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5 江山控股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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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 SUN HOLDINGS LIMITED

江山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95)

(「本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

(「委员会」)

职权范围

(由董事会于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采纳及由董事会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修订)

(中文本为翻译稿,仅供参考用)

成员

1.1 委员会成员(「

成员」)须由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委任,并须由最少

三名成员组成。至少一名成员应为不同性别。

1.2 委员会之大多数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3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出任。

1.4 本公司之公司秘书须为委员会秘书(「

秘书」)。

1.5 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具备合适资格及经验之任何其他人士担任秘书。

1.6 经董事会及委员会分别通过决议,方可委任额外或罢免委员会成员。如该委员

会成员不再是董事会的成员,该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将自动撤销。

会议

2.1 委员会每年须最少举行一次会议。倘因工作需要,委员会须举行额外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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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除非获全体成员一致豁免,否则须于任何会议举行前之一段合理时间内发出会

议通知。通知须以亲身口头或书面或透过电话或电邮或传真发送予各成员。不

论通知期长短,成员出席会议将被视为该成员已豁免按规定期限发出通知。若

任何续会时间少于14日,则毋须发出通知。

2.3 委员会议法定人数为任何两名成员。

2.4 会议可由成员亲身出席、透过电话或视像会议之方式举行。成员可透过会议电

话或容许全部与会人士聆听对方声音之类似通讯器材参与会议。

2.5 于任何会议提呈之委员会决议案,须经由大多数出席成员通过。

2.6 经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案,其效力及作用与犹如决议案于正式召

开及举行之委员会议上通过无异。

2.7 委员会议记录须由秘书备存。会议结束后,须于合理时段内将会议记录之初

稿及最终定稿供全体成员传阅,以供表达意见及作记录之用。会议记录须公开

予董事查阅。

权限

3.1 委员会须获提供充裕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3.2 委员会可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职责,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职责、权力及酌情权

4.1 委员会应有下列职责、权力及酌情权:

(a)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组成、人数及成员多元化程度(包括但不限于性别、

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年期方面),

协助董事会维持董事会技能矩阵,并就任何为配合本公司的公司策略而拟

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供推荐建议;

(b) 物色合资格成为董事会成员之适当人选,并为董事会挑选提名董事人选或

就此提供推荐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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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评估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独立性;

(d) 就委任或续聘董事及董事继任计划(特别是主席及行政总裁)向董事会提供

推荐建议;

(e) 在适当时候检讨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每年在本公司企业管治报告内

披露其检讨结果;

(f) 支持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g) 评估每名董事对董事会的时间投入及贡献,以及董事有效履行职责的能力,

评估时需考虑董事的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现任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上市公司董事职务、该董事的其他重大外部时间投入,以及与

董事的性格、诚信、独立性及经验相关的其他因素或情况;以及与董事的

性格、诚信、独立性和经验相关的其他因素或情况;及

(h) 考虑并执行董事会不时界定或指派的其他事项,或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不时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报责任

5.1 秘书将安排委员会议之会议记录、委员会报告及相关资料供本公司全体董事

传阅。

董事会权力

6.1 本职权范围所有规则及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可以由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章程及

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包括上市规则之附录C1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或本公司自行

制定的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如被采用)),随时修订、补充及废除,惟有关修订、

补充及废除,并不影响任何在有关行动作出前,委员会己经通过的决议或己采

取的行动的有效性。

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刊登

7.1 委员会应在本公司的网站及联交所的网站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

会转授予其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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