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860 EPS创健科技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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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
EPS
创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上午
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大新金融中心
楼举行股东(「股东」)周年大会(「股
东周年大会」及「大会」),借以考虑下列普通事务:
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采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以及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各自之报告。
2.
批准就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
港元的普通股(「股份」),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每股普通股份
1.0
港仙之末期股息;
3.
续聘天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独立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董
事会」)厘定其酬金。
4.(a)
重选鹫北健一郎先生为执行董事。
(b)
重选鸣海尚一先生为执行董事。
(c)
重选赵俊德先生为执行董事。
(d)
重选杜垚女士为执行董事。
(e)
重选梁非先生为执行董事。
(f)
重选植松高宏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1-
(g)
重选蔡冠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h)
重选张翠萍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i)
授权董事会厘定各董事之薪酬。
5.
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
(c)
段的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
则」),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
本公司股本中尚未发行的股份,出售及╱或转让以库存形式持有的库存股份(定
义见上市规则),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
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及可转换为或交换为股份的证券,并特此一般性及无
条件批准该等权力;
(b)
上文
(a)
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
束后行使有关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或交换股份之认股权
证、债券及证券);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上文
(a)
段及
(b)
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
发行之股份总数及出售和╱或转让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出售和╱或转让的库
存股份(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形式),不得超逾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
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
20%
,惟根据: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
根据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而发行股份;或
(i)
依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以股票代息形式发行股份
或类似安排,配发及发行股份(包括出售及╱或转让任何以库存股形式持
有的股份),以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息;或
-2-
(iv)
依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任何可转换为或交换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而行使
认购权或换股权或交换权而发行股份,
则另作别论,而本决议案
(a)
段所述授权亦须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赋予董事之授权
之日。
「供股」指董事于其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
持有人按彼等当时之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
其他授权认购股份之证券(惟董事有权就海外股份持有人或零碎配额,或考虑到
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权区之法例或规定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香港以外任何认
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要求或与确定该等限制或责任之存在或范围有
关之支出或延误后,作出彼等可能认为必需或权宜之取消权利行动或另作安
排)。」
6.
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
(c)
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
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
交所」)、开曼群岛法例第
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
号法例,经综合或修订)及
-3-
开曼群岛其他适用法例以及就此适用之所有其他法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
于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经证监会及联交所根据证监会发布之香港公司股份
回购守则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之股份;
(b)
本决议案上文
(a)
段中之批准可加入至授予董事之任何其他授权内,并授权董事
于有关期间代表本公司促致本公司以董事厘定之价格购回其股份;
(c)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上文
(a)
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可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逾
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
10%
,而根
据本决议案
(a)
段之授权亦须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或
(i)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赋予董事之授权
之日。」
7.
考虑及酌情通过以下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在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本通知中上述第
项和第
项普通决议获得通过的前提
下,根据本通知中第
项普通决议授予董事的一般授权应予以扩大,并特此扩大,扩
大范围包括可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要求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以及可出
售及╱或转让任何以库存形式持有的库存股份或董事同意依该一般授权有条件或无
条件从库存出售及╱或转让,其金额相当于本公司依本通知所载第
号普通决议案授
-4-
予的授权所回购的股份总数,但该金额不得超过本决议通过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
括库存股,如有)的
10%
。」
承董事会命
EPS
创健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鹫北健一郎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鹫北健一郎先生、宫野积先生、呜海尚一先生、赵俊德先
生、杜垚女士及梁非先生;非执行董事为植松高宏先生及严平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为陈卓豪先生、蔡冠明先生、斋藤宏畅先生及张翠萍女士。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任何股东,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出席
及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文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但须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以代表股东。倘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有关委任文件必须注明各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
数目及类别。投票时,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作出表决。
2.
无论股东是否有意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填
妥、签署及交回表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3.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关授
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即二零
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上午
时正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中心
楼,方为有效。
4.
如属股份联名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在股东周年大会
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
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只有于股东名册上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上述其中一名人
士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5.
为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
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
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确定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
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
-5-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
号远东金融
中心
楼,以办理登记手续。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投票资格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
五年八月十五日
(
星期五
)
。
6.
为厘定获派建议末期股息之权利,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二
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名册登记,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
转让登记。为符合获派建议末期股息资格,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不迟于二零二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办理登记。建议末期股
息预期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七日(星期三)派付。厘定有权获得末期股息的记录日期为二
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
星期三
)
。
7.(a)
受下文
(b)
段所规限,倘
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超强台风引起的「极端情况」或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预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后之任何时间悬挂或生效,
则股东周年大会将会后延,而本公司将于本公司及联交所各自之网站登载公告,通知
股东有关延迟之股东周年大会之日期、时间及地点。
(b)
倘
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超强台风引起的「极端情况」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
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改发较低的信号或取消,如情况许可,则股东周
年大会将如期举行。
(c)
股东周年大会将于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时如期举行。于任何恶劣天气情况
下,股东应于考虑本身之情况后自行决定是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而倘彼等决定出
席,则务请审慎行事。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