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690 海尔智家 公告及通告:海外监管公告 –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Haier Smart Home Co., Ltd.*

股份代号: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由海尔智家股份

有限公司作出。

以下公告的中文版本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se.com.cn)刊登,仅供参阅。

特此公告。

承董事会命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

李华刚

中国青岛

2025年7月18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李华刚先生及KevinNolan先生;非执行董事为

宫伟先生、俞汉度先生、钱大群先生及李少华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克勤先

生、李世鹏先生、吴琪先生及汪华先生;及职工董事为孙丹凤女士。

*仅供识别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专项法律意见

致: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海尔智家”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称《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海尔智家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

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

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就相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

扫描件、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

扫描件、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


专项法律意见

关会计、审计、验资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

验资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数据、报告的内容,本所以及本

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做出评价的适当资格。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己经发生或

者存在的事实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已经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

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必备文件,

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原因

根据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披露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司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数量为59,919,870股。

根据公司于2025年6月21日披露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

度A股核心员工持股计划完成股票非交易过户的公告》及公司确认,“海尔智

家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31,481,400股公司股票已于2025年

6月19日非交易过户至“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A股核心员工持股

计划”专户。

根据公司于2025年3月28日披露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2025年3月27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部分A股社会公众股


专项法律意见

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使用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回购部分

公司A股份,回购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拟回购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亿元且不低于10亿元,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

个月内。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已累计回购股份31,830,800股。

综上,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回购账户内共计持有公司A股份由

《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披露日的

59,919,870股变更为60,269,270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

市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

基于以上情况,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与可参与利润分

配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除回购账户内已回购股份外,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9.65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对除权(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根据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因此,公司的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为0%;每股现金股利为人民币9.65元/股。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日,公司A

股总股本6,254,501,095股,扣除A股份回购账户中的股份数量60,269,270股,

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A股本数为6,194,231,825股。

以2025年6月25日公司A股收盘价格24.93元/股计算:


专项法律意见

(一)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为

0.96504元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

(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4.93-0.96504)

+0]÷1=23.96496元/股

(二)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计算的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

的A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股总股本=(6,194,231,825

×0.96504)÷6,254,501,095≈0.95574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A股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

+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4.93

-0.95574)+0]÷1=23.97426元/股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

根据《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

及测算结果: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

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23.96496-23.97426|÷23.96496×100%≈0.0388%

因此,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

公司回购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较小。

根据《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差异化权益分派特殊除权除息的业务申请》,保持分配总额

8,996,688,692.76元(含税)不变的情况下,可参与利润分配的公司总股本9,322,644,064股(其中A股

6,194,231,825股,D股271,013,973股,H股2,857,398,266股),对应每股分配比例调整为每10股派发现

金股利人民币9.6504元(含税)。


专项法律意见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

《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专项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尔智家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

红事项的专项法律意见》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慕景丽

经办律师:

李科峰

202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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