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44 大同集团 公告及通告:(1) 认购协议C; (2) 认购可换股债券; 之完成 及(3) 延长认购协议A及认购协议B之完成日期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
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
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DAIDO GROUP LIMITED
大同集团有限公司*
(在百慕达成立为法团,而其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有限度的)
(股份代号: 00544)
本公司之财务顾问
燃亮资本(亚太)有限公司
- ;
- ;
之完成
及
(3) 延长认购协议A及认购协议B之完成日期
兹提述大同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之公告(「公告」)以及本
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之通函(「通函」),内容有关(其中包括)认购及可换股债券
认购事宜。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公告及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司公布认购协议C的所有条件均已达成,并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完成履行认购协议C,而且
跟据认购协议C的条款及条件,以每股认购股份之认购价为0.4801港元配发及发行1,934,069股认购股
份予认购人C。
由于认购人A及认购人B需要更多时间筹备完成,认购协议A及认购协议B预期将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
十五日或之前完成。认购协议A及认购协议B的条款及条件均维持不变,且在各方面均有效。认购协议
A及认购协议B将于完成后另行刊发进一步公告。
本公司亦公布所有该等可换股债券认购协议的条件均已达成,并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完成履行
该等可换股债券认购协议。根据该等可换股债券认购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本金总额为45,000,000港元之
可换股债券经已发行予该等可换股债券认购人。
持股架构变动
本公司持股架构因认购及可换股债券认购而引致之变动如下:
股东
紧随认购完成前
紧随认购协议C
完成后
紧随所有该等认购协议
完成后
(附注 7)
紧随可换股债券认购
完成及
悉数转换可换股债券后
(附注 8)
股份数目 概约
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
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
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
百分比
Ever Achieve
Enterprises
Limited
(附注1)
2,023,231 6.97%
2,023,231 6.54% 2,023,231 5.81% 2,023,231 1.57%
Great Virtue
Holding
Limited
(附注2)
4,688,000 16.16% 4,688,000 15.15% 4,688,000 13.46% 4,688,000 3.65%
该等可换股债
券认购人
及该等认购人
认购人A及
可换股债券
认购人A
(附注 3)
- ,934,069 5.56% 33,177,559 25.81%
股东
紧随认购完成前
紧随认购协议C
完成后
紧随所有该等认购协议
完成后
(附注 7)
紧随可换股债券认购
完成及
悉数转换可换股债券后
(附注 8)
股份数目 概约
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
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
百分比
股份数目 概约
百分比
认购人B及
可换股债券
认购人B
(附注 4)
- ,934,069 5.56% 33,177,559 25.81%
认购人C及
可换股债券
认购人C
(附注 5)
- ,934,069 6.25% 1,934,069 5.56% 33,177,559 25.81%
公众股东
(附注 2
及 8)
22,299,809 76.87% 22,299,809 72.06% 22,299,809 64.05% 22,299,809 17.35%
总计
(附注 6):
29,011,040 100% 30,945,109 100% 34,813,247 100% 128,543,717 100%
附注:
1. Ever Achieve Enterprises Limited(「Ever Achieve」)由冯柏基先生及何汉忠先生(为执行董事及前执行董事)透过彼
等之全资公司等额拥有100%权益。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之条文,冯柏基先生及何汉忠
先生被视为于Ever Achieve所持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何汉忠先生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退任执行董事。
2. Great Virtue Holding Limited(「Great Virtue」)之全部已发行股本由江伟梁先生实益拥有,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
例之条文,江伟梁先生被视为于Great Virtue拥有权益之相同数目股份中拥有权益。倘Great Virtue的权益因可换股债券
获悉数转换,则GreatVirtue将成为本公司的公众股东。
- ,其亦为认购的认购人A。
- ,其亦为认购的认购人B。
- (即德力资本集团),其亦为认购的认购人C。
- :根据本公司于二零一五年六月二日采纳的购股权计划授出的尚未行使购股权均未获行使。
- ,本公司并无责任调整换股价或发行股份,以满足可换股债券所附转换权而违反本公司于上市
规则项下(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或违反收购守则的责任。因此,可换股债券之转换须符合以
下条件:转换将不会导致违反上市规则第8.08(1)(a)条项下之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或收购守则。除非(i)已遵守收购守则
项下之强制性收购要约责任;或(i)已按照收购守则之规定事先经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执行人员批准或豁免及
(如有必要)经股东批准清洗豁免(且已妥善遵守该等批准或豁免所受限的任何条件),否则可换股债券的转换不会
导致或将不会导致可换股债券持有人(或收购守则所界定任何与其一致行动之人士)须根据收购守则就所有股份提出
强制性收购要约。
- 。
- (如有)作出调整。上表所列持股百分比仅作说明用途。因此,所示总计数
字未必为其前数字之计算总和。
承董事会命
大同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冯柏基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冯柏基先生;非执行董事关雅颂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梁志雄先生、罗智弘先生及谢远明先生。
* 仅供识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