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160 金石资本集团 通函:(1) 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2) 重选董事;及 (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2025年7月22日

阁下对本通函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

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金石资本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

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

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

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司谨定于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9号环球大厦12楼

1203B、1204–1205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2至26页。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上供股东使用的代表委任表格以供寄发予股东。无论 阁下是否有意亲身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或于会上投票,务请 阁下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并尽

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

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惟无论如何须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

达。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

票,而于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论。

金石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GOLDSTONE CAPITAL GROUP LIMITED

(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绪言 .4

授出一般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5

重选董事 .6

应采取之行动 .8

以投票方式表决 .8

推荐意见 .9

一般事项 .9

其他资料 .9

附录一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10

附录二 —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详情 .15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2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以下涵义:

「2024年

股东周年大会」

指于2024年8月16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定于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座

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9号环球大厦12楼1203B、1204–1205

室召开及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大会通告载

于本通函第22至26页

「审核委员会」指董事会辖下之审核委员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经不时修订)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结算设立及运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紧密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公司法」指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修改)

「本公司」指金石资本集团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获豁免有限

公司,其已发行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1160)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释 义

「扩大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据此,根据购回授权

购回之任何股份将加入根据一般授权可予配发、发行及处

置之股份总数

「一般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

发、发行及处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有关普通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最高20%之股份

(包括任何出售及转让库存股份)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可行日期」指2025年7月15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本通函所载若干

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修改)

「提名委员会」指董事会辖下之提名委员会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该等建议」指有关(i)授出一般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i)重选董

事;及(i)续聘本公司核数师之建议

「薪酬委员会」指董事会辖下之薪酬委员会


释 义

「购回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便彼等购回股份,

惟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有关普通决

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10%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修

改)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包括库存股

份(如有)(库存股份持有人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并无投票

权)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股份登记处」指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修

改)

「库存股份」指本公司的库存股份,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金石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GOLDSTONE CAPITAL GROUP LIMITED

执行董事:

陈昌义先生

非执行董事:

陈怀远先生

林劲先生

王国镇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洪海明先生

尹玉玲女士

陆致成先生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金钟

夏悫道12号

美国银行中心

18楼1801A室

敬启者:

(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该等建议之资料,并向 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除普通事项外,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予提呈之决议案包括有关(a)建议授出一般授权、购回

授权及扩大授权;(b)建议重选董事;及(c)建议续聘本公司核数师之普通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授出一般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根据股东于2024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之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之发行及购回股份的现有一

般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因此,以下普通决议案(其中包括)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

呈:

  • ,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于该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最高20%之股份(包括任何出售及转让库

存股份);

  • ,以便彼等于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于该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

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最高10%之股份;及

  • ,藉加入数目相等于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之股份数目,以增加根据

一般授权可能配发、发行及处置之股份总数。

一般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将分别于下列日期中之最早者届满:(a)股东周年大会后之

下届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b)公司法或公司细则规定须举行下届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

之限期届满时;或(c)当股东于下届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前之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

改所给予董事之授权时。

以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237,271,250股,及由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当日

(包括该日)止期间本公司将不会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为基础:

  • ,本公司将获准根据一般授权

配发及发行最多47,454,250股份,相当于最后可行日期之已发行股份20%;及


董事会函件

  • ,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

购回最多23,727,125股份,相当于最后可行日期之已发行股份10%。

除因行使根据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计划所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股东可能批准之本公司任何以

股代息计划而可能配发及发行之股份外,董事会现时并无计划配发及发行任何新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须向股东提供一切合理必需之资料,以便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

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而作出知情决定。就此编制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

一。

重选董事

于最后可行日期,董事会包括七名董事,彼等为:

执行董事委任日期

陈昌义先生 2025年2月1日

非执行董事委任日期

陈怀远先生2022年4月1日

林劲先生2022年4月1日及于2022年8月1日调任

王国镇先生2024年10月16日

独立非执行董事委任日期

洪海明先生2022年8月1日

尹玉玲女士2022年12月31日

陆致成先生2024年10月16日

根据公司细则第113(A)条,于本公司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当时之三分之一董事(或倘数目

并非三或三(3)之倍数,则数目以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为限)须轮值退任,惟每位董事(包括

有特定任期者)须最少每三年轮值退任一次。退任董事将合资格重选连任。

根据公司细则第113(A)条,陈怀远先生及洪海明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合资格

且愿意重选连任。


董事会函件

根据公司细则第117条,委任以填补临时空缺或作为新增董事的董事之任期仅直至其获委

任后本公司首届股东周年大会为止,其后合资格于大会上重选连任,但不会被计入须在该大会上

轮值退任之董事或董事人数内。

根据公司细则第117条,陈昌义先生、王国镇先生及陆致成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

任,并合资格且愿意重选连任。

提名委员会经审阅董事会组成及鉴于多元及不同的教育背景,以及建议重选董事各自于各

个领域的专业知识及经验,已向董事会提名陈怀远先生、洪海明先生、陈昌义先生、王国镇先生

及陆致成先生以便其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股东推荐重选。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各自均在彼等各自的整个提名程序中回避讨论建议并放

弃投票。

提名乃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公司之提名政策而作出,并已考虑广泛的多元化观点,包括但

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年限,充分考虑本公司董事

会多元化政策所载多元化的裨益。在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提名重选之董事均未于任何上市公司担任

七个或以上的董事职位。

基于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审阅各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洪海明先生及陆致成先生)向本公

司提供有关彼等独立性之年度书面确认书,提名委员会已评估彼等各自之独立性且信纳彼等之独

立性,并确认彼等均属独立。

董事会认为,重选陈怀远先生、洪海明先生、陈昌义先生、王国镇先生及陆致成先生为董

事将为董事会的运作效能及效率带来宝贵的观点、知识、技能及经验,彼等的委任将有助董事会

多元化,对满足本公司业务需求实属适当。

因此,董事会已接纳提名委员会的推荐及推荐陈怀远先生、洪海明先生、陈昌义先生、王

国镇先生及陆致成先生各自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的该等董事之详

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董事会函件

应采取之行动

本通函第22至26页载有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供股东考虑及

批准(其中包括)下列事项:

(a) 建议授出一般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b) 建议重选董事;及

(c) 建议续聘本公司核数师。

本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上供股东使用的代表委任表格以供寄发予股东。无论 阁下是否

有意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或于会上投票,务请 阁下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

指示填妥,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核证之副本,尽快交回股份登记处联

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惟无论如

何须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而于此情况下,代表

委任表格将被视作撤销论。

于2025年8月7日(星期四)(即股东周年大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将有权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

股份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必须于2025年8月7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前交回股份登记处联合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以便办理登记。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除大会主席本著诚实信用的原则决定容许纯粹与程序或

行政事宜有关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

行。因此,所有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于投票表决时,每名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或(如股东为公司)委派其正式授权代表出席大会

之股东可就缴足或入账列为缴足股款之每股份投一票。


董事会函件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该等建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而建议

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该等决议案。

一般事项

本通函载有遵照上市规则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就本通函承担全

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

均属准确及完整,并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且本通函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宜,致使当中任何陈述或

本通函有误导成分。

其他资料

务请 阁下亦垂注本通函各附录所载的其他资料。本通函之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

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金石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陈昌义

谨启

2025年7月22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上市规则第10.06(1)(b)条所规定之说明函件,旨在向股东提供一切合理所需资

料,以便股东于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向董事授出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时,作出知情决定。

1. 有关购回股份之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容许以联交所为第一上市场之公司,在联交所及公司证券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证券,惟须受若干限制。有关限制包括上

市规则规定该公司之股份必须为缴足股款股份,而该公司进行之一切股份购回必须事先经由股东

以普通决议案(透过一般授权或就特定交易给予特定批准之方式)予以批准。

2.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合共为237,271,250股。

待提呈授出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设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包括

该日)止期间并无发行新股份及购回股份,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23,727,125股

份,相当于本公司于通过相关普通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之10%。

董事会注意到,上市规则已进行修订,取消注销购回股份的规定,容许以库存形式持有所

购回股份,并采用一个框架来管理库存股份的转售。鉴于上市规则的变动,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

权购回任何股份,本公司可注销该等购回股份或将其持作库存股份,以便于日后根据于购回相关

时间的市况及本公司的资本管理需要而出售或转让。

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转售的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

确保其不会行使或收取倘该等股份以本公司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而根据适用法律将会暂停行

使的任何股东权利或权益。该等措施可能包括董事会批准(i)本公司将不会(或将促使其经纪不会)

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要求其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于股东大会上投票;及(i)

就股息或分派而言,本公司将于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前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其

本身名义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3. 购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购回授权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故征求股东授出一般授权以便

本公司于联交所或股份上市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在行使购回授权时,董事可根据于

购回相关时间的市况及本公司的资本管理需要,决议在完成任何有关购回后注销购回股份或将其

持作库存股份。注销购回股份可提高每股份资产净值及╱或每股份盈利,惟须视乎当时市况

及资金安排而定。另一方面,本公司购回并作为库存股份而持有之股份可于市场上按市价转售,

以为本公司筹集资金,或将其转让或用于其他用途,惟须遵守上市规则、公司细则及百慕达适用

法律。购回授权项下的购回将仅在董事相信该等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之情况下方会进

行。

4. 购回之资金

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之资金,将以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程大纲、公司细则、公司法、百

慕达其他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规定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拨付。上市公司被禁止以现金以外之代

价或联交所不时之买卖规则规定以外之交收方式在联交所购回本身之证券。根据公司法,本公司

作出购回仅可以相关股份之缴足股本、本公司可供用作股息或分派之资金或为购回而发行新股份

所得款项拨付。购回时超逾相关股份面值之任何应付溢价,仅可自本公司可供用作股息或分派之

资金或本公司于购回相关股份前之股份溢价账拨付。

5. 全面购回之重大不利影响

考虑到本公司目前营运资金状况,董事认为,与2025年3月31日(即最近公布之经审核财务

报表之编制日期)的状况比较,倘购回授权于建议购回期间内任何时间获全面行使,可能对本公

司之营运资金及╱或资本负债情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若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董

事认为不时适合本公司之资产负债情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6. 股份价格

股份于紧接最后可行日期(包括该日)之前十二个历月每月在联交所录得之最高及最低成交

价格如下: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2024年

7月–

8月0.2480.248

9月0.2290.228

10月0.2190.219

11月0.2120.212

12月0.1500.140

2025年

1月–

2月–

3月–

4月0.1400.140

5月–

6月0.1390.139

7月(直至最后可行日期)0.1400.134

7. 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彼等将会根据上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以及根据本公司之组织章

程大纲及公司细则所载之规则行使本公司权力以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

本公司确认本附录所载说明函件载有上市规则第10.06(1)(b)条规定的资料,且说明函件及

购回授权概无异常之处。

8. 披露权益

各董事或(据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彼等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士目前概无意在购回

授权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根据购回授权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公司并无接获任何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通知,表示彼等目前有意在购回授权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获股东批准授予董事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亦无任何该等关连人士承诺不会向本公

司出售彼等持有之任何股份。

9. 收购守则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根据购回授权,若因股份回购而导致股东在本公司所占投票权之权益比例有所增加,则就

收购守则规则32而言,该项增加将被当作一项投票权之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之

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可以取得或巩固于本公司之控制权,而须遵照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

收购建议。

于最后可行日期,就董事所知,或经董事合理查询后确认,直接或间接持有已发行股份5%

或以上权益之实体╱人士如下:

名称身份股份数目

现有股权

概约百分比

倘购回授权

获悉数行使时

之股权

概约百分比

(附注3)(附注4)

Evergren Goldstone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前称为「Everbright

Goldstone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实益拥有人88,129,08037.14%41.27%

Treasure Isle Global Limited实益拥有人25,954,878

(附注1)

10.94%12.15%

Gold Pond International

Limited

实益拥有人23,600,000

(附注2)

9.95%11.05%

鼎立资本有限公司实益拥有人21,500,0009.06%10.07%

附注:

  • ,由李博翰先生(「李先生」)及

张剑鸣先生(「张先生」)分别实益拥有50%权益及50%权益。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李先生及张

先生均被视为于Treasure Isle Global Limited所持有之25,954,878股份中拥有权益。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2) Gold Pond International Limited乃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公司并由新华同方有限公司实益

拥有100%权益。新华同方有限公司由罗岩女士实益拥有100%权益。

  • ,271,250股计算。
  • ,544,125股份计算,假设购回授权已获悉数行使。

根据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237,271,250股之基准计算,并假设于最后可行日期至

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包括该日)止期间并无进一步发行或购回股份,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将导致

Evergren Goldstone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有责任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建

议,但将不会令公众持有之股份数目减少至低于25%。

董事无意行使权力以购回股份,致使任何股东或一群股东有责任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

出强制性收购建议或公众人士所持股份数目减至低于指定之25%最低百分比。

10. 本公司进行股份购回

于紧接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本公司并无购回任何股份(不论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

所)。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详情

陈昌义先生、陈怀远先生、王国镇先生、洪海明先生及陆致成先生将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彼等根据上市规则第13.74条须予披露的详情如下:

陈昌义先生(「陈先生」)

陈先生,61岁,于2025年2月1日获委任为执行董事。彼亦担任本公司投资委员会主席。彼

持有美国南佛罗理达州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理学士学位。彼现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的持牌人士。

陈先生于证券交易、基金管理、企业管理、企业融资及管理上市规则第21章项下之上巿投

资公司方面经验丰富。陈先生现为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17)、中国投融资集团有

限公司(股份代号:1226)、资本界金控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04)、首都创投有限公司(股

份代号:2324)及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0)(上述公司股份均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之执行董事。彼现时亦担任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投资服务董事及代表。彼曾于2020年12月至

2024年10月担任恒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之董事总经理。

自2021年11月19日起,陈先生担任金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GIGL」)执行董事,该公司于

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及曾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已除牌,前股份代号:901)。GIGL主要从事上市及

非上市公司证券及其他相关金融资产的投资。GIGL获颁令清盘,该清盘令与GIGL因拖欠GIGL

发行的逾期可转换债券项下总额约43.20百万港元的欠款而向GIGL提出的清盘呈请有关,且破产

管理署长于2023年5月18日获委任为GIGL的临时清盘人。GIGL股份的上市地位已被取消,自

2024年11月4日起生效。陈先生确认彼并非清盘令答辩人之一,亦并非有关清盘程序其中一方,

且未知悉任何因上述事宜而已经对或可能对彼提出之实际或潜在申索。彼亦确认,彼现时并不知

悉该清盘令之可能结果。

自2018年11月起,陈先生担任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公司(「NIFL」)执行董事,该公司于开曼

群岛注册成立及曾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已除牌,前股份代号:1227)。NIFL为一间投资公司,主

要从事上市及非上市公司的投资。于2021年2月8日,NIFL获颁令清盘,该清盘令与NIFL因未能

清偿NIFL发行的承兑票据项下的10,500,000港元而于2020年3月向NIFL提出的清盘呈请有关。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详情

NIFL股份的上市地位已被取消,自2022年9月20日起生效。陈先生确认(i)NIFL清盘并无致令彼须

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i)彼并无任何不当行为导致NIFL的清盘程序发生;及(i)彼并不知悉任何

因NIFL清盘而已经对或可能对彼提出之实际或潜在申索。

陈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自2025年2月1日起为期一年,惟须根据公司细则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并重选连任。陈先生之委任直至其中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一个月书面通

知予以终止为止。

陈先生有权就担任执行董事收取年度薪酬360,000港元,并可收取由董事会厘定之酌情花

红。薪酬条款由陈先生与本公司经考虑薪酬委员会的建议,并参考陈先生的相关经验及资历、彼

于本公司的职务及责任、现行市况及本公司的薪酬政策后,经公平磋商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陈先生(i)并无且并不被视为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i)与

任何董事、本公司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其他关系;(i)于

最后可行日期前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公众上市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于本公司担任何其

他职务,或获得其他主要的任命及专业资格;及(iv)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何董

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之任何

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陈怀远先生

陈怀远先生,44岁,于2022年4月1日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彼毕业于杜克大学,获得理学

学士及文学硕士学位,并取得宾夕法尼亚大学博士学位项目候选人资格。陈怀远先生于2012年至

2017年出任新加坡国立大学,亚洲与全球化中心助理研究员,负责重要国际合作研究项目,推广

学院与其他国家智库机构(包括中国、日本、俄罗斯)的研究合作。陈怀远先生于2018年至2020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详情

年担任Shandai Ltd之独立顾问,为中小型企业及科研机构提供战略咨询。陈怀远先生于2020年至

2021年担任中信国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之顾问及董事,于2022年开始担任其董事长一职。

陈怀远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聘书,自2022年4月1日起初步任期为三年,彼须根据公司细

则的规定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陈怀远先生的委任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之书

面通知予以终止。陈怀远先生有权就担任非执行董事收取年度薪酬120,000港元,并可收取由董

事会厘定之酌情花红或其他形式薪酬。薪酬条款由陈怀远先生与本公司经考虑薪酬委员会的建

议,并参考陈怀远先生的相关经验及资历、彼于本公司的职务及责任、现行市况及本公司的薪酬

政策后,经公平磋商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陈怀远先生(i)并无且并不被视为于本公司及其相联

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

(i)与任何董事、本公司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其他关系;

(i)于最后可行日期前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公众上巿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于本公司担任

任何其他职务,或获得其他主要的任命及专业资格;及(iv)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

任何董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之任何

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王国镇先生(「王先生」)

王先生,66岁,于2024年10月16日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彼持有长江商学院高级管理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彼于1982年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曾担任多个部门的负责

人。彼曾担任财政部德宝饭店总经理、德宝实业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政部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等

多个职位。彼亦曾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办公厅主任兼机关服务中心主任、北京市慈善总

会常务理事以及第十一届及第十二届北京市政协委员。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详情

自2018年9月至2019年11月,王先生曾担任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新昌」)(一间于百慕达

注册成立及曾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404)的执行董事兼副主席。新昌

主要从事工程及房地产业务。新昌债权人及股东于2019年1月提交清盘呈请后,新昌被百慕达最

高法院于2020年1月20日下令清盘。王先生已确认,(i)清盘并无致令彼须承担任何责任或义务;

(i)彼并无任何不当行为导致新昌的清盘过程发生;及(i)彼并不知悉任何因清盘而已经或可能对

彼提出的实际或潜在申索。

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王先生担任中国储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

市之公司,股份代号:1143)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并自2020年4月至2023年4月,担任执行董事。

自2023年12月至2024年11月,王先生担任祥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曾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

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2599)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自2022年11月起,王先生亦担任华夏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

司,股份代号:1566)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王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委聘书,自2024年10月16日起初步任期为三年,彼须根据公司细则

的规定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王先生的委任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之书面通知

予以终止。王先生有权就担任非执行董事收取年度薪酬120,000港元,并可收取由董事会厘定之

酌情花红或其他形式薪酬。薪酬条款由王先生与本公司经考虑薪酬委员会的建议,并参考王先生

的相关经验及资历、彼于本公司的职务及责任、现行市况及本公司的薪酬政策后,经公平磋商厘

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王先生(i)并无且并不被视为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i)与

任何董事、本公司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其他关系;(i)于

最后可行日期前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公众上巿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于本公司担任何其

他职务,或获得其他主要的任命及专业资格;及(iv)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何董

事职务。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之任何

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洪海明先生(「洪先生」)

洪先生,44岁,于2022年8月1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提名委员会主席及审核

委员会与薪酬委员会各自之成员。彼于企业融资、上市、重组、并购及投资方面拥有约20年经

验。彼分别于2005年毕业于加拿大多伦多约克大学并取得资讯科技学士学位,以及于2011年从香

港科技大学与纽约大学斯特恩商学院取得全球财务硕士学位。

洪先生先后任职于多间私人及上市公司,彼最初于2005年11月在喜银有限公司任职分析

员,就并购等各项事宜提供意见。于2013年4月至2016年2月期间,彼于Alpine Sumit Energy

Partners, Inc.(股份代号:ALPSU)担任融资副总裁,这是一间自2014年起于多伦多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之公司,洪先生其间参与重组等工作。自2017年9月至2018年9月担任中国金融发展(控股)有

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3623)之执行董事。洪先生自2019年8月至今

担任第一前海资本有限公司之执行董事,负责多项职责,包括为中国企业的海外并购提供意见。

洪先生自2022年6月16日至2022年8月22日担任伟俊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

公司,股份代号:1013)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洪先生自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8月9日担任玮俊生

物科技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股份代号:660)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洪先生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1)至(8)条及第3.13(a)至(c)条确认彼之独立性。洪先生已与本

公司订立委聘书,自2022年8月1日起初步任期为三年,彼须根据公司细则的规定轮值退任及重

选连任。洪先生的委任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之书面通知予以终止。洪先生有

权就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收取年度薪酬120,000港元,并可收取由董事会厘定之酌情花红或其他

形式薪酬。薪酬条款由洪先生与本公司经考虑薪酬委员会的建议,并参考洪先生的相关经验及资

历、彼于本公司的职务及责任、现行市况及本公司的薪酬政策后,经公平磋商厘定。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详情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洪先生(i)并无且并不被视为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i)与

任何董事、本公司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其他关系;(i)于

最后可行日期前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公众上巿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于本公司担任何其

他职务,或获得其他主要的任命及专业资格;及(iv)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何董

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之任何

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陆致成先生(「陆先生」)

陆先生,76岁,于2024年10月16日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薪酬委员会主席及审

核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各自之成员。彼持有清华大学热能工程学士及硕士学位,曾是清华大学教

授。

自1997年至2013年,陆先生担任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公司,

股份代号:600100)(「同方」)总裁,及自2013年至2015年担任同方董事长。

自2005年12月,陆先生获委任为同方泰德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

司,股份代号:1206)(「泰德」)董事。于2011年4月调任为泰德的非执行董事。自2011年10月至

2015年11月担任泰德董事会主席。

彼亦于2014年8月至2015年10月期间担任同方友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

公司,股份代号:1868)执行董事兼董事会主席,并于2009年7月至2015年3月期间担任事安集团

有限公司(一间曾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378)的非执行董事。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详情

陆先生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1)至(8)条及第3.13(a)至(c)条确认彼之独立性。陆先生已与本

公司订立委聘书,自2024年10月16日起初步任期为三年,彼须根据公司细则的规定轮值退任及重

选连任。陆先生的委任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之书面通知予以终止。陆先生有

权就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收取年度薪酬120,000港元,并可收取由董事会厘定之酌情花红或其他

形式薪酬。薪酬条款由陆先生与本公司经考虑薪酬委员会的建议,并参考陆先生的相关经验及资

历、彼于本公司的职务及责任、现行市况及本公司的薪酬政策后,经公平磋商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可行日期,陆先生(i)并无且并不被视为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

(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i)与

任何董事、本公司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其他关系;(i)于

最后可行日期前过去三年并无于任何公众上巿公司担任何董事职务,亦无于本公司担任何其

他职务,或获得其他主要的任命及专业资格;及(iv)并无于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担任何董

事职务。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有关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之任何

规定予以披露,亦无其他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金石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GOLDSTONE CAPITAL GROUP LIMITED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金石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定于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上午十一时正假

座香港中环德辅道中19号环球大厦12楼1203B、1204–1205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以考

虑并酌情处理下列普通事项:

  1. (「董

事」)会与核数师(「核数师」)之报告;

(b) 重选陈怀远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c) 重选王国镇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d) 重选洪海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 重选陆致成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f)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之酬金。

  1. (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核数师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薪酬;

及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各项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d)段)

内,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及所有其他适用法

例,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元之未发行股份(「股份」)或转售本公司库存股份(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

义)(「库存股份」),及作出或授出将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

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票据及赋予权利可认购或可兑换为股份之其

他证券;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将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

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票据

及赋予权利可认购或可兑换为股份之其他证券;

(c)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董事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不论

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配发及发行)之股份以及董事已出售及╱或已转让或

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出售及╱或转让的库存股份总数,除根据下列各项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d)段);

(i) 行使根据本公司不时采纳之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下授出之购股权;

(i) 根据不时生效之本公司公司细则(「公司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以配发及

发行股份代替全部或部分股份股息之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

(iv) 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兑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之条款,于行使认

购权或兑换权时发行之股份;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20%,而以

上批准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之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根据公司细则或任何百慕达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之期限届满;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

出有关授权当日。

「供股」指于董事所定之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或

其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其于当日之当时持股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发售或

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赋予权利可认购股份之其他证券(董事可就有关零碎

股份,或根据香港以外司法权区之法例或香港以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证券交

易所规定之限制或责任或规定,或就确定在有关法例或规定下是否存在任何限

制或责任或其程度时可能涉及之开支或延误,在认为必要或适当时予以取消或

作出其他安排)。」

  1.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c)段)

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联

交所、百慕达1981年公司法(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修改)之规则及条例,及就此

方面之所有其他经不时修订之适用法例,在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获证监会

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b)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内根据上文(a)段所述批准可购回或同意购回之股份总数,不

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10%,而以

上批准须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时限止之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 根据公司细则或任何其他百慕达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期限届满;及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以撤销或修订根据本决议案授

出有关授权当日。」

  1. 「动议待上文第4及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上文第4项决议案授予董事配发、

发行及处置本公司股份(包括任何出售及转让库存股份)之无条件一般授权,方法为

于董事依据或根据该项一般授权可能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将予配发之本公司

股份总数,加入数目相当于本公司依据或根据上文第5项决议案(a)段项下授出之权力

所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

承董事会命

金石资本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陈昌义

谨启

香港,2025年7月22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金钟

夏悫道12号

美国银行中心

18楼1801A室

附注:

  1. ,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作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

于会上投票。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之股东可委任多于一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受委

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则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上就所持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

表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则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就有关股份排名首位之联名持有人方可投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

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无论如何须不迟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48小时交

回,方为有效。

  1. ,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

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销论。

  1. ,建议重选连任之董事之详情载于日期为2025年7月22日之通函附录二内。
  1.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征求

本公司股东批准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及发行股份(包括任何出售及转让库存股份)之一般授权。除因

行使根据本公司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另行授出之任何购股权或本公司股东可能批准之本公司任何以股

代息计划而可能将予发行之股份外,董事现时并无计划发行任何新股份。

  1. ,董事谨此声明,彼等会在视为有利于本公司股东之适当情况下行使该决

议案所赋予之权力以购回本公司股份。按上市规则所要求载有所需资料以令股东就提呈之决议案作

出知情投票决定之说明函件载于日期为2025年7月22日之通函附录一内,本大会通告构成通函之一部

分。

  1. (星期四)(即大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将有权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

票。为符合资格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及有关股票必须于2025年

8月7日(星期四)下午四时正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以便办理登记。

  1. 、超强台风导

致「极端状况」或「黑色」暴雨警告生效,则大会将改期举行。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

htps:/w.irasia.com/listco/hk/goldstone及联交所披露易网站htps:/w.hkexnews.hk刊登公告,通

知本公司股东改期举行大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陈昌义先生;非执行董事陈怀远先生、林劲先生及王

国镇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洪海明先生、尹玉玲女士及陆致成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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