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67 中信股份 公告及通告:海外监管公告 –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海外监管公告

此乃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在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登载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se.com.cn)关于

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中

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附属公司。


股份 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7/252025/7/282025/7/28

证券代码:601608证券简称:中信重工公告编号:临2025-038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86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20日的2024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 日现金红利发 放日
A股2025/7/252025/7/282025/7/28

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4,579,553,437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86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

利130,975,228.30元。公司2024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

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

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

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信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信汽车有限责任

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三)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

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等有关规定,持股

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实际计征税率为2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计征税率为10%;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本次利润分配暂不代扣个人

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86元,个人及证券投资基

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再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由本公

司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

民企业向QF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74元。如相

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A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

业和个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

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A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主

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574


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

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相关企业或个人可以自

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

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

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公司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

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0.0286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206号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379—64088999

特此公告。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2日


*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于本公告日期,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为奚国华先生(董事长)、

张文武先生、刘正均先生及王国权先生;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

为于洋女士、张麟先生、李艺女士、岳学鲲先生、杨小平先生及李子民

先生;及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萧伟强先生、徐金梧

博士、梁定邦先生、科尔先生、田川利一先生及陈玉宇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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