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88 TAI CHEUNG HOLD 委任代表表格: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普通决议案赞成反对
(一)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 综合财务报表,董事局及核数师报告书。
(二) 宣布派发末期股息。
(三) (a) 重选陈秀清女士为董事。
(b) 重选张永兆先生为董事。
(c) 重选林威廉先生为董事。
(d) 厘定董事袍金。
(四) 再度聘请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核数师,其酬金则授权 董事局厘定。
(五) 授权购回股份。
(六) 授权发行新股。
(七) 扩大授权发行新股之限额包括购回之股份数目。

大昌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举行之

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公司

居╱位于

乃大昌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每股面值港币0.10元股份共股之登记持有人,

现委任大会主席或(姓名╱名称)

居╱位于

为本人╱公司代表出席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弥敦道二十号香港喜来

登酒店四楼宋厅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并代表本人╱公司在会中或延会时按下列指示投票,决定下述议案:-

二零二五年 月 日

股东签署:

说明:

  1. 。如 阁下拟委任大会主席以外人士为代表,请删去「大会主席」字样,并在空栏内填上 阁下

所拟委任代表之姓名及地址。本代表委任表格之每项更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

  1. ,均有权委派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大会并于投票表决时投票。委任代表毋须

为本公司股东。

✓”

字样,以说明台端希望代表应如何代为投票。倘无指示,则代表将随意表示赞成、反对或弃

权。

  1. 、签署,连同签署的授权书或任何授权文件(如有)或其核证副本并于大会举行四十八小时前送达香

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投资者服务中心,

方为有效。

  1. , 阁下届时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但在此情况下,该代表委任表格则作废。
  1. ;连同本代表委任表格一并寄予各股东。
  1. ,大会主席将行使其在公司细则第63(1)条赋予之权力,将上述每项决议案以投票方式表决;凡亲身出席或

由委任代表出席之股东每持有一股份将有一票投票权。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i) 本声明中所指之「个人资料」具有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之涵义。

(i) 阁下是自愿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若 阁下未能提供足够资料,本公司可能无法处理 阁下委任代表及其他指示。

(i) 本公司可就任何所说明之用途,将 阁下之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给本公司之附属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处、及╱或其他公司或

团体,并将在适当期间保留该等个人资料作核实及记录用途。

(iv) 阁下有权根据《私隐条例》之条文查阅及╱或修改 阁下之个人资料。任何该等查阅及╱或修改 阁下之个人资料之要求均须以

书面方式送达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之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或电邮至

PrivacyOficer@computershare.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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