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821 凯莱英 公告及通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symchem Laboratories (Tianjin) Co., Ltd.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21)
海外监管公告
本海外监管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作
出。
兹载列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以下资料中文全文,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Hao Hong博士
董事长、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中国天津,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兼执行董事Hao Hong博士,执行董事杨蕊女士
、张达先生及洪亮先生,非执行董事Ye Song博士及张婷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孙
雪娇博士、侯欣一博士及李家聪先生组成。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股份管理. 2
第三章 信息披露. 5
第四章 附则.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
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
有的所有公司股份,包括公司A股份及其衍生品(以下简称“A股份”)、
H股份及其衍生品(以下简称“H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香港上
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 ;
- ,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
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
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无论何时,董事如拥有与本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份;
(二)公司A股年度报告/H股年度业绩公告前60日内(含A股年度报告
/H股年度业绩公告当日),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A股年度报告/H股年
度业绩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A股半年度报告/H股半年度业绩公告
前30日内(含A股半年度报告/H股半年度业绩公告当日),或有关半年度期间
结束之日起至A股半年度报告/H股半年度业绩公告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
A股季度报告/H股季度业绩公告前30日内(含A股季度报告/H股季度业绩公
告当日),或有关季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A股季度报告/H股季度业绩公告之日
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本项所述A股年度报告/H股年度业绩公告、A股半
年度报告/H股半年度业绩公告、A股季度报告/H股季度业绩公告当日均以有关
报告在证券交易所网站实际披露的日期为准;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起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
时期。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督促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或本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
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
的需接受股份管理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
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
得超过三个月;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
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
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
续共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
秘书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
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五)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
及时、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在《证券及期货条例》内定义的“有
关事件”发生时通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的网
站送交通知存档及同时通知公司存档。
“有关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当拥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例如在获得该公司授予股票期权时);
(二)当不再拥有该等股份的权益(例如当股份在交收日期被交付时);
(三)当就售卖任何该等股份订立合约;
(四)当将公司授予其的认购该等股份的权利加以转让;
(五)当在该等股份的权益的性质有所改变(例如,在行使期权、转借股份
及已借出的股份获交还时);
(六)当变得持有或不再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淡仓;
(七)假如在公司成为香港上市公司时,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或持
有公司债权证的权益;
(八)当成为公司的董事或最高行政人员时,持有公司的股份的权益或淡仓,
或持有公司的债权证的权益。
就上述第(七)至(八)项有关事情,作出的申报,被称为“首次申报”,
所以送交通知存档的期限是有关事情发生后的十个交易日,就其他有关事情作出
申报则是有关事情发生后的三个交易日。公司必须记录并保存董事和最高行政人
员权益和淡仓的登记册。该等登记册在每次董事会议上可供查询。
第二十条 公司如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
件,应当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比例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5%时,将适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
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
露等义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均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办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由
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本制度生效
后,原《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自动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