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80 赛晶科技 公告及通告:建议修订现有章程细则、建议采纳新章程细则及建议授出购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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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修订现有章程细则、
建议采纳新章程细则
及建议授出购股权
建议修订现有章程细则及建议采纳新章程细则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1)条,赛晶科技集团有
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董事(「董事」,各自均为一名「董事」)会(「董事
会」)宣布,本公司拟(a)对本公司当前有效的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现有章程细则」)作出修订
(「建议修订」),以(i)使本公司举行混合及电子会议;(i)允许电子投票;(i)允许本公司持有库存股份
(定义见上市规则);(iv)符合联交所刊发的《有关建议进一步扩大无纸化上市机制及其他〈上市规则〉
修订的咨询总结》的规定;(v)确保遵守上市规则附录A1(核心股东保障水平);(vi)提高现有章程细
则若干条文的清晰度;(vi)更新现有章程细则的若干条文,以反映当前市场标准(如延迟举行股东大
会);及(vi)作出轻微的行文编辑;及(b)采纳本公司一套包含建议修订的新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
则(「新章程细则」),以取代及摒除现有章程细则。
建议修订及建议采纳新章程细则须待本公司股东(「股东」,各自均为一名「股东」)于本公司将予召开
的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以特别决议案方式批准。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修订及建议采
纳新章程细则进一步详情的通涵,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将适时寄发予股东。
建议授出购股权
根据上市规则第17.06A条,董事会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要约日期」)宣布,本公司根据于二零
二零年五月二十一日采纳并于二零二零年六月三日生效的本公司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划」)向项颉
先生提呈授出购股权(「购股权」,各自均为一份「购股权」),以认购最多20,000,000股本公司股份(「股
份」,各自均为一股「股份」)。
建议向项颉先生授出购股权的详情如下:
要约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建议授出购股权数目:20,000,000份购股权,每份购股权赋予项先生可认购一股份的权
利。
购股权的行使价:每股份1.400港元,不低于以下三者中的最高者:(a)于要约日期
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报收市价每股份1.400港元;(b)于紧接要
约日期前五个交易日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报平均收市价每股份
1.360港元;及(c)每股份面值0.100港元。
要约日期股份收市价:每股份1.400港元。
购股权行使期:自要约日期起至6年届满(「行使期」),根据以下段落已归属的购股
权可由项先生随时行使。
购股权归属期:(a) 行使时可能予以发行股份25%之获授购股权将于要约日期后满
一周年当日归属,倘该周年日并非营业日,则为紧接该周年日
前之营业日(「首个归属日期」)。项先生可自首个归属日期至行
使期届满时随时行使全部或部分已归属购股权;
(b) 行使时可能予以发行股份25%之获授购股权将于要约日期后满
两周年当日归属,倘该周年日并非营业日,则为紧接该周年日
前之营业日(「第二个归属日期」)。项先生可自第二个归属日期
至行使期届满时随时行使全部或部分已归属购股权;
(c) 行使时可能予以发行股份25%之获授购股权将于要约日期后满
三周年当日归属,倘该周年日并非营业日,则为紧接该周年日
前之营业日(「第三个归属日期」)。项先生可自第三个归属日期
至行使期届满时随时行使全部或部分已归属购股权;及
(d) 行使时可能予以发行股份余下25%之获授购股权将于要约日期
后满四周年当日归属,倘该周年日并非营业日,则为紧接该周
年日前之营业日(「第四个归属日期」)。项先生可自第四个归属
日期至行使期届满时随时行使全部或部分已归属购股权。
行使购股权的限制:倘因行使购股权而导致(a)上市规则规定之公众持股量不能维持;
或(b)项先生及╱或与彼一致行动人士(定义见公司收购、合并及股
份购回守则(「收购守则」)就彼等尚未拥有之本公司所有股份及其
他证券须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则项先生仅
可在不违反公众持股量规定或不触发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的任何责
任下,在上市规则或收购守则(视情况而定)的允许范围内行使购股
权。
绩效目标:购股权概无附加绩效目标。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认为绩效目标并非必要,原因如下:(a)购股权
的价值受限于股份的未来价格,而股份的未来价格又取决于本集团
的绩效;及(b)购股权归属期将确保项先生与本公司的利益达成一
致,从而激励项先生为本集团的发展做出贡献,此亦符合购股权计
划的目的。
退扣机制:购股权受购股权计划条款所载退扣机制所规限,退扣机制规定购股
权于若干情况下失效。例如,于承授人因持续或严重行为不当被终
止受雇而不再为本集团雇员当日,购股权将失效且不可行使。
财务资助:并无任何安排供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向项先生提供财务资助以
促进根据购股权计划认购股份。
由于项颉先生为执行董事及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故建议独立非执行董事于要约日期根据上
市规则第17.04(1)条批准向项先生授出购股权。
根据上市规则第17.03D(1)条及购股权计划的条款,由于建议向项颉先生授出购股权将导致就截至要
约日期(包括该日)止12个月期间向项先生授出的所有购股权(不包括根据购股权计划的条款已失效
的任何购股权)而已发行及将予发行的股份合共超过已发行股份(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定义见上市规
则)之1%,故建议向项先生授出购股权须于股东大会(即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另行批准,项先生
及其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赞成票。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议向项先
生授出购股权进一步详情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资料的通函,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将适时寄发予股
东。
根据上市规则第17.04(3)条及购股权计划的条款,由于建议向项颉先生(亦为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
则)授出购股权将导致就截至要约日期(包括该日)止12个月期间向项先生授出的所有购股权(不包括
根据购股权计划的条款已失效的任何购股权)而已发行及将予发行的股份合共超过已发行股份(不包
括任何库存股份(定义见上市规则)之0.1%,故建议向项先生授出购股权须于股东大会(即股东特别
大会)上按上市规则第17.04(4)条所载方式获股东批准,项先生、其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及本
公司所有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赞成票。一份载有(其中包括)建
议向项先生授出购股权进一步详情及上市规则规定的资料的通函,连同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将适时
寄发予股东。
本公司并无向项先生授出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建议向其授出的任何购股权(请参阅本公司日
期为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的公告、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的通函及本公司日
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六日的公告以了解有关建议授出购股权的详情)。因此,假设如本公告所述建议
向项先生授出购股权于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批准,于授出购股权后,93,383,100股份可供于日后
根据购股权计划的计划授权授出。
承董事会命
赛晶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项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项颉先生、龚任远先生及岳周敏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陈世敏先
生、张学军先生、梁铭枢先生及蔡鸽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