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821 凯莱英 公告及通告:控股股东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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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symchem Laboratories (Tianjin) Co., Ltd.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21)
海外监管公告
本海外监管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作
出。
兹载列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以下资料中文全文,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Hao Hong博士
董事长、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中国天津,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兼执行董事Hao Hong博士,执行董事杨蕊女士
、张达先生及洪亮先生,非执行董事Ye Song博士及张婷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孙
雪娇博士、侯欣一博士及李家聪先生组成。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东行为规范
(2025年7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控股东 . 2
第三章 控股东行为规范 . 2
第四章 保证公司的独立性 . 4
第五章 控股东的信息披露 . 5
第六章 附则 .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公司”或“公司”)控股东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切
实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
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 控股东
第二条 控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
(二)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
分之三十)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含百分之三十)表决权
的行使;
(三)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百分之三十以上(含
百分之三十)的股份;
(四)该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以其他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
(五)具有《香港上市规则》第19A.14条所述情形。
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
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
司的目的行为。
控股东关联人指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第三章 控股东行为规范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东只能通过股东会行使自身的权利,通过代表自身利益
的董事行使自身的决策意愿。不得越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干预或影响公司。
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所要求的义务外,
控股东在行使其股东的权力时,不得因行使其表决权在下列问题上作出有损于全
体或者部分股东的利益的决定:
(一)免除董事应当真诚地以公司最大利益为出发点行事的责任;
(二)批准董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以任何形式剥夺公司财产,包括(但
不限于)任何对公司有利的机会;
(三)批准董事(为自己或者他人利益)剥夺其他股东的个人权益,包括(但
不限于)任何分配权、表决权,但不包括根据《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通过的公司
改组。
第五条 控股东应支持公司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转换经营管理
机制,建立管理人员竞聘上岗、能上能下,职工择优录用、能进能出,收入分配能
增能减、有效激励的各项制度。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
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 控股东对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
督能力。控股东不得对股东会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
也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东不得直接或
间接干预公司的决策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九条 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应当严格限制占
用公司资金。公司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付工资、福利、保险、
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十条 控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
则,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的利润、优质资产。不得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转移
劣质资产或以畸高的价格向公司转移资产。控股东与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根据
商业原则,签订有关协议,并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控股东应该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得强令公司为自己或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控股东不得利用公司的内幕消息,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公司的股票。
违反本条规定触犯法律的,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保证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三条 控股东与公司应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
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东及控股东关联人。
在公司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
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第十五条 控股东投入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东以非货
币性资产出资的,应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明确界定该资产的范围。公司应对该资产
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控股东不得支配该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该资产的经
营管理。
第十六条 控股东及控股东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的资产、
资金和其他资源,不得向公司摊派费用和其他负担。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独立核算。控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控股东的财务部门应与公司的财务部门分开,不得共用银行帐户,不得随意干涉
公司资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控股东及控股东关联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机构应当与公司
分开,不得合署办公。
第十九条 控股东应当保证公司拥有独立的产、供、销系统,使其主要原材
料,产品的采购和销售不依赖控股东。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
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及其下
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经营
管理的独立性。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东。控股东及控股东关联人不
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五章 控股东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控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及时了解并披露股份变动的情况以及其他可能引起股份
变动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东增持、减持或质押公司股份,或公司控制权发生转
移时,公司及其控股东应及时、准确地向全体股东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范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自本规范生效之日
起,原《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控股东行为规范》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