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16 高山企业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MINENCE ENTERPRISE LIMITED

高山企业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1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高山企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21日(星期四)上午9时30分

假座香港九龙长沙湾青山道481-483号香港纱厂大厦第6期7楼A座举行股东周年

大会(「大会」),借以商讨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采纳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

连同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1. (「董事」)会(「董事会」)厘定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年度之董

事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为本公司之一项普

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下文(c)段规限下,根据及按照所有适用法律及本公司之公司细

则(「公司细则」)之规定,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包括销售

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中之额外股份,并作

出或授予将须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将须或可能

须于有关期间终结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或购股权及其他

证券;

(c) 董事根据上文(a)及(b)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

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形式配发)及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总数,除因(i)

供股(定义见下文),(i)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规定按照公司细

则配发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其全部或部份股息,或(i)行使本公司

购股权计划下授出之任何购股权而发行者外,不得超过本公司于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

20%,而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较早发生者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 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当日;或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

案所给予授权当日。

「供股」乃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

本公司之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因应香港境外地区之任何

法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

作出彼等可能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a) 在下文(b)段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及按照一切适用法例及规例、

公司细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

则或任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经不时修订),以回购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

(b) 本公司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内回购之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

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须受相应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较早发生者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 公司细则或百慕达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当日;或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透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

案所给予授权当日。」


(C) 「动议待大会通告所载第6(A)及第6(B)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不论有否修

订)后,将本公司根据上文第6(B)项普通决议案授予之授权而可能回购

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加入根据上文第6(A)项普通决议案所述授予本公

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包括销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额外股份之

一般授权,条件为所回购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

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的10%。」

承董事会命

高山企业有限公司

主席兼首席行政总裁

赖罗球

香港,2025年7月22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香港之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九龙长沙湾

青山道481-483号

香港纱厂大厦第6期

7楼A座

附注:

  1. (「股东」),均有权委派其

他人士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代其投票。一名持有两股或以上本公司股份(「股份」)之股

东可委任多于一名受委为彼之代表并代彼于大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股东。此外,代

表个人股东或公司股东之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有权代表股东行使彼等所代表股东可予以

行使之相同权力。

  1. ,则任何一名该等人士均可于大会上就该等股份投票(不

论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

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名册」)内就该等股份排名首位之出

席者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1. ,或如委任人为法团,

则有关文据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由高级职员或授权人或其他获授权签署人士亲笔签署。倘委

任代表之文据拟由一间公司之高级职员代表该公司签署,除非出现相反情况,否则假设该

高级职员已获正式授权代表该公司签署该委任代表之文据,而毋须进一步证明。

  1.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有关

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于名列该文据之人士拟进行投票之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

乎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于香港之股份登记及过户分处卓佳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否则委任受委代表

文据将被视为无效。

  1. (「大会资格」),本公司将由2025年8月18日(星

期一)至2025年8月21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该期

间将不会办理股份的过户。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

关股票须最迟于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下午4时30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作登记,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大会资格

之记录日期将为2025年8月21日(星期四)。

  1. ,股东仍可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乎情况而定)并于会上

投票或就有关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时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文据将被视为已撤

销论。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赖罗球先生、雷玉珠女士及邝长添先生;

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简嘉翰先生、刘善明先生及吴冠贤先生。

本通告中、英文版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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