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17 谭仔国际 公告及通告: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刊发的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
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
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要约人或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亦非在任何司法权区征求
任何投票或批准,亦不得在与适用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于任何司法权区出售、发行或转让本公司或要约人证
券。
若构成违反任何司法权区的相关法律或法规,则本公告所载全部或部分资料不得于、向或从该司法权区发
布、刊发或分发。
TamJaiInternationalCo.Limited
谭仔国际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17)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刊发的公告
本公告由谭仔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规则3.8
而作出。
兹提述(i)东利多控股有限公司(「要约人」)与本公司所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七
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要约人根据公司条例(香港法例第622章)第673条透过计划
安排建议私有化本公司(「计划」)及建议撤销本公司股份之上市地位;(i)本公司根据收购守
则规则3.8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四月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五月二日之公告;及(i)要约人
与本公司所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之综合计划文件,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计
划(「计划文件」)。除另有界定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计划文件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有关证券数目的最新资料
董事会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后购股权计划的条款,
126,000份首次公开发售后购股权已失效。
由于上述事件,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包括:
(a)1,346,779,890股已发行股份;及
(b)4,270,410份尚未行使购股权,包括:(i)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前购股权计划授出的681,410
份首次公开发售前购股权;及(i)根据首次公开发售后购股权计划授出的3,589,000份首
次公开发售后购股权。
于本公告日期,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本公司并无任何由本公司发行的尚未行使购股权、认
股权证、衍生工具、可转换证券或附有认购权或可转换为股份的其他有关证券(定义见收
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交易披露
谨此提醒要约人及本公司之联系人(定义见收购守则,包括持有任何要约人及本公司任何
类别的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第(a)至(d)段)5%或以上之股东)须根据收购
守则规则22披露彼等于要约期内买卖本公司有关证券之情况。
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8,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11之全文转载如下:
「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中介人的责任
代客买卖有关证券的股票经纪、银行及其他人士,都负有一般责任在他们能力所及的范围
内,确保客户知悉规则22下要约人或受要约公司的联系人及其他人士应有的披露责任,及
这些客户愿意履行这些责任。直接与投资者进行交易的自营买卖商及交易商应同样在适当
情况下,促请投资者注意有关规则。但假如在任何7日的期间内,代客进行的任何有关证
券的交易的总值(扣除印花税和经纪佣金)少于100万元,这规定将不适用。
这项豁免不会改变主事人、联系人及其他人士自发地披露本身的交易的责任,不论交易所
涉及的总额为何。
对于执行人员就交易进行的查讯,中介人必须给予合作。因此,进行有关证券交易的人应
该明白,股票经纪及其他中介人在与执行人员合作的过程中,将会向执行人员提供该等交
易的有关资料,包括客户的身份。」
警告:股东、购股权持有人、股份奖励承授人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建议、购股
权要约及计划须待条件获达成或豁免(如适用)后方可实施,因此建议及购股权要约未必会
实施,且计划未必会生效。因此,股东、购股权持有人、股份奖励承授人及本公司潜在投
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任何人士如对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谭仔国际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
刘达民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刘达民先生、陈萍女士及杨少昌先生;非执行董事山口聡先生、波户本
彻先生及染谷则史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国明先生、卢国荣先生及杨耀强先生。
董事共同及个别地对本公告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据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本
公告所表达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公告所载任何陈述具有误导成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