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821 凯莱英 公告及通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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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symchem Laboratories (Tianjin) Co., Ltd.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21)
海外监管公告
本海外监管公告乃由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作
出。
兹载列本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以下资料中文全文,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Hao Hong博士
董事长、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
中国天津,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由董事长兼执行董事Hao Hong博士,执行董事杨蕊女士
、张达先生及洪亮先生,非执行董事Ye Song博士及张婷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孙
雪娇博士、侯欣一博士及李家聪先生组成。
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规则
(2025年7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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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人员组成. 2
第三章 职责权限. 3
第四章 议事规则. 8
第五章 附则.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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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对经营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凯莱英医药集团(天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至少三名董事组成,其成员须全部是非执行董事且
独立非执行董事应当占多数,委员中至少应当有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备《香港
上市规则》所规定的适当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非执行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在属于专业会计人士的
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中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成员主持。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但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或出现其他情形导致其无法继续担任董事职务的或应当具有独立非执行董
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相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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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
足委员人数。
由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现时负责审计公司账目的审计公司的前任合伙人在以下日期(以
日期较后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担任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 ;或
-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续聘或者更换、解聘向董事会提供建议;提
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
准,监督选聘过程;批准、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以及处理
任何有关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问题,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审查外部审
计机构的报告;公司聘请或更换外聘会计师事务所,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
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二)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核数程序是否
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师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
报责任;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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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三)监督公司的财务监控及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指导内部审计
部门的有效运作;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划的实
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提交相关内部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等;负责管理反腐败及反贿赂相关工作,
审阅和监督反舞弊管理体系及相关制度的有效性;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
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负责监察公司与外部审计之间
的关系;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若拟刊发)
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并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申报的重大意见,审计委员
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表及报告前,应当特别针对以下事项加以审阅:
- ;
- ;
- ;
- ;
- ;
- 《香港上市规则》有关财务申报的规定;
- 、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
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六)为履行本条第(五)款职责:
- 、高级管理人员及受聘的审计机构联络;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年与公司外部审计机构举行两次会议;
2. 审计委员会应对财务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任何重大或不寻常
事项给予考虑,并应适当参考由公司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或监察人员,或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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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的外部审计机构提出的事项;
(七)审查公司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度;审计委员会应当监督指导内部审
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连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在日常履职中如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线索、经营情况异常,或者关
注到公司相关重大负面舆情与重大媒体质疑、收到明确的投诉举报,可以要求公
司进行自查、要求内部审计机构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协助
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与管理层就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系统进行讨论,确保管理层已履行职
责建立有效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
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是否充足;
(九)主动或应董事会委派,就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事宜的重要调查结
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的回应进行研究;
(十)确保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得到协调;也须确保内部审
计部门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的地位;审查并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运作是
否有效;
(十一)审查公司的财务、会计政策及实务;
(十二)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向管理层提交的《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外部审
计机构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内部控制系统向管理层提出的任何重大疑问及管
理层作出的回答;
(十三)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部审计机构向管理层提交的《审核情况说明
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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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确保公司建立适当渠道以便员工可在保密的情况下就财务汇报、内
部控制或其他方面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或提出质疑,并不时审查有关
安排,让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调查,并采取适当行动;
(十五)担任公司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之间的关
系;
(十六)审核公司所有对外担保,将其讨论结果递交董事会审议;
(十七)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的非审计服务(如有)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
就此规定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
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关资料的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
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负责审计的公司的本土或国际业务的一部分的任何机构。审
计委员会应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相关建
议;
(十八)检讨公司遵守《香港上市规则》中《企业管治守则》的情况及在《企
业管治报告》内的披露;
(十九)就职权范围内的事宜向董事会汇报;
(二十)审计委员会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
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二十一)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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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
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 ;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二)《香港上市规则》规定的审计委员会其他权限;
(二十三)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监管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关注公司的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并充分听
取内审部门检查结果的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公司证券上市地交易所网站及公司网站上公开
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以及董事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第十三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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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
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
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
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应书面委托其
他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第十八条 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不定期
召集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召开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除非全部委员会成员另外同意,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
传真、电子邮件方式,提交全体审计委员会成员和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以邮寄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
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
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主任委员不定期召集的临时会议,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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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
确意见。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
和期限。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
他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
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
其他方式召开。
审计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
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审计委员会议表决时,
由主任委员根据需要决定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或书面投票表决方式。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外聘专家、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或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要求公司对相关事项进行说明并提供有关资
料。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方
案、决议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计划、方案、决议和纪要(记录)
应交由董事会日常办事机构保存,保存期限十年,并应供董事随时查阅。有关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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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和纪要(记录)应由参加会议的委员签字。会议记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
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
定稿作其记录之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香港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香港上
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