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86 敏捷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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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NIMBLE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敏捷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于百慕达继续经营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敏捷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
午四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荃湾海盛路3号TML广场32楼C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
周年大会」),以处理以下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
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 ;
(i) 重选严国浩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 重选林金莺博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薪酬;
- ,并授权本公司董事厘定其薪
酬;
并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 「动议:
(a) 受本决议案(b)段所规限,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
份(「股份」),包括出售和转让作为库存股份持有的股份(其含义应具有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如有),授出认
购股份的权利或授出将任何证券转换为股份的权利(包括发行任何可转
换为股份的证券,或可认购任何股份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
并作出或授出于有关期间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后将须或可能须行使有关
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b) 除有关除外发行(定义见下文)外(包括出售和╱或转让或同意的任何库
存股份或无条件出售和╱或转让(如有),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案第(a)
段的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予以配发(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
或其他安排)的股份总数合共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本公司已发
行股本总面值的2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除外发行」指: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根据当时采纳及获本公司股东批准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
授出购股权或购买股份的权利,或根据此等计划或安排下授出的
购股权或权利获行使后发行股份;或
(i) 根据本公司授出的任何现有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或任
何附有权利认购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的条款,行使认购权
或换股权。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三者的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的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赋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权。
「供股」乃指在本公司董事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
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有关股份的比例提呈发售股份,
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的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
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境外任何领地的法例限制或责任,或
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其认为必需或
适宜的有关豁免或其他安排。」
- 「动议:
(a) 受本决议案(b)段所规限,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于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
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
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及根据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及就此适用之所有
其他法例之规则及法规以其他方式购回股份;
(b)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可能购回或协
定予以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
之1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而上文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三者的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的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
赋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权。」
- 「动议待召开大会的通告所载第4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上述通告所
载第4项决议案所指的一般授权,将本公司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可能配发及
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加上相当于本公司根据
上述通告所载第5项决议案所指授权购回的股份总数,惟该数额不得超过于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敏捷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谭炳照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注:
- ,倘其为两股或以
上股份的持有人,则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为免生疑问,
库存股份持有人(如有)无权在公司股东会上投票。
- (如有)或经公证人公证的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及无论如何不迟于上述会议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
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
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于其后可以出席的情况
下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销论。
- ,如委任人为法团,则代表
委任表格必须盖上该法团公司印章,或经由正式获授权签署的高级行政人员或代理人亲笔
签署。
- ,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
在上述会议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的持有人。然而,如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
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上述会议,则于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将单独有权就
该等股份投票。
- ,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均有权就其持有的每股已悉数缴足的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按此投票表决的结果将被视为依照指示或按要求表决的大会的决议案。
-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
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便厘
定有权出席上述会议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的身份。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九日(星期五)。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过户表格,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递交予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 。
- ,倘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五名执行董事:谭炳照先生、邓向平先生、严国浩先生、
梁敏玲女士及胡德胜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林金莺博士、陆正华博士
及叶恒青博士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