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5 江山控股 公告及通告:薪酬委员会(「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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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 SUN HOLDINGS LIMITED

江山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95)

(「本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薪酬委员会

(「委员会」)

职权范围

(由董事会于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采纳及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修订)

(中文本为翻译稿,仅供参考用)

1.

成员

1.1 委员会成员(「成员」)须由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委任,并须由最少

三名成员组成。

1.2 大多数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3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4 本公司之公司秘书须为委员会秘书(「秘书」)。

1.5 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具备合适资格及经验之任何其他人士担任秘书。

1.6 经董事会及委员会分别通过决议案后,成员的委任可予撤销,或额外成员可获

委任加入委员会。如该成员不再是董事会的成员,则该成员的任命将自动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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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会议

2.1 委员会每年须最少举行一次会议。委员会须按工作需要举行额外会议。

2.2 除非获全体成员一致豁免,否则须于任何会议举行前之一段合理时间内发出会

议通知。通知须以亲身口头或书面或透过电话或电邮或传真发送予各成员。不

论通知期长短,成员出席会议须被视为该成员已豁免按规定期限发出通知。若

任何续会时间少于14日,则毋须发出通知。

2.3 委员会议法定人数为任何两名成员。

2.4 会议可由成员亲身出席、透过电话或视像会议之方式举行。成员可透过会议电

话或容许全部与会人士聆听对方声音之类似通讯器材参与会议。

2.5 于任何会议提呈之委员会决议案,须经由大多数出席成员通过。

2.6 经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案,其效力及作用须与犹如决议案于正式

召开及举行之委员会议上通过无异。

2.7 委员会议记录须由秘书备存。会议结束后,须于合理时段内将会议记录之初

稿及最终定稿供全体成员传阅,以供其表达意见及作记录之用。有关会议记录

须公开予董事查阅。

3.

权限

3.1 委员会应就有关其他执行董事薪酬之建议咨询主席及╱或行政总裁,并于有需

要时征询独立专业意见。

3.2 委员会须获提供充裕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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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职责、权力及酌情权

4.1 委员会须有下列职责、权力及酌情权:

(a) 就本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层之薪酬政策及架构以及为制订薪酬政策建

立正式及具透明度之程序向董事会提供推荐建议;

(b) 经参考董事会之企业目标及宗旨后检讨及审批管理层之薪酬建议;

(c) 就个别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之薪酬待遇向董事会提供推荐建议。薪酬待

遇包括实物利益、退休金权利及补偿款项(包括就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

应付之任何补偿);

(d) 就非执行董事之薪酬向董事会提供推荐建议;

(e) 考虑比较公司所支付薪金、所付出时间及责任以及集团内其他职位之雇用

条件;

(f) 检讨及审批就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应付予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层之补偿,

以确保有关补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补偿亦须公平

合理,不致过多;

(g) 检讨及审批因不当行为而辞退或罢免董事之相关补偿安排,以确保有关安

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补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h) 确保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士并无参与决定本身之薪酬;

(i) 审阅及╱或批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

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计划的事宜;及

(j) 考虑及执行董事会定义或委派或上市规则不时另行规定的其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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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申报责任

5.1 秘书须安排委员会议之会议记录、委员会报告及相关资料供全体董事传阅。

6.

董事会权力

6.1 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章程及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包括上市规则之附录C1《企业管

治守则》或本公司自行制定的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如被采用),可随时修订、补

充及撤销本职权范围及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案,而委员会通过的决议案须导致任

何其先前行动及决议案失效,倘有关职权范围或决议案并无经修订或被撤销,

则先前行动及决议案仍具效力。

7.

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刊登

7.1 委员会应在本公司网站及联交所网站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会转

授予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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