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32 兴业控股 公告及通告:须予披露交易作为出租人订立新融资租赁及签立调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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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ING YIP HOLDINGS LIMITED

兴业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须予披露交易

作为出租人订立新融资租赁

签立调整协议

新融资租赁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本公司之附属公司绿金租赁与承租人订立新融资租赁,以代价

人民币

50,000,000

元(相当于约港币

54,650,000

元)自承租人取得资产之所有权,该等资产将返

租予承租人,供其使用及占有,期限为四年。

调整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公布,当中宣布绿金租赁与承租人订立(其

中包括)现有融资租赁。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绿金租赁与承租人订立调整协议,延长现有融资租赁之租期,以

及调整现有融资租赁之未偿还租赁付款总额,当中包括

(i)

未偿还租赁本金付款总额及

(i)

偿还租赁利息总额以及现有附带文件项下之任何其他费用及开支总额。根据调整协议(将于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于延长租期内现有融资租赁之未偿还租赁付款总额将约为

人民币

51,146,000

元(相当于约港币

55,903,000

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新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与调整协议项下之交

易不论於单独或合并计算时均超过

5%

但全部均低于

25%

,故有关交易之订立构成上市规则

项下之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


(I)

新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

董事会欣然宣布,绿金租赁订立新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其主要条款如下:-

新融资租赁日期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新融资租赁将于本公司遵守上市规则适用规定后生效。

订约方

(1)

绿金租赁,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作为出租人;

(2)

承租人;及

(3)

担保人(就相关担保而言)。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承租人、担保人及彼等之最终实益拥

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转让资产及代价

绿金租赁将按「现状」以现金人民币

50,000,000

元(相当于约港币

54,650,000

元)之代价,从

承租人受让不附带产权负担之资产之所有权,于新融资租赁日期起十二个月内支付。绿

金租赁与承租人于新融资租赁日期订立转让协议,以使有关上述承租人转让资产予绿金

租赁之新融资租赁之条款生效。

该代价或融资金额乃由新融资租赁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并参考资产之原值约人民币

65,140,000

元(相当于约港币

71,198,000

元),及其状况(包括可使用状况及折旧年限),经绿

金租赁具经验之租赁团队检视后厘定。转让资产所有权之代价金额将透过本集团之内部

资源及/或外部银行融资拨付。


租期

绿金租赁将向承租人返租资产,供其使用及占有,期限自绿金租赁支付资产转让代价之

日起为期四年。

新融资租赁项下之付款

新融资租赁之付款总额约为人民币

59,190,000

元(相当于约港币

64,695,000

元),当中包括

(a)

租赁本金付款人民币

50,000,000

元(相当于约港币

54,650,000

元)及

(b)

租赁利息总额以及

附带文件项下之其他费用及开支约人民币

9,190,000

元(相当于约港币

10,045,000

元)。租赁

本金及利息均将于租期内每月支付。

新融资租赁之条款(包括租赁本金及利息)乃由新融资租赁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并在参考

贷款及利率环境(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不时公布之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供参

考,于新融资租赁日期之现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

3.0%

),及经考虑新融资租赁本金额及

资金可用性、租期内之融资利息风险及服务成本、所涉及之信贷风险,以及本集团新融资

租赁之整体回报目标及风险承受能力后按个别基准作出调整而厘定。

终止及转让资产予承租人

承租人可终止新融资租赁,前提为已结清新融资租赁项下之所有到期未偿还金额以及相

等于提早终止时未偿还租赁本金总额

‰之赔偿。于租期末或倘新融资租赁被提前终止,

待结清所有到期未偿还金额后,承租人已同意以名义购买价人民币

元(相当于约港币

109.30

元)购买资产。

有关资产之资料

资产包括承租人位于中国河南省漯河市之若干指定热电联产设备及设施。

承租人将承担与资产有关之任何维护、税项及其他成本及征费。


(I)

调整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之公布,当中宣布绿金租赁与承租人订立

(其中包括)现有融资租赁(「二零二年公布」)。

截至本公布日期,承租人已就二零二年公布中定义之融资租赁

及融资租赁

全数提前

结清。就二零二年公布中定义之融资租赁

及融资租赁

(即现有融资租赁)而言,董事

会谨此宣布,绿金租赁与承租人订立调整协议以延长租期,以及调整现有融资租赁之未

偿还租赁付款总额。调整协议之主要条款如下:-

调整协议日期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订约方

(1)

绿金租赁,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作为出租人;

(2)

承租人;及

(3)

担保人

(就相关担保而言)。

据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承租人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及担保

均为独立第三方。

租期及有关现有资产之资料

根据调整协议,现有融资租赁之租期将予延长,而绿金租赁将继续向承租人返租现有资

产,供其使用及占有,期限自调整协议生效日期(即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为期七

年。

诚如二零二年公布中披露,现有资产由位于河南省漯河市之指定热力传输设备系统所

组成。承租人将承担与现有资产有关之任何维护、税项及其他成本及征费。


现有融资租赁项下之付款

根据调整协议(将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生效),现有融资租赁之未偿还租赁付款

总额将约为人民币

51,146,000

元(相当于约港币

55,903,000

元),当中包括

(a)

未偿还租赁本

金付款总额约人民币

37,840,000

元(相当于约港币

41,359,000

元)及

(b)

未偿还租赁利息总

额以及现有附带文件项下之任何其他费用及开支约人民币

13,306,000

元(相当于约港币

14,543,000

元)。未偿还租赁利息将于延长租期内每月支付,而未偿还租赁本金将于二零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起每月支付。

调整协议之条款(包括未偿还租赁本金及未偿还租赁利息)乃由调整协议订约方经公平磋

商,并在参考贷款及利率环境(包括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不时公布之贷款市场报价

利率,为供参考,于调整协议日期之现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

3.0%

),及经考虑现有融资

租赁本金额及资金可用性、租期内之融资利息风险及服务成本、所涉及之信贷风险,以及

本集团现有融资租赁之整体回报目标及风险承受能力后按个别基准作出调整而厘定。

除上文披露之调整外,本公司过往披露之现有融资租赁之条款并无其他变动。有关详

情,请参阅二零二年公布中之相关章节。

担保及质押

担保

担保人已于新融资租赁日期签立担保,有效地按共同及个别基准,就承租人根据新融资

租赁及现有融资租赁妥善及准时结算应付之任何及所有款项向绿金租赁提供担保。与此

同时,诚如二零二年公布所披露,担保人

已于现有融资租赁日期签立担保,就承租人

根据(其中包括)现有融资租赁妥善及准时结算应付之任何及所有款项向绿金租赁提供担

保。有关担保将于延长租期内继续有效。


质押

根据绿金租赁与承租人于新融资租赁日期订立之资产抵押合同,尽管作为新融资租赁之

一部份,资产之所有权须转让予绿金租赁(作为出租人),资产仍被视作新融资租赁项下

承租人付款责任之抵押,而承租人可于租期内继续使用资产。与此同时,诚如二零二年

公布所披露,绿金租赁与承租人已就现有资产订立资产抵押合同,以担保承租人履行其

于(其中包括)现有融资租赁项下之付款责任。有关资产抵押合同将于延长租期内继续有

效。

承租人已签立以绿金租赁为受益人之应收款质押合同,以质押其于若干热力供应协议及

一份厂房租赁协议以及其补充文件项下应收款之权利,作为其于新融资租赁及现有融资

租赁项下之付款责任之抵押。与此同时,诚如二零二年公布中披露,承租人已签立以绿

金租赁为受益人之应收款质押合同,以质押其于若干电力及热力供应协议以及其补充协

议项下应收款之权利,作为其于(其中包括)现有融资租赁项下之付款责任之抵押。有关

应收款质押合同于延长租期内将继续有效。

承租人亦已签立以绿金租赁为受益人之质押合同,以质押其三个银行账户之

100%

权益以

及其于一份热力供应协议及其补充文件项下之特许经营权及其他衍生权利,作为其于新

融资租赁及现有融资租赁项下之付款责任之抵押。

此外,担保人

已签立以绿金租赁为受益人之股权质押合同,以质押其于承租人之

60%

股权益,作为承租人于新融资租赁及现有融资租赁项下之付款责任之抵押。与此同时,诚

如二零二年公布所披露,担保人

已签立权利质押合同,以绿金租赁为受益人质押承租

人共

90%

股权,作为承租人于相关融资租赁(如二零二年公布所定义)项下之付款责任

之抵押。其中一份涉及质押承租人

60%

持股权益的合同与现有融资租赁相关。有关权利

质押合同将于延长租期内继续有效。


订立新融资租赁及调整协议之理由及裨益

订立新融资租赁及调整协议乃绿金租赁之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之一,并预期将为本集团提供

稳定收益及现金流量。鉴于承租人之还款记录,承租人在过去租期内一直妥为遵守现有融资

租赁之付款条款,董事亦认为签立调整协议将会于延长租期内继续为本集团带来租赁利息收

入。

董事认为,新融资租赁、调整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乃以公平基准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

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集团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新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之最高适用百分比率,与调整协议项下之交易

不论於单独或合并计算时均超过

5%

但全部均低于

25%

,故有关交易之订立构成上市规则项下

之本公司须予披露交易。

订约方之主要业务

本集团

本集团主要从事大健康养老业务作为主业方向,以融资租赁、科技及民用炸药业务作为战略

支撑。本集团亦透过其合资公司及联营公司投资快速增长行业,如中国之电力公用事业。

绿金租赁

绿金租赁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主要从事提供融资(包括透过融资租赁),并专注聚焦中国之

环保项目。


承租人

承租人为一间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热力生产及供应。

担保人

担保人

为一间于中国成立之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淀粉及淀粉制品生产。

担保人

为一名自然人。

释义

于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分别具有下文赋予之涵义:

「二零二年公布」指具有本公布「

(I)

调整协议」一节所披露之涵义

「资产」指具有本公布「

(I)

新融资租赁及附带文件-有关资产之资料」一节

所披露之涵义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本公司」指兴业控股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

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现有资产」指具有本公布「

(I)

调整协议-租期及有关现有资产之资料」一节所

披露之涵义


「现有融资租赁」指绿金租赁与承租人订立日期均为二零二年三月二十一日之融

资租赁协议,内容有关转让现有资产之拥有权及返租现有资产,

于二零二年公布中定义为「融资租赁

」及「融资租赁

「现有附带文件」指现有融资租赁之附带协议,如二零二年公布中披露包括转让

协议、咨询协议、担保、资产抵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及应收款

质押合同

「绿金租赁」指广东绿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

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附属公司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担保人

」指临颍县熙瑞食品工业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

任公司,由崔晓磊持有约

98%

及由晁松涛持有约

2%

,全部均为独

立第三方

「担保人

」指许国胜,一名中国人士

「担保人」指担保人

及担保人

之统称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港币」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币

「附带文件」指新融资租赁之附带协议,包括转让协议、咨询协议、担保、资产

抵押合同、应收款质押合同及质押合同

「独立第三方」指与本集团及本集团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

员或主要股东或任何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

关连之独立第三方


「承租人」指临颍县盛宏热力有限公司,一间于中国注册成立之有限责任公

司,由担保人

持有

98.75%

及由张艺卓持有

1.25%

,全部均为独立

第三方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新融资租赁」指绿金租赁与承租人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之融资租

赁协议,内容有关转让资产之拥有权及返租资产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布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共和国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东」指本公司股东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百分比

「‰」指千分比

代表

兴业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何向明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分别为何向明先生(主席)及符伟强先生(总裁),一

名非执行董事为史旭光先生,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分别为陈国伟先生、彭新育先生及林

俊贤女士。

就本公布而言,以人民币计值之金额已按人民币

元兑港币

1.093

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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