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06 有利集团 委任代表表格: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代表委任表格
与本代表委任 表格有关之 股份数目(注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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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决议案 | 赞成(注四) | 反对(注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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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接纳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局报告及独立 核数师报告。 | ||
二、 | (1) 重选黄慧敏博士出任董事。 | ||
(2) 重选申振威先生出任董事。 | |||
(3) 重选陈智思先生出任董事。 | |||
(4) 授权董事局厘定董事酬金。 | |||
三、 | 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出任独立核数师及授权董事局厘定其酬金。 | ||
四、 | (1) 给予董事局一般授权以发行、配发及处理不超过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20% 之本公司额外股份。 | ||
(2) 给予董事局一般授权购回不超过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10%之本公司股份。 | |||
(3) 将本公司购回之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面值总额加入董事局根据一般授权而可 能配发之股份面值总额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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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代号:406)
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
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注二)
地址为
为有利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登记股份持有人,兹委任
(注三)
大会主席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于香港上环苏杭街83号香港苏豪
希尔顿摩庭酒店38楼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大会」),借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召开大会通告所载决议案,并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本
人╱吾等名义就所述决议案按照以下指示投票表决。如未有指示,则本人╱吾等之代表可按其认为适当之方式投票表决。
日期:二零二五年月日 签署
(注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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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
一、 请填上登记于 阁下名下与本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股数,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本公司股本中登记于 阁下名下所有股份之代表
委任表格论。
二、 请用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请填上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之姓名。
三、 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之字句删去,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所拟委派之代表之姓名及地址。股东可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
同时出席,并于表决时代为投票。所委任之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四、 注意: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或反对上述决议案,请在适当栏内填上「✓」符号。如 阁下未有指示代表如何投票,则代表有权自行决定投票赞成或反对决议案
或是否弃权。除大会通告所提及之决议案外,受委任之代表亦有权就于大会上正式提呈之任何其他决议案决定如何投票。
五、 本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由委任人或其正式书面授权人签署。如委任人为一间公司,则代表委任表格必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由公司负责人或其正式授权人代为签
署。
六、 如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任何一名此等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在大会上就此等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资格人士;惟倘超过一名
此等联名登记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此等出席之联名持有人中,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人方有权就该等股份投票。
七、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之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规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
(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一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送达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一八三号
合和中心十七M楼,方为有效。
八、 阁下于填妥及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依愿亲自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及于会上投票。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本公司大会有关 阁下委任代表的任命及投票指示(「该等用途」)。我们可能向为本公司就
该等用途提供行政、电脑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上述所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
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上述该等用途所需的时间保留。有关
存取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私稳)条例》提出,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邮寄至本公司╱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上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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