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35 美建集团 通函:(1)建议授予有关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建议重选董事; (3)宣派末期股息;及 (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对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
交易商、证券注册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全部美建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
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证券注册机构或其他代理
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
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UPBEST GROUP LIMITED
美建集团有限公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5)
(1)建议授予有关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建议重选董事;
(3)宣派末期股息;
及
(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德辅道中300
号华杰商业中心2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5至
19页。随函附上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该等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香
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之网站w.hkexnews.hk以及本公司之网站w.upbest.com。
无论 阁下是否能出席该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尽快根据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列印
之指示将代表委任表格填妥及交回本公司写字楼,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300号华杰商
业中心2楼,惟在任何情况下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香
港时间)前交回。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
本通函备有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 仅供识别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3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4
重选董事.5
末期股息.6
股东周年大会.6
责任声明.7
推荐建议.7
一般资料.7
附录一 - 说明函件.8
附录二 -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董事之详情.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5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中
午十二时正假座于香港德辅道中300号华杰商业中
心2楼召开股东周年大会,考虑并酌情批准(其中
包括)(i)建议授予发行授权(包括有关处理根据购
回授权所购回股份之扩大一般授权);(i)购回授权;
(i)建议重选董事;及(iv)建议末期股息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经不时修订之组织章程细则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紧密联系人」指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美建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35),于开曼群岛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之股份于联交所
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全部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授予董事有关配发、发行
或处理新股份之一般授权,有关数目不超过于股
东批准授出发行授权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
20%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即本通函刊印前就确定
其载于本通函若干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记录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即厘定获派建议末期股息
之记录日期
「股东名册」指本公司股东名册
释 义
「购回授权」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授予董事有关购回股份之
购回授权,有关数目最多为于股东批准授出购回
授权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10%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已发行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UPBEST GROUP LIMITED
美建集团有限公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5)
执行董事:
郑伟玲女士
郑伟伦先生
非执行董事:
叶漫天先生(主席)
施炳法博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进财先生
潘启迪先生
许文浩先生
注册办事处: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德辅道中300号
华杰商业中心2楼
敬启者:
(1)建议授予有关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建议重选董事;
(3)宣派末期股息;
及
(4)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于即将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决议案,就(其中包括)下列事宜寻求股东
批准:(i)建议授予发行授权(包括有关处理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之扩大一般授权);
(i)购回授权;(i)建议重选董事;及(iv)建议末期股息。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i)建议授予发行授权(包
括有关处理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之扩大一般授权);(i)购回授权;(i)建议重选
董事;(iv)建议末期股息;及(v)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资料。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
董事拟就授予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而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
发行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无条件一般授权(即发
行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未发行股份或相关股份(但不包括透过供股或按照为本
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雇员或董事而设立购股权计划或按照任何以股代息计
划或根据组织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类似安排)或
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项权力之要约、协议、购股权及认股权证,最多合共为于
授出发行授权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之20%。
此外,将进一步提呈另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扩大发行授权,授权董事配发、发
行及处理以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数目为限之股份。购回授权之详情于下文进一
步详述。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682,316,758股。待通过批准发行
授权之决议案后,以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期间内将不会进一步发
行或购回股份为基础,董事根据发行授权将获准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536,463,351股
股份。
购回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亦将提呈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无条件一般授权以
于联交所购回股份(即购回授权),总额最多为于授出购回授权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数目的10%。
待通过批准购回授权之决议案后,以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期
间内将不会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为基础,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将获准购回最多
268,231,675股份。
董事会函件
发行授权(包括扩大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将于自批准该等发行授权(包括扩大
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而提呈之决议案通过之日起之期间内持续有效,直至(i)本公司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组织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第22章或任何其他
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或(i)本公司
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该项发行授权(包括扩大发行授权)或
购回授权(视乎情况而定)为止(以较早发生者为准)。
有关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规定须向
股东披露之所有所需资料,以令股东可就为批准该项购回授权而提呈之决议案投赞
成票或反对票与否作出有根据之决定。
重选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16条及上市规则附录14之企业管治守则,不论任何委任或
聘用任何董事的合约或其他条款,在每一次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三分之一的董事(如
数目不是三或三(3)的倍数,则是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最接近数目)须以轮换方式卸任职
务,但每名董事须于最少每三年卸任一次。
董事会现由七名董事组成,分别为叶漫天先生(主席)、施炳法博士、郑伟玲女
士、郑伟伦先生、陈进财先生、潘启迪先生及许文浩先生。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16条,叶漫天先生、郑伟伦先生及陈进财先生须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叶漫天先生、郑伟伦先生及陈进财先生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有关重选叶漫天先生为非执行董事、郑伟伦先生为执
行董事及陈进财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普通决议案。
有关叶漫天先生、郑伟伦先生及陈进财先生之资料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董事会函件
末期股息
诚如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刊发有关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业绩的公告所述,董事会建议向于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东派
付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每股份1.5港仙,惟须待股东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批准后方可作实。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一项决议案,以供
股东表决。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股东名册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包括首尾两日)期间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厘定股东收取末期股息的资格。于有关期间内,本公
司概不办理股份过户手续。
为符合资格收取末期股息,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九
月二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办
理过户登记手续。
于记录日期(即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名列股东名册的股东将有权收取末期股息。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德辅道中
300号华杰商业中心2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5至19页。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本公司将提呈普通决议案有关批准(其中包括)(i)建议授予发行授权(包括
有关处理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之扩大一般授权);(i)购回授权;(i)建议重选董事;
及(iv)建议末期股息。
随函附上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该代表委任表格亦刊载于香港
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之网站w.hkexnews.hk以及本公司之网站w.upbest.com上。
无论 阁下是否能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尽快按照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
指示填妥表格并交回本公司写字楼,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300号华杰商业中心2楼,惟
在任何情况下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香港时间)前
交回。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所有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以待批准之决议案将以投票表决,惟主席以诚实信
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除外,
在该情况下,每名亲身出席的股东(或,如股东为一法团则是获其妥为授权的代表)
或受委任人士均有一票,若是多于一名委任人代表由一所结算所(或其代名人)股东
委派,则每名该等委任代表在举手投票时可享有一票。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后
作出有关股东周年大会结果之公布。
董事会函件
责任声明
本通函董事愿就此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而提供有关
本公司之资料。董事会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
载资料于各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完备,且无误导或欺诈成分;本通函并无遗漏任何其
他事实,致使本通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i)建议授予发行授权(包括有关处理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之扩大一
般授权);(i)购回授权;(i)建议重选董事;及(iv)建议末期股息。因此,董事建议股
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
一般资料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概无股东须在股东周年大
会上就任何决议放弃投票。
本通函备有中英文版本,就诠释而言,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敬
请 阁下垂注载于本通函附录的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美建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叶漫天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上市规则规定之说明函件,以为 阁下提供所需的资料,让 阁下考
虑购回授权。
1. 向核心关连人士购回证券
上市规则禁止本公司在明知而向核心关连人士购回其证券,核心关连人士是指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紧
密联系人,而核心关连人士亦不得明知而将其本公司证券售予本公司。
并无本公司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已通知本公司:如购回授权获得通过,他们拟
将其股份售回本公司;亦并无任何该等核心关连人士已承诺:如购回授权获得通过,
他们不会将其持有的任何股份售回本公司。
2.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合计已发行2,682,316,758股已缴足股本之股份。
待为批准购回授权而提呈之决议案通过后,及根据于召开股东周年大会前之期
间内概不会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这一基准,本公司可根据购回授权最多购回
268,231,675股已缴足股本之股份,即占通过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之
10%。
3. 购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董事会购回授权乃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行使购回
授权可增加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惟须视乎当时之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
且将仅可在董事认为该等购回将会令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受益时,方可予以进行。
4. 购回之资金
本公司仅可运用根据开曼群岛适用法例及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之规定合法作此用途之现金流量或营运资金中拨付。
倘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则可能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比率状况(与本
公司最新公布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作比较)产生重大不利
影响。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至某程度可能导致董事认为对本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或
资本负债比率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附录一 说明函件
5. 股份价格
以下为股份在联交所于紧接最后可行日期前过去十二个公历月每个月所录得之
最高及最低成交价:
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8100.690
八月0.8300.720
九月1.0000.780
十月1.0900.690
十一月0.8500.720
十二月0.8200.720
二零二五年
一月0.8000.670
二月0.7800.660
三月0.7800.660
四月0.7200.630
五月0.7200.660
六月0.7600.670
七月(截至最后可行日期)0.7300.700
6. 权益披露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知悉,彼等及其紧密联系人目前无意于购回授权在
股东周年大会获批准时,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股份。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彼等将遵照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根据购回授
权行使本公司之权力以购回股份。
倘因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权之购回股份致使股东享有本公司投票权益之
比例增加,则就收购守则第32条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取得投票权。据此,倘一名
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之股东可取得或联合取得本公司之控制权,则须根据收购守则
第26条及第32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附录一 说明函件
于最后可行日期,以下股东拥有股份超过10%之权益:
名称股份数目持有百分比
CA Group Limited1,992,721,49674.29%
附注:
- ,本公司之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CA Group
Limited(「CA」)直接拥有1,992,721,496股份,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74.29%。
郑伟伦先生及郑伟玲女士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及其家人为信托之受益人,而资产包括
CA所有已发行股本之权益,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彼等被视为拥有
1,992,721,496股份及CA所有已发行股本。
倘若董事根据购回授权全面行使权力购回股份,则上述股东于股份中之总权益
将会增加至:
名称持有百分比
CA82.54%
根据上述股东目前之持股量,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将不会导致CA及其一致行
动人士(包括(但不限于)郑伟伦先生及郑伟玲女士)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及32条作出
强制要约。
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以导致上述股东或任何其他人士须根据《收购守则》作出
全面要约或公众人士持有股份的数量降至低于指定的最低百分比25%。
7. 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概无在本通函日期前六个月内购回其任何股份(不论是否在联交所进行)。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董事之详情
符合资格在股东周年大会重选的董事的个人履历详情如下:
非执行董事
叶漫天先生(「叶先生」),79岁,为本公司主席及非执行董事。彼持有文学士及
公共行政硕士学位。叶先生为退休英国特许市务师及拥有ISO20700:2017国际认证之
管理咨询师。叶先生于香港及英国拥有逾25年之公共行政及逾15年之上市公司管理经
验。彼亦于不同行业有广泛之顾问经验。
除上述披露外,叶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在香港或海外任何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彼亦无担任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任何其他职位。叶先生于本公司任何股份、
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并无(亦并无被视为)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任何
其他权益或淡仓。
本公司并无与叶先生订立任何服务合约。彼每年之董事袍金为50,000港元。有关
袍金乃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参考彼于本公司的职责及当前市场状况而厘定。根据组
织章程细则,彼须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每名董事须于最少每三
年卸任一次。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文的规定,叶先生并无任何资料须予披露。
除此之外,概无任何其他事宜须知会股东和联交所。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董事之详情
执行董事
郑伟伦先生(「郑先生」),52岁,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彼持有美国加州立大学
学士学位。彼于证券、企业融资及直接投资累积逾二十一年经验。彼同时为开明投资
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768)之执行董事。彼亦为本公司不同附属公司的董事。
于最后可行日期,CA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
指,其于本公司1,992,721,496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74.29%。郑先
生为一个信托(「该信托」)其中一位之受益人,该信托的资产包括CA全部已发行股
本权益。郑先生为执行董事郑伟玲女士之兄长,郑伟玲女士亦为该信托其中一位之
受益人。
除上述披露外,郑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
市的任何其他公众公司中担任董事职务。彼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
股东或控股东也没有任何关系。郑先生于本公司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
并无(亦并无被视为)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的任何其他权益或淡仓。
本公司并无与郑先生订立任何服务合约。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
年度,郑先生每年之酬金(包括根据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不时按一般商业条款而厘定之
佣金)为278,464港元。郑先生的年度酬金由董事会参考彼之经验、职责及职务以及当
前市场状况而厘定,而佣金收入乃由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不时按一般商业条款而厘定。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彼须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每名董事须于最
少每三年卸任一次。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文的规定,郑先生并无任何资料须予披露。
除此之外,概无任何其他事宜须知会股东和联交所。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董事之详情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进财先生(「陈先生」),65岁,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审计委员会主席、
薪酬委员会委员及提名委员会委员,于金融业有超过36年经验。一九八六年至一九
零年期间就任于国华商业银行香港分行,最后出任之职位为投资部副总经理并负责
信贷监控及投资活动。于一九三年间,陈先生任职于Unicopjapan(H.K.) Ltd.,最
后出任之职位为高级经理负责监控及监督资金和金融运作及向日本投资者就中国相
关投资机会提供建议。一九三年至一九七年间,陈先生任职于China Development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最后出任之职位为中国业务部的主管,负责鉴别投
资机会、项目管理及企业融资。一九八年至二零一九年间,陈先生任职于香港宝嘉
建筑有限公司,布依格建筑之附属公司,最后出任之职位为主席特别顾问。彼在二零
零五年至二零一九年间出任香港宝嘉建筑有限公司为结构财务董事及项目融资董事,
负责资金筹集活动及香港和亚太地区建筑项目之融资。自二零二零年五月起,陈先
生同时出任JB Builders International Limited(股票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票代
号:1903)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自二零二零年六月起,陈先生出任维港育马控股有限
公司(股票于联交所创业板上市之公司)(股票代号:8377)之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先
生持有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及香港城市理工学院(现称香港城市大学)银
行及金融的深造文凭及香港城市大学金融硕士学位。陈先生为英国皇家特许管理协会、
澳洲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及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之资深会员。彼亦曾为国
际专业管理学会的会员。陈先生于二零七年九月获得特许财务分析师协会之特许
金融分析师。
除上述披露外,陈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在香港或海外任何上市公司中担任董事
职务。彼亦无担任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之任何其他职位。陈先生于本公司任何
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并无(亦并无被视为)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
的任何其他权益或淡仓。
本公司并无与陈先生订立任何服务合约。彼每年之董事袍金为50,000港元。有关
袍金乃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参考彼于本公司的职责及当前市场状况而厘定。根据组
织章程细则,彼须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每名董事须于最少每三
年卸任一次。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董事之详情
陈先生确认彼已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3.13条载列之独
立性要求。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文的规定,陈先生并无任何资料须予披露。
除此之外,概无任何其他事宜须知会股东和联交所。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UPBEST GROUP LIMITED
美建集团有限公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3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美建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
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德辅道中300号华杰商业中心2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理
下列普通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2. 宣布及批准派付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每股面值0.01
港元股份(「股份」)的每股1.5港仙的末期股息;
- ;
- ;
- ;
- ;
-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
其酬金;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
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未发行股份,
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有关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
可认购股份之认股权证);
(b) 上文(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可
能需要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后行使有关权力之要约、协议
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根据
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除根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
根据本公司现有及新的购股权计划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获行使时;或(i)
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之组织章程细则(「细则」)规定可配发及发行股
份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iv)根
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
或换股权时发行之任何股份外,不得超过以下各项的总和:
(a) 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20%;及
(b) (倘若本公司股东(「股东」)已通过一项独立的普通决议案给予董
事授权)本公司自本决议案获通过后购回的股份的数目(最高以
相等于本公司于第9项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数目的10%
为限),
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作出之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日期(以最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细则、公司法(「公司法」)或任何其他开曼群岛适用法
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限期届满之日;及
(i) 在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给予
董事之授权。
「供股」乃指于董事厘定之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
份持有人,按当时所持股份之比例公开要约发售股份或要约或发行认
股权证、购股权或赋予权利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权
益或经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之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
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有关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确定香港
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之法律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
券交易所之规定有关之任何限制或责任之存在或范围时可能涉及之
开支或延迟后,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 「动议:
(a) 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
权力,以根据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之规则及规例、公
司法及所有其他就此适用之法律,在联交所或在股份可能上市并获证
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及联交所为此而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
所购回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可购回股份
的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的
10%,而根据本决议案(a)段作出之授权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之日至下列日期(以最
早者为准)止之期间: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之细则、公司法或任何其他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本公
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限期届满之日;及
(i) 在股东大会上,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本决议案给予
董事之授权。」
- 「动议授权董事就上文第8项决议案(c)段(b)分段内所述之本公司股本行使
上文第6项决议案(a)段内所述之权力。」
承董事会命
美建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欧阳淞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注册办事处:
P.O. Box 309
Ugland House
Grand Cayman
KY1-1104
Cayman Islands
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德辅道中300号
华杰商业中心2楼
附注:
- ,均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代
表代其出席大会,并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之条文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但须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该股东。如委任一名以上代表,则须注明每位受委任代
表所代表之有关股份数目及类别。
-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
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香港时间)
前送达本公司写字楼,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300号华杰商业中心2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
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资格以
及收取末期股息之权利,有关记录日期及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详情载列如下:
(i) 为厘定出席即将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资格:
递交过户文件作登记用途之最后时限.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至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包括首尾两日)
记录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i) 为厘定收取末期股息的资格:
递交过户文件作登记用途之最后时限.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至
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
(包括首尾两日)
记录日期.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
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上述的最后时限,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
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五日,
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股东如欲符合资格获派建议末期
股息,所有本公司股份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二日下午四时三十分前,
一并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
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 ,末期股息包括现金股息每股1.5港仙,其拟派付予于二零二五年
九月五日名列本公司股东登记册之本公司股东。
- ,现正寻求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按上市规则之规
定配发及发行股份。除可能须根据由股东批准之本公司购股权计划发行之股份外,董事现
时并无即时计划发行任何本公司新股份。
- ,董事谨此表示,其将于其认为就本公司股东利益而言合适之情
况下行使该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以购回股份。按上市规则规定载有让股东就建议决议案表
决作出明智的决定所需的资料之说明函件,载列于本通函附录一。
- ,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