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11 中国核能科技 公告及通告:关连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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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NUCLEAR ENERGY TECHNOLOGY CORPORATION LIMITED

中国核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1)

关连交易及持续关连交易

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

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项下的关连交易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交易时段后),承租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与

出租人(南山控股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订立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据

此,出租人将向承租人出租位于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的物流园区的屋顶,以

供本集团进行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建设、安装及运营以扩大本集团的新

能源业务。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出租人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南山控股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

据上市规则第14A.13(1)条,出租人被视为南山控股的联系人,进而为本公司的关连

人士。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的规定,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项下之屋顶租

赁将获确认为本集团的使用权资产。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漳州角美屋顶光

伏发电项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屋顶租赁构成本公司一次性关连交易。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计算的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屋顶租赁之最

高适用百分比率(按本集团就屋项租赁将予确认之使用权资产价值基准)超过0.1%但

低于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屋

顶租赁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全面豁免持续性关连交易

根据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条款,在年期间,出租人有权优先使用安装于

屋顶租赁项下承租的屋顶并由本集团经营的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所产生的电力。

出租人应付的电费应根据用电量及按照相关供电局规定并收取的同期单价的70%计

算。购电的电费应自本集团供电之日起按月支付。

由于董事目前预期根据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出租人每年应向本集团支付的

购电之电费,将少于港币3,000,000元,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1)(c)条,购电符合

最低豁免水准,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获全面豁免申报、年度审阅、公告及独立股

东批准规定。

绪言

董事会谨此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交易时段后),承租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

附属公司),与出租人(南山控股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就(其中包括)屋顶租赁订立

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本集团拟将屋顶租赁项下的屋顶用于本集团屋顶太阳

能光伏发电系统的设计、建设、安装和运营。


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

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交易时段后)

订约方

(1)出租人,南山控股之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及

(2)承租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年期

为期二十年,自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直至二零四五年七月二十日止(包括首尾两

日)。

物业

出租人将向承租人出租位于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的物流园区的屋顶(总面积约为

58,100平方米)。

租金

租金将按年支付,并根据获出租屋顶的实际面积按协定费率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6元计

算,每年租金约为人民币348,600元(含税),将以本集团之内部资源拨付。

上述费率乃由各订约方根据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并参考屋顶的出租面积、现

行市况及邻近地区可比较物业的现行市场租金费率公平磋商后厘定。


订立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认为中国家政策致力于在全国发展新能源系统,包括光伏发电领域。本集团希

望凭借领先同业的雄厚实力和资源,抓住这个市场机遇,扩大在新能源行业的市场份

额。根据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进行的交易,充分利用物流园区等领域的屋顶

资源建设光伏电站,长远而言,将继续扩大和提升本集团在新能源行业的市场份额。

本公司拟透过与南山控股附属公司合作推进光伏项目建立以满足其业务需求。漳州角美

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的订立,将使本集团能够利用南山控股集团拥有的物流园区资

源。预计本集团与南山控股附属公司的商业合作将带来可观的收入,此将丰富本公司的

收入来源,提升其经营业绩。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乃于本集团的日常及

一般业务过程中经订约方公平磋商后按公平合理基础订立,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协议的条款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有关订约方的资料

本集团

本集团主要从事新能源业务,包括(a)工程、采购及建设(「EPC」)及咨询分部,包括本集

团的与建造光伏电站有关的EPC及咨询服务业务以及其他整体建设及工程服务;(b)发电

分部,包括本集团的发电业务;(c)融资分部,包括本集团之融资业务;(d)买卖业务分

部,包括本集团买卖太阳能相关产品;及(e)其他分部,包括本集团之企业管理、投资及

库务服务。


承租人,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之有限公司,且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主要从事太

阳能发电业务。

出租人

出租人为一间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有限公司。其主要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货物运输代

理;集装箱修理服务;物流信息咨询服务;货物仓储及装卸服务;及自有房屋、场地租

赁及机械设备租赁。

于本公告日期,出租人为南山控股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并由南山控股最终控制。

上市规则之涵义

于本公告日期,出租人为本公司主要股东南山控股的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因此,根据

上市规则14A.13(1)条,出租人被视为南山控股的联系人,因此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的规定,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项下之屋顶租赁

将获确认为本集团的使用权资产,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项下金额约为人民币

4,758,062元。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项下拟进

行之屋顶租赁构成本公司之一次性关连交易。


由于根据上市规则计算的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屋顶租赁之最高

适用百分比率(按本集团就屋顶租赁将予确认之使用权资产价值基准)超过0.1%但低于

5%,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项下拟进行之屋顶租赁

须遵守申报及公告规定,惟获豁免遵守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九月三十日,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六日及二零二五年六月二

十三日的公告所披露,若干本公司附属公司作为承租人与若干南山控股或中国南山附属

公司作为出租人签订了租赁协议(「过往租赁协议」),据此,出租人向承租人出租位于中

国各地的物流园区的屋顶。

考虑到(i)过往租赁协议和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是在不同时期磋

商。既没有框架协议,过往租赁协议和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亦不互为条件;

(i)过往租赁协议和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下的目标屋顶并不构成一项资产的一

部分。目标屋顶位于中国不同城市的物流园区内;及(i)签订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协议不会导致本公司大量参与新的业务活动,因此董事会认为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

目协议项下的交易无需与过往租赁协议项下的交易合并。

董事会批准

董事中:(i)李鸿卫先生于南山控股担任董事;及(i)邱文鹤先生于南山控股担任董事及总

经理。然而,鉴于前述董事均未持有出租人任何股权或担任其董事职务,彼等均不被视

为在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中拥有重大利益。因此,根据本

公司章程细则,概无董事须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放弃投票。


全面豁免持续性关连交易

根据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条款,在年期间,出租人有权优先使用安装于屋

顶租赁项下承租的屋顶并由本集团经营的屋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所产生的电力。电费

是根据物流园区同期的用电量,按有关供电局(即国家电网╱中国南方电网)所订明及收

取的单价的70%计算。这些电费是经双方公平协商后确定的,并考虑到以下因素:

(i)集团的分布式屋顶光伏发电站向客户(即独立第三方)收取的发电费用,同样是根据

用电量计算,比率介乎单位价格的70%至80%;及

(i)中国光伏电站资源的竞争异常激烈。优质的资源,特别是工厂或物流园的屋顶,是

投资者的渴求目标。根据今年上半年公布的公开招标信息,其他分布式光伏电站的

独立运营商向出租人提供折扣,根据用电量向出租人收取费用,折扣率约为单位价

格的60%。

购电的电费应自本集团供电之日起按月支付。

由于董事目前预期根据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出租人每年应向本集团支付的购

电之电费,将少于港币3,000,000元,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6(1)(c)条,购电符合最低豁

免水准,故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获全面豁免申报、年度审阅、公告及独立股东批准规

定。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文所述之涵义: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中国南山」指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成立之

有限公司,为南山控股之控股东

「本公司」指中国核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

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指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承租人」指中开(漳州)新能源有限公司,为一闲根据中国法律

成立的有限公司,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

司,为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之承租人


「出租人」指漳州宝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为一闲根据中国法律

成立的有限公司,其为南山控股之间接非全资附属

公司,为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之出租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

方式修改

「南山控股」指深圳市新南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中国成

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

码:002314)

「购电」指根据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拟进行出售屋

顶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安装于屋顶租赁项下租赁的

屋顶并由本集团经营)产生的电力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指人民币,中国法定货币

「屋顶租赁」指根据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协议拟进行的屋顶

租赁,以供本集团设计、建设、安装及运营屋顶太

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股东」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持有人

「平方米」指平方米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漳州角美屋顶光伏发电

项目协议」

指出租人与承租人就(其中包括)屋顶租赁于二零二五

年七月二十一日订立的协议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中国核能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李鸿卫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李鸿卫先生(主席)、吴嵘先生(副主席)、邱文鹤先生

(副主席)、刘根钰先生、李晓峰先生及杜瑞丽女士;以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许世

清博士、苏黎新博士及王如章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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