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香港结算」)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
示概不会就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
任。
除本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曹操出行有限公司(「本公司」)刊发日期为2025年6
月17日的招股章程(「招股章程」)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法例第571W章《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第9(2)条作出。本公告仅作说
明用途,并不构成诱使任何人士作出要约的邀请或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要约。本公
告并非招股章程。有意投资者于决定是否投资于发售股份前应阅览招股章程,以获得有关本公
司及下文所述全球发售的详细资料。
本公告不会直接或间接于或向美国(包括美国的领土及属地、美国任何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发
布、刊发或派发。本公告并不构成亦无意构成不属于在美国境内或于任何其他司法权区购买或
认购证券的任何要约或招揽的一部分。发售股份不曾亦不会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不时
修订)(「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或其他司法权区的证券法登记,且不得在美国境内提呈发
售、出售、质押或以其他方式转让,惟根据可用豁免或毋须遵守美国证券法登记规定的交易除
外。发售股份不会在美国公开发售。发售股份可(1)根据美国证券法第144A条或其他可用的豁
免登记规定仅向合格机构买家提呈发售及出售,以及(2)根据美国证券法S规例于美国境外的离
岸交易中提呈发售及出售。
CaoCao Inc.
曹操出行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2643)
稳定价格行动、稳定价格期结束
及超额配股权失效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香港法例第571W章《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第9(2)
条作出。
稳定价格行动及稳定价格期结束
根据香港法例第571W章《证券及期货(稳定价格)规则》第9(2)条,本公司宣布,
有关全球发售的稳定价格期于2025年7月20日(星期日)(即递交香港公开发售申
请截止日期起计第30日)结束。
稳定价格经办人或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于稳定价格期内进行的稳定价格行动载列
如下:
(i) 国际发售项下超额分配合共6,626,700股份,占于任何超额配股权获行使前
全球发售初步可供认购的发售股份总数的约15%;及
(i) 于稳定价格期内在市场上以每股份介乎34.71港元至37.72港元的价格(不
包括1.0%经纪佣金、0.0027%证监会交易征费、0.00015%会财局交易征费及
0.00565%联交所交易费)先后购入合共6,626,700股份。稳定价格经办人或
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士于稳定价格期内在市场上作出的最后一次购买为于2025
年7月10日(星期四)按每股份35.30港元(不包括1.0%经纪佣金、0.0027%
证监会交易征费、0.00015%会财局交易征费及0.00565%联交所交易费)的价
格购买。
超额配股权失效
本公司进一步宣布,整体协调人(代表其本身及国际包销商)于稳定价格期内并无
行使超额配股权,而超额配股权于2025年7月20日(星期日)失效。因此,本公司
概无根据超额配股权已发行或将予发行任何股份。
公众持股量
联交所已根据上市规则第8.08(1)(d)条豁免本公司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
的规定,即由公众人士不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最低百分比须为以下的最高者:(a)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的15%;(b)公众人士于全球发售完成后(假设超额配股权
并无获行使)持有的有关股份百分比,预期为19.01%;或(c)于超额配股权获悉数
或部分行使后公众人士持有的有关股份百分比,根据上市规则第8.08(1)(a)条,最
高百分比为25%。
紧随稳定价格期结束后,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数目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约
19.01%,符合联交所授出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a)条规定的最低公众持
股量要求。
承董事会命
曹操出行有限公司
董事会主席
杨健先生
香港,2025年7月20日
截至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包括:(i)执行董事龚昕先生;(i)非执行董事杨健
先生、张权先生、刘金良先生、李阳先生及周肖虹女士;及(i)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欣女士、刘宁女士及付强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