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558 东阳光长江药业 公告及通告:联合公告(1)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举行的有关以吸收合并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式由广东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附条件的私有化之建议的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2) 建议撤销上市地位及最后交易日(3) 建议特别股息及(4) 有关异议股东行使权利的资料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的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
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亦
非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招揽任何投票或批准。
本联合公告不会在构成违反任何司法管辖区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于或向有关司法管
辖区发布、刊发或派发。
广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SUNSHINELAKEPHARMA
CO.,LTD.
YICHANGHECHANGJIANG
PHARMACEUTICALCO.,LTD.
(一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558)
联合公告
(1)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星期一)举行的
有关以吸收合并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方式
由广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附条件的私有化之建议的
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2)建议撤销上市地位及最后交易日
(3)建议特别股息
及
(4)有关异议股东行使权利的资料
要约人的财务顾问
本公司的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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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言
兹提述(i)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根
据收购守则规则3.7刊发的公告;(i)广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要约人」)与
本公司就合并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联合刊发的公告(「联合公告」);(i)本公司
与要约人就合并联合刊发的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的综合文件(「综合文
件」)、临时股东大会通告、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及(iv)本公司与要约人就寄发
综合文件刊发的联合公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公告所用词汇应与综合文件所
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结果
董事会及要约人股东欣然宣布,临时股东大会通告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通告所载
建议决议案已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以投票方式表决,并全部获正式通过。
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分别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时正及
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中国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振安中路368号东阳光科技园行政
楼四楼会议室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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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案 | 有效票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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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1. | (a) 审议并酌情批准、确认及追认 本公司与要约人于二零二四年 五月十日订立的合并协议以及 合并协议项下拟进行的合并及 交易。 (b) 审议并酌情批准授权任何董事 为落实或就合并协议项下拟进 行的任何交易,进行其认为属 必要、适宜、权宜及符合本公 司 利 益 的 一 切 有 关 行 动 及 事 项、签署及签立一切有关其他 文件、契据及文据、向有关监 管机构作出申请,以及采取有 关步骤。 | 657,661,767 (99.9971%) (附注1) | 13,080 (0.0020%) (附注1) | 6,000 (0.0009%) (附注1) |
为遵守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规则2.9的规定,本公司H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担任临时股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点票的监票人。临时股
东大会及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如下:
(i)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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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决议案 | 有效票数(%) | |||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2. | 待合并协议的所有前提条件及 该等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 用))后,审议并酌情宣布及批 准按综合文件所载的条款向股 东(要约人及其附属公司(如适 用)除外,彼等已同意放弃其 应得权利)派付每股1.50港元 之特别股息;及 (b) 审议并酌情批准授权任何董事 为落实或就派付特别股息,进 行其认为属必要、适宜、权宜 及符合本公司利益的一切有关 行动及事项、签署及签立一切 有关其他文件、契据及文据, 以及采取有关步骤。 | 657,929,765 (99.9974%) (附注1) | 11,080 (0.0017%) (附注1) | 6,000 (0.0009%) (附注1) |
附注:
1.根据于临时股东大会上亲自或由委任代表投票的股东持有的全部股份附带的表决权总票
数计算。
2.上述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所载入的百分比数字
已作出四舍五入调整。
于临时股东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879,967,700股,包括653,767,700股
H份及226,200,000股内资股,即赋予持有人权利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及于会上就
决议案投票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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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如综合文件所披露,中国公司法并无规定任何股东须于临时股东大会上就
合并放弃投票,因此,要约人及任何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均已于临时股东大
会上投票赞成有关合并的决议案。持有股份的董事中,(i)唐新发先生(本公司
非执行董事兼要约人董事,因此作为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已就其于本公司的
实益持股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合并;及(i)蒋均才先生、王丹津先生、
李爽先生及李学臣先生(各为董事)已就其各自于本公司的实益持股于临时股
东大会上投票赞成合并。
此外,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4的规定,中金公司集团成员公司身为与要约人
或本公司有关连的获豁免自营买卖商,并无就以该身份所持有的股份,于临
时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中金公司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身为获豁免自营买卖
商,可就以该身份为及代表非全权委托投资客户(并非要约人或其一致行动人
士)所持有的该等股份在符合以下情况时于临时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i)相关
的关连获豁免自营买卖商以简单托管人身份为及代表非全权委托客户持有股
份;及(i)相关的关连获豁免自营买卖商与其客户订有合同安排,严格禁止相
关连获豁免自营买卖商就相关股份行使任何酌情投票权;及(i)所有投票指
示仅源自客户(若客户并无发出指示,由相关的关连获豁免自营买卖商持有的
有关股份不得用于投票)。由于中金公司的该等客户概无就临时股东大会发出
投票指示,因此,身为与要约人或本公司有关连的获豁免自营买卖商的各中
金公司集团成员公司并无于临时股东大会上就合并行使彼等所拥有股份所附
带的投票权。
除所披露者外,(i)概无限制任何股东就临时股东大会上通过的上述决议案进
行投票;(i)概无股份赋予股东权利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仅于会上投票反对决
议案或放弃投票;及(i)概无股东先前于综合文件表明有意投票赞成或反对于
临时股东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或放弃投票。
临时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开并由并非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向凌女士担任主席。持有合共657,946,845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
74.7694%)的股东及获授权委任代表
已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董事已出席临
时股东大会。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案,由于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股东亲自或由委任
代表出席所投由股东持有的股份附带的表决权有三分之二以上票数投票赞成
决议案,因此根据中国法律及章程的规定,特别决议案已于临时股东大会上
以投票表决方式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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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案 | 有效票数(%) | |||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
1. | (a) 审议并酌情批准、确认及 追认本公司与要约人于二 零二四年五月十日订立的 合并协议以及合并协议项 下拟进行的合并及交易。 (b) 审议并酌情批准授权任何 董事为落实或就合并协议 项下拟进行的任何交易, 进 行 其 认 为 属 必 要 、 适 宜、权宜及符合本公司利 益 的 一 切 有 关 行 动 及 事 项、签署及签立一切有关 其他文件、契据及文据、 向 有 关 监 管 机 构 作 出 申 请,以及采取有关步骤。 | 185,139,155 (99.9896%) (附注1) (45.6433%) (附注2) | 13,280 (0.0072%) (附注1) (0.0033%) (附注2) | 6,000 (0.0032%) (附注1) (0.0015%) (附注2) |
关于临时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案,由于在临时股东大会上股东亲自或由委任
代表出席所投由股东持有的股份附带的表决权有一半以上票数投票赞成决议
案,因此根据中国法律及章程的规定,普通决议案已于临时股东大会上以投
票表决方式获通过。
(i)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
附注:
1.根据于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亲自或由委任代表投票的独立H股东持有的全部H股附带
的表决权总票数计算。
2.根据由独立H股东持有的全部H股附带的表决权总票数计算。
3.上述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结果所载入的百分比数字
已作出四舍五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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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H股东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及于会上就决议案投票的H股总数为
653,767,700股H股,即全部
已发行
H股
。
于最后可行日期,要约人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香港东阳光持有226,200,000
股H股的间接股权(占本公司已发行H股总数约34.60%及已发行股本总额约
25.71%),广东阳光持有21,815,200股H股(占本公司
已发行
H股总数约3.34%
及已发行股本总额约2.48%),而唐新发先生持有130,400股H股(占本公司已发
行H股总数约0.02%及已发行股本总额约0.01%)。诚如综合文件所披露,由于
要约人及任何与其一致行动人士(包括广东阳光及唐新发先生)的投票不会
计入厘定是否符合收购守则规则2.10的规定,要约人及任何与其一致行动人
士(包括广东阳光及唐新发先生)已于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放弃投票。蒋均
才先生、王丹津先生、李爽先生及李学臣先生(各为董事)已就其各自于本公
司的实益持股于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投票赞成合并。
除所披露者外,要约人及任何与其一致行动人士概无持有、控制或指示任何
股份或股份权利。要约人及任何与其一致行动人士概无于要约期内收购或同
意收购任何股份或有关股份之任何可换股证券、认股权证、购股权或衍生工
具。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及任何与其一致行动人士概无借入或借出要
约人或本公司之任何有关证券(定义见收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此外,根据收购守则规则35.4的规定,中金公司集团成员公司身为与要约人
或本公司有关连的获豁免自营买卖商,并无就以该身份所持有的股份,于H
股类别股东大会上进行投票。中金公司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身为获豁免自营买
卖商,可就以该身份为及代表非全权委托投资客户(并非要约人或其一致行动
人士)所持有的该等H股在符合以下情况时于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进行投
票:(i)相关的关连获豁免自营买卖商以简单托管人身份为及代表非全权委托
客户持有H股;及(i)相关的关连获豁免自营买卖商与其客户订有合同安排,
严格禁止相关连获豁免自营买卖商就相关H股行使任何酌情投票权;及(i)
所有投票指示仅源自客户(若客户并无发出指示,由相关的关连获豁免自营买
卖商持有的有关H股不得用于投票)。由于中金公司的该等客户概无就H股类
别股东大会发出投票指示,因此,身为与要约人或本公司有关连的获豁免自
营买卖商的各中金公司集团成员公司并无于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就合并行使
彼等所拥有H股所附带的投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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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所披露者外,概无对任何独立H股东于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就相关决议案
投票施加其他限制。概无H股东有权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并仅于会上投票
反对特别决议案或放弃投票。概无H股东先前于综合文件表明有意或不可
撤销地承诺投票赞成或反对于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或放弃投
票。
H股类别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开并由并非要约人一致行动人士的独立非执行
董事向凌女士担任主席。持有合共185,158,435股H股(占独立H股东所持全
部H股所附票数约45.6480%)的独立H股东及获授权委任代表已出席H股类
别股东大会。除唐新发先生外,全体董事已出席H股类别股东大会。
关于H股类别股东大会有关合并的特别决议案,由于在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独
立H股东亲自或由委任代表出席所投由独立H股东所持有的H股附带的表
决权有75%以上票数投票赞成有关合并的特别决议案且独立H股东所持有的
全部H股附带的表决权有不超过10%的票数投票反对有关合并的特别决议案,
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6.15(2)条及收购守则规则2.10的规定,有关合并的特别
决议案已于H股类别股东大会上以投票表决方式获通过。
达成合并协议生效条件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生效条件已达成。因此,合并协议已生效。
股东及投资者务请注意,实施合并须待实施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除非获豁
免,如适用)。于本联合公告日期,概无实施条件已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
要约人及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星期四)或之前联合刊发公告,载明实
施条件是否已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
建议自愿撤销本公司H股上市地位及最后交易日
本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第6.15(2)条获得联交所批准撤销H股于联交所之上市地
位,惟须待合并生效后,方可作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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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预期(i)H股于联交所的最后交易时间将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二)
下午四时十分;及(i)H股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在联交所
自愿撤销上市地位。
假设实施条件已达成,预期要约人H股票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星期三)寄
发,并预计要约人H股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开始在联交
所买卖。
如有任何新的进展,将以公告方式知会股东。
本公司停止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厘定H股东收取特别股息的权利及换股东收取要约人H股的权利,本公司
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星期一)起停止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该日期后,
H股将不会进行转让
。为符合资格享有上述权利,
H股东应确保,向彼等转让H
股的过户文件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H股
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
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便将H股登记于彼等或彼等代名人的名下。
派付特别股息
特别股息将于本公司将公布之日期派付予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星期一)名列本
公司股东名册的所有股东(要约人及其附属公司除外),并将以港元计值及宣派。
特别股息将以港元派付予全体H股东(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
资于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的股东(「港股通股东」)除外)。就港股通股东而言,
特别股息将以人民币派付。有关汇率将按中国人民银行于本联合公告日期公布的
人民币兑换港元汇率中间价(即1港元兑人民币0.91125元)计算,因此港股通股东
将收取的特别股息为每股人民币1.366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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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行使权利
谨此提述综合文件内「董事会函件」下「3.合并协议的主要条款」一节的「异议股东
的权利」一段。
由于并无内资股东于临时股东大会上投票反对特别决议案,因此内资股东将
无权行使权利以要求本公司指定的独立第三方代表本公司按「公平价格」收购其股
份(「权利」),而只有达成有关标准及权利条件的H股东将有权行使权利。
持有H股且欲行使权利的任何异议股东,应于申报期届满日期(目前预期将为二零
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三)或之前,于本公司H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领取载有行
使权利的程序资料的文件及所须文件(定义见下文,统称「程序文件」)。
程序文件所要求的文件(「所须文件」)包括但不限于(i)已填写资料的行使通知;
及(i)有关达成行使权利的标准及权利条件的声明及证明。就H股寄存于中央结算
系统的异议股东而言,将须提供有关实益拥有权及代名人关系(如有)的额外文件
及证明。所须文件必须于申报期内(目前预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
三)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三十分之办公时间),由专人或以邮递方式递交至香港
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
1716号舖)
。
倘若对于达成行使权利的标准及权利条件、有效行使权利或递交所须文件方面有
任何疑问,要约人可全权决定对该问题的答复。
根据中国公司法及章程,任何异议股东可通过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本公司指定的独
立第三方按「公平价格」收购其股份。中国法律并无有关「公平价格」将如何厘定的
实质及程序规则方面的行政指引。因此,概不会就向已有效行使权利的异议股东
作出任何有利结果及异议股东于行使权利及厘定「公平价格」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
成本作出保证。
为免生疑问,如合并并未继续进行,异议股东将无权行使上文所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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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时间表及重要事件
下文所载预期时间表属参考性质及可能作出变动。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刊发进一步
公告。除非另有说明,所述所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港时间及日期。本公司证券的
股东、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应参阅综合文件,以了解更多资料。
恢复股份过户登记.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星期二)
申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星期三)
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三十分
之办公时间
H股的最后交易时限.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二)
下午四时十分
递交H股合法所有权过户文件以有权收取
要约人H股的最后时限.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三十分
递交H股过户文件以有权收取特别股息的
最后时限.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星期一)起
换股记录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星期一)
特别股息记录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星期一)
公布撤销H股上市地位.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星期二)
上午八时三十分或之前
撤销H股上市地位的预计日期及时间.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星期二)
下午四时正
要约人H股票寄发
(1、2)
.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星期三)
换股日期
(2)
.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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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要约人H股于联交所开始买卖的时间
(2)
.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星期四)
上午九时正
公布所有实施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
(1、3)
.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星期四)
附注:
(1)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0.1(a),于合并成为无条件后,要约人将尽快但无论如何于合并成为无条
件后七个营业日内向换股东发行要约人H股。要约人H股票预计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六日
(星期三)寄发予换股东。要约人H股票将于获得上市批准的正式函件及上市生效后方会
生效。倘未能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四日(星期一)或之前取得上市批准,要约人H股票将不会
生效,要约人H股将不会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星期四)在联交所开始买卖,而H股亦不会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五日(星期二)下午四时正撤销上市地位。在此情况下,要约人与本公司将
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就上述事宜刊发公告。投资者倘于收取要约人H股票前或于要约
人H股票生效前买卖要约人H股,须自行承担一切风险。
(2)若香港在以下时间发生任何恶劣天气情况:
(a)于寄发要约人H股票的最迟日期当日当地时间中午十二时正之前生效并于中午十二时
正或其后不再生效,寄发要约人H股票的最迟日期仍将是同一营业日;或
(b)于寄发要约人H股票的最迟日期当日当地时间中午十二时正或其后生效,寄发要约人
H股票的最迟日期、换股日期及预计要约人H股于联交所开始买卖日期将延至下一个
营业日(该营业日中午十二时正及╱或其后概无发出任何上述警告)(或中午十二时正或
其后概无发生任何恶劣天气情况的另一营业日)。
就上述时间表而言,「恶劣天气」指在香港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香港天文台发出的黑色
暴雨警告及╱或香港政府宣布的「极端情况」警告正在生效之情况。
(3)要约人及本公司将于实施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于合
理可行情况下尽快联合刊发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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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事项
于二零二四年三月八日(即要约期的开始日期),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持有约
53.90%股份,包括(i)226,200,000股内资股(相当于全部
已发行内资股及本公司已发
行股本总额约25.71%)及(i)248,145,600股H股(占已发行H股总数约37.96%及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28.20%)。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士持
有约53.90%股份,包括(i)226,200,000股内资股(相当于全部已发行内资股及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总额约
25.71%)及(i)248,145,600股H股(占
已发行
H股总数约37.96%及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28.20%)。除要约人与香港东阳光(要约人之全资附属公
司)就香港东阳光向要约人转让226,200,000股H股而订立之股份转让协议外(有关
详情已于综合文件第57页本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之股权架构附注4内披露),要约
人或任何与其一致行动人士概无于要约期内收购或同意收购任何H股或与H股有
关的任何可换股证券、认股权证、购股权或衍生工具。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
人或其一致行动人士概无借入或借出要约人或本公司之任何有关证券(定义见收
购守则规则22注释4)。
警告
股东、本公司证券的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应知悉,合并的实施须待综合文件所载
实施条件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后方可作实。要约人或本公司概不保证能达成任
何或全部该等实施条件,因此合并协议不一定会实施或完成。因此,股东、本公
司证券的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应谨慎行事。对将予采取的行
动和合并所产生的影响有任何疑问的人士,应征询其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
或其他专业顾问的意见(包括征询税务顾问有关注销股份及实施合并的税务后果
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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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H股东须知
合并将根据中国法律之规定以吸收合并方式实施,涉及交换两间在中国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的证券及注销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的证券。合并须遵守香
港披露规定,且有关披露规定有别于美国规定。本公司的公告及综合文件中所载
之财务资料乃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因此未必可与美国公司或按美国公认
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之公司之财务资料进行比较。
由于要约人及本公司均位于美国以外的国家,且彼等各自部分或全部高级职员及
董事可能是美国以外国家的居民,因此美国的H股东可能难以强制执行其根据
美国联邦证券法的权利及所产生的任何申索。美国的H股东可能无法在非美国
法院就违反美国证券法起诉一间非美国公司或其高级职员或董事。此外,美国的
H股东可能难以迫使一间非美国公司及其联属人士服从美国法院的判决
。
根据收购守则及美国证券交易法第14e-5(b)条,中金公司及其联属人士可继续于
联交所担任股份的获豁免自营买卖商。此等购买可按现行价格于公开市场进行或
按磋商价透过私人交易进行,惟任何该等购买或安排均须遵守适用法律(包括但
不限于收购守则)并于美国境外进行。有关该等购买的任何资料将根据收购守则
的规定呈报予证监会,并在证监会向公众公开的情况下可于证监会网站
htp:/w.sfc.hk及联交所网站w.hkexnews.hk进行查阅
。
承董事会命
广东阳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张英俊
承董事会命
宜昌东阳光长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主席
唐新发
中国湖北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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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的董事为张英俊博士、李文佳博士、张寓帅先生、唐
新发先生、朱英伟先生、曾学波先生、东晓维女士、王蕾女士、李新天博士、马
大为博士、尹航博士及林爱梅博士。要约人的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与
本公司或董事(以此身份)有关的资料除外)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
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于本联合公告中所表达意见(由
本公司或董事以其身份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作出,且本联合公告
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告的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蒋均才先生、王丹津先生、李爽先生及
陈浩先生;非执行董事唐新发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唐建新先生、向凌女士及
李学臣先生。董事愿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与要约人或其董事(以此身份)有关
的资料除外)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
认,就彼等所深知,于本联合公告中所表达意见(由要约人或其董事以其身份所
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作出,且本联合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
致使本联合公告的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