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821 凯莱英 公告及通告: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symchem Laboratories (Tianjin) Co., Ltd.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21)
海外监管公告
本海外监管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作
出。
兹载列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以下资料中文全文,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Hao Hong博士
董事长、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中国天津,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兼执行董事Hao Hong博士,执行董事杨蕊女士
、张达先生及洪亮先生,非执行董事Ye Song博士及张婷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孙
雪娇博士、侯欣一博士及李家聪先生组成。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
年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3
第三章自愿性信息披露.3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及方式.4
第五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11
第六章附则.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的治
理结构,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
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投资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
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五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注意尚未公开的信息和内部信息
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的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建立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
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及方式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服务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其中包括大机构投资者以及中小投资者,还包括在册投资者
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三)证券分析师、基金经理和行业分析师;
(四)债券投资者;
(五)证券监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机构。
第十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二节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方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
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
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
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活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十二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二)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
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三)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四)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
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或通告,均须根据《香港上市规则》
的规定按时上载于香港联交所网站及公司网站。另外,任何根据《香港上市规则》
而在报刊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香港联交所网站
及公司网站阅览。
第十三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四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
情况下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CEO)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
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
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股东会
(一)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二)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
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
直播;
(四)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视需要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
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五)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
司网站或以及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六)公司股东周年大会提供具建设性的交流平台,让公司与股东保持定期
的双向沟通;
(七)公司会安排董事长及董事会辖下各委员会(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在关
连交易或任何其他须经独立批准的交易,如适用)的主席或成员出席股东会(或
倘因突如其来及/或无法控制的原因而未能出席,则由彼等正式委任的代表出席),
与股东交流意见并回答股东提问;
(八)公司欢迎任何于公司股东名册登记持有股份的符合资格股东出席公司
任何股东会。股东会通告将以邮递和其他允许的方式向所有登记股东发送;
(九)股东可以参与股东会,如未能出席,可委派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
票;
(十)为确保所有票数均妥善点算及记录,公司会委任其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的代表,出任股东会表决程序的监票人;
(十一)在股东会上,会议主持人应就每项实际独立的事宜个别提出决议案,
应避免捆绑决议案。
第十七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香港联交所网站、公司网站
(一)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董事会
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
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
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
行回答。公司对于互动易涉及市场热点问题的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
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影响公司股价;
(二)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
务;
(三)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
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网站内容应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
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满足投
资者对公司信息的需求;
(四)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
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起承
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
(一)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时候
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
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
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如不能采取
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三)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
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公司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帮助更
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媒体出现对公司重大质疑时,
公司可及时召开说明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公开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
时间召开;
(五)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
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分析师会
议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
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六)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
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
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
公司网站刊载。
第十九条一对一沟通
(一)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
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
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二)在一对一沟通中,公司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
沟通活动创造机会。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
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公司应当予以提供;
(三)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
的影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适当邀请媒体进行报道。
第二十条现场参观
(一)公司应该积极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
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二)现场参观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统筹安排,公司应制定合理的参观路
线,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应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
要信息;
(三)公司在事前应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
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电话咨询
(一)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二)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三)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和公司网站上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
要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并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
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
善投诉处理机制。
第二十三条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
成”的字样。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全面负责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
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
系统的培训;
(四)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负责对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
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和管理层。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
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
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九条公司及其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
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
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
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股票上市地证券交
易所报送上述文件。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三十一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二)经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重大情形。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股
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
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并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