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63 英皇国际 通函:(1) 建议 (A) 重选董事及 (B) 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及 (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
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之英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委
任代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出售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予
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
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3)
(1)建议(A)重选董事
及
(B)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及
(2)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上午10时30分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88号英皇集团中
心28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AGM-1至AGM-5页。
务请 阁下尽快填妥随附之委任代表格,并尽快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
大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上午10时30分前)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
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填妥并交回委任代表格后, 阁下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
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先前已交回之委任代表
表格将被视作撤销论。
股东周年大会上恕不会派发公司礼物或茶点。
2025年7月22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股东周年大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A) 重选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B) 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推荐意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一般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附录一 -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细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附录二 -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AGM-1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上午10时30
分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88号英皇集团中心28
楼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
「董事会」指董事会
「回购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回购不超过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10%之股份
「回购决议案」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B)项决议案所述拟提呈之
普通决议案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之公司细则
「中央结算系统」指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本公司」指英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
之获豁免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扩大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藉加入根据回购授权
获回购之任何股份扩大发行授权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 义
「发行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之一切
权力以配发、发行或以其他方式处理新股份(包
括出售及转让任何库存股份),惟不得超过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通过有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20%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2025年7月15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其中所
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提名委员会」指本公司提名委员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本通函第AGM-1至AGM-5页所载之股东周年大
会通告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3)
非执行董事:
陆小曼女士(主席)
执行董事:
杨政龙先生(副主席)
范敏嫦女士(董事总经理)
独立非执行董事:
朱嘉荣先生
潘仁伟先生
关倩鸾女士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
轩尼诗道288号
英皇集团中心
28楼
敬启者:
绪言
本通函旨在为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若干决议案之资料,
以批准(i)重选董事;及(i)授予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并向 阁下发出股
东周年大会通告。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AGM-1至AGM-5页。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
之决议案,其中包括:(A)重选董事;及(B)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董事会函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经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概无股东
须就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提呈之决议案必须以股数
投票方式表决。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本公司将作出公告知股东股东周年大会投票
结果。
本公司将不会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而暂停办理股
份过户登记手续。然而,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在会上投票,所有相关股票
及已填妥之过户表格,必须于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记录日期)下午4时30分前交
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办理登记,地址为香港夏
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股东周年大会上恕无茶点招待,亦不会派发公司礼物。
本公司在此鼓励股东藉于内文指定时间前交回其委任代表格以委任股东周年
大会主席为其受委代表,代其行使其于股东周年大会之投票权利。股东毋须亲身出席
股东周年大会行使投票权。
(A) 重选董事
(I) 董事退任及重选
按照公司细则第84(1)及84(2)条之规定,陆小曼女士(「陆女士」)及潘仁伟
先生(「潘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彼等均符合资格及愿意于股东
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
上述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董事须根据上市规则作出披露之
详细资料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I) 提名委员会之推荐建议
提名委员会已审阅陆女士及潘先生之履历详情以及彼等符合本公司提名
政策所载之提名准则(包括但不限于品格和诚信、专业资格、技能、与本公司业
务和企业策略有关的知识和经验、愿意投放足够时间有效履行其作为董事会成
员之职责)和考虑本公司多元化政策所载之多元化方面(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
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任期),认为彼等皆恪
守其董事职责。
董事会函件
提名委员会亦已根据潘先生发出之独立性确认书并参考上市规则第3.13条
所载准则评估彼之独立性并信纳彼具独立性。
经考虑提名委员会之建议后,董事会接纳提名委员会之提名,推荐股东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陆女士及潘先生为董事。陆女士及潘先生各自于董事会
议上已就彼等重选之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B) 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I) 本公司于2024年8月20日举行之上届股东周年大会(「2024年股东周年大会」)
上授出之一般授权
于2024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已通过普通决议案(其中包括)授予董事一般授
权以:
(i) 发行不超过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即最多735,509,133股份)
(「前发行授权」);
(i) 回购不超过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即最多367,754,566股份)
(「前回购授权」);及
(i) 加入本公司根据前回购授权回购之额外股份数目以扩大前发行授权。
本公司概无根据上述授权发行或回购股份。
(I)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更新一般授权
于2024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授出之过往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因此,董事会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寻求股东批准,以向董事授出新一般授权。
于2024年9月24日,本公司向合资格股东配发及发行1,838,772,833 股供股
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为5,516,318,500股。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
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授出下列一般授权:
(A) 发行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合共最多不超过占于股东周年大会上
通过该决议案日期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20%
董事会函件
之股份(包括出售及转让任何库存股份)(即不超过1,103,263,700股
股份,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日期间不会进一
步发行或回购股份);
(B) 回购授权,以回购合共最多不超过占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该决议
案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10%之股份(即不
超过551,631,850股份,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
日期间不会进一步发行或回购股份);及
(C) 扩大授权,藉加入根据回购授权可能回购之额外股份数目增加根据
发行授权可予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
本通函附录二载列说明函件,当中载有上市规则规定之详情,让股东就投
票赞成或反对拟提呈之回购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推荐意见
董事认为所提呈有关(A)重选董事;及(B)发行新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的
决议案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股东周年大会通
告所载之所有相关决议案。
一般资料
敬请 阁下垂览本通函附录一(建议重选董事之详细资料)及附录二(回购授权
之说明函件)所载之额外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英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陆小曼
2025年7月22日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细资料
– I-1 –
以下为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董事之资料:
I. 建议重选之董事
陆小曼女士
非执行董事(主席)
陆女士,69岁,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董事会主席。彼于1999年6月加盟本公司
并领导董事会。陆女士现亦为英皇娱乐酒店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96)之非执行董事
兼主席。彼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董事会副主席杨政龙先生之母亲。陆女士曾于银行业
任职近10年。彼毕业于多伦多大学,持有商业学士学位。
陆女士之任期须根据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至少每3年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轮
值退任一次。陆女士并无收取任何董事袍金。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按证券及期货条
例第XV部之定义,陆女士于4,121,416,834股份中被视为拥有权益,该等股份间接由
First Trust Services AG以私人酌情信托形式持有,而陆女士为该私人酌情信托创立人
杨受成博士(被视为本公司之主要及控股东)之配偶。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陆女士并无(i)于过去3年于其他上市公
众公司中担任何董事职位;(i)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
股东有任何关系;或(i)于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前述者外,董事会概不知悉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而予以披露之任何其
他资料或就建议重选陆女士而须敦请股东垂注之任何其他事项。
附录一 建议重选董事之详细资料
– I-2 –
潘仁伟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潘先生,55岁,于2022年8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为本公司审核
委员会主席以及提名委员会和企业管治委员会成员。彼目前担任一间香港上市公司之
财务总监、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以及龙资源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712)之独立非执行
董事。潘先生由2014年1月至2023年2月为英皇资本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17)之独
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均为香港上市公司。彼于审核及会计领域拥有逾20年经验。
潘先生持有香港理工大学会计学士学位及企业融资硕士学位。彼为香港会计师公会
资深会员。
潘先生之任期须根据公司细则及上市规则至少每3年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轮
值退任一次。潘先生可收取每年230,000港元之董事袍金,此乃由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建
议,并由董事会以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授予之权力,经参考市场薪酬水平以及按彼所
履行之职务及责任而厘定。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潘先生并无(i)于过去3年于其他上市公
众公司中担任何董事职位;(i)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或控股
股东有任何关系;或(i)于股份中拥有任何权益(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
除前述者外,董事会概不知悉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条而予以披露之任何其
他资料或就建议重选潘先生而须敦请股东垂注之任何其他事项。
附录二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 I-1 –
行使回购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为5,516,318,500股。待回购决议案获通
过后,并按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前本公司并无再发行或回购股份之基准计算,本公
司将可根据回购授权于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直至以下日期前期间,回购最多达
551,631,850股份(即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10%):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i) 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间届满时;
或
(i) 股东于本公司之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改回购授权之日,
以最先发生者为准。
回购之理由
董事相信股东赋予董事一般授权致使本公司可于市场上回购股份,乃符合本公
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有关回购或可提高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惟须视乎当
时之市场情况及资金安排而定。另一方面,本公司所购回及持有作为库存股份的股份
可在市场上按市价转售,为本公司筹集资金,或转让或作其他用途,惟须遵守公司细
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及上市规则。回购股份只会在董事相信回购事宜将对本公司及股
东有利时方会进行。
回购之资金
本公司用作回购之资金必须以公司细则以及百慕达适用法例规定可合法拨作有
关用途之资金支付。本公司在联交所回购股份时,将不会以现金以外之代价或联交所
交易规则不时规定者以外之结算方式进行。
附录二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 I-2 –
倘于建议回购期间内任何时间全面行使建议之回购授权(如获批准),可能会对
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况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相比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
度本公司年报所载之最新公布经审核账目所披露之状况)。然而,倘董事认为行使回
购授权会对本公司不时维持之适当的营运资金需求或资本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则董事不拟在该等情况下行使回购授权。
收购守则之影响
如因本公司回购股份而引致某位股东所占本公司之投票权之权益比例有所增加,
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增购投票权。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组一致行动之
股东可获得或巩固于本公司之控制权,并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及32提出强制要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英皇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英皇国际集团控股」)持有
4,121,416,834股份,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74.71%。如董事悉数行使根据回购决议案
建议授出之权力回购股份,则(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该持股量保持不变)英皇国
际集团控股所持本公司之股权将增加至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约83.01%。董事认为,此项
增加不会导致英皇国际集团控股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要约之责任。然而,
公众人士之持股量将会不足。
董事将于彼等认为就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而言属适当之情况下行使回购授权
所赋予的权力回购股份。董事现时无意行使回购授权,以致公众人士之持股数目降至
低于已发行股份总数25%之规定最低百分比。
附录二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 I-3 –
一般事项
各董事(据彼等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及所信)及彼等各自之任何紧密联系
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目前概无意在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
何股份。
董事将按照上市规则及百慕达适用法例行使回购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6个月期间,本公司并无于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
任何股份。
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概无知会本公司,表示彼等目前有意向
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或承诺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时不会出售其股份。
本说明函件及建议回购授权并无任何异常之处。
回购股份后,本公司可根据(其中包括)回购时的市况及其资本管理需要(可能
因情况变化而改变)注销任何回购股份及╱或将其作为库存股份持有。
就本公司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转售的任何库存股份而言,经董事
会批准后,本公司须实施以下临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i) 促使其经纪不得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要求香港结算就存放于中央结
算系统的库存股份于股东大会上投票;
(i) 就股息或分派(如有且如适用)而言,自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于
股息或分派的相关记录日期前以其本身名义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
注销;及
(i) 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权利,而该
等权利将在该等股份以其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时根据适用法律将会
暂停行使。
附录二 回购授权之说明函件
– I-4 –
股价
以下为股份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各月内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
价格:
月份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2024年
7月0.4250.330
8月0.2540.220
9月0.2800.245
10月0.3500.255
11月0.2550.210
12月0.2250.200
2025年
1月0.2180.196
2月0.2120.197
3月0.2420.196
4月0.2240.188
5月0.2850.199
6月0.2600.195
7月(截至及包括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2400.179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1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3)
兹通告英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上午
10时30分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288号英皇集团中心28楼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便处
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采纳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以及董事会报告
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 。
(B) 重选潘仁伟先生为董事。
- (「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为独立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i)分段之限制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
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i)分段)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
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之额外股份(包括出售及转让任何库存
股份(具有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2 –
则(「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并订立或授予可能需要于
有关期间内或届满后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i) 董事依据本决议案(i)分段之批准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
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之本公司股份之总数(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
或以其他方式配发者),不得超过本公司于通过本决议案之日
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总数之20%,惟依据供
股(定义见本决议案(i)分段)或按本公司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
或按任何可兑换成本公司股份之证券或任何购股权计划所赋
予之认购权或换股权获行使而配发者除外,而上述批准亦受此
限制;及
(i)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日期(以较早日期
为准)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b)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
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c) 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赋予
授权之日。
「供股」指董事于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之股份
持有人,按其当时之持股比例发售股份(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经考
虑任何香港以外地区之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
之规则所订明之任何限制或责任,按彼等认为必要或适宜者取消若
干股东在此方面之权利或另作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3 –
- 「动议
(i) 在本决议案(i)分段之限制下,全面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
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i)分段)内,依据一切适用之法例及上
市规则或其他任何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定,行使本公司一
切权力,以回购本公司在联交所或可能在其他获联交所及证券
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之任何证券交易所挂牌之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并且倘上市规则准许的情况下,厘定该等获回购
的本公司股份是否由本公司以库存股份持有或另行注销;
(i) 依据上文(i)分段之批准而回购本公司股份之总数不得超过于
通过本决议案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
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i)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日期(以较早日期
为准)之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日;
(b) 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之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及
(c) 于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赋予
授权之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4 –
- 「动议于上文第5(A)及第5(B)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条件下,将本公司根
据上文第5(B)项决议案所述授予董事之权力所回购本公司股份总数,
加入董事依据上文第5(A)项决议案可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
发之本公司股份总数内,惟该等本公司已扩大股份数目不得超过于
通过第5(B)项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如
有)总数的10%。」
承董事会命
英皇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冯佩玲
香港,2025年7月22日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湾仔
轩尼诗道288号
英皇集团中心
28楼
附注:
(i) 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上恕无茶点招待,亦不会派发公司礼物。
(i)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本通告所载所有决议案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股数投票方式表决。倘
主席以诚实信用原则决定允许对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决议案表决,则有关决议案以举手方
式表决。
(i) 凡有权出席本通告所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委派一名或多名受委
代表(倘彼持有超过一股份)出席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本公司强烈鼓励股
东委任股东周年大会主席作为其代表,以行使其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之权利。股东毋须亲身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行使投票权。
(iv) 本委任代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核证副本,
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委任代表格后,股东届时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
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已提交之委任代表格将被视作已撤销论。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AGM-5 –
(v) 倘为任何股份的联名持有人,任何一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投票,犹若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排名首位之持有人(不论亲身或委派代表)投票后,
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将属无效。就此而言,排名先后将以本公司股东名册内就有关联名持股之
排名次序为准。
(vi) 本公司将不会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而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然而,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在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相关股票及已填妥之过户表格,必须
于2025年8月11日(星期一)(记录日期)下午4时30分前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分处的上述地址,以办
理登记。
(vi) 倘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8时30分至上午10时30分期间任何时间,悬挂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信号
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香港政府宣布「极端情况」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将延期举行。本公司
将于联交所网站(htps:/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htps:/w.EmperorInt.com)刊发公告,以
通知股东有关续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vi) 本通告之中文译本仅供参考。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