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08 金风科技 公告及通告: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GOLDWIND SCIENCE&TECHNOLOGY CO., LTD.*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Stock Code: 02208)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的《北京市竞天公诚律

师事务所关于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仅供參阅。

承董事会命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马金儒

公司秘书

北京,2025年7月18日

于本公告日期,公司执行董事为武钢先生及曹志刚先生;公司非执行董事为高建军先生、杨

丽迎女士及张旭东先生;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曾宪芬先生、刘登清先生及苗兆光先生;及

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为余宁女士。

*仅供识别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 邮政编码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和《金风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合规、真实、有

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

漏,并对本法律意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

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18日作出董事会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会。公

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p:/w.cninfo.com.cn)刊登了

《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该等公

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

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参会人

员、参会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的规定,公司在香

港联交所网站(htp:/w.hkexnews.hk)刊载了关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通告。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和提案的提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7月18日(星期五)下午14:30在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委托

投票形式参与本次股东会。

(2)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为公司A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7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

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5年7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相关统计

资料,本所律师对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进行了查验,境外上市

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股东资格由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协助

公司予以认定。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130,735,318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9681%。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A股东7名,持有961,057,316股A股份,

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692%;现场出席会议的H股东1名,

持有169,678,002股H股份,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989%。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参加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A股东共计1,25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93,970,731

股,占公司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0319%。

据此,公司本次股东会在现场出席以及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的委

托代理人共计1,264名,合计代表股份1,824,706,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43.2165%(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7月11日,公司总股本为

4,225,067,647股,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2,828,173股,因上市公

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4,222,239,474股)。

除上述股东之外,公司7名董事、3名高级管理人员与本所律师也参加了本

次股东会。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A股东的

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参与本次股东会的H股东资格由香港中

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协助公司予以认定,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

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A股东及参与本次股东会的H

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除公司部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原因未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外,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

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

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公司按照《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选举了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和监票,并当场清点、公布

现场表决结果。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

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如

下:

(一) 审议《关于为南非控股子公司提供全额担保和代为开具保函额度的

议案》

经查验,表决结果为:同意1,597,126,05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87.5279%;反对226,502,7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12.4131%;弃权1,077,2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59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62,947,1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1.7249%;反对226,502,7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7.9992%;弃权1,077,28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59%。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案,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须

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表决通过。上述议案获本


次股东会审议通过。

经合理查验,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合法,

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本

次股东会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经本所经办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

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赵 洋

经办律师:

吴 琥

经办律师:

李 琳 楚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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