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49 杉杉品牌 公告及通告:联合公告 – 延迟寄发综合文件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的证券之邀请或要约,亦不在
任何司法权区构成任何投票或批准的招揽。倘本联合公告于或向任何司法权区发布、刊
发或派发违反任何司法权区的相关法律,则本联合公告不拟于或向任何司法权区发布、
刊发或派发。
骆叶飞先生
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SHANSHANBRANDMANAGEMENTCO.,LTD.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749)
联合公告
延迟寄发有关下列事项之综合文件:
(1)国证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为及代表骆叶飞先生
提出强制性有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H股
(骆叶飞先生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的H股除外)
及
(2)骆叶飞先生提出强制性有条件现金要约以收购
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的所有内资股
(骆叶飞先生及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已拥有或同意将予收购的内资股除外)
骆叶飞先生的财务顾问
国证国际融资(香港)有限公司
骆叶飞先生的要约代理(H股要约)
国证国际证券(香港)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委员会的独立财务顾问
均富融资有限公司
谨此提述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与骆叶飞先生(「要约人」)于2025年6月
30日就(其中包括)该等要约联合发表的公告(「联合公告」)。除另行界定外,本公告所用
词汇与联合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正如联合公告所披露,要约人及本公司须寄发综合文件,载有(其中包括):(i)该等要约
详情(包括该等要约的预期时间表及条款);(i)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该等要约致独立股东的
推荐意见函件;及(i)独立财务顾问就该等要约致独立董事委员会的意见函件,须于联合
公告日期后21日内(即2025年7月21日,或执行人员可能同意的较后日期)寄发。
由于需要额外时间完成综合文件的内容,包括(其中包括)本公司截至2025年6月30日止
年度的债务声明及财务资料,本公司已向执行人员申请豁免严格遵守收购守则规则8.2之
规定,以取得其同意将寄发综合文件之限期延迟至2025年8月28日或之前。
执行人员已表示其愿意授出该同意。本公司及要约人将于综合文件(随附接纳表格)寄发
或预期时间表有任何变动时另行联合发表公告。
警告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应注意,独立董事委员会尚未考虑及评估该等要约。董事并无于本联
合公告内就该等要约是否公平合理或应否接纳该等要约提供推荐建议,并极力建议独立
股东于接获及阅读综合文件(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就该等要约向独立股东提供的推荐建议
及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发出的意见函件)前,不要就该等要约作出定论。
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务请注意本公司或要约人及本公司将就该等要约的进展联合作出的公
告,并在买卖股份时审慎行事。倘股东及有意投资者对其自身状况有任何疑问,务请咨
询彼等的专业顾问。
骆叶飞先生
承董事会命
杉品牌运营股份有限公司
骆叶飞先生
董事兼主席
中国宁波,2025年7月21日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骆叶飞先生(主席)、曹阳先生(副主席)、严静芬女士及
周玉梅女士;非执行董事为王明先生及毛伟勇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周政宁先
生、王亚山先生及武学凯先生。
所有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有关一致行动集团(不包括本集团)的资料除
外)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联合公告
所表达的意见(要约人以该等要约的要约人身份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达
致,且本联合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告所载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要约人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有关本集团的资料除外)的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
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联合公告所表达的意见(要约人以执行董事身
份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达致,且本联合公告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本联
合公告所载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本联合公告的中英文版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