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88 TAI CHEUNG HOLD 通函:建议授权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重选退任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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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如对本通函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
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名下所有大昌集团有限公司之股份,应将本通函连同代表委任表格
送交买主、或经手买卖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本公司的董事
愿就本通函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
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
诈成份,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
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1页至第14页。本通函随附供股东周年大会使用
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均请按照该表格上印行之
指示填妥表格,并于大会召开时间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
股东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届时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可于会上投
票,但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则作废。
股东周年大会上将不会供应茶点及派发礼品。
大昌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8)
建议授权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
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仅供识别
目 录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局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附录一
-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退任董事之详情 . . . . . . . . . . . . . . . 6
附录二
-
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释 义
— 1 —
在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
「董事局」指董事局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经不时修订)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建立和经营的中央结算
及交收系统
「本公司」指大昌集团有限公司,一家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88)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币」指港币,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股东」指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库存股份」指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指百分比
倘本通函及随附之委任代表格的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董事局函件
— 2 —
大昌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8)
董事:注册办事处:
陈斌 (主席及董事总经理)Canon’s Court
陈秀清22 Victoria Stret
*张永兆Hamilton, HM12
*郭志梁Bermuda
*邝文星
*黄志光总办事处:
林威廉香港中环遮打道三号A
李永修香港会所大厦
二十楼
* 独立非执行董事
敬启者:
建议授权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
重选退任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提供有关下列将于股东周年大
会处理的事宜的资料:(i)授权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及(i)重选退任董事。
董事局函件
— 3 —
授权购回股份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局已获股东授权购回本公
司股份。除非可于本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上经普通决议案批准予以延续,否则此项
授权有效至该会结束为止。董事局拟于本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
案授权董事局根据本公司之权力购回股份,如在召开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前
并无发行或购回额外股份,购回股份总数不超过61,753,142股,即本公司于该决议
案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之百分之十(「购回授权」)。董
事局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购回授权之详细内容已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五
项普通决议案中列明。
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于说明函件内刊载购回股份之所需资料载于本通函附
录二内。
授权发行股份
于本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两项普通决议案(i)授权董事局配发、发行及
处理不超过本公司于该决议案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让任何
库存股份)总数之百分之二十之新股(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如在召开二零二五年
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发行或购回额外股份,发行新股总数不超过123,506,285股(「发
行股份授权」);及(i)在该发行股份授权加入本公司购回授权中之回购股份。发行
股份授权赋予公司灵活性,于适当时候进行对公司有利。董事局目前并无计划发
行新股。发行股份授权连同加入购回授权中之回购股份之详细内容已于股东周年
大会通告之第六及第七项普通决议案中列明。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1页至第14页。本通函随附供股东周年大会
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均请按照该表格上印
行之指示填妥表格,并于大会召开时间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在香港之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股东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届时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可于会
上投票,但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则作废。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之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
本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行使其获公司细则第63(1)条所赋予之权力,以投票方
式表决在本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每项决议案。
董事局函件
— 4 —
重选退任董事
董事局已采纳董事提名政策。提名委员会向董事局提名具备合适资格的人士
担任董事,确保董事局因应本公司业务发展而适切具备均衡技能、经验及多样的
观点及角度;并兼顾董事局继任计划及策略,以维持董事局整体持续有效的表现。
董事局全体共同承担挑选及委任董事的最终责任。
根据公司细则第84条,陈秀清女士、张永兆先生及林威廉先生将于二零二五
年股东周年大会上任满告退,惟彼等均符合资格膺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在审阅董
事局的组成后,提名陈女士、张先生及林先生供董事局向股东推荐在股东周年大
会上重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已按照董事提名政策中规定的标准与细则,以及董事
局成员多元化政策之基准进行评估。
张先生出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已超过九年,根据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企
业管治守则第B.2.3条守则条文,其续任须由股东通过独立决议案批准。张先生在
任期间,不时向董事局就集团业务提供独立意见、建议、宝贵的观点与角度,展示
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特质,亦无证据显示其任期对其独立性有任何影响。此外,董事
局认为张先生符合载于上市规则第3.13条之独立性指引,并根据该指引条文属独
立人士。董事局对其拥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应有的特点、诚信、独立性、技能及经验
表示满意,并适用于本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助董事局的多元化。因此董事局推荐
张先生于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须予披露
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一内。
董事局函件
— 5 —
建议
董事局认为在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列出的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
体利益。董事局建议所有股东投票赞成上述提呈的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主席
陈
斌
谨启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退任董事之详情
— 6 —
建议于本年度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退任董事之详情如下:
陈秀清女士,BA,72岁,本公司非执行董事,自一九八一年起出任为本公司
董事。陈女士亦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之一及本公
司某几间附属公司之董事。陈女士由一九八五年起出任胡关李罗律师行合伙人一
职,直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一日退任合伙人之职务。陈女士现为该律师行之顾问。彼
于法律界累积逾三十年经验。陈女士乃本公司主席陈斌先生之妹及美国业务主管
潘志雄先生之表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陈女士持有本公司20,132,706股
股份权益。
张永兆先生,MS,79岁,二零四年起出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先生
亦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成员之一。张先生并无出任本公司集团中其他公司之董事
职务。彼现为嘉顿有限公司及其主要附属公司(「嘉顿集团」)之董事。张先生于嘉顿
集团累积逾三十年制造、营业及市场管理经验。张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主要或控股东概无关连。张先生并无持有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
指之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
陈女士及张先生收取不时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议决通过之董事
袍金(二零二四年度:每位董事袍金为港币二十五万元)。支付予本公司董事的董事
袍金乃参考香港的上市公司一般支付予其董事的性质类似的袍金水平而厘定。除
上述董事袍金外,彼等并无任何董事酬金。
林威廉先生,Bus MBA CPA CPA (Aust.) CPA (US) FCA,61岁,二零四年起出
任本公司执行董事。林先生亦为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财务总监及本公司
某几间附属公司之董事。林先生于一九六年加入本集团。彼于核数、会计、企业
融资及策略规划方面拥有逾三十年经验。林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主要或控股东并无关连。林先生并无持有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之
本公司任何股份权益。林先生与本集团一间附属公司订有雇员服务合约,双方可
向对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书面通知终止该合约而毋须作出任何赔偿。林先生之薪
酬每年约共港币2,258,000元,当中包括薪金、酌情发放的花红及公积金福利。该酬
金乃参考其资历、职责及当时市场状况而厘定。林先生亦收取不时由本公司股东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议决通过之董事袍金(二零二四年度:董事袍金为港币二十五万
元)。支付予本公司董事的董事袍金乃参考香港的上市公司一般支付予其董事的性
质类似的袍金水平而厘定。
附录一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退任董事之详情
— 7 —
上述董事于过去三年均无出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职务。根据本公司分别与彼
等订立之董事委任书,彼等之任期并无定明,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根据公司章
程轮值告退及重选连任。除上文所披露外,并无本公司股东需要知悉的任何有关
重选董事的其他事项,亦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须予披露之资料。
附录二 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 8 —
上市规则规定须于说明函件内刊载购回股份之所需资料如下:
股本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即本通函印制前之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有
617,531,425股每股面值港币0.10元之已发行股本。
如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得通过及在召开二零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
发行或购回额外股份,则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将可购回股份数目最多可达61,753,142
股,即本公司于该决议案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之百
分之十。
本公司可根据购回时的市场状况及其资本管理需求,注销有关回购股份或将
其作为库存股份持有。
就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待于联交所转售的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须(i)促
使其经纪不会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指示,以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
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投票;及(i)如属股息分派,须从中央结算系统撤
回库存股份,并于股息或分派记录日期前以其本身名义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
销该等股份,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于该
等股份以其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时根据适用法律可予暂停的任何权益。
股东批准
所有股份回购之交易,须事先获得股东以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授权方式或以
特定议案,予以通过。
购回股份理由
董事局只在合符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情况下才考虑进行购回股份计划。董事
局相信基于当时之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该等购回可提高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
利。
资金来源
购回股份须依据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公司细则以及百慕达法例运用可合
法用于购回股份之资金,百慕达法例规定与购回股份有关之资金偿还数额只可运
用购回股份之缴足股本或原可供派息用或分配之溢利或为购回股份而发行新股所
得之资金支付及于购回该等股份时所付之溢价只可由原可供派息用之溢利或由本
附录二 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 9 —
公司股份溢价账或缴入盈余账中支付。预期用以购回本公司股份之资金将会由上
述可作此用途之资金提供。
在建议之股份购回期间内,倘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建议,可能对本公司之营运
资金或资本与负债比率有重大之不利影响(相对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年报内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所披露之情况而言)。然而,董事局倘认为购
回股份对本公司所须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比率会有重大之不利影响时,则不会行
使购回权力。
购回之限制
于市场购回之股份总数以不超过本公司于购回授权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
缴足股本百分之十为限。
一般事项
目前并无任何董事或(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其所知)其紧密联系人等表
示,拟根据购回授权建议(如获本公司股东批准)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目前并无任何核心关连人士(按上市规则之定义)知会本公司,倘购回授权建
议获得本公司股东批准,彼等拟出售股份予本公司,或作出不出售股份之承诺。
董事局将按百慕达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行使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
的权力。
本公司确认本说明函件及根据购回授权下建议的股份购回均无异常之处。
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之影响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即本通函印制前之最后可行日期,陈斌先生连同
其一致行动人士(换言之包括陈秀清女士)合共拥有297,522,131股,约占本公司已发
行股本百分之四十八点一八。倘董事局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彼等在本公司之已发行
股本中的总权益将增加至百分之五十三点五三,该项增加将可能导致须遵照公司
收购及合并守则第二十六条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提出强制性全面收购股份建议。
然而,董事局目前无意行使购回授权而导致须承担收购责任或引致公众人士所持
的股份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附录二 购回授权说明函件
— 10 —
本公司购回证券
在本通函日期之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在联交所或其他地方购回任何本公
司股份。
股份价格
本公司股份于过去十二个月于联交所进行买卖之最高及最低价如下:
股份价格
最高价最低价
港币(元)港币(元)
二零二四年七月3.283.08
二零二四年八月3.253.01
二零二四年九月3.162.86
二零二四年十月3.233.00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3.122.81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3.022.84
二零二五年一月3.002.86
二零二五年二月3.002.87
二零二五年三月3.112.89
二零二五年四月3.102.85
二零二五年五月3.302.94
二零二五年六月3.253.07
二零二五年七月(截至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3.353.2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1 —
大昌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8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本公司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假座香港九
龙弥敦道二十号香港喜来登酒店四楼宋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便讨论下列议案:
(一)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
表及董事局与核数师报告书。
(二) 宣布派发末期股息。
(三) 选举董事及厘定董事袍金。
(四) 委聘核数师并厘定其酬金。
特别事务,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五)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
交所」)或于本公司之证券可能上市及经由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
察委员会及联交所就此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所,依照不时修订之所
有适用法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规定,
回购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港币0.10元之股份;
(b) 董事根据以上(a)段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回购之股份总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
库存股份)总数之百分之十,所述批准亦将以此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后至以下日期之
最早者:
(i) 本公司下次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律所规定下次股东周年大
会举行期间届满时;或
(i) 本公司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提出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
议案所载授权之日期。」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2 —
(六)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
中任何未发行股份(包括自库存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及作
出或授予行使该等权力可能或将会需要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b) 以上(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
予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可能或将会需要之要约、协议
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于以上(a)段之批准所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
配发(无论以购股权形式或其他形式)及发行之股份总数,不得超
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
总数之百分之二十,惟以下形式除外:(i)供股(定义见下文);(i)根
据本公司当时之公司细则发行股份以代替股息;(i)于根据任何附
带权利认购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证券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换
股权时发行股份;或(iv)按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其他类似安排授予可
认购本公司股份予根据该计划或其他类似安排所指明之受让人。
所述批准亦将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后至以下日期之最
早者:
(i) 本公司下次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律所规定下次股东周年大
会举行期间届满时;或
(i) 本公司之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提出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改本决
议案所载授权之日期。
「供股」指董事于订定之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已名列本公司股东
名册之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者,向本公司有权利认购股份之其
他证券持有人)按彼等于当日持有股份(或,如适用者,该等其他证
券)之比例提出股份要约,(惟董事有权就零碎配额或经顾及适用
于本公司香港以外任何地域之法律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
管制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后,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
或其他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3 —
(七) 「动议在本大会通告所载之第五及第六项普通决议案通过规限下,扩大
授予董事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大会通告所载之第六项普通决议案之任
何未发行股份及作出或授予行使该等权力所须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之一般授权,据此加上本公司根据本大会通告所载之第五项普通决议
案之授权所购回股份总数,惟该扩大之数目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
案通过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总数之百分之十。」
承董事局命
公司秘书
陆洁茵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4 —
附注:
- ,均可委任一位或多位代表出席会议并于表决时
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 (如有)或其核证副本最迟须于大会召开时间四十八小
时前送达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之投资者服务中心,方为有效。
- (星期三)。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星期三)首尾两天包
括在内暂停办理过户手续。于该段期间内,将不会登记股份过户。如欲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有关股票连同过户文件(统称
「股份过户文件」)呈交,办理登记手续。
(i) 厘定股东享有建议之末期股息之权利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本公司将于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首尾两天包括在内暂停办理过户
手续。于该段期间内,将不会登记股份过户。如欲享有建议派发之股息者,须于二零二五年九
月三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有关股份过户文件呈交,办理登记手续。
(i) 股份过户文件须呈交至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办理登
记,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
- ,会议主席将于大会上要求按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
以投票方式为上述提呈的每项议案进行投票。投票结果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七日大会结束后在本
公司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的网站发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