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76 科轩动力控股 公告及通告:根据特别授权发行新股份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之邀请或要约。

Ev Dynamics (Holdings) Limited

科轩动力(控股)有限公司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76)

根据特别授权发行新股份

认购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作为发行

人)与认购方订立认购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而认购

方已有条件同意以每股认购股份0.45港元的认购价认购60,000,000股认购股份。

假设于本公告日期至完成日期间,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并无变动,60,000,000

股认购股份占(i)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26.4%;及(i)本公司

经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扩大后之已发行股本约20.9%。

认购股份将根据特别授权配发及发行,其将经独立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批

准。认购股份于配发及发行时,将于其所有方面与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认购股份将根据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取得的特别授权发行及配发,认购

事项及特别授权须待独立股东批准后,方可作实。

批准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认购事项之决议案已于本公司董事会议上

获批准。概无董事须于有关批准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认购事项的董事

会议上放弃投票。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借以考虑及酌情通过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

(i)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认购事项;及(i)根据特别授权发行认购股份。

于本公告日期,(i)认购方由徐化先生(彼直接持有8,380,000股份,被视为于

Prosperi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持有13,000,000股份中拥有权益,合

共持有21,380,000股份,于本公告日期占已发行股本总数约9.42%)全资拥

有。因此,徐化先生于认购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故此,彼与彼联系人士(即

Prosperi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相同事项

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除上述者外,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其他股

东于认购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并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i)认购协议及

其项下拟进行的认购事项;及(i)根据特别授权发行认购股份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寄发通函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认购事项以及根据特别授

权发行认购股份的进一步详情;(i)上市规则项下规定的其他资料;及(i)股

东特别大会通告的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认购事项须待认购协议之先决条件达成后,方

可作实。由于认购事项可能会或不会进行,故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

时务请审慎行事。

认购事项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作为发行人)与认购方订立认购

协议,据此,本公司已有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而认购方已有条件同意以每股认

购股份0.45港元的认购价认购60,000,000股认购股份。

认购协议

认购协议的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订约方:(1)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

(2) 认购方

认购股份:60,000,000股认购股份

认购价:每股认购股份0.45港元

认购股份

60,000,000认购股份将根据特别授权发行及配发,且须经独立股东于股东特别大

会上批准。

假设于本公告日期至完成日期间,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并无变动,认购股份占:

(i)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约26.4%;及

(i) 本公司经发行及配发认购股份扩大后之已发行股本约20.9%。


认购价

每股认购股份0.45港元的认购价占:

(i) 股份于认购协议日期于联交所报之收市价每股份0.680港元折让约

33.8%;

(i) 股份于直至认购协议日期最后五(5)个连续交易日(包括当日)于联交所报

之平均收市价约每股份0.706港元折让约36.3%;及

(i) 股份于直至认购协议日期最后二十(20)个连续交易日(包括当日)于联交所

所报之平均收市价约每股份0.515港元折让约12.7%。

认购价乃由本公司与认购方参考股份之现行市价后经公平磋商厘定。

地位

认购股份于发行及缴足股款后,将于其所有方面与认购股份配发及发行时已发

行之所有其他股份享有同等权益。

先决条件

完成须待下列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

(i) 独立股东已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决议案,以批准(a)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

进行的认购事项;及(b)根据特别授权发行及配发认购股份;

(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已根据认购协议授予批准认购股份上市及买卖;及

(i) 就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认购事项已取得及达成香港及百慕达相关政

府或监管机构的任何其他必要豁免、同意及批准(倘需要)。


所有上述先决条件均不得豁免。倘上述先决条件未能于最后完成日期前达成,

则本公司及认购方之所有权利、义务及责任将告完结及终止,且任何一方均不

得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索偿,惟任何先前违反认购协议者则除外。

完成

认购事项的完成须于完成日期或本公司与认购方可能书面协定的其他日期、时

间及地点落实。

上市申请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认购股份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

有关本公司及本集团的资料

本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投资控股。本公司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包括投资控股、发

展新能源业务以及金属及矿物买卖。本集团亦经营一个位于中国广西壮族自治

区的钙芒硝矿。

有关认购方的资料

认购方为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投资控股。认购方的最

终实益拥有人为徐化先生(彼于21,380,000股份中拥有权益,于本公告日期占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数约9.42%,包括徐化先生直接持有的8,380,000股份及

Prosperi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由徐化先生全资拥有)持有的13,000,000股

股份)。

徐化先生为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九日完成进行配售新股份之承配人之一。

徐化先生为本公司其中一间中国附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徐化先生拥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包括约20年的可再生能源行业经验。彼曾于深

圳市珈伟实业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300317)总裁兼首席

营运官,该公司主要从事可再生能源应用。彼亦为上海谷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创办人兼行政总裁、中国智慧能源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04)主席兼行

政总裁;及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上市的公司,股份代号:300125)

董事。


进行认购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度业绩公告(「年度业绩」)

所披露,于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的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结余约为8.4

百万港元。

诚如年度业绩进一步披露,本集团继续接获其专用电动交通解决方案的采购订

单。除手头上的订单外,本集团目前正就本公司于中国专用电动交通解决方案,

与多名潜在客户洽谈,寻求合作机会。因此,本公司认为,认购事项可提供额外

一般营运资金,以完成手头上的采购订单,以及开发专用电动交通解决方案业务。

认购事项的所得款项总额将为27.0百万港元,而认购事项的所得款项净额(经扣

除认购事项的专业费用及所有相关开支)估计约为26.8百万港元。

本公司拟将认购事项所得款项净额(i)20百万港元用作营运资金,以完成现有采

购订单及开发专用电动交通解决方案业务;及(i)余下6.8百万港元用作本集团一

般营运资金。

其他融资

除认购事项外,董事已考虑多项集资方法。

就债务融资而言,由于本公司在香港并无重大有形资产,本公司在向金融机构

寻求债务融资上因缺乏担保而有一定困难。就股本集资而言,鉴于本集团的最

近财务业绩,本公司难以(i)物色本公司可接受的条款及金额足以应付本公司营

运资金需要的股本投资配售代理;及(i)物色具合理包销费及有合理折扣的认购

价之公开发售及供股包销商。此外,本公司认为配售、供股或公开发售的过程将

相对耗时。

董事意见

经考虑上文所述后,董事会认为,认购协议的条款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属公

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下表载列本公司(i)于本公告日期;及(i)紧随完成后(假设自本公告日期起至完成

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并无变动)之股权架构:

于本公告日期紧随完成后

股份数目

已发行股份

概约百分比股份数目

已发行股份

概约百分比

徐化先生8,380,0003.69%8,380,0002.92%

Prosperi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附注1)13,000,0005.73%13,000,0004.53%

认购方

–60,000,00020.91%

认购方及其联系人士21,380,0009.42%81,380,00028.36%

Entrust Limited(附注2)19,654,5508.66%19,654,5506.85%

张韧先生(附注3)10,720,7714.72%10,720,7713.74%

Faith Profit Holding Limited

(附注3)4,451,7281.96%4,451,7281.55%

其他股东170,772,06075.24%170,772,06059.50%

合计226,979,109100.00%286,979,109100.00%

附注:

  1. 。因此,根据证券及期

货条例,认购方被视为于Prosperi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拥有权益之股份中拥有权益。

2. Entrust Limited由陈拓宇先生、陈凯盈小姐(本公司之执行董事)、陈显扬先生及肖群女士分

别控制34%、25%、25%及16%权益。陈拓宇先生其权益由受托人肖群女士持有。因此,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陈拓宇先生及肖群女士被视为于该等股份中拥有权益。


3. Faith Profit Holding Limited由本公司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张韧先生全资拥有。

  1. 。此处列出的总数和金额总和之间的任何差异都是由于四舍五

入调整而造成。

本公司于过往十二个月内之股本集资活动

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起计过往十二个月内已进行下列集资活动:

首次公告日期集资活动所得款项净额所得款项净额

所得款项

实际用途

二零二五年

四月十七日

根据一般授权

配售新股

约7.8百万港元用于本集团之

一般营运资金

约5.2百万港元

已按预期利

用,而余下约

2.6百万港元

将按预期利用

二零二四年

九月二日

根据一般授权

发行可换股票据

约4.75百万港元用于本集团之

一般营运资金

已按预期充分

利用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认购股份将根据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取得的特别授权发行及配发,认购事

项及特别授权须待独立股东批准后,方可作实。

批准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认购事项之决议案已于本公司董事会议上获

批准。概无董事须于有关批准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认购事项的董事会

议上放弃投票。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借以考虑及酌情通过决议案,以批准(其中包括)(i)

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认购事项;及(i)根据特别授权发行认购股份。

于本公告日期,(i)认购方由徐化先生(彼直接持有8,380,000股份,被视为于

Prosperi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持有13,000,000股份中拥有权益,于合共

持有21,380,000股份,于本公告日期占已发行股本总数约9.42%)全资拥有。因

此,徐化先生于认购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故此,彼与彼联系人士(即Prosperity

Investment Management Limited)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相同事项的决议案放

弃投票。

除上述者外,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其他股东于

认购事项中拥有重大权益,并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i)认购协议及其项下

拟进行的认购事项;及(i)根据特别授权发行认购股份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寄发通函

一份载有(其中包括)(i)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认购事项以及根据特别授权

发行认购股份的进一步详情;(i)上市规则项下规定的其他资料;及(i)股东特别

大会通告的通函预期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或之前寄发予股东。


警告

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认购事项须待认购协议之先决条件达成后,方可

作实。由于认购事项可能会或不会进行,故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

请审慎行事。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银行一般开门营业的日子(星期六、星期日、

公众假期或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期间任何

时间香港悬挂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

色暴雨警告信号」的日子除外)

「本公司」指科轩动力(控股)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

份代号:476)

「完成」指根据认购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完成认购事项

「完成日期」指认购协议项下最后一项先决条件达成之日后第

五个营业日(或本公司与认购方可能书面协定之

其他日期)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独立股东」指本公司股东,惟不包括根据上市规则须于股东特

别大会就批准认购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认购事

项的决议案放弃表决的股东

「上市委员会」指联交所上市委员会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最后完成日期」指二零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修订、

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将予召开及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以由独

立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认购协议,以及其项下拟

进行的认购事项(包括授出特别授权)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5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特别授权」指以配发及发行认购股份的特别授权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方」指诚创投资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于本公告日期由徐化先生(一名中国公民

及本公司股东)全资拥有


「认购事项」指认购方根据认购协议的条款及条件认购认购股

「认购协议」指本公司与认购方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

八日的认购协议

「认购价」指每股认购股份0.45港元

「认购股份」指本公司根据认购协议将向认购方配发及发行合

共60,000,000股新股份

「交易日」指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之日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科轩动力(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张韧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三名执行董事张韧先生、陈凯盈小姐及孙景春

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炳权先生、李国梁先生及拿督陈于文。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