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86 敏捷控股 通函:重选董事、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的任何内容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交易所参与者或其

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获发牌为持牌人的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执业会计师

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敏捷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

附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交易所参与者或其

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NIMBLE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敏捷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于百慕达继续经营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6)

重选董事、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荃湾海盛

路3号TML广场32楼C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2页至第15

页。

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尽快按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印备

的指示填妥该表格并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且无论如何须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

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

将视作撤销论。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附录一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7

附录二 - 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的履历 .1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2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

午四时正于香港新界荃湾海盛路3号TML广场32楼C室

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或如文义许可,该股东周年大会

的任何续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载于本通函第12页至第15页的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之公司细则(经不时修订)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并营运的中央结算及交

收系统

「公司法」指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经不时修订)

「本公司」指敏捷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于百慕达

继续经营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的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以发行

及配发股份,有关详情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项

决议案


释 义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其所

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谭先生」指谭炳照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及控股

股东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购回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以购回

股份,有关详情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决议案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Wealth Warior」指Wealth Warior Global Limited,一间于英属处女群岛

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由谭先生及本公司一名控股

东全资拥有

「%」指百分比

本通函所提述的时间和日期均指香港时间和日期。


董事会函件

NIMBLE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敏捷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于百慕达继续经营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6)

执行董事:

谭炳照先生

邓向平先生

严国浩先生

梁敏玲女士

胡德胜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林金莺博士

陆正华博士

叶恒青博士

注册办事处:

Wesex House, 5th Flor

45 Reid Stret

Hamilton HM 12, Bermud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新界

荃湾

海盛路3号

TML广场32楼C01室

敬启者:

重选董事、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寻求股东批准(其中包括)建议重

选董事、续聘中汇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核数师、建议授出发行授

权及购回授权。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有关以上事项的资料,并向 阁下提供股东

周年大会通告。


董事会函件

重选董事

根据公司细则第84条,谭先生及严国浩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轮席退任执行董事,

及林金莺博士将轮席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且彼等符合资格并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

上分别膺选连任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

于审阅董事会的组成、退任董事之资格、技能及经验、时间承担及贡献后,经

参考本公司之董事会多元化政策及企业策略,提名委员会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向董事

会建议重选谭先生、严国浩先生及林金莺博士为董事。董事会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采

纳提名委员会之建议并建议重选谭先生、严国浩先生及林金莺博士为董事。

林金莺博士确认其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项下的独立性规定。根据上市规则第3.13

条所载的独立性指引,董事会认为林金莺博士仍为独立人士。

有关愿意膺选连任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退任董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建议授出发行股份的一般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向董事授出无条件一般授权,

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总面值不多于本公司于批准发行授权日期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不

包括库存股份,如有)的20%的额外股份(包括库存股份的任何出售或转让,如有)。

待通过批准发行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后,及按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

期间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将并无变动的基准,本公司将获准根据发行授权配发、发行

及处理最多1,098,446,577股份。

有关发行授权的建议决议案详情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4项决议案。

建议授出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向董事授出无条件一般授权,

以购回总面值最多占本公司于批准购回授权日期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不包括库存股份,

如有)的10%的股份。


董事会函件

待通过批准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后,及按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

期间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将并无变动的基准,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

549,223,288股份。

有关购回授权的建议决议案详情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项决议案。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须向股东发出说明文件,载有可让彼等就投票赞成或反

对授予董事购回授权之决议案时作出知情决定之所有合理必要之资料。上市规则规

定之说明文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内。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下午四时正于香港新界荃湾海

盛路3号TML广场32楼C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2页至第

15页。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重选董事、续聘核

数师、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为免生疑问,法律或上市规则禁止库存股份的持有人(如

有)在本公司的股东周年大会上就库存股份行使投票权。

应采取的行动

本通函随附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的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务请尽快按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印备的指示填妥该表格并交回本公司

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

心17楼),且无论如何须不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

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销论。

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周年大会上的所有表决将会以投票方式进行,

而本公司将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项下所规定的方式公布有关投票表决结果。


董事会函件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为厘定出席上述会议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

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

登记手续,以便厘定有权出席上述会议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的身份。记录日

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过户表格,

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递交予本公司的香港股

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列的建议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最

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于股东周年大会拟提呈的相关决议案。

其他资料

阁下亦务请注意本通函附录所载的其他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敏捷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谭炳照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1)(b)条作出之说明函件,为向 阁下提供必要之

资料,使 阁下在知情的情况下决定是否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批

准向董事授出购回授权之决议案。

1.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为54,922,328.89港元,包括5,492,232,889

股份。

待通过授出购回授权之提呈决议案后,及按于最后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

期间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将并无变动的基准,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

549,223,288股份(即本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本之10%)。

2. 购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股东给予董事一般权力以令本公司于联交所购回其股份乃符合本公司

及股东之最佳利益。有关购回可提高每股份之资产净值及╱或每股份盈利(视乎

当时之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并将仅在董事相信有关股份购回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

有利之情况下方会进行。

3. 进行购回之资金

在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公司细则、上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所

规定可合法用作此用途的资金。

经考虑本公司现时之营运资金状况后,董事认为,倘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则或

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及╱或资本负债状况相较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

最近期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编制日期)之状况而言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董

事无意在会对董事认为不时适合于本公司之营运资金要求或资本负债状况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之情况下进行任何购回。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4. 股份价格

股份在最后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每月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价格如下:

每股成交价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1880.142

八月0.1880.135

九月0.1350.105

十月0.410.12

十一月0.270.236

十二月0.270.232

二零二五年

一月0.2320.23

二月0.230.23

三月0.240.23

四月0.350.24

五月0.250.246

六月0.2460.227

七月(截至最后可行日期)0.2270.227

5. 收购守则

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行使其权力以购回股份时,导致股东于本公司投票权之

权益比例增加,则有关增加就收购守则规则32而言将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股东或

一组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之股东,视乎所增加之股东权益水平而定,可取得

或巩固于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于最后可行日期,Wealth Warior持有

3,616,712,779股份,而谭先生透过全权信托亦被视为于439,180,000股份中拥有权

益。Wealth Warior及谭先生合共持有4,055,892,779股份,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73.85%。假设全面行使购回授权下之权力(及倘现有股权维持不变且于最后可行日期

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间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将并无变动),则Wealth Warior以及谭先生

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权益将增至约82.05%。因此,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将不会导致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Wealth Warior或谭先生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要约。本公司并不知悉

因根据购回授权作出任何购回股份后根据收购守则可能产生之任何后果。此外,于

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已遵守上市规则之最低公众持股量规定。倘若购回将导致公

众人士所持之股份数目下降至25%以下,则董事将不会于联交所购回股份。

6. 本公司所作出之股份购回

于紧接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购回任何股份。

7. 一般事项

概无董事或(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彼等各自之任何紧密

联系人目前有意于购回授权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批准及行使后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

司出售任何股份。

概无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已知会本公司,其目前有意在购回授权获授出后,

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已承诺不会向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出售任

何股份。

董事已向联交所作出承诺,在行使本公司权力进行购回时,只要情况适用,彼

等将根据购回授权及按照上市规则及百慕达之适用法例进行。

回购股份后,公司可以取消任何回购的股份和╱或将其作为库存股持有,但须

遵守公司细则、市场状况及其在回购相关时间的资本管理需求,这些需求可能会因

情况的变化而改变。

对于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在联交所转售的库存股(如有),本公司将采取适

当措施,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如该等股份以公司名义注册为库存股份收

到根据相关法律被暂停的任何权利,其中可能包括董事会批准(i)公司不会(或将促使

其经纪人不要)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

在股东大会上投票的指示;(i) 就股息或分派而言,在股息分派公司记录日期之前将

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并以自己的名义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将其注销。

本公司已确认此解释性陈述及购回授权均无任何异常特征。


附录二 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的履历

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谭先生、严国浩先生及林金莺博士的详情

载列如下:

谭炳照先生

谭炳照先生(「谭先生」),61岁,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执

行董事、董事会主席兼行政总裁。谭先生亦为本公司提名委员会主席。彼自二零一八

年一月起担任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彼现担任广州市敏捷投资有限公司(「广

州敏捷」)之荣誉主席,并曾于二零四年至二零一四年期间担任广州敏捷之总裁。

广州敏捷为一间于二零四年在中国成立之公司,主要从事物业发展及投资控股。

谭先生于中国物业发展及投资以及企业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经验。谭先生于一九八七

年毕业于广东开放大学(前称「广东广播电视大学」),主修工业与民用建筑专业。彼

于二零二零年获香港中文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根据谭先生与本公司的一间子公司订立之委任函,谭先生之委任期自二零二三

年十二月二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一日止为期三年(包括首尾两日)。彼有权享有

年薪2,400,000港元,该数额乃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参考其背景、资格、经验、

于本公司所承担之责任水平及当时市况厘定。谭先生须根据公司细则重选及轮席退任。

严国浩先生

严国浩先生(「严先生」),39岁,自二零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获委任为本公司

执行董事。彼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加入本集团,自二零二年八月及二零二三年二月

起分别获委任为广州敏捷家电贸易有限公司(本公司于中国之全资附属公司)及敏升

有限公司(本公司于香港之全资附属公司)之副总经理。彼于二零二一年三月前,为

广州敏捷行政总裁之行政助理。彼于房地产发展行业拥有广泛经验。彼于二零一

年毕业于华南农业大学,主修土木工程管理。

根据严先生与本公司一间附属公司之间订立的服务合约,严先生的任期自二零

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三月三十日止为期三年(包括首尾两日)。彼有

权收取每年480,000港元之酬金,该数额乃由董事会参考其背景、资格、经验、于本公

司的责任水平及现时市况而厘定。严先生须根据公司细则重选及退任。


附录二 膺选连任的退任董事的履历

林金莺博士

林金莺博士(「林博士」),62岁,自二零一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彼亦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各自之成员。林博

士于一九八四年取得华南师范大学化学士学位,并于一九八七年取得江南大学(前

称「无锡轻工业学院」)食品工程研究生文凭。彼于二零一零年获华南理工大学(「华南

理工大学」)食品工程博士学位。

根据林博士与本公司订立之委任函,林博士之委任期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一日止为期三年(包括首尾两日)。彼有权收取每年144,000港

元之董事袍金,该数额乃由董事会参考其背景、资格、经验、于本公司所承担之责任

水平及当时市况厘定。林博士须根据公司细则重选及轮席退任。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

(i) 于过往三年内,各退任董事概无在其证券于香港或海外任何证券市场上市

之其他上市公司担任何其他董事职务;

(i) 于最后可行日期,各退任董事并无或并无被视作于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

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i) 各退任董事(a)概无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担任何其他职务;及(b)概无与

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拥有任何关系;及

(iv) 概无有关重选退任董事之任何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

13.51(2)(v)条予以披露,而退任董事于现在╱过去亦不涉及任何根据上述

规定须予披露之事宜;及概无任何其他事项须提请股东垂注。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NIMBLE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敏捷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于百慕达继续经营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敏捷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

下午四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荃湾海盛路3号TML广场32楼C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

周年大会」),以处理以下事项: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i) 重选严国浩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i) 重选林金莺博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b)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本公司董事薪酬;

  1. ,并授权本公司董事厘定其

薪酬;

并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

  1. 「动议:

(a) 受本决议案(b)段所规限,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

股份(「股份」),包括出售和转让作为库存股份持有的股份(其含义应

具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所赋予的含义)(如有),

授出认购股份的权利或授出将任何证券转换为股份的权利(包括发行

任何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或可认购任何股份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

类似权利),并作出或授出于有关期间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后将须或可

能须行使有关权力的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除有关除外发行(定义见下文)外(包括出售和╱或转让或同意的任何

库存股份或无条件出售和╱或转让(如有),本公司董事根据本决议

案第(a)段的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予以配发(不论是否根

据购股权或其他安排)的股份总数合共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日期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的2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除外发行」指:

(i) 供股(定义见下文);

(i) 根据当时采纳及获本公司股东批准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

排,授出购股权或购买股份的权利,或根据此等计划或安排下

授出的购股权或权利获行使后发行股份;或

(i) 根据本公司授出的任何现有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或

任何附有权利认购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的条款,行使认

购权或换股权。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三者的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的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

案赋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权。

「供股」乃指在本公司董事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

司股东名册的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持有关股份的比例提呈发售股

份,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赋予认购股份权利的其他证券,惟本

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香港境外任何领地的法例限制或

责任,或当地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其认

为必需或适宜的有关豁免或其他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动议:

(a) 受本决议案(b)段所规限,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于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市并就

此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

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股份,及根据香港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联交所、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及就此适

用之所有其他法例之规则及法规以其他方式购回股份;

(b)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可能购回或

协定予以购回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

数之10%(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而上文之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三者的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的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之日;及

(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

案赋予本公司董事的授权。」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动议待召开大会的通告所载第4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上述通告

所载第4项决议案所指的一般授权,将本公司董事根据该一般授权可能配

发及发行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加上相当于本公

司根据上述通告所载第5项决议案所指授权购回的股份总数,惟该数额不

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敏捷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谭炳照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注:

  1. ,倘其为两股或以

上股份的持有人,则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为免生疑问,

库存股份持有人(如有)无权在公司股东会上投票。

  1. (如有)或经公证人公证的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副本,须尽快及无论如何不迟于上述会议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

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

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于其后可以出席的情况

下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撤销论。

  1. ,如委任人为法团,则代表

委任表格必须盖上该法团公司印章,或经由正式获授权签署的高级行政人员或代理人亲笔

签署。

  1. ,则其中任何一名联名持有人均可亲自或委派代表就该等股份

在上述会议上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的持有人。然而,如超过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

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上述会议,则于本公司股东名册排名首位的联名持有人将单独有权就

该等股份投票。

  1. ,出席会议的每位股东均有权就其持有的每股已悉数缴足的股份享有一票表

决权。按此投票表决的结果将被视为依照指示或按要求表决的大会的决议案。

  1.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

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便厘

定有权出席上述会议并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的身份。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九日(星期五)。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及过户表格,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递交予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

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1. ,倘中英文版本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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