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84 凌锐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

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LING YUI HOLDINGS LIMITED

凌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78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不会供应茶点,不会提供餐饮服务;及概不会派发公司礼品、礼券或蛋糕券。

兹通告凌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假座香港

中环遮打道18号历山大厦19楼1903-1906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

(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考虑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b) 重选凌毓棠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c) 重选何振琮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d) 重选丘淑文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的规限下及依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

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

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额外股份(「股份」)(包括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的任

何库存股份(具有自二零二四年六月十一日生效的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或可转换为该

等股份的证券,或可认购本公司任何股份或可换股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以

及作出或授予需要或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的债

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b) 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需要或可能需要于有关期间内

或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包括但不限于配发、发行及处置额外股份的权力)的要约、

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c)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a)及(b)段的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予配发及发行(不论依据购

股权或其他理由)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

库存股份)的20%,惟不包括(i)供股(定义见下文);(i)根据可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

司高级职员及╱或雇员及╱或计划下任何合资格人士授予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本中股

份的权利而经本公司采纳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当时经采纳的类似安排授出的任何购股权获行

使;(i)规定依据本公司不时的组织章程细则(「组织章程细则」)配发本公司股份代替全部或

部分股息的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本公

司股份的任何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而发行股份,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早一项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

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回或修改根据本决议案给予的授权当日。

「供股」乃指于本公司或董事指定的期间内,按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本公司股

份持有人(任何库存股份持有人除外)当时持有该等股份的比例,向彼等提呈发售股份的要约(惟

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任何相关司法权区的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而作出彼等可能视为必须或合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任何有关配发、发行、授出、发售或出售股份的提述均应包括出售或转让本公司股本中的库存

股份(包括履行于任何可换股证券、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本公司股份的类似权利获转换或

行使后的任何义务),惟须遵守上市规则以及适用法律及法规的条文并受其规限。

  1.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

所有权力,于联交所或本公司证券可能上市并经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

此目的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的股份,而董事行使所有权力购回该

等股份时须受限于及遵守所有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经不时修

订);

(b) 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应加于给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之上,并授权董事代表本公司于有关

期间内促使本公司按董事厘定的价格购回其股份;

(c) 本公司依据本决议案(a)段的批准于有关期间内购回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将予购回的股份

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

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时起至下列最早一项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

时;或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撤回或修改根据本决议案给予的授权当

日。」

  1. 「动议待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本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一部分)所载第5项及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

后,透过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本通告(本决议案为其中一部分)所载第6项

决议案授出的授权可能购回股份总数的数额,扩大董事依据召开股东周年大会的本通告(本决议

案为其中一部分)所载第5项决议案获授的一般授权,惟该等股份的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

当日已发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的10%。」

特别决议案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以作为本公司特别决议案:

  1. 「动议:

(a) 谨此批准对本公司现有第二份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现有组织章程大

纲及细则」)之建议修订(「建议修订」),其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的

通函附录三(「附录三」);

(b) 谨此批准及采纳本公司第三份经修订及重订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新组织章程大纲

及细则」),当中包含所有建议修订及载于附录三,以替代及排除现有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

并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即时生效;及

(c) 谨此授权本公司的任何董事或公司秘书在其全权酌情认为属必要或权宜的情况下作出一切有

关行动、行为及事宜,以及签立一切有关文件及作出一切安排,以令建议修订及新组织章程

大纲及细则(包括但不限于向开曼群岛及香港公司注册处长提交必要的文件)之采纳生效。


股东提问

董事会认为,股东周年大会乃供股东透过提出问题及表决表达彼等之意见的重要机会。股东参与股

东周年大会被视为至关重要。董事会谨此强调,股东可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问。有意于股东周年大

会中就本通告所载任何决议案或本公司业务提问的股东可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上午

九时正前(即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透过发送电邮至info@lingyui.

com.hk或致电热线(852) 2881 6878提交疑问,并提供以下个人资料以供核实:

a) 全名;

b) 登记地址;

c) 所持股份数目;

d) 香港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就自然人而言)╱公司注册号码(就法人团体而言);

e) 联络电话号码;及

f) 电邮地址。

股东亦可于股东周年大会中提交疑问。

董事会将尽可能安排解答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出的疑问及事先提交的疑问。

承董事会命

凌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凌志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注:

  1. ,均可委任一名或以上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并于表决时代其投票。持

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作为其代表及代其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

司股东。

  1. ,或如委任人为法团,则必须加盖印鉴或由

负责人或正式授权代表代为亲笔签署。


  1. ,则任何一名有关人士可亲身或由受委代表于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就有关股份

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有关联名持有人亲身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上述大会,则于本公司股东

名册内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的上述出席者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1. (如有),或经公证人核证的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不迟于

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及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的文据将被视作已撤回。
  1.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凌志辉先生、凌毓棠先生、何振琮先生及丘淑文女士将于股东周年大会

告退,惟彼等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有关该等董事的履历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1. (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

户及股东登记手续,该期间不会进行股份过户。为符合资格享有出席股东周年大会的权利,所有过户文件连同相关

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记手续。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记录日

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

  1. ,本公司库存股份持有人(如有)无权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为凌志辉先生及梁卓豪先生;非执行董事凌毓棠先生;及

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庄金峰先生、何振琮先生、施伟亷先生及丘淑文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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