有)。」

承董事会命

Tse Sui Luen Jewelery (International) Limited

谢瑞麟珠宝(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

邱安仪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一位执行董事(邱安仪女士(太平绅士)以及三位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裕光先生、周治伟先生及陈伟康先生)组成。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 ,均可委任一名或(倘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多名受委

代表出席并代替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 ,则任何一名有关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并就有关

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若超过一名有关的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大

会,则只有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有关联名登记持有人中排名首名之出席者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 (如有),或经核证之该等文件之副本,最迟须

于大会(或续会,视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一并交回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

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

情况下,将视作撤销代表委任表格。

  • (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首尾两天包括在

内)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该期间内将不会登记任何股份转让,以确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并于会上表决之股东资格。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表决之资格,所有填妥之股份过

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香港时间)之前

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至1716号舖。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二)。

  • ,除主席真诚决定允许以举手方式表决仅与程序或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

案外,本通告所载之所有决议案将于实体大会上以一股一票点票方式表决。

  • ,亦不会提供茶点或饮品予出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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