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14 HERALD HOLD 通函:建议授出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
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兴利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出售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
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
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明概不会就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
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ERALD HOLDINGS LIMITED
兴利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114)
建议授出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兴利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三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金钟道88
号太古广场香港丽酒店7楼宝云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页至第
16页。随本通函附上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股东周年大会将不会供应茶点,亦不会派发礼
物。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 阁下尽快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印列之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
格,及无论如何必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
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
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销论。
* 仅供识别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3
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4
重选董事.4
股东周年大会.5
以投票方式表决 .6
责任声明.6
推荐意见.6
一般资料.6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7
附录二
拟膺选连任的董事资料.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3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三
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香港丽酒
店7楼宝云厅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
审议并酌情批准本通函第13页至第16页所载会议通
告中的决议案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之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现时有效之公司细则
「本公司」指兴利集团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控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不时为其附属公司之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载于本通函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2)项决议案,建
议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
(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中的库存股份)不超过于
该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
库存股份(如有)总面值百分之二十之股份
释 义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本通函付印前确定所载若
干资料以供载入本通函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本通函第13页至第16页所载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
告
「购回授权」指载于本通函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1)项决议案,建
议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回购不超过于该普
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
股份(如有)总面值百分之十之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美元之股份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印发之《公司收购、
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美元」指美元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HERALD HOLDINGS LIMITED
兴利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114)
执行董事:
Robert Dorfman(主席)
黎文斌ACG,HKACG,CPA(董事总经理)
张曾基PhD,Hon LD,Hon DBA,太平绅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大壮SBS,OM,太平绅士
吴梓坚EdD,CA (AUST.),FCPA
王秀玲FCPA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总办事处:
香港
金钟道89号
力宝中心第2期
31楼3110室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敬启者:
建议授出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以及有关建议(i)授予购回授权;(i)
授予发行授权;及(i)重选董事的资料。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购回股份及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根据于二零二四年九月十二日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通过之普通决议案,董事获授
予一般授权,以购回本公司股份及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该等授权将
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因此,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一
般及无条件授权董事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进行(i)购回以票面值累积计算,不超过在
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中总面值百分之十之已
发行股份(「已发行股份」),即最多60,449,076股份,此乃根据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
司之已发行股本为604,490,763股份计算,并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发行或购回
任何其他股份;及(i)配发、发行及处理(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中的库存股份)以票
面值累积计算不超过在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百分之二十之额外股份,即最多120,898,152股份,此乃根据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
之已发行股本为604,490,763股份计算,并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发行或购回任
何其他股份。
购回授权及发行授权将于以下任何一项最早发生时失效:(i)本公司下年度股东周
年大会(将于二零二六年召开)结束;或(i)根据本公司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须
召开本公司下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最后限期;或(i)另有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
更改此等授权。
董事目前并无计划于获得授权后购回任何已发行股份或发行任何新股份。
就上市规则要求发送给各股东之有关购回授权建议之说明函件详见本通函附录
一。该函件载有所有合理所需资料,使各股东对投票赞成或反对相关决议案作出知情
决定。
重选董事
根据公司细则第84条,张曾基博士及李大壮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中依章告退,
惟有资格连选,并愿意膺选连任。
李大壮先生于董事会任职已逾九年。于彼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李先生向
董事会提供客观意见以及独立指引,显示出彼拥有履行其职责所需之个性、品格及经
董事会函件
验。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知悉,李先生(i)与任何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
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i)并无涉及可能阻碍彼等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行使独立
判断的任何关系或情况;及(i)于彼任职期间,始终为本公司提供客观独立意见。根据
上文所述,董事会认为,李先生之长期服务不会影响其行使独立判断,亦不会对其于
本集团治理方面的独立性产生任何影响。再者,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已根据上市规则第
3.13条所载之独立性标准,评估及审阅彼之独立性,并确认李先生仍属独立。由于李
先生(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自彼获委任起积极参与董事会议及董事委员会议,并
持续向董事会提供客观公正的意见及建议,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对李先生为本公司所
作之贡献表示满意。提名委员会认为李先生之技能及经验会继续对董事会带来宝贵的
意见及对董事会的多元化作出贡献。因此,董事会认为重选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上市规则要求须予披露之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董事的资料载于本通函附录
二。
各在任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期作以下披露:
独立非执行董事委任╱当选日期至最后可行日期的任期
李大壮先生二零五年六月十六日二十年
吴梓坚博士二零一零年二月一日十五年
王秀玲女士二零二三年九月十九日二年
股东周年大会
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页至第16页。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
会,务请 阁下尽快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印列之指示填妥代表委任表格,且无论如
何必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及交回
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
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销论。
董事会函件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规定,除主席以诚实可信之原则下决定容许纯粹有关
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之任何表决均须以投
票方式进行。因此,根据公司细则第66条,股东周年大会主席要求股东周年大会上提
呈表决之决议案皆以投票方式表决。本公司将会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所规定之方式
公布投票结果。
责任声明
本通函(各董事对其共同及个别承担所有责任)载有为遵守上市规则而提供之有
关本公司之资料。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
函所载资料于一切重大方面属准确及完整且并无误导或虚报,亦概无遗漏任何其他事
项,致使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内容有所误导。
推荐意见
董事相信提议审议之全部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各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建
议 阁下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
一般资料
谨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附录的其他资料。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兴利集团有限公司
Robert Dorfman
主席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载有上市规则规定须载列于说明函件之资料,以便股东在获得充分资料之
情况下决定投票赞成或反对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购回授权之决议案。
1.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之股份合共604,490,763股,当中并无任何库存股份。
待建议授予购回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后,并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进一步发
行或购回股份,本公司将根据购回授权获准购回最多60,449,076股份,为本公司于最
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之百分之十(10%)。
2. 购回之原因
董事认为获股东授予一般授权以使其能够在市场购回股份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
最佳利益。视乎当时之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相关购回股份可令本公司之每股净资产
及╱或盈利提高,且相关购回只会在董事相信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之情况下进行。
3. 资金来源
购回股份必须以按照公司细则、上市规则及百慕达法例规定可合法运用于此用途
之资金进行。上市公司不得以现金以外之代价或联交所不时公布之交易规则所规定以
外之结算方式于联交所购回本身证券。根据百慕达法例,购回股份所需支付之资金,
须从该购回股份之实收资本或本公司可用于派发股息或其他分配之资金或为此用途而
新发行股份所得资金提供。购回股份需支付之溢价,则须从本公司可用于派发股息或
其他分配或本公司之股份溢价账项提供。
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所载经审核财务报表之财务
状况相比,如果于建议购回期间内之任何时间行使一般授权购回该授权所容许购回之
全部股份,可能会对本公司营运资金或负债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然而,董事亦无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意于对本公司营运资金或负债水平(董事不时认为适合本公司之水平)造成重大不利影
响之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
4.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若本公司购回股份导致某股东之投票权按比例上升,该项权益比例上升将根据
收购守则规则32被视作一项收购行动。故此,任何一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股东
将视乎股东权益之增加程度可能取得或巩固对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需要根据收购守则
规则26及规则32作出强制要约。
于最后可行日期及于董事根据购回授权全面行使其权力购回股份时(假定本公司
已发行股本在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维持不变),按本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
须予备存的登记册所记录持有5%或以上已发行股本之股东之股权载列如下:
股权百分比
股东名称附注股份数目购回前购回后
张曾基博士(a)、(c)106,639,89317.64%19.60%
伍瑶芝女士(d)106,639,89317.64%19.60%
张怡女士(c)69,504,05711.50%12.78%
张勤女士(c)、(e)65,536,30310.84%12.05%
唐石经先生(d)、(e)65,536,30310.84%12.05%
Moral Excel Holdings Ltd
(「MEH」)(a)64,689,76010.70%11.89%
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 Ltd
(「HIT」)(b)64,689,76010.70%11.89%
Robert Dorfman先生51,606,0008.54%9.49%
Sheri Tilman Dorfman太(d)51,606,0008.54%9.49%
Miriam Bloch太38,722,5006.41%7.12%
Gershon Dorfman先生37,325,7996.17%6.86%
Trina Elaine Dingler女士(d)37,325,7996.17%6.86%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附注:
(a) MEH乃由一家族信托基金最终拥有,而该家族信托基金于64,689,760股份中拥有权益。
张曾基博士、其配偶及家族成员为该家族信托基金之创立人及受益人。
(b) HIT因其为以上信托基金之受托人关系而被视作于该信托基金拥有的64,689,760股份中拥
有权益。
(c) 张曾基博士连同张怡女士及张勤女士于39,222,633股份中拥有权益。
(d) 伍瑶芝女士为张曾基博士之配偶,唐石经先生为张勤女士之配偶,Sheri Tilman Dorfman太
太为Robert Dorfman先生之配偶及Trina Elaine Dingler女士为Gershon Dorfman先生之配偶。
此等人士之权益与其配偶之权益相同。
(e) 张勤女士与唐石经先生于另外的100,000股份中拥有权益。
如上所列,若购回授权获全数行使,在仅考虑购回影响的情况下,上述股东之股
权总额将分别约相应增加至上表最后一栏所显示之百分比。
于最后可行日期,张曾基博士、张怡女士及张勤女士以及其联系人合共持有
163,234,987股份,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27.00%。若购回授权获全数行使,该
等权益将增加至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约30.00%并会令其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
规则32提出强制要约。
董事目前并无意行使购回股份权力,达致须遵照收购守则之规定进行强制收购或
致使公众人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降至25%以下。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未获悉根
据购回授权作出之任何购回股份会引致收购守则所指之任何后果。
5. 一般资料
董事会将根据适用之上市规则及百慕达法例并遵照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之权力购
回股份。说明函件及建议的购回股份并均无异常之处。
目前并无任何董事或(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其所知)其联系人表示有意在
购回授权获得批准后出售股份予本公司。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公司概无任何关连人士(根据上市规则之定义)知会本公司,表示有意于购回
授权获得批准后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或作出不出售之承诺。
本公司可视乎购回相关时间的市况及本集团的资本管理需要,注销该等购回股份
或将购回股份持作库存股份。
6. 购回及股价
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购回本公司股份(不论在联交所或其他
证券交易所)。
下列为本公司股份于过去十二个月各月及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一日至七月十四日
(最后可行日期)期间内于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成交价:
股价
月份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4250.405
八月0.4200.400
九月0.4450.410
十月0.4850.425
十一月0.4950.450
十二月0.4900.460
二零二五年
一月0.4800.460
二月0.5100.470
三月0.5100.475
四月0.4850.465
五月0.4950.480
六月0.5500.485
七月一日至七月十四日(最后可行日期)0.5700.540
附录二 拟膺选连任的董事资料
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的董事资料如下:
- ,PhD,Hon LD,Hon DBA,JP,81岁,执行董事
张曾基博士自一九二年起担任本公司执行董事。于二零八年七月四日至二零
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间担任本公司主席。张博士过往之社会公职包括市政局议员、
广播局成员、香港理工大学管理局成员及职业安全及健康局副主席等。彼曾为中国人
民政治协商会议上海市委员会委员及复旦大学之校董。彼现为上海交通大学之荣誉校
董及顾问教授,以及上海宋庆玲基金会之海外理事。张博士于一九七五年加入本集
团,现亦为本公司主要附属公司之董事。彼于过去三年并无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任何
董事职位。
张博士为一所家族信托基金之创立人,而该信托基金拥有64,689,760股本公司股
份。由于Moral Excel Holdings Ltd.是该信托基金所拥有之公司及持有该等股份权益;
而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 Ltd.为该信托基金之信托人,故此等公司亦皆为本公司之
主要股东。伍瑶芝女士为张博士之配偶,因此亦被视作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张怡女士
及张勤女士为张博士的妹,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唐石经先生为张勤女士的配偶及
张博士的妹夫,亦被视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除上文披露外,张博士与本公司之任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
部份之定义,于最后可行日期,张博士拥有106,639,893股本公司股份权益。除上文所
述外,张博士并无拥有任何其他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之本公司股份权益。
张博士与本公司并无订立任何服务合约,亦无指定之委任年期,但彼须根据本公
司之公司细则依章告退。张博士每年收取基本薪金3,276,000港元及由本公司厘定之任
何酌情花红,该等酬金乃参照张博士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本公司之表现及业绩和
现时市场情况而厘定,并须经董事会及薪酬委员会不时检讨。
概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会并不知悉有关张博士拟膺选连任之任何其他事宜须提
请股东垂注。
附录二 拟膺选连任的董事资料
- ,SBS,OM,太平绅士,65岁,独立非执行董事
李大壮先生于二零五年六月十六日被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先生为
新大中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及中国概念(咨询顾问)有限公司执行主席。自一九三
年以来,彼历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第十一届、第十三
届和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委员。现任主要社会公职包括:港台经济文化合作协进会主
席,中华海外联谊会常务理事,并为香港总商会理事会前理事。彼现为海港企业有限
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直至二零二一年六月止曾为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之独立非
执行董事,该两间公司均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除上文披露外,彼于过去
三年并无担任其他上市公司的任何董事职位。
李先生与本公司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股东或控股东(根据上市规则
之定义)概无任何关系,且并无拥有任何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份所指之本公司股份
权益。
李先生与本公司并无订立任何服务合约,亦无指定之委任年期,但彼须根据本公
司之公司细则依章告退。李先生每年可获360,000港元之董事袍金,该等酬金乃参照李
先生之资历及经验,其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和现时市场情况而厘定,并须经董事会
及薪酬委员会不时检讨。除董事袍金外,彼不会获取其他酬金。
概无任何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v)条之任何规定予以披露。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会并不知悉有关李先生拟膺选连任之任何其他事项需要
知会本公司之股东。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HERALD HOLDINGS LIMITED
兴利集团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11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兴利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下
午三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香港丽酒店7楼宝云厅召开本公司股东周
年大会,议程如下: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与董事
会及核数师报告。
- 。
(i) 重选李大壮先生为董事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
- 。
-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提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之决议案(不
论有否修订):
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于下列(b)项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交所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所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进行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0.01美元之股份,
惟须遵守所有适用法例及证监会、联交所及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
修订的规则及条例并受其规限;
(b) 于上述(a)项获批准后,本公司可在有关期间内购买之本公司股本票
总面值,不得超过本决议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票总面值(不包
括库存股份(如有)百分之十,而此项批准亦受此限制;及
(c) 就此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从此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计,直至下列任何一项事项之发
生(以较早者为准)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有关法例规定须召开本公司下届
股东周年大会最后限期;及
(i) 另有股东大会通过股东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此决议案之授
权。」
- 「动议:
(a) 于下列(b)项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
之额外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库存中的库存股份)、或兑换该等股
份之证券、购股权或认股权证、或其他可供认购股份或兑换股份之权
利,并作出或授予须于有关期间内或以后行使此项权力之建议、协议
及认股权;
(b) 于上述(a)项获批准后,除依从(i)供股(定义见下文),(i)按本公司发
行之任何认股权证之条款行使认购权或按任何可转换成本公司股份之
证券之条款行使换股权,(i)根据当时采纳可授予或发行股份或可认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购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而行使任何购股权或(iv)
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规定按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配发股份以
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外,本公司董事可配发或同意有
条件或无条件配发(不论依据购股权或其他)之股本票总面值不超过
本决议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之股本票总面值(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百分之二十,而此项批准亦受此限制;及
(c) 就此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从此决议案通过当日起计,直至下列任何一项事项之发
生(以较早者为准)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年度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有关法例规定须召开本公司下年
度股东周年大会最后限期;及
(i) 另有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更改此决议案之授权。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在本公司股
东名册之股份或其他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所持股份或有关类
别股份比例提出配售股份建议或发行购股权,认股权证或赋予认购股
份权利之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任何本公司适合地区之法律限制及责
任或任何认可之管制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在例外情况或另作安
排下,对零碎股份权益者之股权作必要或适当处理)。」
承董事会命
兴利集团有限公司
黎智健
公司秘书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总办事处:
香港
金钟道89号
力宝中心第2期
31楼3110室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 ,可委派一位或(倘彼为一股以上股份之持有人)多位代表出
席及在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条文之规限下代其投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 (星期四)举行,而股东周年大会之出席和投票记录日
期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为确定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人士,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二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星期四)止(包括首尾两
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手续。如欲符合资格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最迟请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一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
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办理登记手续,地
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 ,而符合资格可获派发建议末
期股息人士之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星期五)。为确定符合资格可获派发建议末期股息
之人士,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十月二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十月三日(星期五)止(包括首尾
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在此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手续。如欲符合资格可获
派发建议末期股息,最迟请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所有过户文件
连同有关股票送交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办理登记手续。
- ,或倘股东为一公司,代表委
任表格必须加盖公司之印鉴或经正式授权之代理人或高级职员签署。
- ,则任何一位该等持有人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在大会上就有关股份投
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无论亲自或委任代表)出席大会,则仅
在股东名册上较先排名的联名持有人为唯一有权凭该等股份投票者。
-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之该等授权文件副本,
必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方为有效,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 。
8. 倘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八日中午十二时正或中午十二时正后任何时间于香港悬挂或仍然悬挂黑色暴
雨警告或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本公司将于公司网站 w.heraldgroup.com.hk 及联交所网
站 w.hkexnews.hk 刊登公告通知股东最新状况。
- ,亦不会派发礼物。
于本通告刊发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Robert Dorfman先生、黎文
斌先生及张曾基博士,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李大壮先生、吴梓坚博士及王秀玲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