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895 鑫苑服务 委任代表表格:于2025年8月6日(星期三)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与本代表委任表格 有关的股份数目(附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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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决议案 | 赞成 | 反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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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谨此批准、追认及确认由河南鑫苑、天津鑫苑、鑫苑科技及河南盈晟及彼等 之间订立的日期为2025年5月19日的资产抵偿协议I;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 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一切有关其他文件、文据及协议,并作出彼认为资产抵 偿协议I项下拟进行的事宜所附带、附属或有关的一切有关行动或事宜。 | ||
2. | 谨此批准、追认及确认由河南鑫苑及河南盈晟订立的日期为2025年5月19日 的资产抵偿协议II;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一切有关其 他文件、文据及协议,并作出彼认为资产抵偿协议II项下拟进行的事宜所附 带、附属或有关的一切有关行动或事宜。 | ||
3. | 谨此批准、追认及确认由河南鑫苑及河南盈晟订立的日期为2025年5月19日 的资产抵偿协议III;并授权本公司任何一名董事代表本公司签立一切有关其 他文件、文据及协议,并作出彼认为资产抵偿协议III项下拟进行的事宜所附 带、附属或有关的一切有关行动或事宜。 |
Xinyuan Property Management Service (Cayman) Ltd.
鑫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股 份 代 号:1895)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于2025年8月6日(星期三)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
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2)
地址为
为鑫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股份的登记持有人,兹委任股东特别大会主席
(附注3)
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的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谨订于2025年8月6日(星期三)下午二时正假座中国北京恒通商务园公司会议室举行的本公
司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代表本人╱吾等行事及依照下列指示代表本人╱吾等就有关决议案投票。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代表委任表格所用词汇将与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21日的通函(「通函」)所赋予者具有相同涵意。
请于适当空格内以(「✓」)号示意 阁下的投票意愿
(附注4)
。
日期:2025年 月 日 签署
(附注5)
:
附注:
- 。如无填上任何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本公司所有股份有关。如委任
一名以上受委代表,则必须指明各受委代表所代表有关的股份数目。
- 。
- ,请删去「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字样,并于空栏内填上 阁下拟委派受委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凡
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在会上投票的任何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另一位人士(须为个别人士)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每位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的股东就其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一票投票权。
- :倘 阁下拟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注明「赞成」的方格内填上「✓」号。倘 阁下拟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则请在注明「反对」的方格内填
上「✓」号。如无任何指示,则 阁下的受委代表将有权自行酌情投票或弃权。 阁下的受委代表亦有权就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正式提出而未载于召
开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的任何决议案自行酌情投票。
- 。如股东为法团,则代表委任表格须另行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
或获正式授权人士亲笔签署。本代表委任表格每项更正,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 ,则就此而言按本公司股东名册上名称排序厘定优先者并将接纳优先者(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之投票权,而其他联名持有人再
无投票权。
-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指定举行时
间48小时前(即不迟于2025年8月4日(星期一)下午二时正送抵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
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 ,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 阁下委任代表出席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及于大会上投票指示的要求(「该等用途」)。
本公司可就该等用途将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之姓名及地址转移给本公司的代理、承包商、或为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商
使用,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上述所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 阁下及 阁下受委代表之姓
名及地址将在必要有关期间保留作履行该等用途。有关查阅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而任何有关要求应以书面
方式邮寄至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