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93 伟工控股 通函:(1)建议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2)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3)重选退任董事;(4)续聘核数师;(5) 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建议采纳第二份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6)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阁下的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
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伟工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的代表委任表
格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股票经纪、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
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
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WECONHOLDINGSLIMITED
(1)
建议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
(2)
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3)
重选退任董事;
(4)
续聘核数师;
(5)
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
建议采纳第二份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
(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伟工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21日(星期四)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
道180-182号1楼香港建造商会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
载于本通函第AGM-1至AGM-5页。
本通函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以供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使用。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务请细阅本通函及将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的指示填妥,并尽快及无论如何最迟须
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后,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2025年7月22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页次
释义.1-3
董事会函件.4-12
附录一–购回授权说明函件.13-16
附录二–拟于股东周年大会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17-20
附录三–建议修订.21-3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AGM-1-AGM-5
-i-
目录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21日(星期四)上午10时正假
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80-182号1楼香港建造商会举行
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
第AGM-1至AGM-5页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载于本通函第AGM-1至AGM-5页有关召开股东周年
大会之通告
「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
大纲及细则」
指股东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考虑及批准纳入所有建议修
订的本公司第二份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第
二份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或「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
「董事会」指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成立及运作的中央结算及交
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伟工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793),一间在开曼群
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
上市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经不时修订、修改及补充
「控股东」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而就本公司而言即曾家叶
先生及TripleArchLimited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末期股息」指董事会建议的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末期股
息每股份1.2港仙
-1-
释义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
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相关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的股份(不包括库存股
份)
「最后可行日期」指2025年7月15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其中所载若
干资料的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组织章程大纲」或「章程大纲」指本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
方式修改
「建议修订」指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
「股东名册」指本公司股东名册
「购回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
权力以购买或购回不超过于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
发行股份总数10%的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补
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指本公司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份过户登记处」指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2-
释义
「股份溢价账」指本公司权益部分的股份溢价账,即根据本公司于2025
年3月31日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中股份溢价账的进
账金额约38,659,000港元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经不时修订、
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库存股份」指开曼群岛法例及章程细则授权本公司以库存方式购回
及持有之股份,就上市规则而言,包括本公司购回并
持有或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供在联交所出售之股份
「%」指百分比
-3-
释义
WECONHOLDINGSLIMITED
执行董事:
曾家叶先生
(主席兼行政总裁)
曾梓谦先生
曾梓杰先生
非执行董事:
陈乐雯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志强博士
陈添耀先生
施国荣先生
注册办事处:
CricketSquare
HutchinsDrive
P.O.Box2681
GrandCaymanKY1-1111
CaymanIslands
总办事处
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德辅道中244-252号
东协商业大厦18楼
敬启者:
(1)
建议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
(2)
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3)
重选退任董事;
(4)
续聘核数师;
(5)
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
建议采纳第二份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
(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下列各项决议案的
相关资料:
-4-
董事会函件
(i)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
(i)授予董事发行授权;
(i)授予董事购回授权;
(iv)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买或购回的股份数目而授出扩大发行授权的扩大授
权;
(v)重选退任董事;
(vi)续聘本公司的核数师;及
(vi)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采纳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建议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
诚如本公司于日期为2025年6月27日内容有关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的业绩公告所宣布,
董事会建议派发末期股息每股份1.2港仙,惟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
批准及待下文所载派付末期股息的条件获达成后,方告作实。应付末期股息总额为9,600,000
港元。根据章程细则第134条及按照公司法,末期股息拟自股份溢价账悉数派付。
于2025年3月31日,根据本公司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股份溢价账的进账金额约38,659,000
港元。待下文「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的条件」一段载列的条件获达成后,董事会建议根据
章程细则第134条及公司法动用股份溢价账的进账金额9,600,000港元派付末期股息。作出该等
派付后,股份溢价账的进账余额将约29,059,000港元。
(i)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的理由
董事会认为,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可更有效动用股份溢价账内的闲置结余。董事
会相信,自股份溢价账动用9,600,000港元派付末期股息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
(i)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的影响
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并不涉及削减本公司任何法定或已发行股本,亦不涉及削减
任何股份面值或影响有关股份的买卖安排。
-5-
董事会函件
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录得本公司之权益持有人应占综合溢利及全面收入
总额约7.4百万港元。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将不会影响本公司的业务、营运、管理
或财务状况或股东的权益比例,惟会产生微不足道的相关开支。除上述开支外,董事认
为,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将不会导致本公司的股东资金产生任何亏损,亦不会对
本公司的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i)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的条件
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须待下列条件获达成后,方告作实:
(a)根据章程细则第134条,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自股份溢价账
派付末期股息;及
(b)董事信纳并无合理由认为本公司无力支付或紧随派付末期股息后将无力支付其在
日常业务过程中到期之债务。
上述条件不能豁免。倘若上述条件未获达成,末期股息将不会获派付。
(iv)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
待上述条件获达成后,末期股息预期将于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或前后派付予在2025
年8月28日(星期四)(即厘定有权收取末期股息的记录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名列本公司
股东名册的股东。为符合资格收取末期股息,所有已填妥的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
须于2025年8月26日(星期二)下午4时30分前送达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以办理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有关暂停办理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以厘定收取末期股息的资格的进一步资料,请参阅本通函下文「暂停办理股份
过户登记手续」一段。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根据股东于2024年8月16日举行的本公司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普
通决议案,董事已获授一般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股份。于最
后可行日期,该一般授权尚未获动用并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因此,本公司将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
-6-
董事会函件
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的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于
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800,000,000股。待通过建议决议案后,假设自最后可行日
期起至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更,根据发行授权可予发行的新股份数目最多
将为160,000,000股份,相当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的20%。
发行授权详情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6项决议案所述的普通决议案。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根据股东于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的普通决议案,董事已获授一般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
一切权力以购买或购回股份。于最后可行日期,该购回授权尚未获动用并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
束时失效。因此,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一般无条件授权
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购买或购回不超过于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的
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800,000,000股。待通过建议决议案后,假设自最后可行
日期起至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并无变更,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可购回的股份数目
最多将为80,000,000股份,相当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
董事会注意到,自2024年6月11日起,上市规则已经修订,让上市公司可灵活注销已购回之股
份及╱或采纳一套框架,借以(i)容许已购回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及(i)规管再次出售库存股
份。于上市规则作出有关变动后,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本公司可(i)注销已购回之
股份及╱或(i)以库存方式持有关股份,惟须视乎于进行该等股份购回相关时间之市场情况
及本公司资本管理需求而定。倘本公司以库存方式持有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之股份之任何再
次出售将须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并须根据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
及法规进行。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概无持有库存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载有关于购回授权详情的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当中包括向股东提供
的所有合理所需资料,以便彼等就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购回授权详情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7项决议案所述的普通决议案。
-7-
董事会函件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将维持有效,直至(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i)章程细则或
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i)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
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有关授权时(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扩大发行授权
此外,倘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
通决议案,透过加入董事根据发行授权可能配发、发行及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
行及处理的股份数目扩大发行授权,该数额相当于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买或购回的股份数
目。
扩大发行授权详情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8项决议案所述的普通决议案。
重选退任董事
于最后可行日期,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即:
执行董事委任日期
曾家叶先生(「曾家叶先生」)2018年3月23日
曾梓谦先生2018年6月25日
曾梓杰先生(「曾梓杰先生」)2018年6月25日
非执行董事
陈乐雯女士(「陈女士」)2024年12月12日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志强博士2019年1月21日
陈添耀先生(「陈先生」)2019年1月21日
施国荣先生2019年1月21日
根据章程细则第84(1)条,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为数三分之一的董事(或倘董事人数并
非三(3)的倍数,则须为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数目)须轮值退任,惟每位董事须至少每三
年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一次。
-8-
董事会函件
因此,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曾家叶先生将轮值退任,且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为执行董事,
曾梓杰先生将轮值退任,且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为执行董事,而陈先生将轮值退任,且符
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根据章程细则第83(3)条,董事有权不时及随时委任何人士为董事,以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
或作为现有董事会的新任成员。由此获委任的任何董事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为
止,并可于该大会膺选连任。
因此,陈女士将轮值退任,且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为非执行董事。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的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提名委员会就重选董事的推荐意见
于2025年6月27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经检讨董事会的组成后,已向董事会提
名曾家叶先生、曾梓杰先生、陈女士及陈先生,以供董事会向股东推荐彼等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膺选连任。
提名乃根据提名政策及客观准则(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
验、技能、知识及服务年期),并充分考虑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所载的成员多元化裨
益而作出,成员多元化政策的详情载于本公司2025年报。提名委员会亦已考虑曾家叶先生、
曾梓杰先生、陈女士及陈先生各自对董事会的贡献及对其职责的承诺。经考虑上市规则第3.13
条所载的独立性标准及陈先生提供的独立性确认后,提名委员会信纳陈先生具有独立性。自股
份于联交所上市起,陈先生一直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拟膺选连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陈先生向本公司确认,于最后可行日期,彼概无在任何上
市公司担任六项以上的董事职务。提名委员会认为,陈先生作为香港执业律师,具备丰富的法
律经验,可使董事会的多元性更趋丰富。提名委员会亦信纳,陈先生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已向
董事会投入充足的时间及贡献。有关陈先生履历背景的更多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于2025年6月27日,董事会接纳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并推荐曾家叶先生及曾梓杰先生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由股东重选连任为执行董事、陈女士重选连任为非执行董事,以及陈先生重选连任为独
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认为,重选曾家叶先生、曾梓杰先生、陈女士及陈先生符合本公司及股
-9-
董事会函件
东的整体最佳利益。曾家叶先生、曾梓杰先生、陈女士及陈先生各自已于董事会议上放弃就
彼等各自的提名进行讨论及投票表决。
有关董事会组成及成员多元化(包括彼等的性别、年龄、专业知识、技能及资格)的进一步资料
及董事的董事会及董事会委员会议出席记录于本公司2025年报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
续聘核数师
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本公司的独立核数师,且符合资格并愿意膺
选连任。续聘独立核数师的详情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3项决议案所提述的普通决议案。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为确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身份,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
至2025年8月21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
过户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已填妥的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
股票最迟须于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前送达股份过户登记处以办理过户登记手
续。
受达成本通函上文所载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息的条件所限,为确定收取末期股息的权利,
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27日(星期三)至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批准派付末期股息及达成本通函上
述载列的条件后,末期股息预期将于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派付。为符合资格收取末期股
息,所有已填妥的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2025年8月26日(星期二)下午4时30分前送
达股份过户登记处以办理登记手续。
修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及建议采纳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董事会建议透过采纳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修订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以使
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符合最新法律及监管规定,包括对上市规则附录A1就核心的股东保
障水平作出的修订,该等修订于2025年7月1日生效。
-10-
董事会函件
建议修订现有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的主要详情包括:
(i)修订现有章程细则之相关条文,以明确允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电子方式进行投票;
(i)修订现有章程细则之相关条文,允许本公司举行电子方式及混合式的股东大会;及
(i)作相应及其他内务修订。
有关建议修订的详细资料,请参阅本通函附录三。纳入所有建议修订的建议修订及建议采纳经
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须待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通过特别决议案批准,方可作实,
而其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分别生效。
股东周年大会及代表委任安排
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21日(星期四)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80-182号1楼香港建
造商会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AGM-1至AGM-5页。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考虑并酌情批准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中的建议决议案。
本通函随附代表委任表格以供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使用。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务请细阅本通函及将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印列的指示填妥,并尽快及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大会主席以真诚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
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于股东大会上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将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考虑并酌情批准的决议案将由股东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本公司
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5)条所规定的方式就经监票人核实后的股东周年大会投票表决结果刊
发公告。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悉,概无股东须就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放弃投
票。
-11-
董事会函件
责任声明
本通函(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对本通函负全责)载有遵照上市规则所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
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
备,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且本通函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宜,致使当中任何陈述或本通函有误
导成分。
推荐意见
董事相信,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的所有建议决议案,即有关建议自股份溢价账派付末期股
息、发行授权、购回授权、扩大发行授权、重选退任董事、续聘本公司核数师及修订组织章程
大纲及细则及采纳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建议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
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全体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建议的所有决议案。
一般资料
另请阁下垂注本通函各附录所载资料。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承董事会命
伟工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及行政总裁
曾家叶先生
谨启
香港,2025年7月22日
-12-
董事会函件
本附录为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1)(b)条及其他相关条文之规定向阁下提供合理所需资料之说
明函件,以便阁下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授出购回授权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1.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合共为800,000,000股份。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
任何尚未行使购股权、认股权证及可认购股份的可换股证券,且并无持有任何库存股
份。
假设自最后可行日期起直至股东周年大会期间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额外股份,则本公
司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80,000,000股份,相当于本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
行股本不超过10%。
诚如董事会函件所述,自2024年6月11日起,上市规则已经修订,让上市公司可灵活注
销已购回之股份及╱或采纳一套框架,借以(i)容许已购回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及(i)规管
再次出售库存股份。于上市规则作出有关变动后,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本
公司可(i)注销已购回之股份及╱或(i)以库存方式持有关股份,惟须视乎于进行该等股
份购回相关时间之市场情况及本公司资本管理需求而定。倘本公司以库存方式持有股
份,以库存方式持有之股份之任何再次出售将须待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6项决议案获通
过,并须根据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法规进行。
就存放中央结算系统以待再次出售之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
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益(倘该等股份为以本公司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
份,则有关股东权利或权益将根据适用法例另行暂停)。该等措施可能包括,董事会批准
(i)本公司将不会(或将敦促其经纪不会)就其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之库存股份向香港中央
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在股东大会上投票之指示及(i)如派付股息或作出分派,本公司将
在股息或分派之记录日期之前,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其本身名义将该等
股份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将其注销。
2.
购回之原因
董事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惟认为购回授权将让本公司更灵活地于适当及对本公司有
利时进行购回。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有关购回或会导致本公司的资产净值及╱或
每股份盈利增加,而仅当董事认为有关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带来裨益时,方会
-13-
附录一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进行购回。于任何情况所购回的股份数目及价格以及购回股份的其他条款将由董事于考
虑当时所涉情况后于相关时间厘定。
3.
购回的资金来源及影响
章程细则授权本公司购回其股份。于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上市规则、章程
大纲、章程细则、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所有其他适用法例、规则及法规(视情况而定)可
合法作此用途的资金。
本公司不得以现金以外的代价,或按有别于联交所不时生效的买卖规则规定的结算方
式,在联交所购回其本身股份。
根据以上所述,本公司购回任何股份时,可从本公司溢利、股份溢价或就购回目的而发
行新股份的所得款项或(受公司法所规限)股本中拨付。于购回时就超出将予购回股份面
值而应付的任何溢价必须从本公司溢利、本公司于购回股份前或当时的股份溢价账或(受
公司法所规限)股本中拨付。
与本集团于2025年3月31日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的状况比较,董事认为,倘于
建议购回期间内全面行使购回授权项下的建议购回,则本公司的营运资金及资产负债水
平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董事不建议在导致本公司的营运资金需求或董事不
时认为适合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水平遭受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4.
并无异常之处
董事确认,本说明函件或建议购回授权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5.
出售股份的意向
就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概无董事或任何彼等之紧密联系人士目前有意于购
回授权建议决议案获股东批准后,根据购回授权向本公司出售其任何股份。
-14-
附录一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本公司的核心关连人士概无知会本公司,表示彼目前有意于本公司获授权购回股份的情
况下,将向本公司出售其股份,或已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其任何股份。
6.
收购守则的影响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倘本公司因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导致股东于本公司投票权的权益比例有所增加,则
就收购守则规则第32条而言,该增加将被视为收购事项。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
动的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取得或巩固本公司的控制权,因而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第
26条作出强制性收购建议。除上述者外,董事并不知悉倘购回授权获行使而可能产生收
购守则项下的任何后果。
于最后可行日期,下列股东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5%或以上的权益:
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概约百分比
名称╱姓名身份╱权益性质
所持股份╱
权益数目
于最后
可行日期
倘购回授权
获悉数行使
TripleArchLimited
(「TripleArch」)
实益拥有人600,000,00075.0%83.3%
曾家叶先生
(「曾家叶先生」)
(附注1)
受控制法团权益600,000,00075.0%83.3%
黎玉莲女士
(「黎女士」)(附注2)
配偶权益600,000,00075.0%83.3%
附注:
(1)该等股份由TripleArch持有。TripleArch由曾家叶先生实益拥有100%权益,因此,根据证券及
期货条例,曾家叶先生被视为于TripleArch持有的相同股份数目中拥有权益。
(2)黎女士为曾家叶先生的配偶。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黎女士被视为于曾家叶先生拥有权益
的相同股份数目中拥有权益。
倘购回会导致公众所持股份数目跌至低于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5%(或根据上市规则可能指
定为最低公众持股量的其他百分比),则董事将不会行使购回授权。
-15-
附录一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7.
股份价格
股份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每月在联交所买卖的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每股份价格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2024年
7月0.1540.140
8月0.1500.133
9月0.1500.136
10月0.1520.134
11月0.1630.132
12月0.1660.138
2025年
1月0.1660.148
2月0.1690.144
3月0.1640.143
4月0.1680.155
5月0.1710.155
6月0.1900.144
7月(直至最后可行日期)0.1900.174
8.
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并无在联交所或以其他途径购回股份。
-16-
附录一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以下为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退任并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董事的详情。
执行董事
曾家叶先生
曾家叶先生(「曾家叶先生」),72岁,于2018年3月23日获委任为董事并于2019年1月23日调任
为执行董事。曾家叶先生为本集团主席兼行政总裁,亦是本集团所有附属公司的董事总经理。
彼负责制定本集团的整体策略规划及业务发展以及执行整体营运。
曾家叶先生于土木工程、屋宇建筑及建造业拥有逾46年经验。曾家叶先生从工程及建造业展开
其职业生涯,创立本集团前曾在香港多间建筑承建商担任项目经理。于1974年7月至1978年8
月期间,曾家叶先生于Wong&Ouyang&AsociatesArchitectsandEnginersHongKong任职
于合约部门,主要负责合约行政管理、编制标书规格及投标文件。于1978年8月至1979年10月
期间,曾家叶先生于怡泰建筑有限公司任职项目经理,主要负责监督项目及与客户联络。于
1979年10月至1982年2月期间,曾家叶先生于LeonEng.&Const.Co.Ltd.任职项目经理;随后
晋升为执行董事,主要负责监督项目。于1982年3月至1984年2月期间,曾家叶先生于Hing
LeConstructionCo.,Ltd任职合约经理,主要负责合约行政管理、项目管理、地盘人事管理、
编制建筑估算及准备所有投标相关文件。
曾家叶先生分别于1973年7月获得香港理工学院土地测量证书及于1975年11月获得香港理工学
院建筑技术高级文凭。曾家叶先生亦于1983年8月获得InstitutionofIndustrialManagers的工业
管理文凭。于2017年3月,曾家叶先生亦取得悉尼科技大学工程管理硕士学位。自2017年10月
起,曾家叶先生获认许为香港营造师学会资深会员。
于1999年至2005年期间,曾家叶先生曾任房屋及规划地政局注册承建商纪律委员团成员。于
2007年至2009年期间,曾家叶先生曾获委任为香港建造商会建筑小组副主席。于2008年至
2009年期间,曾家叶先生曾任香港西北区扶轮社长。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曾家叶先生
就任东华三院董事局成员。自2017年4月起,曾家叶先生获认许为香港建造商会理事会员。
自2017年4月起,曾家叶先生成为香港建造商会中小型企业小组副主席。曾家叶先生获发展局
规划地政科委任为上诉审裁团成员,任期由2021年12月至2027年11月止,为期三年。自2016
年11月起,曾家叶先生任东华三院徐展堂学校法团校董会独立校董。
-17-
附录二拟于股东周年大会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
曾家叶先生为控股东之一、曾梓谦先生及曾梓杰先生之父,及陈女士的家翁。
曾家叶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据此,彼同意担任执行董事,其固定任期自2019年2月
27日(本公司上市日期)起计为期三年,并于当前任期届满后可自动重续一年,惟可由任何一方
根据协议的条款提前终止。曾家叶先生有权享有每年2,191,150港元的酬金及酌情花红。该酬
金根据上述服务协议就曾家叶先生于本集团内履行的职务及职能所厘定。曾家叶先生须根据章
程细则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
曾梓杰先生
曾梓杰先生(「曾梓杰先生」),38岁,于2018年6月25日获委任为董事并于2019年1月23日调任
为执行董事。彼负责本集团的整体行政、资讯系统、财务及人力资源规划。
曾梓杰先生于2010年3月加入本集团,担任伟工有限公司投资行政人员。曾梓杰先生于2008年
3月获墨尔本商业技术学院颁发商业文凭,并于2013年9月获伯明翰大学颁发文学士(企业)学
位。
曾梓杰先生为曾家叶先生之子、曾梓谦先生之胞弟及陈女士之小叔。
曾梓杰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据此,彼同意担任执行董事,其固定任期自2019年2月
27日(本公司上市日期)起计为期三年,并于当前任期届满后可自动重续一年,惟可由任何一方
根据协议的条款提前终止。曾梓杰先生有权享有每年949,390港元的酬金及酌情花红。该酬金
根据上述服务协议就曾梓杰先生于本集团内履行的职务及职能所厘定。曾梓杰先生须根据章程
细则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曾家叶先生及曾梓杰先生(i)于过去
三年并无在香港或海外任何上市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及(i)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
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股份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并无有关曾家叶先生及曾梓杰先生
的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亦无有关曾家叶先生及曾梓杰先生的任何
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18-
附录二拟于股东周年大会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
非执行董事
陈乐雯女士
陈乐雯女士(「陈女士」),36岁,于2024年12月12日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彼负责监察本集团
一般营运及制定业务策略。
陈女士于香港拥有逾13年企业银行家经验。作为企业银行家,陈女士于2011年至2015年期间
任职于汇丰集团环球投资管理及工商金融部门,离职前担任助理副总裁。彼于2015年至2017
年期间加入中国信托银行香港分行,任职助理客户经理,专职于企业银行服务、银团贷款及商
业客户资产组合管理。陈女士其后于2018年至2024年期间加入富邦银行(香港)银团融资部
门,先后担任客户经理及副总裁,主要职务包括贷款安排及客户资产组合管理。
陈女士于2010年12月于美国洛杉矶南加州大学取得会计学士学位及工商管理(金融)学士学
位。
陈女士为曾梓谦先生之配偶、曾家叶先生之媳妇及曾梓杰先生之兄嫂。
陈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据此,彼同意担任非执行董事,其固定任期自2024年12月12
日起计为期一年,并可自动重续一年,惟可由任何一方根据委任函的条款提前终止。陈女士有
权享有每年120,000港元的酬金。该酬金根据上述委任函就陈女士担任非执行董事履行的角色
及职务所厘定。陈女士须根据章程细则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陈女士(i)于过去三年并无在香港或
海外任何上市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及(i)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
何股份的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并无有关陈女士的其他资料须根据
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亦无有关陈女士的任何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添耀先生
陈添耀先生(「陈先生」),66岁,于2019年1月21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主要负责向董
事会提供独立建议。
-19-
附录二拟于股东周年大会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
陈先生作为执业律师,于法律专业界拥有逾39年经验。于1982年7月,陈先生获伯明翰大学颁
发法律学士,并于1983年11月通过英格兰及威尔斯律师协会举办的律师期末考试。陈先生其后
加入JohnsonStokes&Master担任见习律师,随后晋升至助理律师及合伙人,并在1995年离开
律师行。1996年,陈先生成立RaymondT.Y.Chan,VictoriaChan&Co.,并自此担任合伙
人。
陈先生于1985年在香港取得律师资格,并在英格兰及威尔斯取得律师资格。于1989年4月及
1990年8月,彼分别取得澳洲首都领地最高法院大律师及律师资格。于1990年8月,彼亦在新
加坡取得讼辩律师及律师资格。
陈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据此,彼同意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其固定任期自2019年2月
27日起计为期三年,并可自动重续三年,惟可由任何一方根据委任函的条款提前终止。陈先生
有权享有每年180,000港元的酬金。该酬金根据上述委任函就陈先生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履行
的角色及职务所厘定。陈先生须根据章程细则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陈先生(i)于过去三年并无在香港或
海外任何上市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i)与本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
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及(i)并无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股份的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并无有关陈先生的其他资料须根据
上市规则第13.51(2)条予以披露,亦无有关陈先生的任何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20-
附录二拟于股东周年大会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
章程细则 编号 | 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版本 | |
---|---|---|
2.(1) | 词汇 | 涵义 |
「公司法」 | 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经综合及修订)。 | |
「电子通讯」 | 透过任何媒介以电脑、电线、无线电、光学或其他任何形 式的类似方式发送、传输、传送及接收的通讯。 | |
「电子会议」 | 完全且专门由股东及╱或受委代表透过电子设施虚拟出席 及参与而举行及进行的股东大会。 | |
「混合会议」 | 由(i)股东及╱或受委代表于主要会议地点及(如适用)一个 或以上会议地点亲身出席及参与及(ii)股东及╱或受委代表 透过电子设施虚拟出席及参与而举行及进行的股东大会。 | |
「会议地点」 | 股东大会的地点。 | |
「通告」 | 书面通告(除于章程细则另有特别声明者外),及(倘文义 需要)应包括本公司根据章程细则或适用法律、规则及法 规(包括上市规则及╱或主管监管机构之规则)送达、发出 或提供之任何其他文件(包括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之任何 「公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或通讯。为免 生疑问,通知可以实体或电子形式提供。 | |
「实体会议」 | 由股东及╱或委任代表在主要会议地点及╱或(如适用)一 个或以上会议地点出席及参加而举行及进行的股东大会。 | |
「主要会议地点」 | 具有章程细则第59(2)条所赋予之定义。 | |
「法规」 | 公司法以及开曼群岛立法机关适用于或影响本公司或其组 织章程大纲及╱或章程细则的任何其他现行有效法律。 | |
「库存股份」 | 指先前已发行但被本公司购买、赎回、交回或以其他方式 收购而未注销的股份。 |
章程细则相应条款之建议修订载列如下:
-21-
附录三建议修订
章程细则 编号 | 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版本 |
---|---|
2.(2)(e) | 除文义出现相反意向外,书面一词应解释为包括列印、平板印刷、影印及以可 读及非短暂方式显示或复制字句或数字的其他模式,并包括以电子格式显示, 或在规程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允许的范围内,任何可见的书面替代物 (包括电子通讯),或部分以一种可见形式及部分以另一种可见形式表达或复制 词语的方式,包括电子书写或展示(如数码文件或电子通讯),前提是有关文件 或通知的传达模式及股东表决须符合所有适用法规、规则及规例; |
2.(2)(h) | 对签立文件的提述包括亲笔签署或盖章或以电子签署或电子通讯或任何其他方 法签立文件,对通知或文件的提述包括以任何数码、电子、电动、磁力或其他 可取读格式或媒体记录及储存的通知或文件和有形格式的资料,不论是否存在 实物格式; |
2.(2)(i) | 开曼群岛电子交易法(2003年)第8条及第19条(经不时修订)若施加超出本章程 细则所定的责任或规定则将不适用于本章程细则。 |
2.(2)(j) | 对股东在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上发言权利的提述应包括以电子设施手段向大会 主席提出问题或作出陈述(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的权利。如问题或陈述可由全体 或仅部分出席会议的人士(或仅由大会主席)听到或看见,则有关权利被视为已 获正式行使,而在该情况下,大会主席应使用电子设施(以口头或书面)向出席 会议的全体人士逐字转达所提出的问题或所作出的陈述; |
2.(2)(k) | 对大会的提述:(a)应指以章程细则允许的任何方式召开及举行的大会,就规程 及章程细则的所有目的而言,通过电子设备出席及参与大会的任何成员或董事 应被视为出席该大会,而出席及参与应作相应的解释,及(b)应在上下文适用时 包括董事会延迟的大会; |
2.(2)(l) | 对某人参与股东大会事项的提述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情况下)(包括若为法 团,透过正式获授权代表)发言或沟通、投票、由受委代表代表及以印刷本或 电子形式取得规程或章程细则所规定须在大会上提供的所有文件的权利,参与 股东大会事项亦应如此理解; |
2.(2)(m) | 对电子设施的提述包括但不限于网址、网络研讨会、网络广播、视频或任何形 式的电话会议系统(电话、视频、网络或其他); |
-22-
附录三建议修订
章程细则 编号 | 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版本 |
---|---|
2.(2)(n) | 倘股东为法团,则章程细则中对股东的任何提述(若文义如此)应指获该名股东 正式授权之代表; |
2.(2)(o) |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任何对「印刷」、「列印」或「印本」的提述均应被视为包括电 子版或电子文本; |
2.(2)(p) | 章程细则内任何对「地点」一词的提述均应诠释为仅适用于需要或涉及物理位置 的情况。任何对本公司或股东用于交付、收取或支付款项的「地点」的提述,概 不得排除使用电子方式进行有关交付、收取或支付。为免生疑问,在适用法 例、规则及规例允许的范围内,对会议「地点」的提述应包括现场、电子或混合 会议形式。会议、续会、延会的通告或任何其他对「地点」的提述应解释为包括 虚拟平台或电子通讯方式(如适用)。倘「地点」一词脱离上下文、不必要或不适 用,则应忽略有关提述,且不影响相关条文的有效性或解释;及 |
2.(2)(q) | 章程细则提及的所有投票权不包括库存股份所附带的投票权。本公司任何库存 股份持有人根据章程细则所享有之权利,须受本公司不时适用之规程及上市规 则下任何适用规定及限制所规限。 |
3.(2) | 在公司法、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及(在适用情况下)任何指定证 券交易所及╱或任何具管辖权监管机关的规则规限下,本公司有权购买或以其 他方式购回其本身股份,该权力将可由董事会以其认为合适的方式、条款及条 件行使,而就公司法而言,董事会就购回方式作出的任何决定将视为经本章程 细则批准。本公司谨此获准就购回其股份自股本或按照公司法获准作此用途的 任何其他账目或资本拨付。在公司法、上市规则及╱或任何具规管权的机构的 规则规限下,本公司进一步获授权可将任何购回、赎回或交还的股份作为库存 股份持有,并可将其购买、赎回或向其交回的任何股份指定为库存股份。 |
4. | 本公司根据公司法可不时透过普通决议案更改其章程大纲条款以: |
4.(d) | 将全部或部分股份分拆为面值少于当时本公司章程大纲规定数额的股份,惟不 得违反公司法的条文,且有关分拆股份的决议案可决定分拆股份持有人之间, 其中一股或以上股份可较其他股份有优先、递延或其他权利或任何有关限制, 而该等优先、递延或其他权利或限制为本公司可附加于未发行或新股份者; |
-23-
附录三建议修订
章程细则 编号 | 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版本 |
---|---|
6. | 本公司可不时透过特别决议案,在公司法规定的任何确认或同意的规限下,以 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减少本公司股本、任何资本赎回储备或其他不可分配储 备。 |
8.(1) | 在公司法条文及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以及授予任何股份或股份类 别持有人的任何特别权利规限下,本公司任何股份(无论是否构成现有股本一 部分)可按具有或附带董事会可能就股息、表决权、资本退还或其他方面决定 的权利或限制而发行。 |
8.(2) | 在公司法条文、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及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 以及授予任何股份持有人或赋予任何类别股份任何特别权利的规限下,股份可 按其可予或可按本公司或持有人选择按董事会可能视为合适的条款及方式(包 括自股本拨付)赎回的条款发行。 |
12. | (1)在公司法、本章程细则、本公司于股东大会上可能作出的任何指示及(在适 用情况下)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限下,及在不损害当时任何股份或任 何股份类别所附带任何特别权利或限制的原则下,本公司的未发行股份(无论 是否构成初始或任何增加股本一部分)将由董事会处置。董事会可根据其可全 权决定的有关条款及条件,以有关代价于有关时间向有关人士提呈发售、配 发、授出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该等股份,但任何股份均不得折让发行。就 股份作出任何配发、提呈发售或授出购股权或处置时,本公司及董事会均无义 务向登记地址位于在无登记声明或其他特定手续的情况下,董事会认为有关行 为会或可能属不合法或不切实可行的任何特定地区或多个地区的股东或其他人 士作出或提供任何有关配发、提呈发售、购股权或股份。因上述行为而受影响 的股东概不会就任何目的而言为或被当作个别股东类别。 |
13. | 本公司可就任何股份的发行行使有关支付佣金及经纪费公司法赋予或容许的所 有权力。在公司法的规限下,佣金可以现金支付或透过配发缴足股款或已缴部 分股款的股份,或部分以现金及部分以股份支付。 |
15. | 在公司法及本章程细则的规限下,董事会可在股份配发后但在任何人士于记录 册中登记为持有人之前,随时承认获配发人士以其他人士为受益人的方式放弃 股份,并可根据董事会认为适合施行的有关条款及条件,给予任何获配发股份 人士权利以放弃股份。 |
-24-
附录三建议修订
章程细则 编号 | 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版本 |
---|---|
19. | 在股份配发或向本公司送交转让书(惟本公司当时有权拒绝登记且不作登记的 转让除外)后,股票须于公司法所规定或指定证券交易所可能不时决定的相关 时限(以较短期限为准)内发行。 |
48.(4) | 除董事会另有同意(有关同意可按董事会不时全权决定的条款及条件作出,董 事会有权全权作出或不作出有关同意而毋须申述理由)外,记录册上任何股份 均不得转至任何分记录册,亦不得将分记录册上任何股份转到记录册或其他任 何分记录册。所有转移及其他所有权文件均应备案登记及作出登记(分记录册 上的股份在有关登记处,记录册上的股份在办事处或根据公司法保存记录册的 其他地点)。 |
49.(c) | 转让文件已送交办事处或按照公司法存置记录册的该等其他地点或登记处(按 适用情况),连同有关股票及董事会可能合理要求以显示转让人有权作出转让 的该等其他证明(及若转让文据由其他人士代为签立,该名人士的授权书);及 |
51. | 透过在指定报章或按照任何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公告或电子通讯或任何其他 报章刊登广告的方式,或按指定证券交易所可能接纳的方式以任何电子方式作 出通知后,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转让的登记可于董事会可能决定的时间或每年 不超过整三十(30)日的期间,暂停办理股份或任何类别股份的转让登记手续。 |
57. | 除股东周年大会以外的每次股东大会将召开为股东特别大会。所有股东大会 (包括包括股东周年大会及任何续会)可在世界任何地方及一个或多个地点以实 体会议形式召开,亦可在董事会全权酌情决定以混合会议或虚拟会议形式举 行。 |
59.(1) | 股东周年大会须以发出不少于二十一(21)日且不少于二十(20)个营业日之通知 召开。所有其他股东大会(包括股东特别大会)须发出不少于十四(14)个完整日 及不少于十(10)个完整营业日的通知召开,惟倘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许可且 符合下列情况时,在法律规限下,股东大会可透过发出较短期间的通知而召 开: |
59.(2) | 通告须注明(a)举行会议的时间及日期,(b)会议地点(电子会议除外),以及(若 董事会决定于多个地点举行会议)主要的会议地点(「主要会议地点」),(c)若股 东大会将以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的方式召开,通告须载有相关声明,并附有以 |
-25-
附录三建议修订
章程细则 编号 | 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版本 |
---|---|
电子方式出席及参加会议的电子设施的详细资料,或本公司在会前将于何处提 供相关详细资料,及(d)拟议决议案详情,倘有特别事项,则须注明有关事项的 一般性质。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须注明有关会议为股东周年大会。每次股 东大会的通告须向所有股东(惟根据本章程细则条文或其所持股份的发行条款 无权自本公司接获有关通告的股东除外)、因股东身故、破产或清盘而享有股 份权利的所有人士以及各董事及核数师发出。 | |
61.(1) | 在股东特别大会处理的所有事项均被视为特别事项,及股东周年大会上处理的 所有事项均被视为特别事项,惟下列需被视为普通事项者除外: |
61.(1)(d) | 委任核数师(若公司法并无规定就有关委任的意向发出特别通知)及其他高级人 员; |
63.(2) | 股东大会(不论为实体会议、混合会议或电子会议)的主席可透过电子设施出 席、主持大会及处理大会议程。倘以任何形式举行之股东大会主席透过电子设 备参与股东大会,且因电子设备原因无法参与股东大会,则另一名人士(根据 上文章程细则第63(1)条确定)须担任大会主席,除非及直至原大会主席能够使 用电子设备参与股东大会。 |
64A. | (1)董事会可全权酌情安排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之人士于董事会全权酌情厘定的一 个或多个会议地点透过电子设备同时出席及参与股东大会。以上述方式出席及 参与会议之任何股东或任何受委代表,或透过电子设备出席及参与电子会议或 混合会议之任何股东或受委代表,均被视为出席会议并计入会议之法定人数。 (2)所有股东大会均须符合以下规定,及(倘适用)于本分段(2)所有对「股东」之 提述应包括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 (a)倘股东于会议地点出席及╱或倘为混合会议,倘会议已于主要会议地点开 始,则大会将被视为已开始; (b)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于会议地点出席之股东及╱或透过电子设备出席及参与 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之股东应计入有关会议之法定人数并有权于会上投票,而 |
-26-
附录三建议修订
章程细则 编号 | 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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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会议应属正式召开及其程序应为有效,但前提是大会主席信纳在整个会议期 间备有充足电子设备可确保于各会议地点之股东及透过电子设备参与电子会议 或混合会议之股东能够参与召开会议所要处理之事务; (c)根据细则第64C条,倘股东于一个会议地点亲身出席会议及╱或倘股东透过 电子设备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电子设备或通讯设备(因任何原因)出现故 障,或安排出现任何其他问题,致使在主要会议地点以外之会议地点的股东无 法参与会议上拟处理之事务,或(倘为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尽管本公司已提供 足够的电子设备,但一名或以上股东或受委代表无法使用或继续使用电子设 备,只要于整个会议期间达到法定人数;及 (d)倘任何会议地点与主要会议地点并非同一司法权区及╱或倘为混合会议,则 本细则有关送达及发出会议通告及递交代表委任表格之时间之条文,应参考主 要会议地点;倘为电子会议,则递交代表委任表格之时间应于会议通告内列 明。 | |
64B. | 董事会及(于任何股东大会上)大会主席可不时作出安排,以其全权酌情认为适 当之方式管理于主要会议地点、任何会议地点出席及╱或参与及╱或投票 及╱或透过电子设备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之情况(无论是否涉及发出门券 或其他身份识别方法、密码、座位预订、电子投票或其他方式),并可不时更 改任何有关安排,惟根据有关安排无权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于任一会议地点出席 之股东,应有权于其他会议地点之一出席;而任何股东于上述一个或多个会议 地点出席会议或续会的权利,应符合当时有效之任何有关安排,且于会议或续 会通告中注明适用于相关会议。 |
64C. | 倘股东大会主席认为: (a)主要会议地点或可参加会议之其他会议地点之电子设备就章程细则第64A(1) 条所述目的而言变得不充足,或不足以使会议可大致上按照会议通告所载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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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建议修订
章程细则 编号 | 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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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或 (b)召开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本公司提供之电子设备不足;或 (c)无法确定出席人士之意见,或无法向所有有权出席人士提供合理机会于会议 上沟通及╱或投票;或 (d)会议出现或有可能出现暴力、不受管束行为或其他干扰,或无法确保会议正 常和有序地进行; 则在不损害大会主席根据本章程细则或普通法可能拥有的任何其他权力的情况 下,主席可在会议开始之前或之后(不论是否达到法定出席人数)全权酌情(毋 须经过会议同意)决定中断或押后会议(包括无限期押后会议)。在续会议之前 在会上处理的所有事项均属有效。 | |
64D. | 董事会及任何股东大会主席可作出适当安排及作出任何规定或限制以确保会议 安全及有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要求与会人士出示身份证明、检查其私人财 物、限制可携带入会场的物品以及决定在会议上可提问的次数、频率和时 长)。股东亦须遵守举行会议场所业主所提出的所有规定或限制。根据本条细 则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为最后及最终定论,拒绝遵守任何该等安排、规定或限制 的人士,可能被拒诸会场(现场或电子形式)之外。 |
64E. | 倘在发出股东大会通告之后但在会议召开之前,或在押后会议之后但在续会召 开之前(不论是否需要发出续会通告),董事全权酌情认为按会议通告所指定之 日期、时间或地点或电子设备方式召开股东大会不适当、不可行、不合理或不 适宜(不论基于任何原因),则董事可以更改或押后会议至另一日期、时间 及╱或地点进行,及╱或变更电子设备及╱或变更会议形式(现场会议、电子 会议或混合会议)而毋需股东批准。在不损害前述的一般性原则下,董事有权 在召开股东大会的所有通告中规定相关股东大会可自动延期而毋需另行通知的 情形,包括但不限于在会议当天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发出黑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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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建议修订
章程细则 编号 | 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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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雨警告或发生其他类似事件。本条细则须受下述规定规限: (a)当会议如此延期时,本公司须尽力在切实可行之情况下尽快于本公司网站上 发布会议延期通知(惟未能发布该通知不会影响会议之自动延期); (b)若仅是变更通告中订明之会议形式或电子设备,则董事会须以董事会可能决 定之方式通知股东相关变更详情; (c)当会议按照本条细则延期或变更时,在不影响章程细则第64条之情况下,除 非原有会议通告已订明,否则董事会须厘定延期会议之日期、时间、地点(如 适用)及电子设备(如适用),并须以董事会可能厘定之方式通知股东有关详 情;此外,若按本章程细则的规定在延期或变更会议前不少于48小时内收到所 有代表委任表格,则该等委任表格均属有效(除非已经撤销或已由新表格替 代);及 (d)倘延期或变更会议有待处理之事务与分发予股东之原股东大会通告所载列者 相同,则毋须就延期或变更会议上将处理之事务再次发出通告,亦毋须再次分 发任何随附文件。 | |
64F. | 所有寻求出席及参与电子会议或混合会议的人士须负责配备足够的设备以使彼 等能够出席及参与会议。在章程细则第64C条的规限下,一位或多位人士无法 出席或参与以电子设备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不得使该会议的议事程序及╱或 会议上通过的决议案无效。 |
64G. | 在不影响章程细则第64A条其他规定之前提下,现场会议亦能够让所有与会人 士透过相互即时沟通之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施等方式召开,而以此类方式 参与该会议将视为亲身出席该会议。 |
66. | 在章程细则中有关任何股份当时所附的任何表决专有权利或限制的规限下,于 任何股东大会上如以投票方式表决,每名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的股东(或若股 东为公司,则其正式授权代表),每持有缴足股份一股可投一票,惟于催缴股 款或分期股款之前就股份缴付或人账列作缴足的股款,就上述情况而言不得作 缴足股款论。除会议主席可本铺真诚通过将举手表决纯粹与程序或行政有关的 决议案,在此情况下,每名亲身出席的股东(或倘属法团,则为正式授权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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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建议修订
章程细则 编号 | 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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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委派代表投一票外,于任何股东大会上,任何提呈大会表决的决议案概以投 票方式表决,惟倘超过一名代表获属结算所(或其代理人)的股东委任,则各名 代表可在举手投票时投一票。就本章程细则而言,程序及行政事宜指(i)并无载 于股东大会议程或本公司可能向其股东刊发的任何补充通函;及(ii)与主席维持 会议秩序及╱或让会议事务妥善有效处理并同时给予全体股东合理机会表达其 意见的职责相关。投票(无论是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透过董事或会议主席 决定的有关方式、电子或其他方式进行。 | |
70. | 所有提呈大会的事项将以简单多票数决定,惟本章程细则或公司法规定需要较 大多票数则除外。若于举手投票或以投票方式表决时出现相同票数,该大会主 席将有权就彼可能有权作出的任何其他票数以外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
76. | 委任代表的文据须以董事会可能厘定的方式(包括电子或其他方式)及(倘无作 出有关厘定)须以书面(包括电子书写)形式并由委任人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书面 作出,或若委任人为公司,贝形页盖上公司印章或由高级人员、授权代表或其 他获授权签署的人士亲笔签署作出。倘代表委任文据指称由高级人员代表公司 签署,则除非出现相反情况,否则将假设该名高级人员已获正式授权代表公司 签署该代表委任文据,而毋须进一步提供事实证明。 |
77.(1) | 本公司可全权酌情提供电子地址,以收取与股东大会代表委任文件有关的任何 文件或资料(包括任何代表委任文件或委任受委代表之邀请函、任何显示委任 代表的有效性或与委任受委代表有关的其他事项有关的必要文件(不论是否根 据章程细则规定)及终止代表授权的通告)。如提供该电子地址,则本公司应被 视为已同意任何该等文件或资料(有关上述受委代表)可按以下规定及本公司在 提供地址时指定的任何其他限制或条件以电子方式发送至该地址。在不受限制 的情况下,本公司可不时决定任何该等电子地址可一般用于该等事项或专门用 于特定会议或目的,如是,本公司可就不同目的提供不同的电子地址。本公司 亦可就传送及接收该等电子通讯施加任何条件,包括(为免生疑问)施加本公司 可能指定的任何安保或加密安排。倘根据本章程细则须送交本公司的任何文件 或资料以电子方式送交本公司,倘本公司并无在其根据本章程细则提供的指定 电子地址接收该文件或资料,或倘本公司并无指定电子地址以接收该文件或资 料,则该文件或资料不被视为已有效送交或存置于本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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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建议修订
章程细则 编号 | 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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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2) | 代表委任文据及(若董事会要求)签署文据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 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文据所列人士拟表 决的大会或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四十八(48)小时前,送达召开该大会的通 告或其附注或随附任何文件就此注明的地点或其中一个地点(如有),倘无注明 任何地点,则送交登记处或办事处(按适用情况),或(如本公司已按前款规定 提供电子地址)指定的电子地址。代表委任文据于当中列为签署日期之日起计 十二(12)个月后失效,惟就原订于该日期十二(12)个月内举行的会议的续会除 外。送交代表委任文据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所召开大会及于会上表决,而于 该情况下,代表委任文据将被视为已撤销。 |
78. | 代表委任文据将以任何通用格式或董事会可能批准的其他格式签立(惟此并不 阻止使用双向表格),董事会可于其认为适当时发送任何会议代表委任表格以 供于会上使用。受委代表文据被视为授权受委代表在认为权宜时对会议提呈的 决议案任何修改进行表决。除非当中注明相反情况,否则代表委任文据就其相 关会议的任何续会而言亦为有效。董事会可决定(无论在一般情况下或在任何 特定情况下)将代表委任视作有效,尽管该委任或细则规定的任何资料尚未根 据细则的规定收到。在前述的规限下,倘代表委任及细则所规定的任何资料未 按细则所载的方式收到,则获委任人士无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
81.(2) | 若股东为结算所(或其代名人),作为公司其可授权其认为适当的人士于任何本 公司大会或任何类别股东大会出任其代表,惟授权书须注明每名该等代表获授 权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按本章程细则条文每名据此获授权的人士将视为已 获正式授权,而毋须进一步事实证明,并有权代表有关结算所(或其代名人)行 使犹如该结算所为本公司股份登记持有人可行使的相同权力,包括发言权及投 票权以及于举手投票时个别表决的权利。 |
83(2). | 受限于章程细则及公司法,本公司可通过普通决议案委任任何人士为董事,以 填补董事会临时空缺或作为现有董事会的新任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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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建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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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替任董事仅就公司法而言方为董事,并于履行委任其出任替任董事的董事的职 责时就其与董事职务及责任相关情况下方受公司法条文规限,并仅须就其行动 及失责向本公司负责,且并不被视为其委任董事的代理。替任董事有权订立合 约及于合约或安排或交易中享有权益及利益,并可获付还开支及获本公司提供 相同(经作出必要修订后)弥偿保证,犹如其为董事般,惟其将无权就出任替任 董事的职务自本公司获取任何袍金,惟应向其委任人支付及该委任人透过向本 公司发出通告不时指定的有关部分(如有)酬金除外。 |
98. | 在公司法及本章程细则的规限下,任何董事或建议委任或候任董事概不应因其 董事职位而失去与本公司订立有关其兼任有酬劳职位或职务的合约,或以卖 方、买方或任何其他身分与本公司订立合约的资格。该等合约或董事于其中有 利益关系的其他合约或安排亦不得因此撤销,而参与订约或有此利益关系的董 事毋须因其董事职务或由此而建立的信托关系,向本公司或股东交代其由任何 此等合约或安排所获得的酬金、溢利或其他利益,惟董事须按照本章程细则第 99条披露其拥有利益的任何合约或安排的利益性质。 |
101.(3)(c) | 议决本公司取消在开曼群岛的注册,并在公司法条文的规限下,于注明的开曼 群岛以外司法权区继续业务。 |
107. | 董事会可行使本公司全部权力筹措或借贷款项,及将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业 务、物业及资产(现时及将来的)及未催缴股本作按揭或抵押,并在公司法之规 限下,发行本公司之债权证、债券及其他证券,作为本公司或任何第三方之债 项、负债或承担之全部或附属抵押。 |
110.(2) | 董事会将促使按照公司法条文妥善存置具体影响本公司财产的所有押记及本公 司所发行任何系列债权证的记录,并将妥为遵守公司法当中注明有关押记及债 权证登记于的规定或其他规定。 |
112. | 董事会会议可由秘书应董事要求或由任何董事召开。秘书将会召开董事会会 议。任何董事有所要求,若以书面或口头(包括亲身或电话)或透过电子方式传 送至董事不时通知本公司的电子地址或(倘接收者同意于网站查阅)于网站刊登 或电话或董事会可能不时决定的其他方式发出,则董事会会议将视作已向董事 正式作出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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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建议修订
章程细则 编号 | 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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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 董事可透过容许所有参与大会的人士彼此互相同步及即时沟通的形式参与任何 董事会会议,例如电话、电子或其他通讯设备,而就计算法定人数而言,据此 参与会议即构成亲身出席该会议,犹如该等参与大会人士已亲身出席会议。 |
119. | 倘具备构成法定人数的充足人数,且有关决议案已向当时有权按本章程细则就 会议通告规定的方式获取董事会会议通告的所有董事发出或传达其内容,经全 体董事(因疾病或残疾暂时无法行事的董事除外)及所有被上述暂时无法行事的 董事委任的替任董事(倘适用)签署的书面决议案将为有效及生效,犹如决议案 已于正式召开及举行的董事会会议通过。就本章程细则而言,董事以任何方式 (包括电子通讯方式)向董事会发出同意该决议案的书面通知应视为其对该决议 案的书面签署。该决议案可包含于一份文件或多份类似格式的文件,各份文件 经由一或多名董事或替任董事签署,就此而言,董事或替任董事的复制签署将 被视为有效。不论上述规定,就考虑本公司主要股东或董事拥有利益冲突的事 项或业务而言且董事会已确定该利益冲突属重大的情况,则不得以通过书面决 议案取代董事会会议。 |
124.(1) | 本公司高级人员将至少包括主席、董事及秘书以及董事会可能不时决定的额外 高级人员(可为董事或非董事),就公司法及本章程细则而言全部均被视为高级 人员。 |
125.(2) | 秘书须出席所有股东会议,并保存该等会议的正确记录,及就此于妥善存置的 账册中记入该等记录。彼将履行公司法或本章程细则所规定或董事会可能规定 的该等其他职务。 |
127. | 公司法或本章程细则条文规定或授权由董事及秘书进行的事宜,如由同时作为 董事及作为或替代秘书行事的同一人士进行,则不应视之为已达成。 |
128. | 本公司须促使于其办事处的一或多份账册中存置一份董事及高级人员登记册, 当中载列董事及高级人员的全名及地址以及按公司法规定或董事会可能决定的 该等其他详情。本公司须将登记册送交开曼群岛公司注册处处长存案,并须按 公司法所规定不时知会上述公司注册处处长任何董事或高级人员的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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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建议修订
章程细则 编号 | 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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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 在公司法规限下,本公司可不时于股东大会以任何货币向股东宣派股息,惟所 宣派的股息不得超过董事会建议宣派的数额。 |
134. | 股息可自本公司的溢利(已实现或未实现)或自任何从溢利拨出而董事认为不再 需要的储备中作出宣派及派付。在通过普通决议案后,股息亦可自股份溢价账 或根据公司法为此目的批准的任何其他基金或账目作出宣派及派付。 |
143.(1) | 董事会将设立一项称为股份溢价账的账目,并不时向该账目调拨相等于发行本 公司任何股份时所付溢利的金额或价值的款额。除本章程细则条文另有规定者 外,董事会可按公司法许可的任何方式拨用股份溢价账。本公司将于所有时间 就股份溢价账遵守公司法的规定。 |
146. | 在公司法并无禁止及遵守公司法的情况下,下列条文将生效: |
147. | 董事会须安排保存真实账目,其中载列本公司收支账项、有关该等收支的事 项、本公司的物业、资产、信贷及负债账项,以及公司法所规定或真实、公平 地反映本公司事务及解释其交易所需的所有其他事项。 |
151. | 若本公司于本公司网址或电脑网络或以任何其他许可方式(包括发送任何格式 的电子通讯)刊发章程细则第149条所述文件及(倘适用)遵照章程细则第150条 刊发财务报告概要,并符合所有适用法规、规则及规例(包括但不限于指定证 券交易所的规则),及该人士同意或被视为同意视以该等方式刊发或接收该等 文件为本公司已履行向彼寄发有关文件文本的责任,则向章程细则第149条所 述人士寄发当中所述文件或根据章程细则第150条寄发财务报告概要的规定将 被视为已达成。 |
153. | 在公司法的规限下,本公司账目须每年最少审核一次。 |
158. | (1)任何通知或文件(包括根据指定证券交易所规则获赋予的涵义之内的任何「公 司通讯」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不论是否由本公司根据章程细则向股 东提交或发出,均可可以下列方式提交或发出: (a)采用面交方式送达或交付予任何股东; (b)以预付邮资方式邮寄,信封须注明股东在股东名册的登记地址或股东就此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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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建议修订
章程细则 编号 | 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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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向本公司提供的任何其他地址; (c)交付或留置于上述有关地址; (d)按股东就向其发出通知而向本公司提供者,传输至任何地址或传输至任何电 传或传真号码或电子号码或地址或网址; (e)按照指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藉于适当报章刊登广告送达,或以适用法律许可 为限; (f)以电子通讯形式发送或传送至有关人士提供的电子地址,而无需任何额外同 意或通知; (g)将其登载于本公司或指定证券交易所网页,而无需任何额外同意或通知;或 (h)在规程、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允许的范围内及根据法规及 其他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以其他方式向有关人士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 (2)在联名股份持有人的情况下,在股东名册排名最先的该位联名持有人应获发 所有通知,而如此发出的通知视为向所有联名持有人充份送达或交付。 (3)根据规程或本章程细则有权自本公司接收通知的各股东或人士,可向本公司 登记能够向其送达通知的电子地址。 (4)除非任何适用法律、规则和规定以及章程细则条款规定,本公司可仅提供任 何通知、文件或印本(包括但不限于本章程细则第149条、150条及158条所提及 的文件)的英文版,或可同时提供英文版及中文版,或经任何股东同意或选择 后,只以中文版本向该股东发出。 (5)尽管股东不时选择以电子方式接收任何通知或文件,该股东可随时要求本公 司除电子副本以外,向其寄发任何就其身为股东而言有权接收的通知或文件的 印刷本。 (6)须发送或送达本公司或本公司任何高级职员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可透过预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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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建议修订
章程细则 编号 | 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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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资信封或封套以邮递方式发送或送达本公司或身处总办事处或注册办事处的 高级职员或透过本公司可能提供之电子地址进行电子通讯。 (7)董事会可不时指定以电子方式向本公司发出通告或文件的格式及方式(包括 一个或多个接收电子通讯的地址),并可指定其认为合适的程序以核实任何有 关电子通讯的真实性或完整性。仅当符合董事会指定的要求时,方可以电子方 式向本公司发出任何通告或文件。 | |
159. | 任何通知或其他文件(包括根据上市规则获赋予的涵义之内的任何「公司通讯」 及「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
159.(b) | 如以电子通讯寄出,则将被视为已于自本公司或其代理的伺服器传送当日发 出。在本公司网站或指定证券交易所网站刊载通知知、文件或出版物,除非上 市规则订明不同日期,否则在首次登载于有关网站当日视为由本公司发出或送 达。在此情况下,视作送达的日期应为上市规则规定或要求的日期; |
159.(d) | 如于章程细则允许之报章或其他公布中作为广告刊登,则于广告首次刊登当日 视为已送达。 |
160.(1) | 任何按本章程细则允许的方式所放置所送达或传送通知或其他文件,将被视为 已就股东作为唯一或联名持有人名义登记的任何股份妥为送达或传送,而不论 该股东当时是否已身故或破产或发生任何其他事件,亦不论本公司是否获知会 有关身故或破产或其他事件,除非于通知或文件送达或传送当时,该股东的姓 名已自记录册股份持有人名单移除,而该通知或文件就所有目的而言将被视为 已向所有于股份享有利益的人士(不论联同或透过或根据其作出申索)送达或传 送的充分证明。 |
160.(2) | 本公司可透过注明其姓名或已故股东代表的职衔、破产股东的受托人或任何类 似说明,以预付邮资的信件、信封或封套向由指称享有有关利益人士所提供作 此用途的电子或邮寄地址(如有)邮递或以电子方式寄出,或(直至获提供有关 电子或邮寄地址前)以任何若股东并无身故、神志不清或破产而可能发出通知 的方式,向因股东身故、神志不清或破产而享有股份利益的人士发出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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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建议修订
章程细则 编号 | 章程细则建议修订版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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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4) | 即使任何股东当时已身故、破产或清盘,且不论本公司是否知悉其身故、破产 或清盘,根据本章程细则交付或邮寄或留置于该股东登记地址的任何通知或文 件,应被视为已就该股东单独或与其他人士共同持有的任何已登记股份妥为送 达,直至其他人士取代其登记为股份持有人或联名持有人,且就本章程细则而 言,有关送达应被视为已向其遗产代理人及与其共同拥有任何该等股份权益的 所有人士(如有)充分送达有关通知或文件。 |
160.(5) | 本公司发出的任何通知或文件可以书面、印刷或电子形式签署。 |
163.(2) | 倘本公司清盘(不论自动清盘或由法院清盘),清盘人可在获得特别决议案授权 及公司法所规定之任何其他批准之情况下,将本公司全部或任何部分资产,按 其原样或原物分发予股东,而不论该等资产是否包括一类或不同类别之财产。 就此而言,清盘人可就上述将予分发之任何一类或多类财产厘定其认为公平之 价值,并可决定在股东或不同类别股东之间进行有关分发之方式。清盘人在获 得类似授权之情况下,可将任何部分资产归属予其在获得类似授权之情况下认 为适当,并以股东为受益人而设立之信托的受托人,惟不得强迫出资人接受任 何负有债务之股份或其他财产。 |
167. | 在适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除非上市规则另有限制或禁止,否则本公司应接受 股东及其证券持有人以电子方式传送的指示(包括会议出席指示、委任代表及 撤销、投票指示及对公司通讯的回应),惟须遵守董事会不时厘定的合理认证 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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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三建议修订
WECONHOLDINGSLIMITED
兹通告伟工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谨订于2025年8月21日
(星期四)上午10时正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180-182号1楼香港建造商会举行,以处理下列事
项:
本通告所用词汇与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22日之通函(「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普通决议案
按普通事项程序,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
1.省览、考虑及采纳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与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动议:
(a)批准向于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即厘定获授末期股息资格的记录日期)营业时间
结束时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东宣派及派付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
份1.2港仙(「末期股息」),该等股息全部由股份溢价账支付;及
(b)授权任何董事采取、执行及签署有关派付末期股息而董事可能全权酌情视为属必须
或权宜之行动、事项及其他文件。」
3.续聘德勤•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1-
4.(a)重选曾家叶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b)重选曾梓杰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c)重选陈乐雯女士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d)重选陈添耀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5.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6.「动议:
a)谨此授予董事一般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
司股份或可转换为有关股份的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有关股份或有
关可转换证券之类似权利(包括作出或授出将会或可能行使所有关权利之任何要
约、协议或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以及交
换权或换股权),其数目不得超过配发或同意将予配发的证券总数,惟根据下述各
项发行者除外:
(i)供股(定义见下文);
(i)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根据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
或部分股息的类似安排;
(i)行使根据本公司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其他类似安排授出之购股权,以便
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雇员、高级职员、董事及╱或购股权项下其
他指定合资格参与者授出或向彼等发行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购股权或购买本
公司股份之权利;
(iv)根据本公司可能发行的任何债券、认股权证或债权证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
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任何认购或转换权利;或
(v)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授出的特别授权,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不包括库存股份);
b)上述授权将于下文(c)段所述期间或期后授予本公司董事因行使该等权力而可能需
要作出或授出要约、协议或购股权(包括债券、认股权证及可兑换为本公司股份的
债权证)及交换或兑换股份的权力;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2-
c)上述授权将维持有效,直至(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i)章程细则或
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的期限届满时;或(i)本公
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当日(以最早者为
准);
d)就本决议案而言,「供股」指向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登记册的本公司股份
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的有关股份比例于董事指定期间发售本公司股份或发售或发
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赋予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之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
零碎配额或经考虑香港境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的法例或规定之法律或
实际问题、限制或责任,作出认为必要或相宜的排除或其他安排),以供股方式发
售、配发或发行股份亦按此诠释;及
e)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以及适用法例
及法规允许之范围内并遵守其条文之情况下,任何有关配发、发行、授予、要约或
处置本公司股份之提述须包括出售或转让本公司股本中之库存股份(包括履行于转
换后或行使任何可换股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类似权利时
之任何责任)。」
7.「动议:
a)谨此授予本公司董事一般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符合及依照所有
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经不时修订的规定的前提下,于联交所
或就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买
或购回不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10%的本公司股份(不包
括任何库存股份);及
b)上述授权将维持有效,直至(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i)章程细则或
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日的期限届满时;或(i)本公
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所载授权当日(以最早者为
准)。」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3-
8.「动议:
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通告所载的第6项及第7项普通决议案获正式通过后(不论有否修
订),谨此扩大根据上述第6项决议案所载的决议案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
份的一般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加入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可能发行、配发
及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发行、配发及处理的本公司股份数目,该数额相当于本公
司根据上述第7项决议案所述的一般授权购买或购回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
特别决议案
9.按特别事项程序,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特别决议案:
「动议:
(a)批准及采纳建议修订本公司现有章程大纲及细则(内容载于通函附录三)(「建议修
订」);
(b)谨此批准及采纳本公司第二份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经修订及重
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其纳入所有建议修订(其副本已提呈本大会及注有
「A」字样,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资识别)以取代及摒除本公司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
细则,并自大会结束时起即时生效;及
(c)(i)谨此授权任何一名董事作出一切必要或合宜之行为及事宜,以落实建议修订及建
议采纳经修订及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并在香港公司注册处长作出与本决
议案相关之必要存档;及(i)授权及指示本公司之注册办事处供应商在开曼群岛公
司注册处长作出与本决议案相关之必要存档。」
承董事会命
伟工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及行政总裁
曾家叶先生
香港,2025年7月22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4-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可委派一名受委代表代为出席及投票。持有本公
司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
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其代表委任表格将
被视为撤销论。
2.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
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送达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
效。
3.倘为本公司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就有关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的人士。倘一名以上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受委
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上述出席人士中就相关股份而在本公司股东名册登记之排名首位的人士为有
关股份的唯一有权投票者。
4.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18日(星期一)至2025年8月
21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
续。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已填妥的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2025年8月15日
(星期五)下午4时30分前送达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办理登记手续,地址为香港夏悫
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5.载有关于上文第7项决议案更多详情的说明函件载于通函(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为其中一部分)附录一。
6.拟膺选连任董事的退任董事的详情载于通函附录二。
7.本公司股东或其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时须出示身份证明文件。
8.倘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7时正后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生
效,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w.wecon.com.hk及联交所披露易网站w.hkexnews.hk
发布公告以知会本公司股东重新安排的大会日期、时间及地点。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曾家叶先生(主席)、曾梓谦先生及曾梓杰先生;非执行董事为陈乐
雯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志强博士、陈添耀先生及施国荣先生。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GM-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