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21 坛金矿业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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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2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坛金矿业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上

午十一时正假座香港新界荃湾杨屋道8号如心广场19楼1901室举行股东周年大

会(「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

务报表及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 (于本公司在任超过九年)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 (「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1.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

金。

  1.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无论有

否修改):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在符合及遵照适

用法例之情况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购

回股份;

* 仅供识别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可予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

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上述批准亦

以此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

案授出之权力时;及

(i) 本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之期限届满时。」

  1.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无论有

否修改):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

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额

外股份或可兑换为该等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

股份之类似权利,并作出或授出将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

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段所述之批准须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出将或

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届满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c) 根据本决议案(a)段授出之批准,董事配发、发行或处理或有条件或无

条件同意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本总面

值,除根据以下事项而配发、发行及处理者外:

(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

(i) 行使本公司所发行可兑换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券附带之认购或

兑换权;或

(i) 根据当时采纳可向购股权参与人士授予或发行可认购本公司股

份或购买本公司股份权利之购股权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

排之权利获行使;或

(iv) 任何以股代息或根据本公司之细则配发本公司股份以代替全部

或部分股份股息之类似安排,

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而

根据本决议案(a)段授出之批准亦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最早者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

案授出之权力时;及

(i) 本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之期限届满时。

「供股」指于本公司或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在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

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其当时之持股比例而提出之售股要约(惟董事

有权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任何有关法例或任何香港以外地区获认可

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之限制或责任,作出其认为必需

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1.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议案(无论有

否修改):

「动议在上文第4项决议案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4项

决议案授予董事权力购回或以其他方式购买之本公司股份总面值,将加

入根据第5项决议案可能发行之股份总面值,惟该金额不得超过在本决议

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

承董事会命

坛金矿业有限公司

主席

张粕沁

谨启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注:

(a) 凡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股东持有

两股或以上股份)多位受委代表出席大会,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倘

委派超过一名受委代表出席大会,有关委任须注明每名获受委代表所代表之股份数目及

类别。

(b)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该等

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按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之指示,于可行情况下尽快,惟无论

如何最迟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

有效。

(c) 股东周年大会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d) 为厘定本公司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暂停办理股份过户

登记,有关详情载列如下:

交回股份过户文件以作登记的最后时限: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

下午四时三十分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

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天)

记录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

于上述暂停办理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

于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于上述最后时限前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以办理登

记手续。


(e) 倘属股份之联名持有人,该等持有人之中任何一名均可亲身或委派受委代表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就其股份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该等联名持有人之中多于一名亲

身或委派受委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该等持有人之中只有于本公司之股东名册中就

该股份排名首位者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f) 于交回委任代表文据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

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委任代表文据将视作已撤回论。

(g)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使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h) 倘若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八时正后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

告信号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会延期。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及披露易网站刊登公告,

通知本公司股东改期举行股东周年大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于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

号生效期间,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于恶劣天气情况下,股东应自身情况自行决定

是否出席大会。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张粕沁女士(主席)及彭镇城先生;及独立非

执行董事为庄文鸿先生、李锦松先生及徐鹏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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