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295 江山控股 公告及通告:审核委员会(「委员会」)之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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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NG SUN HOLDINGS LIMITED
江山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95)
(「本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
(「委员会」)
之
职权范围
(由董事会于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采纳及由董事会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修订)
1.
成员
1.1 委员会成员(「成员」)须由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委任,并须由最少
三名成员组成。
1.2 成员须限于非执行董事,当中大多数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
最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具备合适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业知识。
1.3 委员会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4 身为本公司现任核数公司前任合伙人之非执行董事,自(a)不再为该核数公司之
合伙人当日;或(b)不再拥有该核数公司任何财政利益当日(以较迟者为准)起计
两年期间,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
1.5 本公司之公司秘书须为委员会秘书(「秘书」)。
1.6 委员会可不时委任具备合适资格及经验之任何其他人士担任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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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经董事会及委员会分别通过决议,方可委任额外或罢免委员会成员。如该委员
会成员不再是董事会的成员,该委员会成员的任命将自动撤销。
2.
会议
2.1 委员会每年须最少举行两次会议。倘因工作需要,委员会须举行额外会议。本
公司外聘核数师可要求委员会主席召开彼等认为需要之会议。委员会须至少每
年与外聘核数师举行一次没有执行董事出席的会议。
2.2 除非获全体成员一致豁免,否则须于任何会议举行前之一段合理时间内发出会
议通知。通知须以亲身口头或书面或透过电话或电邮或传真发送予各成员。不
论通知期长短,成员出席会议将被视为该成员已豁免按规定期限发出通知。若
任何续会少于14日内举行,则毋须发出通知。
2.3 委员会议法定人数为任何两名成员。
2.4 会议可由成员亲身出席、透过电话或视像会议之方式举行。成员可透过会议电
话或容许全部与会人士聆听对方声音之类似通讯器材参与会议。
2.5 于任何会议提呈之委员会决议案,须经由出席成员以大多数票通过。
2.6 经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之书面决议案,其效力及作用与犹如决议案于正式召
开及举行之委员会议上通过无异。
2.7 委员会议记录须由秘书备存。会议结束后,须于合理时段内将会议记录之初
稿及最终定稿供全体成员传阅,以供表达意见及作记录之用。会议记录须公开
予董事查阅。
3.
权限
3.1 委员会须获提供充裕资源以履行其职责。
3.2 委员会有权要求本公司管理层提供任何有关本公司、其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财
务状况之资料,以便委员会履行其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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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委员会可在适当情况下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以履行其职责,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4.
职责、权力及酌情权
4.1 委员会应有下列职责、权力及酌情权:
与本公司外聘核数师之关系
(a) 主要负责就聘任、续聘及罢免外聘核数师之事宜向董事会提出推荐建议,
批准外聘核数师之薪酬及聘用条款,以及处理外聘核数师辞任或遭辞退之
任何问题;
(b) 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
(c) 按适用标准检讨及监察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并于核数工作开始前与外聘核
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以及申报责任;
(d) 就聘用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而言,「外
聘核数师」包括与核数公司受共同控制、拥有或管理之任何实体,或合理知
悉所有关资料之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实体属于该核数公司之
国内或国际业务一部分之任何实体;
(e) 就任何必须采取行动或作出改善之事项向董事会汇报,并提出建议;
(f) 担任主要代表,以监察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之关系;
审阅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a) 监察本公司财务报表、年报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如已编制以供
刊发)之完整性,并审阅当中所载有关财务申报之重要判断。委员会向董事
会提交该等报告前,须特别针对下列各项加以审阅:
- ;
i. 涉及重要判断之范围;
i. 因核数而出现之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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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持续经营之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 ;及
vi. 在财务申报方面遵守上市规则及法律规定之情况;
(b) 就上文第(a)项而言:
- ,而委员会每年须与本公司
核数师最少举行两次会议;及
i. 委员会应考虑于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须反映之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
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本公司负责会计及财务申报之员工、监察主
任或核数师提出之事宜;
监管本公司财务申报、风险管理制度及内部监控程序
(a) 检讨本公司之财务监控、内部监控及风险管理制度;
(b) 与管理层讨论内部监控制度,确保管理层已履行其职责建立有效之内部监
控制度。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财务申报职能方面之资源、员工
资历及经验以及培训计划及预算是否足够;
(c) 应董事会委派或主动就内部监控事宜之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有关调查
结果之回应作出考虑;
(d) 倘设有内部审计职能,确保内部及外聘核数师之工作得以协调,并确保内
部审计职能在本公司内有足够资源运作及处于适当地位,以及检讨及监察
其成效;
(e) 检讨本集团之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f) 审阅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之函件,以及外聘核数师向管理层提出有关会计
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制度之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之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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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外聘核数师致管理层之函件内所提出事宜;
(h) 向董事会汇报有关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企图管治守则之事宜;
(i) 考虑其他由董事会界定之议题;及
(j) 检讨有关本公司雇员以保密形式就财务申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可能发
生之不当行为提出关注之安排,并确保设有适当安排,以就此等事宜作出
公平独立之调查及采取适当之跟进行动。
5.
申报责任
5.1 秘书将安排委员会议之会议记录、委员会报告及相关资料供全体董事传阅。
6.
董事会权力
6.1 本职权范围所有规则及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可以由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章程及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前提下(包
括上市规则之附录C1企业管治守则或本公司自行制定的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如
被采用)),随时修订、补充及废除,惟有关修订、补充及废除,并不影响任何在
有关行动作出前,委员会己经通过的决议或己采取的行动的有效性。
7.
委员会职权范围的刊登
7.1 委员会应在本公司的网站及联交所的网站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董事
会转授予其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